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客运车辆运营方案

一定要找合适的正规联营公司,收费合理,工作效率高。

管理费:一般在100-200/月左右。现在很多关联公司都不收费,各地也不一样。

保险费用:购买汽车时,请检查您购买了哪些保险以及费用是多少。现在关联公司要求第三方支付100万或者150万,保费也有区别。

机构年检费用:可参照正常车管所收费标准。如果有百元以上的差异,也属于正常现象。毕竟加盟公司是要耗费人力和精力的。

违规处理费用:正规公司一般按照实际缴费标准收取。有的公司在帮助持卡人处理违规行为时会额外收取十、八元的费用,这就是可以理解!

升级:加盟到期后,是否协助升级并入驻其他账户,如果是,是否有费用明细,一定要向加盟公司咨询清楚!别大意了!

2.旅游客运车辆管理办法

您好,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客运及车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一级客运线路:客运线路之间区域地点或者运营线路长度超过800公里的客运线路。

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运营线路长度超过800公里的客运车辆,其车型、等级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营运乘用车车型分类及《等级评定》中规定的中级及以上》(JT/T325)。

第四十六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小时。

……

三、旅游客运公司运营方案

按照现行规定,七人座应该无法获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只能作为内接车辆使用。就这两个文件来说,旅游包车叫客运资格证,出租车叫出租车司机资格证。

4.旅游车队运营方案

加入车队的要求比申请司机高,需要运营资质和全额交通保险,对车辆的价格也有要求. 米最低要求10万元以上。还对车辆的里程要求有要求。 8万公里以下。

据报道,该公司规定不接受个人隶属关系。必须自己找到租赁公司,然后审核信息才可以加入。只有加入租赁公司的车辆才有资格进入公司的管理范围。申请驾驶员需要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面试。

个人申请驾驶员,对驾驶年龄没有硬性要求。他们只需要持有驾驶执照并通过简单的路考就可以上路。对驾驶员个人形象的评估也将成为面试的一部分。滴滴专车要求司机必须是国宾车队司机。 标准机装:白衬衫、蓝裤子、黑皮鞋、白手套。

对车辆也有要求o 加盟,如凯美瑞、雅阁、奔驰、宝马等。

两种形式的共同点都是要求司机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银行卡、保险单到公司登记,并安装“滴滴出行”驱动版本出租车”。

5.旅游客运车辆运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国内旅游如何包车:

1.个人旅游包机手续。个人租车须携带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如果是公司租车,除了驾驶证外,还必须携带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事业单位需要上级单位出具的担保函、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公章。另外,外地人租车时,必须要有当地人担保,而且必须带着担保人及相关文件去开办此类业务的租赁公司办理手续。

2.单位旅游包机手续。租车单位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代码、单位证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户口本。这本书、驾照、两张一寸红底免冠照片。

包车旅游注意事项:

首先看司机。一般来说,从事包车旅游的司机必须经过运营司机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运营资格。

第二是正式程序。包车旅游时,一定要提前和司机商量好所有想去的地方、路线和价格,最好有以书面形式。只有正规的手续才能给您的旅行带来更多的好处。确保。

现在大家都知道如何包车出行了。旅行是一种愉快的休闲方式。为了保证旅途顺利,建议您选择信誉良好的大公司。

6.旅游客运车辆运营方案设计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业务的客运汽车经检验合格的: 1、乘用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商用车综合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载重及质量限值》(GB1589);(3)从事公路客运或营运线路的客车技术等级h 长度800公里以上应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及考核要求》(JT/T198);运营线路长度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技术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其他客运车辆技术水平应达到三级及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经营线路中公路里程超过200公里或者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公路客运。 2.客车类型和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运营线路长度超过800公里的客车,其车辆类型和等级应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操作者的类型分类和评级》《客运车辆》(JT/T325)。 三、客车数量要求:(一)经营一级客运专线的班车运营企业,拥有100辆以上、3000座以上的运营客车,其中900座以上高端客车30辆以上;或者1200座以上高端运营客车40辆以上;(二)经营二等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拥有运营客车50辆以上拥有客座1500余座,其中中高档客车15辆以上,客座450余座;或拥有600座以上高端运营客车20余辆;(3)班车经营三类客运线路的经营者,拥有 200 座及以上自营客运巴士 10 辆以上; (四)经营四类客运线路的班车经营者,拥有运营客车 1 辆以上; (五)经营客车的经营者经营省际包车客运应拥有中高档运营客车20辆以上,旅客座位数600个以上; (六)经营省内客运包车的经营者,应当拥有运营客车5辆以上、乘客座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乘客急救基础知识,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本条例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负同等或者更大责任的交通事故。 (3) 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申请经营道路客运线路,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车站规划。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有关材料: 1.《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表》; 2、公司章程文本; 3、投资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投入使用车辆的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型号、等级、技术等级、数量等f 座位,以及乘用车的长、宽、高。拟投入使用的客车已购置或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拟聘用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所申请客运线路的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对其他相关运营商可能产生的影响; 3. 坑街操作计划。已与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且经停始发地和目的地点的,需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第十五条 取得相应道路穿梭巴士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车线路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公司自有经营客运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及与所申请客运线路类型相适应的《道路运输证明》; (三)承诺书拟投资车辆,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级别、技术水平、座位数、客车外观长、宽、高等。所用车辆已购置或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

