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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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答案是“七下八上”,即七月下旬至八月初是草原最美的时间。

简介: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首府是呼和浩特。内蒙古位于华北地区,北纬37°24′-53°23′,东经97°12′-126°04′之间。东北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接壤,南与山西、陕西、陕西接壤。西南与宁夏、甘肃毗邻,北与俄罗斯、蒙古为邻。内蒙古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

内蒙古自治区地形由东北向西南斜延伸,狭长。整个地区基本上属于高原型地貌区。整个地区涵盖高原、山地、丘陵、平原、沙漠、河流、湖泊等地貌。气候以温带大陆性为主,横跨黄河、额尔古纳河、嫩江、西辽河四大水系。

气候:内蒙古自治区幅员辽阔,地处高纬度,高原面积大,远离海洋,四面环山。气候主要为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其特点是降水少且不均匀,风大,冷热变化剧烈。大兴安岭北段属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巴彦浩特—海勃湾—巴彦郭勒以西地区属温带大陆性气候。总体特点是春季气温骤升、风大、夏季短而炎热、降雨集中、雨量急剧。秋季气温下降,霜冻来得早,冬季漫长严酷,寒潮频繁。

内蒙古自治区日照充足,光能资源丰富。大部分地区年日照时间超过2700小时,阿拉善高原西部地区年日照时间超过3400小时。全年平均大风日数为10至40日,其中70%发生在春季。其中,锡林郭勒、乌兰察布高原持续50多天;大兴安岭北部山区一般不到10天。大部分地区沙尘暴日数在5至20日之间,阿拉善西部和鄂尔多斯高原地区沙尘暴日数超过20天。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呼鲁和古特年平均大风天数为108天。

风景名胜区:

内蒙古自治区的旅游资源主要由草原、古迹、沙漠“六大奇观”组成。RTS、湖泊、森林和民俗。森林景观主要分布在大兴安岭地区;民俗旅游主要有蒙古族歌舞、蒙古族“三艺”——赛马、摔跤、射箭、那达慕等;包头市五塔寺、大昭、昭君墓、西里土昭、乌苏图扎昭、白塔、五当召、梅岱召,伊金霍洛旗成吉思汗陵园,阿拉善左旗延福寺,赤峰市辽上井、辽中井、大明塔、鄂伦春自治旗嘎仙洞等

自然风光

额济纳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神木奇林、居延海、额济纳河、乌马自然保护区

呼伦贝尔大草原:中国保存最完好的草原,总面积1.49亿亩,被誉为“牧场王国”。 6月至9月是呼伦贝尔大草原的最佳旅游季节。尤其是七月和八月,草原郁郁葱葱,适宜在草原腹地骑马垂钓,或在西边的呼伦湖泛舟。

响沙湾: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以沙漠景观和响沙奇观为主。此外,还有沙湖、沙质绿洲、蒙古风情等景观。响沙湾是一个弯曲的沙坡,背靠广阔的沙漠,面朝河流。它高近100米。沙坡坡度45度,宽度400多米。

道须沟:位于宁城县黑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素有“塞外西双版纳”之称。

腾格里沙漠:中国第四大沙漠。蒙古语是“天空”的意思,意思是浩瀚的流沙就像无边无际的天空。沙漠内沙丘、湖盆、盐沼、草原、山地、平原交错。还有数百个原生态湖泊腾格里沙漠中散布着数千万年存在的月亮湖、天鹅湖(居延湖)。

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早在清代就被列为呼伦贝尔八景之一,以沙布古松闻名。是我国唯一以樟子松为主体的国家森林公园。

哈素海:“塞外西湖”,位于呼和浩特市西70公里的土默特左旗。水面面积32平方公里,水深约2米。湖底杂草丛生,水质肥沃。盛产草鱼、鲢鱼、鲤鱼、鲫鱼、鳊鱼、武昌鱼等鱼类,还有河虾、螃蟹。

阿尔山:自然景观有阿尔山国家森林公园、阿尔山天池、石塘森林、松叶湖、鹿鸣湖、玫瑰峰、摩天岭、杜鹃湖、好森沟等。

克什克腾:自然景观有贡格尔草原、白银敖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阿沙图石林、黄岗梁林海、克什克腾世界地质公园、蟾蜍坝、冰川奇观、乌拉盖、塞罕坝等。

