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旅游发展

2天。 2022年山东省旅游发展大会定于6月26日至27日在济宁召开。

2022年山东省旅游发展大会是提振全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信心的有力动员。是推动全省旅游产业“砥砺前行、开新局”的强大引擎和强心剂。是全省顺利实现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

全省文旅系统要继续巩固拓展会议成果,放大“后旅游发展会议”成效,明确职责分工,聚焦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际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增强旅游产业活力供给“优质”产品,提升“智慧”服务水平,打造“全球”旅游场景,夯实“生态”旅游基础,着力快速激活旅游市场,千方百计稳定市场切实建设文化旅游项目,升级旅游基础设施,全面加强数字赋能,大力深化改革创新,擦亮“好客山东·好山东”品牌。

2.山东省旅游业发展 今年1-8月,山东省接待游客5.2亿人次,旅游总收入近597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6%和103%。已达到疫情前2019年同期的88%和82%。

“山东旅游业正在快速复苏,山东也在优化旅游发展布局,打造六大文化旅游带:山水圣人、仙境海岸、红色旅游,与长城、大运河、黄河,形成城乡。 “主题区、经典产品、精品线路相互贯通。”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近期,“山东苦心打造的“好客山东”品牌频频在业界崭露头角。

3、山东省旅游

山东省的著名风景区有山、有水、有圣人,那就是泰山、趵突泉、曲阜三洞,都是著名的旅游景点。还有大明湖、崂山、周村古城等,都值得一去。

4.山东旅游城市

是的,威海不仅是一座海滨城市,更是一座旅游城市。威海是一座美丽的海滨城市,旅游资源丰富,有十余类岛屿、海岸、城市景观。雅登、历史遗迹、民俗风情。拥有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1个,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8个,国家AAA级旅游景区6个,国家AA级旅游景区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4个,旅游景区(点)80多个。威海是中国环境优美的四个一线旅游城市之一,即“三威、杭州、厦门”

5。山东旅游发展现状

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我猜是国企,但不太确定。这只是一个大胆的猜测,别当真。最好去现场调查一下。

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在日照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

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开发、销售;旅游通行证客运经营及服务等。

6.山东省旅游发展研究中心

前景广阔。

近年来先后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职业技术学校就业指导工作先进学校、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全国旅游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单位等称号示范基地、山东省名校建设项目。荣获一批技能型特色学校、山东省优质高职院校建设立项单位等各级各类荣誉。学院党委被省委高校工委授予“科教兴鲁先锋基层党组织”称号。这是十所高校中唯一一所获得表彰的职业学校。

7.山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国家安全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务厅水利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监察厅财政、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农业厅f 教育部、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海洋渔业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卫生厅环境保护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人民政府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工商局、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8.山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官方网站

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国务院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卫生管理条例》和本省实际情况ce.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财政为主体、社会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管理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卫生、交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o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六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区域的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施行。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市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前。

第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

职责范围由行政部门划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场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二)大街小巷、居民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a

(5)铁路、公路、隧道、河流、水域、沿海地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6)建设场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拟建设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经营者对沿街商户及各类摊位周边区域负责。

责任区划定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并致函相关负责人。

责任人要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环境卫生、冰雪清理、清除涂鸦等城市市容环境工作。负责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确保责任区域达到城市市容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应用,推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道德。等级。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有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市容和环境卫生,有权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罚。劝阻并报告。

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必须符合市容市貌并依法处理相关事宜。手续。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楼顶、阳台外、窗户外搭建鸽舍、棚舍。

第十二条 城镇主干道两侧和风景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的完整性。和其他设施。设施状况良好,干净整洁,并已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维修、清洁、油漆。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顶部、室外阳台、室外窗户上不得堆放、悬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建筑外的走廊、阳台需要密封的,不得超过建筑外墙,其外观、规格、色彩必须符合城市市容标准。

如果室外安装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伞等建筑物侧面,必须符合城市外观标准。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前应当以透明墙、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界线;现有封闭式物理围栏应逐步改造。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路面完好、清洁,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道路损坏时,应及时组织修复;发现道路上有杂物时,应立即清理。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安装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整和正确。

属性 r城市道路上安装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城市道路管理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发现或者获悉井盖、沟盖、雨篦子等设施丢失、损坏或者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重新安装、更换或者重新定位;未及时重新安装、更换或重新定位的,应采取风险规避措施;因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个人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建立城市道路设施综合检查制度,对城市道路安装的各类井盖、沟盖、雨篦子等设施进行统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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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收购城市道路上安装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子等设施。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城市道路摊位设置指南,按照合理布局、同步消除拥堵的原则,便民方便、整洁有序、管理规范,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立摊位的路段、摊位类型、经营方式等作出规定。时间、保洁要求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如果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按照城市道路摊点设立指南申请在城市道路上摆摊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不得擅自堆放物资、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材料或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道路两侧经营者不得在门窗、外墙外销售商品。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悬挂杂物或者干衣服。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电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整治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竣工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电线杆的线路改造。

第二十条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必须保持清洁、整洁,禁止机动车将泥土带入道路。

运输砂石、土石方、矿渣、混凝土、砂浆等散装或流体物料,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时,运输车辆必须覆盖、密封,防止泄漏、散落。

第二十一条城市给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给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给排水管网设施的正常运行。城市道路开挖、管道维护、河道或者排水管(沟)的疏浚建设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因培育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产生的淤泥、污垢以及树枝、树叶、土壤。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户应当保持回收场地整洁,对贮存场地采取围栏、覆盖等措施,不得乱堆放、焚烧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面向街道的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围挡;