7.旅游运营管理方案

1.细致的沟通是良好接地的基础。 “地接”受到时间和空间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直接、快捷地面对团体和游客。因此,提前全面详细地了解集团情况就成为做好地接工作的基础。所以,您一定要高度重视与旅行社的沟通。确认前,必须详细了解游客人数、年龄、职业、民族及住房要求、餐饮要求、交通要求、导游服务要求、现场导游性别要求等。对于客人的特殊要求,我们一定要不厌其烦地去了解、详细了解,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满足游客的需求。

2.同理心是良好基础的先决条件。旅行社往往缺乏对旅游目的地的详细了解。因此,旅行社应高度负责,站在旅行社的角度思考,站在旅行社的角度考虑工作的方方面面,提供接待准备、接待设施等详细信息。向主办俱乐部通报运营状况并达成共识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比如团队的注意事项、当地气候特点、饮食结构特点、民族风情、景区住宿条件等都要详细说明。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主办俱乐部做好防范,尽量避免临时补救措施。

3.主动响应是良好接地的关键。客观条件经常变化,我们无法改变规律,但我们可以适应变化,及时将不利因素转化为有利因素,从而做好游客服务工作,确保旅游服务质量。没有减少。要实行应急预案制度,不打不确定的仗,凡事有两套预案,不拍胸脯、喝大胆汤。你必须经常问自己,如果出了问题怎么办?另外,与自己的ca确认时团队时,必须明确告知行车路线、详细接送地点、当地实际情况。

4.良好的接地连接需要细致的服务。真诚、热情、细致、周到的服务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必备条件。要时刻跟踪团队,及时了解团队动态,全程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在团队运作过程中,我们注意时刻与导游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团队动态,了解团体用餐、住宿条件、接待满意度等问题。及时沟通,化解客人与导游之间的隔阂,同时为导游营造良好的服务工作氛围。例如,最好在中午或晚上通过发短信的方式与导游联系,以免影响游览质量。经验值lain等,细节见精神。

5.以人为本是做好接地工作的核心。以人为本不仅体现在服务客人上,还体现在旅行社管理上,更要注重人性化管理,努力为导游和服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让他们无后顾之忧,全心全意为客人服务。只有这样,导游才能全心全意为客人服务。以人为本,才能落到实处。在服务客人方面,我们需要转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用真诚和热情感动客人,用解说技巧征服客人。

随着旅游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游客变得更加挑剔,这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只要我们能树立正确的观念和意识,金杯银杯不如客户。名声再大,金牌、银牌还不如团体俱乐部的表扬。只有认真、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才能赢得客人的满意和旅行社的信心和信任,我们的业务才能快速发展。

8.旅游客运车辆运营方案怎么写

是的,滴滴基本上都有蓝牌车辆,C1基本上可以驾驶所有蓝牌车辆。不过,现在注册滴滴需要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

要驾驶滴滴汽车,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加入:

1.快车需持有C2以上驾照,1年以上驾驶经验;私家车需要持有C1以上驾照和3年以上驾驶经验。 ;豪华车需要C1以上驾照,5年以上驾驶经验;

2.男司机年龄须在22岁至60岁之间,女司机须在22岁至60岁之间n 22周岁、50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3.对网约车司机的要求必须更加严格。这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私家客车网络预约安全管理的通知》。不得有犯罪记录(包括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等),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侦查、侦查、审查起诉,或者被公安机关列入在逃人员名单;

4.禁止有吸毒、酒后驾驶、失信被执行人披露等严重不良记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旅游客运车辆运营方案样本

旅游客运指是指在旅游景区内以运送观光旅客为目的而运营的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位于旅游景区(点)内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区内应当按照旅游线路组织交通。

1.旅游客运特点

线路一端必须是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区;服务对象是游客;大部分是往返包车,旅游巴士的起点也是终点;以观光为主,中途停靠点及时间以出行计划安排为准;车辆档次较高,多为高档轿车,舒适性和性能较高。