内蒙古其他自然旅游景点:乌兰布统草原、希拉穆仁草原、额尔古纳河湿地、莫尔道嘎国家森林公园、库布齐沙漠、巴丹吉林沙漠、莫桑比克埃尔格勒河等

文化景观

黑城遗址、策克港口、居延文化遗址、嘎顺扎德盖岩画

成吉思汗陵:蒙古帝国创始人成吉思汗陵墓,中国AAAA级旅游景区,草原历史文化圣地。它以三座相连的蒙古包为主体,陈列着与成吉思汗生平有关的物品。

辽中都城遗址:位于宁城县,是辽帝二十五年修建的规模宏大的仲景大定府城。(1007)。

阿尔寨石窟:位于鄂托克旗阿尔巴苏木,是内蒙古最大的石窟寺建筑群,也是中国西夏至蒙元时期最大的石窟寺。

元上都城遗址:位于正蓝旗武夷牧场,始建于元显宗六年(1256年),名开平府,后改为上都。城市布局具有中原传统风格,分宫城、皇城、外城三层。规划整齐对称,形成一条中轴线。

黑山头古城:因位于额尔古纳市黑山头而得名。它分为内城和外城。城墙全部是土砌成的。附近有黑山头港。

贝子庙:位于锡林浩特市,始建于清乾隆八年(1743年)。乾隆三十三年,汉名崇山寺。乾隆、民国以后逐步扩建,成为锡林郭勒草原上最大的喇嘛寺。

昭君墓:又名“绿墓”,位于呼和浩特市。始建于西汉,是明代王昭君大瑶族文化遗址:距呼和浩特市东郊33公里,大渡瑶寨保和邵南,1973年发现。距今70万年、1万年,出土了大量各种石器。

诺门罕战争遗址:位于新巴尔虎左旗,是二战时期日苏诺门罕战役遗迹,现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呼和浩特清真大寺:市内最早、规模最大的清真寺,始建于清朝康熙年间。雍正、乾隆年间多次修葺、扩建。达到目前的规模。寺内有殿堂、讲堂、穆斯林浴场等重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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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蒙古旅游条例

没有取消,如果采取保护措施,草原旅游还是可以的

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在边境地区开展边境旅游

满洲里地处中蒙俄三国边境。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代管,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个计划单列市,是中国最大的陆路口岸城市。境内满洲里口岸是中国最大的陆路口岸。满洲里原名“霍尔金布拉格”,蒙语意为“强劲的泉水”。 1901年,因修建东清铁路而得俄名“满洲里”,音译为汉语“满洲里”。嘛恩周里是一座具有百年历史的港口城市,融中、俄、蒙三国风情于一体,被誉为“东亚之窗”。

4.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颁发的《国有博物馆》。并共同制定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收藏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制定的必要性

藏品收藏是各级国有博物馆的重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藏品收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明确藏品收藏应遵循的程序。针对国有博物馆馆藏藏品,国家文物局、财政部于2021年5月20日联合印发《国有博物馆藏品收藏管理规定》,要求各地文物管理人员向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收藏工作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为制定《国有博物馆藏品收藏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制定了《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级国有博物馆藏品收藏工作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收藏管理办法》。 p>

二、主要依据和法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三)《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

(四)国家文物局文化遗产、财政部印发《国有《博物馆文物收藏条例》的通知(文博〔2021〕21号);

(五)自治区财政厅《博物馆文物收藏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艺术品收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2])第 197 号)。

3.制定程序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国有博物馆藏品征藏管理规定》的通知后,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始起草《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收藏条例》。 《博物馆藏品征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专门向各盟市文物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发出函征求意见。 7月20日至8月10日,通过文化和旅游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月30日,区博物馆陈列工作会议征求与会文博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了修改,《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藏规则》(送审稿)形成。经内蒙古梦源律师事务所、部门政策法规司合法性审查,认为认为《实施细则》的制定主体、依据、权限、主要内容合法。

自治区文物局9月15日召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文化和旅游厅领导小组9月26日会议研究同意,10月12日自治区财政厅签署印发。

四、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藏实施细则》(送审稿)共四章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依据es、征收征收的定义、征收部门、征收专家、征收征收应遵循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征收支出内容等。第二章征集征集主要描述征集藏品的工作流程。第三章监督管理主要讲不收缴非法文物,不挪用其他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主要规定了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5.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

