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填写团体国内旅游合同

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责任划分如下:

1.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

2.因旅行社同样原因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3.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能力;

4.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并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责任。

2.如何填写旅行合同

14岁儿童不得签署旅行合同。他们是未成年人,需要父母和监护人签名

3。旅行社团队合同规定内容

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首先应检查旅行社是否与您签订旅游合同。正在寻找具有旅游资质和工商执照及许可证。其次,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的旅游服务承诺,比如:住宿的标准,是酒店、餐厅还是宾馆;一天的用餐费用是多少;什么吸引ions门票包含,是否有购物;交通工具是硬座火车还是硬卧,以及船舶数量。等待客舱。

第二,是否是正规的导游服务;旅游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赔偿金额是多少?出发和返回时间等都要彻底弄清楚并了解。

三是合同中存在损害游客利益的条款,应当场提出并要求改正。

第四,不要参加有奖品、礼物的旅游团,因为最终的结果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游客的利益会受到损害。

第五,注意收集旅行社在旅行过程中损害游客利益的相关证据,以便您回国时维护自身权益。

4.需要注意团体旅游合同

团体旅游必须有团体陪同,这一点没有必要质疑。

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有的旅行社在合同中约定游客不得离团。这与旅行社的利润分成方式有关。

我们经常看到,当旅游报价较低时,导游往往会带你去指定的购物店。你什么也买不了,但你必须走。旅行社已提前与购物店达成协议。这份“令人头疼”的协议将涉及利润分享。旅行社看似赔了钱,却用这种方式挽回了。旅行社不会做赔钱的生意。因为即使你不买东西,总会有人多买或少买,利润就会从这里诞生。

前年,我跟团去云南旅游。团里几位老太太问导游德离开了队伍,原来他们还有另一个目的地。导游很尴尬,告诉他们,有规定游客不能擅自离团,他无权做决定。下午,一位老太太说自己身体不好,还要别人照顾,所以几个人干脆就不来了。

晚上回到酒店时,一位老太太告诉我,旅行社的人来酒店核实情况了。其中一位老太太的身体确实不好。他们绕着街走了一圈又回来了。旅行社没说什么。

从这起事件中可以看出,游客离团将直接影响旅行社的收入,因此他们会想方设法阻止游客离团。

如果你有退团的想法,没必要为难导游ide,因为他没有权力。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生病”。

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和享受,还是参加旅行团比较好,毕竟是专业的。

5.最新国内团体旅游合同

出发地参加跟团游,就是在您所在地区的旅行社报名参加跟团游。当您报名参加跟团游时,旅行社会明确向您说明行程的出发时间、出发地点、行程时间。注意事项、是否有购物要求等。同时,应与旅行社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避免在出现旅行问题时试图维权。

之后,等待旅行社通知您出发时间,从您所在地随团出发,抵达目的地。到达目的地后,当地旅行社接团并带您游览整个行程。这种旅游方式全程跟团旅游简单、方便、安全,是当今最常见的旅游方式。

6.团体旅游合同模板

自由行更自由便捷,时间安排可以随意调整,可以改变对行程单上的游览项目。由于没有购物和自费项目,游客在自由行期间可以明智地花钱。他们可以去哪里最值得参观的景点,并且有空闲时间。

按照自己的计划去旅行社预订机票和酒店。如果您认为您的行程可能会发生变化,请选择可变更的机票。由于旅行社、航空公司、酒店之间有长期合作关系,价格会比个人预订便宜。

与旅游团队一起登机。到达目的地后,脱离团体,自由活动,直至当天回归,届时你们将再次“融入”团队,一起飞回来。或与其他自由行旅客同时出发/返回同一目的地。由于机票是团体价,所以这个套餐价格会更便宜。

随着很多方面变得越来越方便,比如交通、住宿选择,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很多游客对信息有了更好的了解,以前需要通过旅行社解决的事情,现在您可以通过互联网自行解决。如果你想查信息、订机票、酒店、门票,都可以在网上办理。出门前一切准备就绪。

所以现在自由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年轻人,不再喜欢跟旅游团了。那样的旅行就变成了纯粹的观光旅行。这是最简单的旅行方式。如果你想深入玩的话,自由会更适合。那么b是什么?自助游的好处,让更多的人可以选择呢?

