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旅游开发(森林旅游开发及运营模式)
是原始生态旅游资源,是原始森林等大自然自然生成的。另一类是延伸型生态旅游资源,它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依赖于人工干预。生态资源形成,
2.森林旅游开发与运营模式分析森林游憩是一门涉及旅游、林业等交叉学科的新兴专业。人才培养的目的是满足人们对生态旅游人才和森林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生态学、地理学、旅游管理、森林游憩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知识,能够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森林旅游开发、森林公园等林业工作的学生,旅游、城建等部门。和行业高级科技人才奥雷斯特休闲资源规划和设计。
3.森林旅游开发北京绿道景观规划设计院认为,根据森林旅游开发所依托的不同资源特征和类型,森林旅游产品分类主要包括森林观光、森林保健、森林探险、森林旅游等。文化森林度假将随着项目的不断推进,结合游客需求特征的变化,逐步推进和深化。
森林旅游是指在林区或林地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旅游活动,包括观光、徒步、登山、越野、渔猎、露营、探险、科普、疗养度假等。森林旅游的核心卖点是森林生态环境,其本质是游客对森林生态环境的享受和体验。因此,森林旅游具有较强的自然性、享受性、参与性。
森林旅游除了具有常规旅游的社会经济带动作用外,还有利于保护当地森林生态、自然资源景观、涵养水源。也培养了资源保护意识,促进了当地社会稳定。可以开发成森林旅游产品的资源主要有三类:一是自然景观资源,如山地景观、峡谷、瀑布、天象、动植物等;三是自然景观资源,如山地景观、峡谷、瀑布、天象、动植物等。二是人文景观资源,如文物古迹、寺庙、民俗风情、地域文化等;三是生态环境资源,如环境、负离子、植物精华等。
4.谈森林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旅游在国外发展较早。根据各国不同国情,开发我采取的方式和措施也不同。国际上生态旅游普遍采用法治化管理。 1916年,美国通过法案,决定成立国家公园管理局。从此,国家公园的管理开始有了法律规定。英国也在1993年通过了类似的法案,从其名称《国家公园保护法》就可以看出,这是一项旨在加强对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的法案。日本在1992年里约会议后正式颁布了此类法案,开始用法律规范生态旅游建设。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也更加重视制定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和战略措施。以美国为例,早在1994年就制定了自己的生态旅游发展计划,以应对日益增长的游客数量。
澳大利亚已投资近1000万澳元用于实施国家生态发展战略。墨西哥制定的新世纪旅游计划,重点是推动生态旅游。此外,肯尼亚以其生态旅游而闻名。由于旅游业是其支柱产业,许多国家都明确将生态旅游作为发展战略的重要项目。
这些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非常重视旅游业的环保推广,让人们从意识上关注生态环境。英国发起“绿色旅游”运动,日本则多次在旅游业内举办生态保护研讨会表明态度。简而言之,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把开发商变成游客。全国各群体都了解生态旅游的内涵和重要性。
生态技术相对成熟的国家我国的发展普遍高度重视当地人民的利益。例如肯尼亚在这方面就做得很好。他们提出在推动生态旅游时要“野生动物开发、利益共享”。 “计划”不仅发展旅游业,保护当地珍贵、独特的动物,还照顾当地民众的利益,让他们积极支持生态旅游建设。
在菲律宾,改变了他们传统的捕捞方式,一方面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让当地人从另一个渠道获得了补偿收入。此外,国际上对生态旅游的管理仍然很严格,经常出现大多数开发生态旅游项目的国家都高度重视并严格控制客流,并经常监测建立生态旅游区对当地生态的影响等环境。
旅游区垃圾专业处理、当地水资源节约利用等,强化了管理手段。例如,在澳大利亚,旅游部和旅游协会发布了一系列指南手册,告知人们如何按照规定正确出行。这些都是国际上为完善和推动生态旅游建设所做的努力,也取得了非常显着的成果。
5.森林旅游开发运营模式是怎样的?森林污染应该是指外部环境污染对森林的影响。外部对森林的影响主要有:
1.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烟尘、人类生活中产生的煤烟、火山喷发时产生的气体(气体中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硫SO2),因为煤和火山灰燃烧时产生的气体犬火山喷发含有硫化合物,因此当这些二氧化硫溶解在空气中的水分子中时,就会形成亚硫酸。如果SO2进一步氧化,通常在二氧化氮的作用下,会生成硫酸。这就是常见酸雨的形成过程。酸雨对森林破坏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2.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农业废水未经妥善处理,排入流经森林的河流,会对森林河流造成污染。当森林河流超载而失去自净能力时,被污染的水将直接污染土壤,破坏生态平衡,破坏森林。
3.如果盲目大量开发森林生态旅游,人们环境意识的差异也会对森林系统造成污染,如:未经处理的污水、白色污染等旅游区设施产生的盖子废弃物垃圾、人类活动的践踏、不节制的野餐、森林火灾等也是森林的重要污染源。
6.森林旅游该如何发展?森林主题景观是森林可供旅游开发的区域。
森林主题景观质量评价是森林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景观建设的基础。随着森林旅游的发展,对森林景观质量进行评价并利用评价结果指导生产实践变得非常重要。
基于景观、森林景观资源及评价等相关概念的研究,选取内蒙古克什克腾旗黄甘梁林场黄岗峰、大峡谷、狩猎场等三个景区作为研究对象对象。借鉴心理物理学方法,成熟的景观国外采用的pe质量评价方法,并采用心理物理学派的美容评价方法对分值进行评价和标准化。
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不同景区景观质量评价的量化模型,分析了不同专业水平评价者评价结果差异的显着性。
从不同专业水平的评委对入选样本的评价结果对比可知,专家与大学生对景观美感的评价不存在显着差异。
7.森林经营模式森林可持续发展管理的战略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效益的体现,体现能源资源的有效利用,既能满足当代的需要,又不危害子孙后代;证券交易委员会一是社会效益的体现,林业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社会公平稳定;三是生态效益的体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有效改善了人类的生存地球体现了生态调节能力
2.1经济效益林业的经济效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是直接经济效益,二是间接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例如,采伐树木制成的木材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又比如,有些树的果实可以采摘,带来经济效益。此外,有些树木还具有药用价值,起到医疗作用。具有一定的药用功效,也是林业经济效益的来源之一。林业的间接效益也非常重要。例如,生态调节森林的调节能力可以降低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调节气候,减少一定的经济损失,从而间接提高经济效益。
林业可以提供木材。自古以来就是各种建筑的原材料之一。也是当代建筑中不可缺少的原材料。木材的用途非常广泛。建筑业必须使用木材,例如建造建筑物、桥梁、造船等,家具、桌子、椅子、凳子等。总之,木材的用途非常广泛。应用程序。还有造纸和人造工业需要大量木材来合成其所需的原材料。
此外,社会的快速进步,让人们越来越怀念原生态的味道。当地的手工艺品、桌、椅、凳、床、家具等很受人们欢迎。林业经济效益必须得到保障强化安全监管。严禁乱砍滥伐,是林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2.2社会效益从社会角度看,茂密的森林可以满足人们的需求。精神需求、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当前流行的铜桂自然生态旅游热潮。此外,林业还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发展林业还可以增加山区农民收入,为农民提供致富途径,促进解决“三农”问题
2.3生态效益 林业的生态效益林业是指利用树木净化空气、调节小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功能来达到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森林有这样的功能改善和调节人类生存环境。有人称森林为“地球之肺”。
森林可以有效吸收有害气体,同时释放氧气。它们在吸收二氧化碳的同时,也保证了人们所需的氧气来源;森林在保护水源和调节气候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自然降雨后,大部分雨水积聚在树下的土壤中。一部分被植物根部吸收,一部分会蒸腾到大气中,增加林区空气湿度,调节气候;森林还能防风固沙。 ,防止水土流失。
