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旅游行业大会(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6月29日颁布的法律法规,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p>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2004年12月29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文化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海关法》、《进出口商检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法、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颁布2013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枪支管理法》、《防洪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发布。
P定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案),2015年4月24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发布。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文物的决定》等十二部法律的规定进行修订(《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本法不适用于防止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实行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固体废弃物,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实行固体废物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浪费。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等规划,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用户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普及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由固体废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回收再利用的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f 固体废物及相关综合利用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自的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清洁、收集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活垃圾的储存、运输和处置。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依据金属质量标准和国民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和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n 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建设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要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构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复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一节总则
第十六条U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止散落、流失、泄漏或者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撒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最高水位以下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滩岸以及其他倾倒、堆放废物的场所倾倒、堆放固体物。法律、法规禁止的。浪费。
第十八条 产品、包装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库d关于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以及产品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的技术要求。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产品和包装物。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于回收、易于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
使用农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膜造成的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活动的,应当收集、储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密集地区、机场周边、交通要道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的范围内各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在特殊保护区内建设集中贮存、处置工业废物的设施、场所。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固体废物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固体废物移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转移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准予调出固体废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中央政府。区域。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入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无害化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进口限制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务院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禁令、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进口栏目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家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制定理事会、将军海关、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
第二十六条进口经营者对海关将进口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国务院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进行监测。明确废物污染环境,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生产计划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生产和消耗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公布限期消除。环保工业固废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前款所列物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生产技术的采用者必须停止使用设备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应当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
列入限时淘汰名单并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方案,推广减少产生和排放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的精神污染。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等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和贮存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 、处置及其他相关信息。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呃。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本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建设储存设施和场所,进行安全分类储存,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方面主管部门应当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对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提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未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安排。妥善处理它们,防止环境污染。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应采取措施确保设施和场所的安全运行。当事人事先约定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的,变更时,以协议为准;但是,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不得免除。
本法施行前已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安全处置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不得免除。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山固体废物的产生和贮存。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经过处理后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的,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关闭场地,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废弃机动车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运输和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质量。提高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推动生活垃圾收集处置产业发展,逐步建立健全防治污染社会化服务体系。控制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聘请。生活垃圾的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放置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第四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清运;逐步实现分类收运,积极进行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善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燃气、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干净蔬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c丢失、闲置或者擅自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主管机关应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回收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运输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 经营公共交通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国家规定,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清理、收集。
第四十八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机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应当按照国家环境卫生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的规定。 ;如果没有prov本章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鉴别方法。分数。
第五十二条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和状况所在县级以上。数量、流向、储存、处置等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数量和危害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的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进行处理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的单位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填埋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那些e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营业执照或者违反营业执照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禁止向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禁止混藏、存放性质不相容且尚未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的处置、运输和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报原批准该营业执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存放。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表,并报送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废物已转移。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搬迁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征得搬迁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浪费。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危险废物跨转移地、接收地以外的行政区域转移的,危险废物转移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沿途的各区市。上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符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符合。
