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发展(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旅游业,国际上称为旅游产业,是指依托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揽、接待旅游者的业务。 ,并为他们提供交通、旅游和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六大环节的综合性产业。旅游业务必须由旅游、交通运输、客运和以酒店为代表的住宿业三部分组成。他们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1.旅游专业中,最受欢迎、最容易就业的专业是旅游管理专业。
旅游专业中的旅游管理专业是随着我国旅游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而设立的一门新学科。在我国,这门学科只有二十年的历史,但已成为工商管理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部门。培养能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旅游管理专业知识的人才。从事旅游管理的高级专业人才。
旅游专业中的旅游管理专业培养掌握旅游企业管理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事旅行社、旅游饭店的管理和接待服务的管理和高级技术应用专门人才及其他旅游业。 。
2.景区开发
多产业融合成为旅游发展的基础。这种多行业、多专业技术的融合对旅游发展咨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旅游开发咨询需要产品策划、营销策划、投资建设运营规划、建设规划、景观设计、建筑设计、装饰设计等,成为跨专业的技术合作业务。需要多学科整合工作。
3.导游
导游主要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引导游客体验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为游客提供食、住、行等帮助。
在中国,任何人从事导游业务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资格证。
4.旅行社策划是计划与调度的结合。是旅行社内的专职工作,为旅游团体和散客安排接待计划,收集相关信息,负责接待相关工作。旅游服务采购及相关业务调度工作的工种。对于规划和调试来说,成本领先和质量控制是规划和调试岗位的两个核心。
2.旅游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机构分为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各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行政机构不同。主要包括办公厅(室)、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等C。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多个部门组成,统一设置,上下对应,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族等。政务、公安、行政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水利等部分事业单位农业、审计、环保、工业和信息化等不要求上下统一,或因地制宜设置,或单独设置。
非组成部门主要包括办公厅或办事处(有的地方作为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m 统一设立,相互对应,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直属专门机构,但只设立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内。城市划分为多个区;再如直属机构中的地方税务、工商、质监等。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统计、安全生产、旅游等全部统一设置;有的不需要各级统一,而是因地制宜设置。例如,知识产权局只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专利管理工作。设立在体量大、实际处理能力大的设区市政府内(有时也作为事业单位)。此外,当地人各级政府没有像国务院这样的行政机构。相关事务由外事、侨务、法制等直属机构或部门管理。
3.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1。在准备阶段,首先要规划旅游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总体规划是旅游发展规划的延续,是旅游发展战略目标和宏观布局的具体化。因此,必须与旅游发展规划相结合,充分体现旅游发展规划的目的和思路。特别是列为重点旅游区的旅游区,要优先规划开发,与旅游发展规划高度契合。
2.调查评估阶段 该阶段主要是收集原始数据、支持补充和修正二手数据,结合一手数据和二手数据,对旅游目的地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条件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一是开展旅游资源调查。第二步是环境条件调查,主要调查与旅游发展相关的内容,包括自然和社会经济两个方面。最后一步是评估该地区旅游业发展的可能性。这是旅游总体规划中最重要的部分,评价结果将作为旅游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3.规划纲要编制阶段。规划纲要主要解决旅游区发展的战略问题,包括旅游区的性质、类型、特点、目标市场、发展方向、范围和规模。这是基于以上的调查基础上的第一阶段旅游资源基本情况及开发利用条件分析。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分析和论证,国外称为前期规划。
4.总体规划阶段经审查批准的规划大纲是总体规划的基础。总体规划是旅游区开发建设的指南。内容比较详细,涉及面也比较广。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说明文字、图纸等)根据项目的类型、级别、范围、位置(距城镇距离)、现状、服务对象、市场规模、发展程度等不同,侧重点也不同。旅游区。
5.论证决策阶段 论证决策阶段需要一定的时间、人力、财力。论证是政府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经过短暂现场考察后对总体规划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对各专项规划方案进行专业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供技术鉴定报告。规划组将根据论证意见对总体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实施。计划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6.管理实施阶段批准的总体规划必须严格管理和执行,确保旅游区建设开发顺利进行,旅游资源得到合理保护。管理实施主要是旅游区管理机构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任务。管理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并落实计划的步骤、计划和措施。
4.县域旅游发展规划(一)主要思路:
以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主线,以推动全域旅游发展为主线。以此主线为总抓手,深入实施“旅游+”发展战略,推动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着力提升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培育旅游新主体。拓展旅游市场,发展旅游产业新业态,构建旅游产业新体系,拓展旅游发展新空间,实现全县旅游产业发展新水平。
(二)重点任务:
1、按照旅游部、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验收标准,完成万佛湖及周边地区项目。万佛山区域旅游规划,制定全域旅游发展总体纲要,编制多规全域旅游规划,规划建设县域旅游大数据中心,推进县域智慧旅游建设。
2、加快推进恒大儿童世界项目、金龙湾度假酒店项目、汤池李公林书画院、环万佛湖旅游扶贫公路配套设施、万佛山客运索道、万佛山登山步道升级改造、万佛山旅游配套设施等重点旅游项目启动,万佛山游客中心、停车场建设启动。
3.深化阿基万佛湖成功创建5A级景区,完成岛型景区提升工程,加大环湖旅游环境整治力度,完成环湖七镇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制定环湖规划那个湖。旅游发展控制性规划带动周边景区和乡村旅游发展。
4.开展A级景区创建工作,完成舒岔人民公社景区4A级创建任务,启动蓬翔生态公园4A级景区创建工作,完善漳州A级景区功能设施。龙眠山和翁翁纪念馆。
五、推进全区旅游示范点建设,发展优秀旅游小镇、游学基地、高星级农家乐、打造乡村旅游示范村、A级旅游村等旅游品牌、乡村旅游创客基地,加快旅游产品研发。
六、推进旅游产业扶贫,建立健全旅游扶贫重点村“八个一”工程维护管理体系,创新旅游扶贫举措,完成旅游扶贫任务旅游扶贫、脱贫攻坚。
七、加大宣传营销力度,拓展旅游客源市场,举办湖滨马拉松、旅游美食文化节、全国钓鱼大赛等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扩大知名度和知名度** 旅游市场份额。