树木本身可以降低风速,减少强风造成的自然灾害。当有大雨时,森林土壤会深入土壤,并作为地下水流出,因此不会发生水土流失。
防治土壤沙漠化最好的办法防治水土流失就是植树造林,可见森林的重要作用。最后,大自然有责任在广阔的森林中生存和支持各种生物和各种宝贵资源。信息基础上,这些资源对于维护大自然的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8.森林旅游产品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 2009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首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内容
第一章总则< /p>
第二章森林所有权
第三章发展规划
第四章森林保护
第五章造林绿化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规定
第一条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保护、种植、利用活动的人员,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林木的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利用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护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森林防火、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林长制度。并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措施支持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森林生态保护和恢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突出主导作用,发挥多重作用,并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对公益性森林保护的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和森林生态保护工作通过咨询的领域离子等方式。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的规定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
第九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d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的3月12日是植树节。
第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技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资源节约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在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经营、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所有权
第十四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房地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登记,并发给证书。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工作。
您的合法权益森林、树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毁坏森林、林木、林地。和林地。
第十六条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指定由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租赁、作价、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义务,保障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升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农民依法集体使用的集体所有和国有林地(以下统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人享有森林承包经营权。土地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权属。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者可以依法通过租赁(分包)、入股、转让等方式转让林地经营权、森林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非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告林地经营权、森林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转让。
第十九条: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集体林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出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让期限、出让期限、出让期限、出让金及支付方式、出让后林木及林地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等内容。出让期限届满、违约责任等。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损害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机关、团体、军队建设的森林,应当森林资源由建设单位管护,收益按照国家规定分配。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家庭院种植的树木,属于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地上适宜造林种植的林木,属于承包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建设的树木,依法属于建设者所有,并享受树木收益;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确有必要的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森林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提起诉讼。本院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解决前,除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等需要外,任何一方不得砍伐纠纷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第三章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展计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 、提高质量和斯塔森林生态系统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根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规划。天然林保护。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监测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和变化。对环境保护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定期。
第四章森林保护
第二十八条国家权力保护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蓄水蓄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提供森林资源的作用。产品和其他功能。
第二十九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建设、抚育、保护、经营以及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 ,实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国家支持重点林区改造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恢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享受流转证等政策按照规定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征收。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区、珍稀动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设立生态保护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加强保护和管理。