禁止危险废物与乘客同乘交通工具运输。
第六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等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方可使用。用过的。 。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产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少污染。及时报告可能存在的环境危害。单位和居民,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表明危险废物可能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固体废物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疫情的发生。手臂。必要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停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计提场所退役费用,列入投资预算或者运营成本。具体开采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禁止危险废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运。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固体废物违反规定根据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颁发行政许可或者申请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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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不符合规定,或者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建设暂时闲置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安全分类贮存或者未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措施;
(三)将限期淘汰清单内的设备移交他人使用;
(四)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防治设施、场所控制工业固体废物擅自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集中贮存的设施和场所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重点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六)擅自将固体废物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散落、丢失、泄漏或者其他污染环境的;
(八)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落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配套设施需要建设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其负责人由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治理,由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时拒不改正或者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罚款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
第七十一条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处理。责令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落后设备或者采用落后生产工艺的,由国务院经济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县级以上;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告国务院。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山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关闭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关于城镇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并处罚款:
(一)随意倾倒、投掷、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3)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4)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清理的;遵守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处置;
(5)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丢弃或散落。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罚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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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未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按照国家规定;
(5)省自行或者委托无营业执照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危险废物;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表或者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
(八)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未经安全处置的;< /p>
(九)危险废物与旅客混用同一运输工具运输;
(十)转换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收集、贮存的未经无害化处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供他人使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扩散、流失、泄漏或者其他污染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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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沿途丢弃或散布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方式;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被强加;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第四项行为的,必须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的g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违反营业执照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营业执照规定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的,发证机关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境外产生固体废物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进入境内的,属于禁止进口或者未经许可进口的属于限制进口。将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海关责令退运固体废物,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人不明的,承运人应当承担固体废物的退运责任或承担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危险废物转移的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危险废物,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条对非法进境的固体废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处罚决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单位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固体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l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处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损失重大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下列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第八十四条因固体废物污染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防治污染责任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诉讼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消除危害,依法补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
第八十六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提起诉讼,侵权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其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坏的结果。
第八十七条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受理企业并如实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物。因其他活动而丧失原有用途的有价值或未失去使用价值但已被丢弃或遗弃的容器中的固体、半固体和气态物品和物质,以及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别。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暂时放置在特定设施或者场所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对固体废物进行焚烧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以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减少固体废物体积的行为。废物、减少或消除危险成分或最终将固体废物放入符合环境保护法规的垃圾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八十九条液体废物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d 本法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但是,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该条款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 2015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农旅融合最早起源于2015年。
“农旅融合”“融合”乡村振兴之路。当然,做好“农旅融合”,重点要培养和提高村民对乡村旅游产业的管理、营销和运营能力。例如,政府加强了对农家乐、民宿的管理,建立了信用报告制度。鼓励创建“阳光厨房”。乡村之美在于人文,在“农旅融合”实践中,农民的文明意识、道德水准、个人修养要不断提高。只有这样的美丽乡村才能释放出独特的魅力,成为乡村振兴的精神支撑和宝贵财富。
3. 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全文在网页或APP上删除订单,或联系客服人员后台删除。
同程旅游是一家多元化旅游企业集团,成立于2004年,总部位于中国苏州。目前已在全国近200个城市设立服务网点,并在全国多地设有区域办事处。运营中心在日本、韩国、泰国等海外国家设有分公司(子公司)。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高高新企业、商务部首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之一。入选2016年“中国旅游集团20强”之一,位列2016年中国旅游企业集团第五名。 p>4。 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通知
第三届全国体育大会在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名城、最具活力的经济城市苏州隆重召开。
5.根据全国旅游工作会议,我国将以“数字时代与旅游新业态发展”为主题的2021中国文化和旅游高峰论坛分论坛将由会员单位举办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副厅长徐勇、中国旅游研究院总设计师马宜良主持活动。湖北省副省长宁勇出席并讲话。会议特邀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孙若峰、海南大学旅游学院教授胡涛、中国移动(成都)产业研究院华中区域中心总经理桑健、一点电总经理张念湖北等嘉宾发表主旨演讲。
6.中国旅游协会会议中国旅游协会于2004年正式加入世界旅行社协会联合会。
世界旅行和旅游联合会是全球旅游经营者联盟。其主要作用是加强世界各地旅游从业者之间的经验交流,开展互助、协商和宣传推广。是一个以全球旅游从业者为主体的平台和互助。集团,为世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人类文明进步提供服务。
组织成员是来自世界各国在旅游行业【景区开发建设、旅游运输(含旅游运输)、旅行社行业、旅游接待行业、旅游大宗商品行业]专家、研究人员等
7.第一次全国旅游工作会议1970年9月27日,国际官方旅游联盟在墨西哥城举行的特别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世界旅游组织宪章》。为了纪念这一天,1979年9月世界旅游组织第三次大会正式将9月27日定为世界旅游日。
为了普及旅游概念,明确旅游的作用和意义,促进世界旅游业的发展,世界旅游组织自1980年起每年确定一个世界旅游日的主题。组织各国的年度主题和要求活动均以此为基础。中国于1983年正式成为世界旅游组织成员。
世界旅游日是世界旅游组织确定的旅游工作者和游客的节日。 1970年,国际官方旅游联合会(世界旅游组织的前身)在墨西哥城举行的特别大会上通过了成立世界旅游组织的章程。 1979年9月,世界旅游组织第三次大会正式将9月27日定为世界旅游日。
8.中央旅游工作会议倒计时50天! 2022年山西省第八次旅游发展大会将于9月21日在运城开幕! 2022年第八届山西省旅游发展大会暨第33届关公文化旅游节将于9月21日至23日在运城举行
运城,山西
欢迎来到关公、进士故里,吉祥如意
郓城
悠久的历史,耀眼的人文
魏巍,中国的始祖,从这里开始
9。在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
首先,我谨代表中国驻英国使馆对2021年中国旅游文化周的正式启动表示祝贺!