2.旅游客运分类

旅游客运按运营方式分为固定线路旅游客运和非固定线路旅游客运。固定线路的旅游客运按班车运输管理,非固定线路的旅游客运按包车运输管理。

3.旅游客运运输组织旅游客运始发站应当设置旅游区线路图、旅游景点介绍,公布旅游车型、导游服务项目、食宿地点和饮食住宿标准。

提供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巴士应当配备饮用水、常用药品等服务物品,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防寒或降温设备,并应当配备导游。运送游客的驾驶员、导游应当熟悉旅游知识,着装整齐,佩戴服务证,提供热情服务,保持车辆清洁,确保出行安全行程。旅行旅客运输变更、退票、中途终止旅行时,按照旅客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10.旅游区观光旅游巴士运营方案

1.启动和驾驶

1.出发前应观察所驾驶电动观光车周围是否有行人和其他车辆。 ,然后挂档,再慢慢踩下油门踏板,景区观光车就开始行驶了。

2.景区电动观光车行驶时如果遇到斜坡,车速会降低。此时应踩下油门踏板以增加驱动力。下长坡时,最好踩住制动踏板,以免车速过快造成危险。

2.恶劣天气驾驶

在阴、雨、雪路面驾驶电动观光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d、注意以下事项:

1.不要突然踩制动踏板,而要均匀、平稳地踩踏板,以免车轮抱死,从而延长制动距离。

2.起步和加速时要小心。突然加速或制动可能会导致车轮打滑打滑,造成车身侧滑。

3.避免转动方向盘过快或幅度过大,转弯时以安全速度平稳操作方向盘。

4.尽量避免水深超过10厘米的水坑,防止水滴进入电瓶、气路,影响行车安全。

以上是百百安全为大家介绍的景区观光车驾驶方法。希望大家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这些驾驶方法,更好地驾驶景区观光车。

11.旅游客运如何操作

兄弟,请慢慢参考

公路客运《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

2005年7月13日,交通运输部根据《客运站管理规定》发布第一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08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关于修改〈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交通运输部2009年4月20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客运和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为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以下简称道路客运)和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是指以客车运送旅客、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 )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公交车按固定线路、班次、站点、班次在城乡道路上运行的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穿梭巴士乘客呃运输。加班巴士客运是班车运输的补充形式。当客运班车无法满足需要或无法正常运营时,根据客运班车的线路和站点临时增设或调配公交车运营。

(二)客运包车,是指运送团体旅客,包车给用户使用,提供代驾服务,按照约定的出发地、目的地和路线,按照里程行驶的业务。按时间计费、统一付费的客运运输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观光旅游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至少一端在旅游景区(点)内的客运运输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客运站经营活动。依托车站设施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相关运输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打破区域封锁和垄断,促进统一和统一道路运输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道路客运企业实行评级制度和质量信誉评价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关联企业d 操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营业执照

第七条班车客运线路根据运营区域和运营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类:

等级1客运专线: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客运专线或者运营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专线。

II类客运线路:客运专线地区和县之间的交通路线。

三类客运线路:非相邻县城之间的客运线路。

四类客运线路:相邻县之间的客运线路或县内的客运线路。

本条例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或者市区;本条例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设区的市。辖区、地、盟所辖乡镇、村。

如果县市区与地区所在城市市区相连或重叠,则线路起点和终点所属的行政区域根据始发站和终点站的位置确定。

第八条 客运包车客运包车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客运包车和省内客运包车。省内客运包车分为市际客运包车、县际客运包车和县内客运包车。

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运营方式分为固定线路旅游客运和非固定线路旅游客运。

定期旅游客运按班车运输管理,不定线旅游客运按包车运输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客车:

1.乘用车技术要求:

(一)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商用车综合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形尺寸、轴载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形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三)从事公路客运或者运营线路长度800公里以上客运车辆技术水平应达到一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分类及考核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运营线路长度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技术水平应达到二级及以上;其他客运车辆技术水平应达到三级及以上。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境内公路客运。经营路线内高速公路里程超过200公里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

2.客车车型及等级要求:从事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客车和运营线路长度800公里以上的客车,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运营客运车型分类及等级》车辆》(JT/T325)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一)经营一等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必须拥有100辆以上、3000座以上的运营客车,其中高位客车30辆以上。客车座位数超过3000人的终端客车。 900多个;或拥有高端运营客车40辆以上、旅客座位数1200个以上;

(二)经营二等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应当具备运营客车50余辆,客座1500余座,其中客座450余座的中高端客车15余辆;或20辆以上自有600座以上高端运营客车;

(三)经营三类 经营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应当拥有10辆以上运营客运巴士,旅客座位数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应当拥有自营客运车辆1辆20辆以上;

(5 )从事省际客运包车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拥有600座以上中高级运营客车20辆以上;

(六)省内客运包车运输经营者应当拥有拥有5辆以上运营客车100个以上座位。

(二)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 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乘客急救基础知识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负同等或者更大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申请经营道路客运线路,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车站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客运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已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已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执行《车站分类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品检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干。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地区内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在省内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各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森特拉l 政府。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 《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公司章程文本;

3.投资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本;