(2)硬化车辆进出道路;

(3)施工期间采取防尘措施;

(4)及时清除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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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持离开施工现场的车辆清洁;

(6)按规定排水,不污染道路

(7)工程停工完成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施工。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语牌、标牌、画廊、陈列柜、霓虹灯、灯箱、横幅、旗帜、显示屏、充气装置、实物模型时,其内容必须健康、字迹优美、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灯,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损坏、侵蚀,影响市容市貌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理或者更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并提供广告安装的位置、规格、颜色、效果图等信息。经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安装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批准后,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悬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拆除。

第二十七条 禁止发布、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的外墙、人行道、电线杆、树木等上书写、刻字的。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人行道、电线杆、树木等的业主、使用者或者管理人发现有张贴、涂鸦或者雕刻的,应当立即清除。

第二十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胡同、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宣传公共信息。相关机构和居民免费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管理和清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路灯亮灯率和设备完好率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内应安装景观照明设施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地面、构筑物和公共场所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规划的要求。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季节、时段规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关闭时间。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洒水(冲洗)车饮水机、环卫车辆停车场、环卫工人休息场所。

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建设。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改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持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箱建设。法规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等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以及大中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区、餐饮场所等人员聚集、集散场所具有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的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公厕应为冲水式或生态公厕;现有旱厕应逐步改造为冲水或生态公厕。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维护、修理环境卫生设施,保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有明显标志,并有专人负责清洁。

使用公共厕所时,应自觉保持公共厕所的清洁,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搬迁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除或者搬迁的建议。提前制定搬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依法予以重建或者补偿。

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保洁负责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定期清扫、保洁。当日第一次保洁作业应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人员进行,并在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严禁将树叶、垃圾清入下水道、绿地、河道。

第三十五条城市建成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禽畜和食用鸽。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与法律。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带狗外出的养狗人应使用狗绳(绳)牵引,并随身携带狗粪清除工具,及时清除狗粪便。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排便;

(二)乱扔果皮、纸张边角料、烟头、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未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四)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业务的;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6)其他破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并符合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投放到指定收集地点。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的区域和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并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地点。

第三十八条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门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om 被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十九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本单位收集、运输,也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运营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应当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

第四十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商业是实施。

第四十一条 单位食堂、餐饮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处理,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处理。 ,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放管道、河流、公共厕所或与其他垃圾混合。

工业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废物必须定点收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放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丢弃。

第四十二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和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建筑垃圾处置经批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批准证书,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处置场所。未经许可请勿丢弃。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移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批准的个人或者运输单位。

第四十三条居民进行房屋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并承担清理、运输费用。

物业服务公司或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委托环卫专业人士进行环卫管理。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最终单位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

第四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四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市容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卫生。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人员。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单位申请行政许可。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外。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公正执法。文明举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拒绝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予以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予以驳回。不予查处的;

(三)殴打、威胁、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毁、擅自搬运、挪用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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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吃、拿、卡、索取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第四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负责人未在责任区内做好环境卫生、清除冰雪、清除涂鸦等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面积按照规定。环境卫生工作不合格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0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劝说、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封闭建筑物外的走廊、阳台的;建筑物或其外观、规格、色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二)违反市容标准,在建筑物外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伞等的;

(三)城市道路两侧经营者在门窗、外墙外销售商品的;

(四)在护栏、杆子、树木上悬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 bo 上的树篱等城市道路两侧

(五)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禽畜或者食用鸽子,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六)养狗人带狗外出,未及时清除狗粪的;

(七)随地吐痰、排便或者乱扔果皮、纸片的边角料、烟头、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八)未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九)未按照规定从事烧烤业务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清洁、拆卸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人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未经许可,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窗户外搭建鸽舍的,处五十元以上罚款。元,但不超过500元。 ;

(二)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顶部、阳台、窗户外堆放、悬挂、晾晒有碍市容市容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罚款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理道路杂物或者未重新安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下罚款: 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在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资,影响市容市貌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用于输送沙、土等散装和流体物料矿石、渣土、混凝土、砂浆运输物料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封措施,造成渗漏、撒落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和污染程度,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三万元。 ;

(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户乱堆放、焚烧废弃物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护栏、未硬化车辆进出道路、未除尘等行为的。 - 施工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未及时清理、运输建筑垃圾的出现渣土等,未保持离开施工现场的车辆清洁,未按规定排水,造成道路污染,或者工程竣工、停止后未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处以以下罚款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八)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容的,处2000元以上以下罚款2万元以下;

(九)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材料,或者使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市市容的,处200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000元;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公共设施的外墙、人行道、电线杆、树木等处张贴、乱写、乱写的,处以人民币以上人民币以下罚款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或者不服处罚的,可以书面通知通信公司暂停使用张贴、涂写、刻字标明的通信号码;

(11 )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城乡规划责令有关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更新或者拆除;逾期不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农村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强制拆迁,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购买井盖、水沟盖板、雨箅子等设施的,将受到处罚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市、县、镇,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确定的职责实施。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五条 工作人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答复或者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殴打、责骂、威胁、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毁、擅自搬运或者挪用当事人财物的;

(五)以吃、拿、拦、索取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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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执业的偏袒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鲁政发[1995]49号)同时废止。

九、山东省旅游业发展现状

山东陆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500万元,实际控制人为黄家龙,公司成立后多次变更名称、股东、经营范围,2022年公司作为被告涉及多起民间借贷案件,其中标的额9万元的案件被法院执行,其自身存在较多风险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