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研究期刊

专家论坛、热点讨论、经济理论、财税、企业与发展、新农村建设、东北老工业基地、三农问题研究、金融证券、市场营销、会计研究、劳动经济、企业管理、区域经济、管理世界、经济贸易探索、经济学与法学、收入与分配、旅游经济、社会保障研究、产业经济、集团经济、城市经济、循环经济、生态经济、法律分析、人文探索、教育视角等。

2.旅游研究期刊是核心期刊吗?

旅游专业期刊推荐《旅游世界》。

《游世界》是余杭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的一本书,作者是永乐。本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旅游咨询和规划,讲述了景点背后的历史故事。这是一个职业离子旅游杂志。

《旅游世界》是中国最早面向全国发行的专业旅游杂志。由上海文艺出版社、上海故事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介绍最时尚、最实用的资讯。旅行计划,风景最迷人。

3.旅游研究期刊官网

旅游重要核心期刊有《旅游学报》、《三域学报》(地理学报、地理研究、地理科学)、《全球人文地理学》、《城市地理学》、《干旱区资源与环境》、一系列其他大学期刊都可以投,但要提前查看相关期刊版面内容,更有针对性。

4.旅游研究期刊怎么样

? 《中国城市旅游》、《中国国家地理》、《时尚旅行》、《旅行家》 不过说实话,虽然这些旅游杂志里的介绍都很好,图片很棒,但不是一般人买得起的。当然,有钱人是不会在意这些的。普通人想要旅游的话,在网上查找信息比较靠谱,或者去实体书店查询相关旅游地点的信息。 ,杂志只能供眼睛使用。

?如果你喜欢旅行探险,我推荐“户外”

?如果你喜欢自驾,我推荐“自驾游”

?如果你更喜欢人文学科《中国人文地理学》

?综合类是最好的。个人觉得《国家人文地理》

我喜欢国内的中国国家地理,不过我觉得主要介绍国内的

另外还有时尚游、旅行家等相对来说,时尚游更时尚。

另外,前段时间看到香港出版的一本中文杂志,叫1/3,很好,符合你的要求,但是没有报摊上有卖

5.旅游研究期刊退修 你说的是不是?

论文初审后被拒修是很正常的。

如今,期刊对稿件的接受非常严格。都是初审-二审-外部专家评审-主任终审。经过多道程序,该期刊的审稿周期为三个月。可以看出该杂志的审稿流程非常严格。

一审被拒,说明你的论文肯定有不规范的地方,需要修改。如果你修改了,初审会帮你修改。修复完成后,可以再次提交,以提高论文质量。

6.旅游研究杂志社电话

CNKI查询步骤:

1.使用浏览器登录CNKI:www.cnki.net。

2.打开“期刊合集”:http://acad.cnki.net/Kns55/oldnavi/n_Navi.aspx?NaviID=1。

3。输入期刊名称,如《中国市场》,然后点击“搜索”。

4.单击显示的日志图像。

5.点击该期刊任意一期,如:2010年Z4期。

6.进入上述第5步时,直接点击左侧期刊大图: 然后,就可以在出现的页面上找到相关信息。

7.旅游研究期刊外审有几种

申请条件:有实际营业场所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导游人员不少于3人,注册资金30万元,营业场所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投资者必须是境内自然人。申请需要什么资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导游资格信息、企业章程、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证明、旅行社质量押金押金协议及收据ipt。申请旅行社营业执照流程:

< p>1.网上名称审核及注册审批;

2.准备实际场地证明和租赁合同(场地要求50平方米以上,为办公或工业用地,设施、设备、消防、卫生等均须符合旅游局要求);

3.申请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名称一般为:上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4.申请人向国家旅游局提交申请材料,旅行社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等待审核;

5.旅游局批准后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所需时间: 1、名称核准需要1-2个工作日; 2. 许可证审批需要5-7周工作日; 3、地址审核需要5个工作日左右; 4、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需要20天左右工作日; 5.印章印章登记需要1个工作日;

8.旅游研究期刊审稿难吗?