一是比较自由,这是最大的优势。传统上,跟团旅游的所有行程都是提前安排好的。游客可以随旅游团带去哪里,想吃什么就吃什么。住宿都是旅行团提前预订的,所以根本没有多少空闲时间,白天通常都比较热闹。从早到晚,我们赶着去游览景点。这对很多人来说一点也不有趣。不可能在喜欢的景点停留很长时间。然而,自由行意味着你可以自己安排行程,做自己想做的事,而不必担心跟随别人。去玩吧。

此外,您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内容。比如你可以只选择自己比较感兴趣的景点,不需要像旅行团那样。方法是你自己的选择。还可以选择住宿您喜欢的调节和膳食。如今,网上预订非常方便。您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酒店类型,还可以查看酒店的评价。吃饭也是同样的道理。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口味或想要的东西来决定。如果你想尝尝当地的美食,可以自己去找。这些都是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的。

还有一点就是可以对一个地方有深入的了解。当你去有旅游团的地方时,只要上车然后下车即可。想要深入了解一个当地的城市是不可能的。毕竟时间有限,但又不可能单独出行。同样,你可以去当地的地方看看、体验一下、和当地人交流等等,这些都是了解一个地方、深入了解一些情况的好方法,而这是跟团无法达到的。的。

当然,除了上述之外,还有很多好处。毕竟,旅行是一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跟旅行团旅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而且比较仓促。除了看、拍照之外,什么都没有了,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助游。

7.旅游团需要签订合同吗?

您可以退团,但会根据合同扣除一部分违约金。旅游合同中,旅游者为甲方。 第八条【甲方退出旅游】甲方可以在旅游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旅游并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若在行程开始前第五天之前通知,则支付旅游总费用减去乙方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如果通知是在上班前5天至3天收到的旅游结束后,按旅游总费用减去乙方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支付。

3.若在行程开始前第3天至第1天通知,则扣除所有旅费。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后,扣除余额的30%。

4.如在旅游开始前1天通知,则支付旅游总费用减去乙方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若在行程开始日或之后被通知或未通知您不参团,您需支付旅游费用总额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p>8。 《团体国内旅游合同》

答:0自费是指旅行社不安排游客自费旅游(志愿者除外)。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代购g 场馆内,不得强迫或变相强制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单独付费旅游。导游服务费应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同时明确,跟团旅游合同的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差旅费及付款方式、等请安排额外收费项目或收取额外费用。

9.如何正确填写国内团体旅游合同

团体游如何选择合法的旅行社?

选择合法的旅行社是成功旅行的重要前提之一。合法的旅行社具备提供合格旅游产品的基本条件。同时,这些旅行社还向旅游局缴纳了10万元至160万元不等的“质量保证金”。该部门在成立之初。

判断一家旅行社是否合法,要看其是否拥有“一证一照”:“一证”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表明旅行社已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并登记注册,并缴纳规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后,一旦出现旅游质量问题,将保护游客的合理权益:“一许可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商业执照”。

同时,旅游行政部门还规定,各旅行社必须注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以及省、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旅游投诉单。旅游广告证书和宣传材料。电话号码及业务咨询电话,方便游客监督。

2.如何区分旅行社的类型?

旅行社按经营范围分为国内旅行社和国际旅行社。

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即招揽、接待国内游客,并为游客在中国境内安排“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活动。国内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为10万元。

国际旅行社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应当缴纳“质量保证金”。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160万元。

其他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为60万元。

3、如何选择旅游目的地?

每年五一、国庆、春节和寒暑假都是旅游高峰期。您选择在这段时间出行,最好避开人太多的热点地区,并请务必选择信誉良好、合法的旅行社参加跟团游。

4、应该注意什么旅游价格谈判时注意什么?