国家支持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保护和恢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天然林综合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恢复天然林资源,天然林生态功能逐步提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保护组织,负责森林保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森林防护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有关组织建立森林保护公约,组织群众森林保护,划定森林保护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逻森林。发现火灾、森林有害生物、森林资源破坏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配合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森林火灾: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限;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火、灭火设备和材料;
(四)建立森林防火区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时立即组织扑救;
(六)保障疫情防控所需费用。森林火灾的扑灭和扑救。
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负责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认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制。发生爆炸性、危险性等重大森林病虫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消灭、治理。
随着政府、林业经营者在其管理范围内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的支持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控制林地占用总量,保证林地数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 矿产勘查、采矿等工程建设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集措施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和使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部门要定期督促下级林业部门组织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进行建设活动。永久性建筑物。
一年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树木、林地的活动。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损毁护林标志。
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栖息的自然环境。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大林业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防止和制止森林资源破坏。
第五章造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作业,绿化、美化城乡,促进城乡绿化。建设森林城市,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好家园。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各界和城乡居民植树造林。
对于荒山、荒地适合造林的土地、滩涂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造林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河流两岸、湖库周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绿化绿化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工矿区、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军营、农场、牧场、渔业管理区的造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绿化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集体适宜造林的荒山、荒地、滩涂,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通过造林、抚育、管护、收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和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良种林种。 、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国家投资或者主要投资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良种林木。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采取措施,科学保护和恢复森林生态系统。采用自然修复,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新建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造林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封山造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以及其他需要生态保护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由国务院决定恢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废弃毁坏的山体、退化林地、荒山荒地等,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因地制宜恢复植被。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基于生态需要国家对森林生态位置重要或者生态条件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进行保护。林地上的森林被指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为商品林。
第四十八条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的集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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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江河支流两岸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重要湿地及重要水库周边;
(4)自然森林和陆地野生动物保护区生态类型;
(5)荒漠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骨干林带;
(6)滨海防护林骨干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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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开发的原始森林地区;
(八)其他需要划定的地区。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调整须经原划定机关批准并公告。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国家严格保障公共福利森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实施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提高林木质量和生态保护的措施。公益林的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位保护要求、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过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等待。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