《读者》还不错,可以在线投稿。

或者“依琳”,都可以。

9.旅游研究期刊外部评审专家数名

(2004年5月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31、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批准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 2011年9月30日股东大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13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国家层面的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古城、黄寺桥古城、南长城(湘西边城,下同)城市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和其他应当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和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凤凰县风景名胜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d(执法局)在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国家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维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吸收适当资金。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援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六条 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规定,并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我方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根据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景观协调区、区域控制区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标志。

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活动。

修复与仁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保留外壳,改造内部,保持历史原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格,并恢复如初。建筑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首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三米。第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5.6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灰褐色、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对古建筑进行修缮、修缮的,应当按照保护维护规划和要求进行施工。如果确实有资金维护困难,可以向凤凰历史申请适当的补贴加州文化城保护管理局。

风格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风格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层以内,二层挑檐高度控制在6米以内,色彩、体量、建筑风格应与核心保护区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必须与凤凰古城风格相协调。建筑高度应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宜超过8.5米。

第九条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巷应当保持原有的景观廊道和空间尺度。严禁扩大或缩小。商业街巷的外立面应保持历史风貌。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街河空地、绿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不得新建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吊顶板等现代化建筑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水系等设施需要维护、修缮、更新、改建、新建的,应当按照确定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在保护计划中。有关部门将提出各管理层级的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商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 ,重点发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项目。具有文化特色的无公害无公害产业,古城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合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标准加强凤凰古城垃圾场治理,生活垃圾实行袋装,禁止乱扔垃圾。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区内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和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凤凰古城的战斗工作。

第十五条凤凰古城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按照标准、规范设置的,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规划。

单位和个人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凤凰古城内不得占用街道摆摊、乱放杂物、书写、张贴涂鸦,不得使用音响设备兜售商品;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相适应的广告、招牌。 。禁止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禁止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机动车辆通过核心保护区,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沱江水体保护区包括长塘港至官庄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和两岸风景,维护沱江沿线景观景观廊道保持河道清洁卫生。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污染水体的产业;

(二)擅自在水面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的;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设立污染项目。

第十九条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收集城镇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绿化封山,做好森林防护、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禁止埋葬坟墓、采石场、取土、砍伐树木等行为。保护规划中划定的南华山、八角塔、鹊坡、奇峰寺、北苑及周边山体保护范围内的破坏植被和景观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寺桥古城及南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寺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区。具体分区根据保护规划确定。

南长城保护范围包括凤凰县境内长城沿线的城墙、城门、封锁线、哨所、地道、靖边关、亭子关等。

黄寺桥古城的保护按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黄寺桥古城所在镇政府和南长城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黄寺桥古城和南长城的保护管理,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黄寺桥古城和南长城保护区内放炮、采石等破坏城墙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黄寺桥古城和南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经规划、建设、文物、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审批。

第四章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凤凰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凤凰古迹保护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部门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原则和内容,划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风景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绝实施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制定、修改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性详细规划时,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审查、监督和检查。检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建设项目。查处违法建设。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建设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修缮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阳篷、遮阳篷、太阳能、空调、气源、遮阳棚、地上管道、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按照凤凰历史文化城的要求。与文化名城风格相协调,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批准。

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面貌的如乱建、悬挂、悬挂等拒不改正的,将被执法局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凤凰古城室外噪声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等需要在户外开展的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向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饲养的家禽、牲畜、宠物将被执法局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局应当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指定地点经营的;

(二)使用各种追客、拉客、侵占客户的行为;

(三)占用道路作业、流动作业;

(四)从事不正当定价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配合建设控制区,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并有计划实施保护项目。对历史建筑等重点民居建筑、吊脚楼群、古树名木等进行归档,列入保护名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停止施工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秩序。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内涂鸦、乱扔垃圾、占用道路、摆摊等乱扔杂物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音响设备推销商品或者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符的广告、招牌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元。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的,由执法局处4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执法局会同工商、海事、海事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和畜牧业。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罚款。惩罚。

第三十九条:安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遵守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凤凰史料保护化名市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按照《凤凰城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涂湘西

第四十二条:每年12月17日定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