5.投入使用车辆的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水平、座位数、客车长、宽、高。若拟投入使用的客车已投入使用已购买或已有的,应提供驾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拟聘用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所申请客运线路的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对其他相关运营商可能产生的影响;

3.进站计划。如果已签署进站意向书h 客运站并经停始发地和目的地点,需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取得相应道路穿梭巴士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线路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p>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线路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客运客车运营记录复印件驾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三)投入使用车辆的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水平、座位数、以及客车的外部长、宽、高。如果投资的客车是购买的或者现有的,则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员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证明;

(五)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工作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你工作的单位。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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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及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聘用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专业证明

p>

(四)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件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配置、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供需状况、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时,经营道路客运或者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客运站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管理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处理发牌事宜及发牌事宜。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线路种类;十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签发《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营主体、班车类别、起止地和起止站、线路和经停地点、每日发车、车辆数量和要求、运营期限;并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见附件8)10日内,并将线路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跨省客运线路的,途经和到达目的地的旅客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管理许可决定书》副本。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签发《道路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包括经营者名称、车站地址、车站级别和经营范围; 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果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受理省际客运线路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征集函并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应用。传真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下路旅客及目的地征求意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至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专线经营申请有不同意见,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其所属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履行投资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持证人履行车辆投入使用承诺书、车辆符合许可条件后,向投入运输的客运车辆颁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还应当发放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尚未制作正式班车乘客标志的,应先制作临时乘客标志。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车线路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时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级别。运输管理机构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换发。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投资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还必须遵守《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管理办法》。

文章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

第二十七条 同一客运线路申请人3人以上或者实际情况需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 。 。

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跨省客运专线经营许可的实施可以通过联合招标、单独招标等方式进行。不进行招标,不影响异省招标的进行。

招投标及管理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服务质量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办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按照运力均等分配或者其他方式发放客运线路经营许可。不合理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线路经营主体、始发地、每日航班发生变更,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发生变更的,按照换证办理。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未落实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经营超过180天的,或者经营后连续停止经营超过180天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线路的运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线路经营者在运营期限内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运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客运专线运营的,应当在期满前60天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如果获得许可,则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客运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原发证机关和车站经营人。原发证机关认为关闭客运站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影响重大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场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人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停业期间申请继续经营的,客运专线运营期限届满,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客运线路运营期间未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

(三)经营者在客运线路运营期间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4)运营人在客运线路运营过程中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5))已按要求履行普遍服务义务。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客运车辆的技术状态状况良好。

维护工作项目乘用车的检修、检测和诊断程序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企业指定车辆维修企业;实施车辆二次维修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道路检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验,车辆检验应当与车辆定期检验频率相结合。

客运经营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本规定进行检测国家标准《商用车综合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形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并发布全国统一格式。检测报告,并根据检测结果,按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及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乘用车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车辆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合格证》上注明车辆的技术等级。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对乘用车进行检测。运营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如实出具车辆合格证、检验报告并建立车辆检验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查,每年一次。检查内容包括:

(1)车辆违章记录;

(2)车辆技术档案;

(3)车辆结构、尺寸变化;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

(五)客运经营企业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责任险。

检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检验记录栏内注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备下部行李舱的公共汽车进行公路客运。对于没有下层行李厢或行李厢容量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车,可以在客车内设置专门的行李寄存区,但行李寄存区和乘客区必须分开,并相应设置行李寄存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行李寄存区严禁载客。

第三十九条 营运客车的类型和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分类和等级评定》进行》(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执行《车型分类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

第四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未经检验的废旧材料。禁止改装、组装、不合格的客车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客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相关内容的记录应当及时、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企业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零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及二次保养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型号和型号等。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包括:车辆基本状况、二次维修检验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型式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 客运车辆办理过户时办理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企业应当移交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车辆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达标后,不得继续从事客运业务。商业。

第四章客运经营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经营道路客运的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拥有自有运营客车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档客车5辆以上时一级经营客车,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证,可以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本文所说的绝对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实际资产的控制权超过51%。

第四十六条客运线路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线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社会公众持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暂停、终止或者转让擅自调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航班、站点运营。旅客应当在规定的车站进、下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线路,不得在站外、沿途接载乘客。来招揽顾客。

经许可机关批准,乡村客运线路运营班车可以采取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临时发车点等灵活运营方式。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线路,是指县域内或者相邻县之间且至少一端在农村的客运线路。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强迫乘客乘车,不得将乘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中途倾倒乘客,不得勒索乘客,不得擅自变更客运车辆,不得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运营。生意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满员时,不超过核定旅客人数10%的儿童免费乘车。

客运车辆不得违规载运货物。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货运有关规定,使用规定的客票,不得乱加价、恶意压低价格、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适当位置印制公司名称或者标识,并在车内标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电话、票价、里程表。车厢内显眼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