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旅游局网站(凉山州旅游文化局)
四川省凉山州泸沽湖旅游风景区管理局:0834-6390302、0834-6390322(泸沽湖景区); 0834-2161399(西昌办事处)。
泸沽湖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人间天堂。位于凉山州盐源县西南部,盐源县占其大部分水面。目前,从西昌前往泸沽湖的唯一途径是驾车沿新建的西昌至木里二级公路(简称西木路)穿越雅砻江。单程250公里,约需5小时抵达。去泸沽湖只有西昌和丽江两个地方。目前,西昌至泸沽湖公路路况好、距离短,是首选线路。您可以乘坐飞机、火车或汽车前往西昌。 2.凉山州旅游局电话黄毛庚
畜牧风水宝地
哲保土司衙门遗址
历史名胜土司衙门建筑遗址
老观音寺
因“灵石”而得名酷似观音像的
春阳泉
是市区居民饮用水水源之一
百草坡
是旅游爱好者的向往之地
布莫湿地
是保护黑鹳的地方,是国家珍稀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的重要基地,羚羊和羚牛
晋阳狮子山
有小山见多的气概
四千铺彝族瓦房
彝族民居建筑风格独特,具有重要的文化艺术价值
可迪里拉温泉旅游区
观光度假旅游胜地
树名碑
梁山市越西县的墓碑
博罗云海
梁山市金阳县的墓碑ty自然景点
小相岭古道遗址
凉山州越西县一处明代古遗址
日藏支腿桥
< p>是凉山市一座风格独特的桥梁凉山黑竹沟
当地彝汉人称黑竹沟为南林区的“魔鬼三角洲”。
3.凉山州旅游局网站首页当您到达凉山州,去有彝族的地方时,一定要记住:尊重彝族的风俗习惯,说话做事都要小心,否则会发生一些事情。不必要的麻烦!
4.凉山州旅游局局长电话2021年1月1日起,琼庐风景区所有景点门票继续半价优惠。庐山森林公园的3元费用是寺庙维护费,不是门票。优惠范围;
医护人员将继续享受免费门票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医务人员凭医师证、护士证等有效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免费进入景区。陪同亲属2人免费。
5.凉山州旅游凉山是中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是保存民族文化形态最完整的地方。八百里的凉山,风情万种,文化底蕴深厚。无之时我有,有时我之精的民族文化资源,形态各异、色彩斑斓、色彩斑斓,成为令世界瞩目的文化热点。
从凉山州首府西昌出发,不到一个小时的车程,我们就到达了昭觉县的古克德湿地。高山草原上,牛羊成群,野花盛开遍布山野。 2018年8月5日,凉山彝族传统火把节将在这里举行。
这个夏天,凉山注定要“火”。今年,除了彝族传统火把节外,凉山州第五届民族文化艺术节、魅力唐人街文化旅游(西昌)博览会等也将陆续拉开帷幕。
单就自然风光而言,凉山可以说是一处得天独厚的自然风景区,风景秀丽,文化产业辉煌,还有年年不灭的彝族火把。如今,借助文化旅游一体化发展的机遇,凉山将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热点。
6.凉山州旅游局网站公告异常贴切!九月和十月的天气不那么热,还有些凉爽。路边的索玛花也是我的n绽放最美的花朵。这时,燕园树上挂的苹果也是一道靓丽的风景。其实,留在凉山真的很不错。这里空气质量好,气候也好,特别是凉山人真的很友善。来凉山旅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7.凉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条例
(2020年12月31日凉山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预防扑灭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凉山彝族自治州)本条例由自治州(简称自治州)制定。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树林、林地、草原、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灭火、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文章四、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实行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林长制,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层层签订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责任书,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经营、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森林草原防火、灭火等防火扑救资金、设备和队伍建设纳入同级预算。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地理信息技术、大数据、智能识别监测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林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做到民事防御、物理防御和技术防御。结合。立足实际,建立森林草原防火扑救社会投入机制。
第六条 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联控区域。落实责任,落实信息共享,制定联防联控措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火灾情况,提供火灾案件线索。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审议专门意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的监督。工作报告。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ns)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森林草原防火和扑救工作情况。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等成员单位组成,设指挥员一名、专职人员1名。副司令员。
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科学规划和建设消防灭火基础设施,组织消防力量并合理调配,储备消防器材和物资,制定g 火灾扑救会商分析、信息联络、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专家库,集中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指导实施消防巡逻和火源管理。 、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消防设施建设和火灾初期处置等。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建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和群体性救援保障。综合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火灾预警、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灾探测等工作。
其他有关事项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防联控、联防联训、联席工作机制。建立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地方专业消防队、半专业消防队的统一体系,明确组织架构、联动程序、信息保障、职责分工和综合保障,最大限度发挥消防整体作战效能。 - 战斗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危险分区等级确定本地区专业消防队伍的规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业、半专业消防队伍,配备专业装备,保证经济效益,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办理职业消防人员社会保险;鼓励村民(居民)为群发消防队成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国有林业和草原保护人员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森林、草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报告和早期处置工作。处置和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灭火设施。团队根据实际需要。以及由负责森林草原防火扑救任务的村(居)委会成立的群众消防队,共同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和火灾初期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承担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工作。预防和灭火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二)制定防火预案和火灾应急措施,建立防火责任制度,确定防火责任范围、责任人、工作指标和措施。任务等;
(三)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
(五)协助做好消防、后勤保障和灾后处置工作;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防火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应急管理和开发建设工作。同级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森林草原防火规划,报送人民政府报同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森林草原防火现状、防火目标、火灾危险期、火灾危险等级、火灾危险区划、防火经费、基础设施、物资储备、消防等内容分析。队伍建设、人员培训、宣传教育、预警等。监测、技术保障、消防措施等。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l 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有森林草原防火扑救任务的街道办事处、林业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制度。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执行。火灾应急措施。