(一)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用途的森林;
(二)以生产水果为主的森林 以生产油料作物、饮料、调味品、工业原料、药材等林产品为主的森林;
( 3)以生产燃料等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4)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其他森林。
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高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用材林,增加森林蓄积量,保障木材供应安全。
第五十一条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采取集约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的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在海域建设下列工程设施直接服务林业生产经营的土地,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需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要超标准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种苗培育、生产设施;
(2)种子、苗木、木材储存设施;
(3)木材采伐道路、木材运输道路、消防巡逻道路、林间步道;
(4)林业科技研究和科普设施;
(五)野生动物保护、森林保护、林业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等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服务林业生产的工程设施。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管理措施,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规划,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家支持和指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规划。
森林经营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按照消耗小于生长和分类经营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采伐限额,征求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年度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采伐只能用于抚育、更新、改造低质、劣质林木。低效率森林。但是,为了科学研究或实验而进行的伐木除外,p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护防火设施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设置、自然灾害等。
(二)商品林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砍伐面积,实行同步采伐与种植规划。
(三)禁止砍伐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但因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森林火灾、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试验区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对森林实行分级管理。坚持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制定相应的森林采伐技术法规。
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树木,必须领取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外竹林的,可以不办理采伐许可证,但必须申领采伐许可证。遵守森林采伐技术规定。
农村居民采伐自家房前屋后个人自有的自留地和零散树木,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道路防护林、护岸堤防林、城市森林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相关规定。
收获林木移植按照采伐林木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涂改、购买、出售、租赁伐木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颁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申请人申领采伐许可证提供便利。
农村居民在自留山、个体承包集体林地采伐林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人民政府颁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有关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法、材料等的材料。应提交新的措施和森林所有权。面积或者蓄积量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必须提交采伐区勘察设计资料。
第五十九条符合森林采伐技术规定的,审批颁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颁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批颁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发放超过年度采伐限额的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采伐许可证:
(一)封山造林期间、封禁区内砍伐树木的;造林;
(二)上一年度采伐后未按规定完成造林任务的;
(三)重大违法行为上年度发生采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善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国务院。
第六十一条砍伐树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植树造林。退耕还林面积不得小于采伐面积,退耕还林面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贴息、林权购买、收购等方式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等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储量保障补贴等林权支持措施。收储机构提供市场化采购销售和存储保证。
第六十三条国家支持森林保险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第六十四条林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申请森林认证,促进森林经营水平提高和可持续经营。
第六十五条木材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产品进出境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非法采伐、乱采或者其他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保护工作。森林资源的恢复、利用和更新。苏普依法监督检查,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p>(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转移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篡改;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非法来源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财物;
