旅游局事中事后监督制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房地产行业在项目期间应接受第三方项目监理人的监督,直至项目验收后。随后,建设质量管理部门对施工进行监督,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实行终身质量责任制。
2.关于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事中管理一般指事物变化的过程。通过制定相关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措施,形成有效的管理行为,尽量避免不良结果。过程管理方法就是在此思想指导下,通过有效的管理,按质、按量地完成相关任务而设计的具体管理方法。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 6号文)和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推动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监管性粗放向服务性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式封闭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强化和Op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协同性,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进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未经法定授权不得擅自行动,必须履行法定责任。明确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职责。对审批与管理相结合的事项,实行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n 事中、事后的监督职责。
2.监督科学有效。建立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市场规则和方法,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监管政策,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措施。事先明确规则,让市场主体明确行为界限;严把中间关,把重点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惩不贷,严厉惩处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
3.公开、公正的监督。全面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的事项、方式、频率、程序、结果等应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s、市场主体平等规则。
4.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事中监管是指对事件的发展进行监控和管理,以便及时调整。整个工作便捷灵活,应对动态。事情的发展。最主要的是授权当事人有足够的权利。事后监督是指事情发生后进行处理,并对事情发生后的后果进行分析和反馈,以帮助作为今后处理事情的参考,缺点是往往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 .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树立警察形象,服务人民,执行纪律,坚持执勤,严格管理,确保执法安全。
树立全局良好精神面貌、严肃警纪、文明行为提高工作热情,进一步提高警队水平和正规化,强化内部管理 以队伍为中心,高标准、严要求,掌握六大措施,推动公安队伍管理迈上新台阶。
1.树立警察形象。重点关注民警日常着装、服务态度、使用文明语言等,及时态度严肃而不全面,服务态度不正确造成的结果,如执法人员语言不规范、形象问题等。团队。同时,实施措施有利于依法进一步公开工作职责、程序、落实情况,转交时限、收费标准和监管相关内容,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促销冷硬等现象,切实提高公众满意度。
2。服务人民,提高满意度。以专项活动为契机,加强执法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公安机关坚决杜绝存在“不作为、慢”等问题的执法活动;坚决杜绝“卡壳”等突出问题的发生。要强化责任意识,营造公安机关良好工作氛围,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人民生活。
3.执行纪律执行规则。要求广大民警在工作中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不断提高政治觉悟、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中央“三段”规定公安部和《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观察排查、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网络视频监督等方式,如班组严肃道德、日常监督检查执法责任等,消除隐患。
四、坚持值守、严格管理,加强领导班子转变。
五、确保法律安全执法工作中,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案件审核级别标准,坚持个案审查、终身责任制、卷宗审查制度审查,要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机制。针对易发生的相关问题,重大疑难案件及早介入,形成双方无缝监管。法制部门监管部门通过“质检”、“监督预警对话”等方式,积极发挥监管作用,强化源头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同时,针对当前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分析、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解决执法中的突出问题。
6.乘坐公交车违反车辆使用规定。我们将持续关注校车问题,严格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管理、使用、保管、交警管理责任车辆并禁止“利益相关者”违法。行为如承诺,警方“利害关系人”及其他违法行为均填写在“自查表”中,承诺严格遵守六、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监管建设项目实施中和建设后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过程监督,是指自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之日起的期间。建设项目正式生产或者使用,必须经批准或者备案,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决定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监督。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监督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项适用本办法上海市范围内监理活动期间和监理活动结束后。
第四条(职责分工)
本市非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实行“市、区、乡(街道)”三级监管制度期间和实施后的环境保护监管活动。本市对环境污染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市、区”两级监管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监督指导事中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事后监管工作,直接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的跨区重大建设项目,具体负责下列建设项目项目环境保护及事后监管:建设工程建设地点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四区范围内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区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所有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和施工后的环境保护监督(市政部门监督的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对辖区内非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网格化管理。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五条(分类监管)
本市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事中事后分类管理。对审批制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备案制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不同的监管要求。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实行行政审批制度。
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与承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实施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告知、承诺的形式审核批准。 。
备案制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 ”。
海洋工程建设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编制海洋环境报告书(表)并报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审批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要求)
审批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过程监管要求:
(一)监督频率。对列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实行生态影响审批制度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列入《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其他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项目投产期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对未列入《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其他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 《上海市建设项目》中,生态环境部门在项目投产期间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执法检查。
(二)监督内容。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变更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期间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建设环境信息公开项目 ST状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申(变更)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变更)状况;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实施情况等。