及时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应当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七条:国家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阿蒙g 其中,上一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为国家森林防火导入期。国家草原防火期为11月20日至次年6月30日,国家森林草原火灾高危期为1月10日至5月20日。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火灾高危期,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备案。森林防火前期,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防灭火职责,消除隐患,落实防控措施。火灾高危时期,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在火灾高度危险区域一切野火使用;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第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火灾发生规律和火灾发生规律,将一定范围的森林、草原划为防火区或者火灾高危区。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等级。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建设、配备下列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基础设施及设备:
(1)火灾预警及火灾监控设施、森林草原火灾预警及监控系统;
(2)输配电离子线路、应急通讯设施、防火隔离系统、防火灭火通道、生物隔离区、防雷设施等;
(三)消防瞭望台、检查站、物资储备、队伍营房、训练场等;
(4)信息指挥、通信、信息视频监控、红外火灾探测、护林员智能管理等系统;
(5)蓄水水池、水窖、储水罐、输水管网、取水点等交通设施;
< p>(六)无人机、交通车辆、消防装备、气象灾害防治消防设施、消防队伍防护装备;(七)森林、草原高危地区直升机停机坪、航空消防设施;
(八)其他设施应该建造和装备。第二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属地管理划定责任区域,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实行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森林草原防火的作用。 。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村庄、厂矿、寺庙和重要设施周围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清理生活垃圾、枯树、落叶、杂草。森林边缘、路边、房屋边缘等。危险物品,例如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蔓延的残留玻璃制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防火、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能力:
(一)每年12月是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点宣传月。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政府微博、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防火公益宣传;
(二)在防火期间,依法执法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防火公益信息;
(三)学校每学期伊始要集中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师生;
(四)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防止其进入森林、草原。消防区域人员应当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游客进行防火、灭火安全的宣传教育;
(五)其他负有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职责的单位应当开展宣传教育。立足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实际。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防火隔离系统,应当联合实施群众出行、产业发展、乡村旅游、输变电等项目。改造线设施。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临时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进入防火区域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登记(二)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检查并防止人员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域;
(四)禁止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驶入进入消防保护区;
(五)消除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隐患。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市)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应当组织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计划燃烧的规定。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可燃物有计划的燃烧方案。拟定焚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不具备计划燃烧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区应设置或采用人工切割等方法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适当方式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选择有利于林草区交通道路、机械设施和设备停车场等场所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和经济高效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材料。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负责单位应当加强属地自主搬迁和林区草场放牧管理,明确责任,落实森林保护和防火检查。
第二十七条 林业和草原经营保护区、森林和草原管理区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划定消防责任区域,确定消防人员职责。
旅游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发单位负责开发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位于林区、牧区的开发区、工业区、工程建设区等按照管理建设责任制承担相关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间,自治州、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四级开展20小时四小时值班、巡山护林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火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间,发生七级以上大风时,穿越森林草原火灾高危区的电力设备配电线路业主可以采取措施按规定停机、避让等,危险已消除。及时恢复供电。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破坏、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隔离防火区(区)、和转化力量输电线路电力线路通道、输变电线路防火隔离带、储水输水设施;
(二)阻碍规划防火隔离带设置、阻碍防火隔离通道通行的
(三)毁坏森林草原防火观测塔(塔)、无线电通讯、视频监控、宣传标志和警示标志、检查站等设施设备;
(四)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的;
(五)占用、干扰依法设立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影响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破坏、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制度。建立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森林草原火灾气象自动监测站和预报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和发布森林草原火灾预警预报信息,提高森林草原火灾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森林草原火险气象高等级期间,县(市)人民政府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雨(雪)作业,减少火灾风险。草原火灾危险等级。