2019年中国旅游文化周首次来到英国; 2020年,第二届中国旅游文化周在云端呈现。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此次为期两个月的活动坚持穿越东西方、交流互鉴的原则,是对“建党一百周年”的致敬。
第一,促进东西方文明交流互鉴。 2017年5月,首届“一带一路”我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京成功举办; 2019年5月,以“亚洲文明交流互鉴与命运共同体”为主题的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在北京成功举行。中国始终秉持开放包容、互学互鉴的理念,积极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今年旅游文化周期间推出的音乐美食节目,无论是进口中餐,还是中西音乐结合,都是东西方文明交流互鉴的生动范例,充分体现了“中国文化”的丰富内涵。 “一带一路”倡议倡导民心相通。
第二,中国文化旅游改善民生福祉。 2020年,中国将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非遗扶贫作为产业扶贫、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在脱贫攻坚、改善民生、助力全球减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旅游业以贴近民生的独特方式持续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本届旅游文化周将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助力乡村发展、惠民旅游助力北京冬奥等丰富的文化旅游内容,生动讲述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故事。 ”
相信中国旅游文化周品牌活动将是中国文明交流互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主张的又一生动体现,并为世界各地的人类共享生活。我也衷心希望中英两国能够不断深化文化和旅游合作,续写中英交流互鉴、团结合作的精彩篇章!
最后预祝第三届中国旅游文化周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
10.旅游产业大会前10年是起步阶段。 1978年和1979年,国家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总体需要,提出“大力发展旅游业”。旅游业的诞生就伴随着“为什么”和“如何”的问题,这需要国家从战略上明确旅游业的性质和定位。
国家第一个关于旅游发展的战略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1981年国务院第80号文件)有两个定位:一是双重性、双重目标。 “旅游既是一部分旅游发展要实现“政治经济双丰收”,这是确定旅游“中国式道路”特色的定位;
二是旅游业在经济领域比较调试后的定位,“旅游业是综合性事业,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关系国计民生不可或缺的事业。”这也是对行业重要性的首次精准定位,为40年来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大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中“选择正确的轨道”和“走上正轨”。
第二个10年是工业化进程阶段。这个阶段还可以拉长一点,从1986年国民经济“七五”规划开始到199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旅游业确定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1981年,国务院主持制定了第一个旅游业发展规划,五年后被纳入第七个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五年的实践,五年的摸索,可想而知是多么的艰难。最终,这份《规划》敲定了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应具备的基本政策和制度保障,旅游业开始走上国民经济产业化的轨道。过程。
旅游业的工业化进程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国家扩大内需和经济结构转型同步进行。 1992年,旅游业随着国家市场机制的完善而转型,主动承担起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承担更大的责任。
这10年是开启工业化、市场化发展进程的10年。
第三个10年是旅游市场化进程深化的阶段。 1998年至2009年,“假日制度”启动,大众旅游起飞,旅游市场繁荣。
在国家总体转型、经济结构持续深入转型的背景下,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中的积极作用,国务院《2009年关于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让人民满意”——30年后的又一“双目标”g”,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首部《国民休闲纲要》发布,共同体现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增强、凸显”的作用,也是“深刻体现了旅游对国民生活的重要性”。
第四个10年是“全面融入国家战略”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国家《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旅游业主动整合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迈入新模式。大局观、比经书,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多方协作的改革精神已全面纳入国家战略体系。在推广过程中“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 ”发展要求,“全域旅游”既是符合旅游业规律的发展要求,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推进、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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