审批制建设项目环保事后监管要求:
(一)监管频次。对列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正式投产后六个月内开展执法检查和监测或使用;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对《重点产业评价名录》中实行审批制的其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执法检查和监测。
(二)监管内容。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
第七条(建设项目信息与承诺制度监管要求)
告知承诺制度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监管要求项目:
(1)监管频率。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进行核查。项目期间任务期间,每年执法检查率不低于20%。
(二)监管内容。生态环境部门除按照审批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事中监管外,还应当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和建设单位承诺的真实性。被批准的人。
告知承诺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要求:
(一)监管频次。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后,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执法检查监测。
(二)监管内容。施工环境保护事后监管相关内容项目按照审批制度实施。
第八条(实行登记制的建设项目监管要求)
实行登记制的建设项目事后环境保护监管要求:
( 1)监督频率。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登记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事后监管,对建制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执法检查。年内新登记建设项目。
(二)监管内容。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染物运行状况离子防治设施;环境管理体系实施情况等。
第九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监督要求)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过程监督要求:< /p>
(1) 监管频率。生态环境部门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二)监管内容。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变更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情况;一个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等。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要求:
(一)监管频度。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执法检查。
(二)监管内容。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
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 d明确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职责,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要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情况进行独立验收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规范、验收报告编制质量、验收信息公开情况、是否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等。
第十一条(与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管衔接)
纳入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核发排污许可证。许可证,该审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等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将建设项目事中和事后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污染源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对此类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排污许可证。
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核发范围的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实际生产、使用一年后,生态环境状况各部门应当履行职责这些措施中明确规定。分工负责,纳入各自污染源日常监管计划,进行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部门联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制度,畅通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每年1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相关监督管理情况。各级环境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按职责配合开展监测工作。用于监督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后评价)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评价工作应当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将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第三方服务)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配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监管能力建设)
鼓励运用在线监测、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检、远红外摄影等科技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发现问题。交通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完善各类环境信息采集、分析和研判。
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和事后环境保护监察能力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环境监察队伍专业能力和监察水平。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后登录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并主动公开建设项目开工情况。施工前信息、施工中信息、竣工后信息等。
第十七条(公众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环保志愿者和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建设项目事中和事后环境保护监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12345”公民服务热线、信函等方式举报报告问题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失信处罚)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严重的对诚信企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实施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暂停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具体奖惩措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竣工环境保护对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监察员职责)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
7.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告知承诺制度目前分为资质考试注册认证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度两种。
告知承诺制是指企业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后,政府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某些审批事项,审批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并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承诺。
8.事中事后监督原则事前事后监督机制是指上级或监管部门事先制定目标或规范,然后由上级或监管部门根据情况一一检查并落实。对达到目标的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偏离目标的要进行批评或处罚
9。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方式1.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1)事前控制。指组织在一项活动正式开始之前所进行的管理工作。它主要决定活动的最终产出并控制资源的投入。其重点是防止组织使用的资源的质量和数量出现偏差。
(2)对事情的控制。在活动期间进行的控制。管理人员在现场对正在进行的活动提供指导和监督,以确保活动按照规定的政策、程序和方法进行。
(3)事后控制。它发生在动作或任务结束之后。这是最古老的控制类型,几乎所有传统的控制方法都属于这一类。
2.预防控制与纠正控制
(1)预防控制。其目的是避免错误并尽量减少未来的纠正活动,防止浪费金钱、时间和其他资源。
(二)纠正控制。这通常是由于管理者未能预见问题而导致的,当出现偏差时,未能采取措施将行为或活动恢复到预定或期望的水平。
3.反馈控制和前馈控制
(1)反馈控制。是指在组织活动中发现信息反馈的偏差,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偏差。
(2)前馈控制。又称未来控制指导,即通过对形势的观察、对规律的把握、对信息的分析、对趋势的预测,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防患于未然的措施。
管理控制的特点
1)管理控制是整体性的:所有管理者和组织的各个方面(人员士气和作风、工作程序、产品质量、资金成本、材料消耗) 、工作或学习表现...)