第三十三条:兴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火等建设项目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造林绿化灭火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实施。
工矿企业、旅游项目未设置防火隔离带、未建设生物防火带、消防水池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应当搬出森林草原防火区。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活动。森林草原大火时危险区域、非管理住宅、构筑物等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第三十五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户外用火。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有关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间,因防治病虫害、鼠害、冻害、计划焚烧、山地绿化、勘察、采矿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野火的进行矿产资源、工程建设等,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委托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采取防火措施。严格预防火灾的要求。
草原防火期间,确需在草原上进行生产活动、煨桑、祭祀等用火的,必须向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其委托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草原防火期间,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应将余火彻底扑灭。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火指导和管理,采取定时间、定地点、指定人员、指定责任、设置防火隔离区等措施,确保用火安全。火已被扑灭,人们请分开。
第三十六条倡导花卉祭祀、植树祭祀、网络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在墓地集中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利用构筑物设立集中祭祀场所,指导村民(居民)集中焚烧祭祀用品,并做好消防安全防范。
第三十七条穿越森林草原防火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线路、通信设施、油气管道等进行现场施工、运营、管理、维护等作业时,消防负责人单位应当在发生火灾的区域和区域设置消防隔离区和消防警示标志,并负责及时清除管理范围内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不适用范围。
第四章消防
第三十八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响应措施。森林草原防火灭火指挥部设立火灾现场一线指挥部,负责制定火灾扑救预案,部署消防力量,组织现场灭火救援工作,划定火灾现场警戒区域。 。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一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未经一线指挥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前往火灾现场、干扰一线消防指挥。
第三十九条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发生立即报告县(市)、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
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应当遵循火势不明前侦察、天气不利前等待、地形不利前避让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 。
第四十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紧急需要,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可以决定采取开辟隔离区、清理火灾等紧急措施。障碍物、紧急取水和当地交通管制。措施。
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要及时协调森林防火工作消防救援和航空消防力量根据火灾情况参与灭火。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的征用,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归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运输车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偿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消防队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然后交给消防一线指挥部组织人员看守。火灾现场。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或者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信息。d 草原火灾信息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三条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原因。对森林草原火灾的起火者和受灾森林草原面积、累积情况、人员伤亡和其他经济损失进行调查评估。
建立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文件。对特大、特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的,国家、县(市)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指挥部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并报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扑救中心。消防指挥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伤残评定和抚恤金;按照烈士标准评定的条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对因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加大灾后心理疏导等帮助力度。
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进行损失评估,并按照理赔标准给予赔偿。
第四十六条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被火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置。灾难发生后的原因。复火痕迹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植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指挥机构、林业草原、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森林草原情况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措施的;
(二)未按照森林草原防火预案落实森林草原防火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值班制度的防火、扑救措施;
(四)截留、挤占、挪用森林草原防火、消防资金的;扑救工程;
(五)未及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的,向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六)山火等审批事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活动;
(七)未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培训、演练的;
(八)森林草原防火后火灾发生,预案规定的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
(九)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扑救措施的;
(十)隐瞒、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报告;
(十一)未依法调查评估森林草原火灾的;
(十二)未落实森林草原责任制度的草原防火和灭火;
(十三)其他不依法履行森林草原防火、扑救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不遵守政府颁布的禁火令,在野外用火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对个人给予处分。处500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处以00,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自治共和国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