“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六大要素,也是决定旅游价格的主要因素。您选择的旅游目的地相同,接待服务不同标准、不同的旅游服务项目、不同的旅游价格也不同。

旅行社推出的旅游产品(线路)的价格通常是指跟团旅游,主要包括:酒店客房、餐食、城市旅游车辆、导游服务、接送服务、行李服务、门票旅游景点的门票、文化娱乐活动的门票、城市之间的交通等。因此,入住什么标准的房间、使用什么标准的城市旅游巴士、城际交通是飞机还是火车,都直接影响着游客的出行体验。旅游价格。

“豪华等”、“标准等”等概念和“经济等”。旅行社常用来指旅游接待服务水平。您选择的旅游服务水平应根据您的经济条件和消费计划来确定。

旅行社可以按照规定设计旅游线路、旅游项目以及接待服务标准。根据游客的需求。游客在与旅行社谈判价格时,应关注旅游行程的实质,而不是只看价格。

5.儿童出行一般享受哪些优惠条件?

按照惯例,儿童旅游时,旅行社一般要遵循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部门和旅游区(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考虑到儿童的年龄、身高以及孩子入住酒店时是否占用单独的房间。根据床位空间等因素,将提供一定的差旅费用折扣或豁免。对此,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报名参加跟团游前,必须如实告知旅行社孩子的年龄、身高、是否住宿等情况。占用单独的床位;

(2)填写相关信息关于旅行合同中的儿童费用豁免;

(3)旅行过程中,出现旅行社无法预见的收费情况(临时加价)时,增加的费用通常由携带儿童的旅客承担;以下两种情况,儿童可能无法享受票价减免:

(1)乘坐包机、专列旅行;

(2)出国旅行。

6.作为游客,您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拥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

(1)在签订合同前,您有权要求与您签订合同的人出示有效的利润证明。同时,您还有义务向对方提供能够证明您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本合同的订立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合法、道德的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说,您既有遵守原则的义务,也有监督旅行社遵守原则的权利。当您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违反原则、不符合国家标准时,您有权拒绝签署。正确的。

(3)在签订合同时,您有权了解您所选择的旅游线路的价格结构以及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但旅行社作为企业法人,其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遇到此类问题时,您应该尊重旅行社的权利。这是你的义务。

(4)合同签订后,无合法理由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对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甚至支付对方所能支付的费用。合同履行后取得。益处。关于这一点,文章《合同法》第11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五)合同签订后,您有权享受合同中旅行社向您承诺的服务。同时,您也有义务向旅行社提供必要的配合,以使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条款得以实现。这也是保证您旅行质量的必要前提。

(六)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尽力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旅行社违约时,您应采取适当措施(向对方提供适当配合),防止损失扩大;如果因未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您将无法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旅行社出现违约行为时,您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与另一方合作等)以防止进一步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7.如何签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是相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游客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游客在出行前应与旅游经营者(通常是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1)正式签订合同前,应要求对方出示《许可证》正本或副本、《营业执照》、《工作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确定与您签订旅行合同的一方。行为合法性。

(2)明确同意合同内容。旅游合同应包括旅游等基本内容行程安排、旅游价格及违约责任。

请注意以下细节:

A.如果您乘坐的交通工具是火车,您应注明车次、软硬座、卧铺情况;如果是客车,则应注明车次和泊位。清楚描述其产地、车型、是否有空调、座位数等。

B.游览景点应包括您在旅行社广告中看到的所有旅游区(点),并明确注明游览的起止时间。如有必要,可商定旅行社制作的广告时间表,作为合同附件。

C.在住宿标准中,应注意对“标间”一词的理解。一般酒店、宾馆的“标间”没有具体含义。仅限旅游相关涉外酒店的“标准间”r 酒店有特定的内涵。因此,当住宿设施为一般酒店、宾馆时,应明确约定住宿房间的床位数量、是否有浴室、是否有电视、是否有电话等设施设备。 。另外,目前不同国家的酒店采用不同的酒店等级标准,所以只要您入住的酒店位置合理、功能齐全、服务态度良好、食品卫生,这样的酒店都算得上是理想的酒店。

D.购物时应写明购买次数、购物点名称以及在每个购物点停留的时间。

E.旅游价格要尽可能详细,包括交通费、各住宿地点的住宿费、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保险费等费用。

F.违约责任合同条款应包括争议处理方式、投诉机构等内容。

(3)未经合理理由并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您承担赔偿给合同对方的,其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等于合同造成的损失金额。违约造成的损失甚至可能包括合同履行后对方可以获得的利益。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8.旅行时应该注意什么?