内蒙古属于海拔较高的地区,约1000米。土地辽阔,人烟稀少,有大量草地。内蒙古独特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当地旅游资源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大片的草原和沙漠是最吸引人的地方内蒙古自然风光独特。内蒙古地势以高原为主,从东北到西南绵延3000公里,地势自南向北、自西向东缓坡。蒙古高原可分为呼伦贝尔高原、锡林郭勒高原、乌兰察布高原和巴彦淖尔高原、阿拉善高原、鄂尔多斯高原四个部分。内蒙古高原上分布着广阔的草原,是我国著名的天然牧场,也有部分沙漠。高原边缘的山脉主要有大兴安岭、阴山、贺兰山等。

2.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丰富,有草原、森林、沙漠、河流、温泉、冰雪、港口、民族风情、历史古迹等十大景观。

3.内蒙古高原是中国四大高原中的第二大高原。除高原外,还有山地、丘陵、平原、沙漠、河流、湖泊。

6.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收费管理,严格控制建立接待费公开制度,杜绝铺张浪费,推动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行政单位财务细则》和《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办法》,根据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同一水平。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同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国家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自治区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用,是指参加会议、检查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发生的费用。交换、请求指示和报告。这些费用不包括外事接待费用。

第四条:接待单位公务接待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奥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在自治区外的公务活动,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接待对象由自治区相应的同级接待单位办理,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五条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高效的原则。勤俭节约、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按照惯例原则,严格控制接待费用。

第二章费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规定公务接待费用主要包括餐费、交通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标准:

(一)餐费。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每人不超过120元。根据市场价格变化,自治区旅游旺季(7、8、9月)期间餐费最高可上涨20%。外地单位和派出单位、机构应当执行属地规定。

(2)交通费。包括过路费、燃油费、租车费等。接待单位安排接待客人乘车前往目的地,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要租赁车辆的,须说明情况并经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其他费用。除以下零星小额支出膳食和交通费用。

第八条接待单位具备内部接待条件的,必须在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公务活动。私人会所、高档餐饮场所不得用于公务接待。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本年度部门预算中基本公共支出预算的2%。对有特定接待任务的单位,自治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门的公务接待费用。所有公务接待费用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总量。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列入“公务接待费用”科目,单列。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制定接待费使用内部审批和报销流程制度,并强化接待费用的使用。其次,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遣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时间、地点、费用、随行人员姓名、职务等,并应当留存备查。接待费的缴纳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要正确划分公务接待费用与会议费、培训费、正常差旅费等办公费用的界限,合理征收费用,综合核算费用。全面、真实地反映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隐瞒、谎报或者采取其他变通办法。

第十三条 受邀人员应承担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及其他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计入接待费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接待办公室对公务接待费用的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

(一)接待审批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二)接待费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扩大接待费范围或者擅自提高接待费支出标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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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待费报销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接待费报销、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为召开会议、培训列名、转移、隐匿费用;

(五)接待费用是否向所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转移、分摊;

(六)是否其他挪用、挤占公务接待经费;

(7)接待费用是否计入非税收入;

(8)是否借用其他费用列示以公务接待名义进行接待;

(九)是否存在违反纪检监察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钍公开的内容、时间和方式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财政厅的规定执行。落实自治区预算、决算公开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中央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自治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接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同级自治区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接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行[2014]235号)同时废止。

7.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200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

第二条 自治区内的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国务院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改正措施的,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罚款10元;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树木上书写、刻字,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材料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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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于城市居民 任何堆放或悬挂物品的人在政府规定的街道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户有碍市容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在卫生责任区内履行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保洁运输、处理垃圾、排泄物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下以下罚款: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或者散装货物未密封、包扎、遮盖,造成泄漏、散落的,处1000元以上罚款元但不超过3000元;

(7)如果施工场地正对着地面,未设置护栏、遮挡物,停工现场未及时进行必要的清理、覆盖,或者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将发出警告并可能合并警告。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未经批准饲养禽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处理。限期或者没收,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对违法行为限期停止,可以采取清理、拆除、重建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识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可以处500元以上罚款。元以上2000元以下;

< p> (二)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资,或者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其他设施,影响破坏市容市貌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罚款;

(三)未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拆除方案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属于经营性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视为非经营行为。违反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遭到损坏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恢复外,还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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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出示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款、没收专项说明的;

(三)执法粗暴、粗暴;

(四)不受理应当受理的投诉的;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起施行,自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