8.加强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市场管理,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强化旅游企业安全防范,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升国际旅游形象l 旅游品牌。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旅游业置于国务院和行政机关的直接管理之下。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业问题。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旅游业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落实与旅游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和旅游保险等,保障旅游活动正常进行。 (三)研究制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推介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四)培育和提高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国内旅游发展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 (六)研究制定涉外旅游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措施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开展旅游工作。 (9) 责任负责局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进行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6。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政府主要职能部门有二十五个,分别是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信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政府职能又称行政职能,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法机构,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时应当承担的职责和职能。它体现了公共行政活动的基本内容和方向,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本质。
7.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组织设置以山东省为例,由以下部门组成: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省政府主管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国家安全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环保厅商务部、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村发展部、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3 。省直属专门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省直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金融办、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山东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务管理局、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5.省级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公务员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旅游发展规划可分为县级。旅游发展中心负责区域旅游的开发和管理。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区域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目标,做好区域准备拟订旅游中长期和短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旅游行业管理行政法规并督促实施,研究制定区域旅游项目发展战略,对外宣传区域旅游整体形象统筹规划旅游项目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指导协调重点旅游产品开发,组织实施全区重点旅游景区规划开发建设的检查指导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对区域内的旅游经营单位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旅游行业的行政执法等工作。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旅游行为进行规范《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行社管理,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章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旅行社提供服务。依据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三十万元。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其委托,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是否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的,发给旅行社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满两年,未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它。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行受理。 20内将获得许可自申请或决定不予许可之日起的工作日内。获得许可的,为申请人换发旅行社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设立登记之日起的天数。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揽游客、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旅游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揽、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登记完毕后,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在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金额不低于向颁发许可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应交纳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增加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押金利息归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在其质量保证账户中追加存入5万元;每次设立分公司时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质量保证账户存入5万元;其优质存款账户增加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动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侵权行为的依据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造成预付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中划拨补偿金。
第十七条:旅行社不得自缴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而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提高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减免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损失后,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以上的,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应当质量保证金应当自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补充质量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应当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领取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管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资旅行社该款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旅行社、中外合作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批准的,发给旅行社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d. 对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大陆居民出国旅游业务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业务。但是,国务院的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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