(4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对森林资源保护开发力度不够、问题突出的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并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林业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处分。法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尚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义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培育森林资源,未编制森林经营计划,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计划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县级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奥塞德。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文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围垦、采石、采砂、采土等活动,造成森林破坏的,由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重新种植限期内在同一地点或者异地被毁树木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可以处被毁树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并处三倍以下的罚款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
违反本法规定,砍柴、毁苗、在幼林地放牧,造成森林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受损树木重新种植在原处或者异地。数出树的数量超过两次并且更少超过三倍。
规范向林地排放含有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疏浚底泥、尾矿、矿渣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毁坏护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护林标志;必要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 非法砍伐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植一次以上、五次以下的树木。限期在同一地点或者异地非法砍伐树木数量五倍的,处以罚款。处被砍伐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乱砍滥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植不少于乱砍滥伐树木数量二倍以上但不超过三棵的树木。限期在同一地点或者异地乱砍滥伐树木数的倍,可以处以乱砍乱伐树木价值三倍的处罚。处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采伐许可证的,由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证件和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处三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非法采伐、乱采或者其他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其销售所得的,可以并处非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货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退耕还林任务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能会因未完成造林任务而受到处罚。处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纠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责任:
(一)拒绝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或者不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拒绝补植树木,或者补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和补植树木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规定了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林木。国家特定灌木林。按用途可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伐木标地、火标地、未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2020 年 7 月 1 日。
9.森林生态旅游产品开发答: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是我们党和国家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发展乡村旅游产业?你需要发现和挖掘你所在村庄的历史特色,比如:历史名人、红色历史事件、你所在村庄的地理位置有哪些美丽的风景等等,进行改造、开发利用,打造乡村旅游。产业做强。
下面我介绍一下我村的经历:
我村有一位党史上的名人,林一山。新中国成立后,受毛主席、周总理任命。林义山是实施长江水利工程的主要领导者。他也是Tia运动的主要组织者和领导者。山东胶东的恩福山地起义。为此,两个村委会研究决定发展红色旅游文化。
(一)与长江委合作,将林义山出生地林村打造为红色教育基地,发展红色旅游文化。
(2)现在农村有很多闲置的农村房屋。侧房卫生间要改造,房间装修要符合城镇化标准。这些闲置民房要开发利用,成为红色旅游文化胜地。
(三)林宜山遗产开发。林一山生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捐献给林村人民。花园里有一棵百年流苏树。我们称之为四月雪。是名贵的流苏品种。我们每年都有。四月,举办四月雪节,吸引游客和拍照。
总之,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必须立足结合自己村的实际情况,找出亮点,然后发展,永远无法塑造虚拟项目,我是这样认为的。
10.森林旅游的开发和运营模式有哪些?首先要了解乡村生态旅游的发展定位。由于我从事森林保健、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等工作,我学到的就是这样。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方向来看,农村有很大的空间和厚度。生态旅游是国家近年来为适应转型发展升级而提出的第三服务业。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促进生态旅游发展。那么乡村生态旅游应该怎样开展,怎样开展才能有发展前景呢?
首先,你所在的村庄必须拥有良好的资源,包括旅游资源、生态资源、农业资源、特色资源、健康养生资源等。例如,有温泉、独特的动植物、旅游景点或农业资源,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生态旅游的开发或探索才能丰富、有前途。
其次,村庄基础设施条件齐全,交通要素良好,至少可以开车到达,有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配套设施齐全,能够提供基本服务。
第三,要有稳定、充足的客源市场,为生态旅游后续发展提供活力。市场的创造取决于流行性、独特性、美观性等,并且与周边地区的经济状况的发展密切相关。
那么,还需要一个完整的运营模式,包括如何推动生态旅游项目的实施、开发、挖掘、推广、宣传等。同时,还需要配套旅游项目,形成产业集群效益。
最后,政府的支持至关重要。如果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和财政政策,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附:我拍的照片。谢谢
11.森林旅游管理森林公园是以大面积的人工林或天然林为主而建立的公园。自然公园保留了自然景观。森林公园既保护了森林风光的自然风貌,又根据造园要求进行了适当的布置。对于公园内的森林,一般只采取抚育采伐和林分改造,不进行主伐。在有条件的林区可以开展森林旅游、欢乐休闲。按法定程序申报并批准。森林公园是经过修复、可供短期免费度假的森林,或者是经过逐步改造,形成一定景观系统的森林。森林公园是集建设、休养、森林经营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体。同时,也是利用森林的多重功能,在保护的基础上为人们提供多种形式的旅游服务的科学文化活动。业务管理区。
湿地公园是指以水为主体的公园。以湿地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多样化的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以湿地科普和湿地功能利用为基础,以利用和弘扬湿地文化为主题,具有一定旅游规模的生态主题公园以及供人们旅游、观光、休闲的设施并有休闲娱乐。湿地公园具有湿地保护利用、科普教育、湿地研究、生态观光、休闲娱乐等多重功能,是国家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密切相关。区和湿地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湿地综合管理区等共同构成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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