旅行过程也是履行旅行合同的过程。旅游过程中,如需旅行社提供合同中未约定的服务,您应与旅行社协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此外,您还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保留旅行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的收费凭证,包括购物凭证(发票等)。

(2)尽量在旅行社为您安排的酒店或餐厅用餐。

(3)即使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您也有不购物的自由。

(4)在旅行过程中,旅行社与您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旅行社应当尽力为您提供合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服务。但您也必须尊重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并向旅行社提供必要的配合。这也是你的义务。尤其是当旅行社出现失误时,您有必要配合旅行社的工作人员,避免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否则您将承担进一步的损失。

(5) 请不要未经旅行社工作人员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离团。否则,您将自行承担退团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6)请根据您的真实意愿填写《意见征集表》。一旦发生质量纠纷,《意见征集表》将成为保护您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9.旅行社对游客承担哪些责任?

(一)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各项约定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旅行社应当真实、明确地答复游客对其服务质量的询问。

(二)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服务,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法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提前向游客提供明确的指示和建议。

(三)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标识明确,质量价格一致,不得价格欺诈。

(四)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旅游行程安排(包括交通方式、旅游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时间等);

>

2) 旅游价格;

3) 违约责任。

(五)旅行社因无法组织团体旅游而将签约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参加团体旅游时,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y。

(六)旅行社因《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给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行社投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游客投诉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确实因旅行社的过错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损失的程度予以赔偿。责令旅行社赔偿。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旅行社质量保障基金中拨付赔偿费用。

10.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乌斯特主义者?

(一)自由选择旅游产品、了解旅游产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面、如实介绍旅游线路、景点及价格、餐饮、住宿标准、车型等,然后根据自己的需求做出选择。

(二)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旅游经营者的活动不得侵犯这一权利。

(三)享有公平交易、获得质量和价格一致的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游客要求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有质量保证,价格合理公道;有权拒绝经营者非法强制交易。

(4)因个人、财产损失时,您有权依法获得赔偿。游客有要求补偿的权利因旅游经营者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旅游活动中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消费者保护体现在很多方面。旅游消费者还享有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11.旅游消费时要注意什么?

(1)自助游如需入住酒店,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酒店。不同标准的酒店价格也不同。请您在办理入住时注意询问价格及相关服务标准。

(2)如您需要参加当地旅游经营者组织的各类散客旅游项目,请注意是否有单位具有客运经营资质埃尔机构。您可以要求其出具旅游局签发的“旅行社”。营业执照》或营业部资质证明。

(3)出行时如需乘坐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应按表计费,否则可拒付车费并投诉.对于司机推荐的消费项目,请谨慎选择。

(4)您在购物时,请注意检查商品是否标注有产地名称、生产日期、货架

(5)在餐饮、娱乐等场所购物时,应询问服务人员工作人员出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价目表,请看清消费价格后,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消费项目。

12.游客保持良好旅行的目的是什么信息?

游客参加旅游,出现服务质量纠纷,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时,须提供以下信息:

(一)旅行社开具的正规收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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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

(3)旅行社制定的团队运作时间表

(4)除行程以外事项的协议合同

(五)其他证明材料。

10.国内团体旅游合同如何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O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章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保障旅游者的权利旅游者依法从事旅游活动。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至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不得伤害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维护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指南。SM发展规划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为发展和重点旅游资源利用,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和其他人力资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农、商、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宣传活动,建立旅游形象宣传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形象境外宣传活动。国家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旅游中转站,为城市及周边地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许可并进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 p>(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旅游活动。以下业务:

(1)国内旅游;

(2)出境旅游;

(3)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责令停业。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用,或者退还另行支付的旅游项目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导游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准则 游客指南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暂停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章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涨价。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和团体费用在显着位置。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并可通过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旅行社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网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营业执照,并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其经营业务的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旅游经营者的名称、标志。相关质量水平。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是七人共同集会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游基本情况旅行社及游客;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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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和方式;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9)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售套票的代理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委托代理机构和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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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注意事项旅游活动中的不良行为;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目的地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如果 gr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不能出行的,组团社经游客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行结束前解除合同的行程结束后,组团机构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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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游客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法制止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下列情况处理:< /p>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如果合同变更,金额相应增加gly 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按照包价旅游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旅游等违约责任。未依法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旅游时,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应当对游客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如果旅行社造成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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