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服务合同模板

城市的部分经济来源是靠旅游业赚取的,尤其是在大型旅游城市,旅游收入占了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酒店能否经营好,与旅行社有合作关系非常重要!酒店的市场部是联系旅行社的门户。这个部门的人员要经常向旅行社介绍自己酒店的优势和价格,并与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价格因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酒店要慎重各个旅行社的团价!当然,量大的旅行社可以适当优惠!当然差别不能太大!同时酒店应该推出对应旅行社的团队餐!这样就可以和旅行社保持一定的合作关系!我想如果这些都完成了嗯,维持合作关系应该没有问题!

2.旅游咨询服务合同范本

主要职责是接待客人上门询问并推荐旅游路线。当然,前提是你必须熟悉这些线路的报价和景点。如果你是一个团队,一般直接向销售部门汇报或者根据规划设计报价单就足够了。如果您是散客,且是我社组织的团队,接待人员需要签订旅游合同、发放停车位、提醒注意事项等,因此接待人员必须熟悉路线和合同做好工作很重要。另外,我们还应该根据平时收集的咨询事项,为旅行社提供业务参考。旺季或者黄金周的时候会比较累。淡季比较容易,但也必须熟悉路线。责任也相当大,不是说说而已。简单的。

一般底薪在1000左右,导游和策划师比接待员挣钱多,因为接待比较轻松稳定。

3.旅游合同模板

报名旅游团有两种方式:

1.直接到店报名,2.在旅游网站报名参团。 1、到店报团:到店了解旅游相关信息。店家接待人员会根据您的情况,向您介绍该旅游线路的游览日期、价格、自费项目、必要消费项目、交通、住宿、餐饮标准等。一般旅游团分为常规纯玩团、购物团、升级纯玩团。

2.在旅游网站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查看网站的快照时间(更新时间越接近,更新时间越近)。tter)、可靠性、“公司资质、关于我们、如何支付”等。选择路线时,协商价格。在线客服会为您签订一份电子合同,其中也会注明旅行相关事宜。要求您存入资金,并且为了安全起见您必须开设公司账户(一般2000元以下为私人账户,2000元以上为公司账户)。申请旅行团时,一定要货比三家,看清楚合同上签订的内容以及随行旅游行程是否与接待人员承诺的一致? (在线签署合同,打印合同和行程单,并在旅途中检查是否如承诺的那样)。

4.旅游服务协议范本

旅游景点及出行旅行社组团时,都会有一份盖有旅行社印章的导游派遣单。旅游景点收到后只需登记即可团体派遣表。有些费用是签字的,有些是现金支付的。这取决于旅行社的旅游景点。有协议!一切都会水到渠成。旅行社与旅游景区之间不存在领导、管理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旅游景点参观,旅行社的工作就是组织游客旅游。为了扩大游客数量,旅游景区可以与旅行社签订合同进行合作。为了刺激旅行社带更多的旅游团去景区,景区一般都会给旅行社优惠价格,这样旅行社和旅游景点都能赚钱

5。免费下载旅游服务合同模板

1.咨询旅行社客服人员确定行程及价格;

< p>2.然后缴纳团体报名费;

3.签订旅游合同;

4.最后定期旅行;

5.出行前一天导游会面 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出发时间、集合地点等。报名跟团游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认清自己的资质

2.认真签订合同

3.购买保险

4.谨慎消费

5.合理维权

6.保存证据

6。旅游服务合同范本内容

《旅游法》颁布后,不禁止旅行社安排旅游购物。更重要的是旅行社强制购物或单方面指定特定购物地点。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可以安排购物,只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旅行社与游客双方就购物事项达成一致或者游客接受主动提出购物需求。二是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做出妥善安排。

2.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应注意什么?

1.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必须与游客协商,并以旅游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与游客签订购物协议,并严格按照购物协议的内容执行。

2.旅行社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商场或商店,明码标价商品,保证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3.妥善安排不参加购物行程的游客。

4.在安排境外购物时,应提醒游客注意关税政策问题。

3.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为何必须与游客签订购物协议?

一、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必须与游客达成共识。签署书面协议即意味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且由于部分游客选择不参与购物,所以实践中更多的是以购物协议的形式约定,而不是统一版本的旅游合同。

第二,如果游客声称旅行社擅自指定购物场所,游客应提供旅行社已安排购物场所的初步证明。待查明全部事实后,旅行社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游客自愿参与购物。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如双方签署的购物协议,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达成共识或应游客要求安排购物的材料、视频、音频等。否则,由旅行社承担相关费用t 民事和行政责任。

4.如果由于产品价格过高或其他原因,游客购物后后悔怎么办?退换货费用如何承担?

旅行社与游客协商一致后安排购物。随后,游客以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同类商品、与实际价值不符、饰品佩戴后不舒服等各种理由后悔并要求退货。是的,如果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旅行社没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游客退换货。

是否购买商品取决于游客的自我判断。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对自己的购物行为负责。而且,产品是否同类型、游客的比较是否科学等问题,而不同商家的运营成本是否相同也不能简单比较。只要旅行社不单方面指定购物场所、不强迫游客购物、安排经营资质齐全的购物场所、产品明码标价,游客与商家之间的销售合同与旅行社无关。

但是,如果没有购物协议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共识或者是应游客要求安排购物的,旅行社涉嫌指定购物,应当予以处理。为游客办理返程并垫付返程费,并承担相关管理责任。对于强迫购物的情况,旅行社还可以承担旅游总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5.游客在购物商店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怎么办?

如果游客声称o 在约定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负责追偿或者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游客应提供正式的购买凭证以证明销售合同;提供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证明商品是否为假冒商品;如果游客不能提供证据,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6.如果游客在行程中购物出现问题,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游客在旅游行程中是否购买以及购买多少是游客的自由,是游客个人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中,旅行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但游客在自由活动或旅游期间的购物活动并非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因此,不能因为是跟团游,就要求旅行社承担所有与购物有关的责任。

7.旅游合同模板图片

具体价格根据行程和大概的实际旅行天数而定。旅行社报名费用包括机票、住宿、餐食、汽车、门票等。俄罗斯旅游目的地点一般是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如果想去其他地方,需要根据旅游合同确认) 。天数一般在8到10天左右,莫斯科3晚,圣彼得堡3晚,圣彼得堡到莫斯科坐火车往返2晚。总费用夏天6000多,冬天4000左右。

8。旅游产品合同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策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制定本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确实。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体验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 旅游者有当其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和旅游活动中遵守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随团入境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或者离团。授权。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和旅游业发展的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旅游项目提出特殊要求特定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信息、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游客提供城市便利交通。为旅游提供服务以及城市周边。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并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地点;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游工具。擅自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o 欺骗游客,通过安排购物、支付额外旅游物品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资格考试证书。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签有导游证的人员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来马购买或参加需要额外付款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取或者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听取游客、经营者及相关方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计价格不得高于单个景点门票价格之和。l 门票价格以及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项项目。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停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收费。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及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提供运输、运输服务的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建立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明确显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在车厢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一时间旅游主管部门诚实的方式。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和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系统。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p >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时间表;

(7)旅游ex费用、付款期限及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载明y 包价旅游合同中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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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p>((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游客书面同意,组团方可以委托组团。其旅行社履行了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头斯特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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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已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下列规定处理:情况: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如游客滞留,旅行社应均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注明h 旅行社,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旅行社提供与游客签订的套餐。请提供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行社支付不少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有履行合同资格,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如果游客遭受人身伤害因当地旅行社或者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者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与法律保持一致。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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