2)管理控制是动态的
3)管理控制是对人的控制,是由人来执行的
4)管理控制是提高员工管理能力、业务能力的重要手段、自我控制能力等
管理控制流程
1.制定控制计划或流程
2。按照控制计划检查企业运行情况
3.纠正操作偏差
10.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p>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合规性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款流失率和征管成本。根据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意见》。
第二条 分类分级管理,科学管理。在保持税库同一层级的同时,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分类,落实各级、各部门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一些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水平,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给税收风险高或税收集中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 、差别化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分类分级管理遵循专业分工、监督约束、依法征收管理、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要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协作沟通,杜绝管理漏洞,逐步实现账户固定化管理向账户分类分级管理、无差别管理方向发展。差异化管理,由事前审查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由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转变。
第二章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其中,企业纳税人包括取得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企业纳税人分类以规模和行业为主,并结合具体业态进行分类。
第七条 企业纳税人分为大型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发电企业。税源企业按规模划分。
大型企业特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和管理、资产或者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集团;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省级以下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和资产或者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纳税人,具体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大型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企业纳税人。
第八条 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对企业纳税人类型进行划分;或者根据管理需要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实施企业纳税人分类不针对特定业务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原则上实行与一般税源企业相同的管理。
第十条自然人分类主要依据收入和资产,并考虑具体经营类型。
第十一条 自然人根据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具有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数额的自然人;
一般自然人是指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部门工作要求,可以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部门,认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同级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纳税人分类根据税源发展变化动态调整。调整期间一般以纳税年度为依据。
第三章涉税事项分类
第十四条涉税事项是指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和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涉税事项分为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律事务事项。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事项是指按照《征税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受理的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机关税务服务规范》,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鉴定、发票处理、申报纳税、优惠处理、证件办理、公示咨询、权益保护等事项。
第十七条 基本管理事项是税务机关依据职权发起的日常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户籍管理、审核核查、税源调查、对外协作、委托征收、纳税担保、税务保全、执行、税务行政处理等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事项是指围绕纳税人税法遵守情况分析、确认情况开展的税务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分析等。风险识别、风险任务管理、风险管理。响应过程监控、效果评估、风险分析工具设计和维护等。其中,数据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交换、数据调度等事项;风险应对主要包括风险提示、税务评估(或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下同)、税务稽查事项等。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是指与税务法律工作直接相关的涉税事务,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管理、争议解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事项。
第四章分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主要由县税务机关管理。大型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 由各级税务机关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服务事项及基本管理事项风险管理事务和法律事务主要由县税务机关管理,风险管理事务和法律事务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全国数据采集、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过程监管等工作。风险分析工具;组织实施区域和行业税收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大型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纳税人税务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全国性重大反避税违法行为查处;组织实施国家税务稽查抽查;负责国家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以及其他应当由我局办理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
11. <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第一条是加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率,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有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社会组织改正。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三方谈判应该遵循合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负责人是社会团体的会长(会长)、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院长、负责人等)。 。
前款规定的人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可以变更约谈时间。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五条同一案件涉及多个社会组织的,可以单独进行访谈,也可以集中进行。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作《约谈通知书》,告知社会组织约谈的时间、地点、事项和参加人员。如果情况紧急,可以致电社会组织。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约谈时,执法人员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邀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八条约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出示身份证件,表明身份,核实被约谈人的身份;
(二)执法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
(三)执法人员指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受访者应当就本条第(3)项作出说明;
(5)执法人员将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立即纠正。停止违法行为尚未终止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谈判对方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承诺整改;不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承诺整改。若谈判方不接受整改建议,则终止访谈流程。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面谈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后由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约谈权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执法人员将在约谈笔录上做注记。
第十二条 对已作出整改承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向社会公开约谈对象、约谈事项、整改承诺等约谈情况,以及不接受约谈的社会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以约谈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被采访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采访、不接受整改意见或者不履行整改承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其他执法程序,并按上述情况处理。年检、等级评定、信用评价、购买服务和税收优惠等工作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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