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自治州旅游法规(旅游规范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实行保护优先、抢救优先、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保证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文物保护工作。全国世界文化遗产机构,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世界文化工作。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遗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钍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做好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质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优先顺序,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公布的世界文化遗产已制定保护规划的,或者保护规划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保护规划。制定、修订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国家文物局批准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法律依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未经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条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并予以公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呃区域。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提供标识和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的描述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组织,并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和档案,并由其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要建立国家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运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 1 条三、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被指定为旅游区时,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制定完善的旅游服务管理措施。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提交本旅游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地旅游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旅游区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当地居民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调查研究。发现和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和利用遗产工作中积累的世界文化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请省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收到有关报告后,根据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突发事件处理,提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将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通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检查制度,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检查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检查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因保护管理不善,真实性、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戒名录》并予以公布。
世界c中心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戒名录》的文化遗产应当针对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完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的文化遗产,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旅游规范性法规包括旅游规划总则是为了规范旅游规划的编制,提高我国旅游规划的整体水平,实现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工业一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2003年,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游规划通则》。 《通则》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区、旅游客源市场、旅游资源、旅游产品、旅游能力的定义,规定了旅游规划编制和审查方法的原则、程序和内容,提出了旅游规划编制者和审查者的构成。 。和质量要求,是编辑制定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和各旅游区规划的规范性文件。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规划(含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编制的原则、程序、内容和审查方法,并对旅游规划编制者和审查者的构成和质量要求提出了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各旅游区的等级和规划。
3.旅游法规新修订的《河南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应当对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该规定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省大部分景区对65岁、70岁老年人实行免费入场。该规定的修改实施,意味着60岁至70岁老年人将是最大受益者。
4.旅游法规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旅游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为了保证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国颁布了许多民事和经济法规。法律法规十分注重对旅游的法律保护。然而,旅游活动领域存在一些不同于一般经济或社会活动的特殊权利和义务。不正当关系。仅靠一般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不足以调整这些特殊权利和义务。这样,调整旅游与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因此,我国目前规范旅游与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有两类。
第一类是一般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虽然这些法律从立法本意上来看并不是专门针对旅游社会关系制定的,但事实上它们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de 也适用于旅游业。
另一类是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法规。旅游业是我国的新兴产业部门,旅游业的立法起步较晚。 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旅游管理法规。 《条例》实施后,先后出台了数十项单行条例。这些规定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目前,我国已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质量保证金暂行条例》旅行社》、《饭店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
5. 《旅游条例》五台山风景区
记者从五台山风景区管委会获悉,自2021年1月1日起,五台山风景区将对游客恢复首次门票收费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全票135元/人,半票70元/人;国家医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免票政策延长至2021年3月25日。 p>
为配合疫情防控,五台山风景区仍实行实名制分时预约购票,同时实时监测进山人员密度。暂定每日接待容量不超过35,000人。如果在指定时间内人数超过限制,您将无法购买门票。
平遥古城风景区
记者从平遥古城风景区获悉,自2021年1月1日起,平遥古城风景区将恢复工作日门票收费政策。全国各地游客、平遥古城均按全价收费。门票125元/张,半价65元/张;双林寺门票35元/张,半价15元/张;镇国寺全票25元/张,半价10元/张。游客可通过“平遥古城景区官方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实名预约游览,也可通过携程、驴妈妈、美团等平台购票。由于平遥古城有很多景点nt城市,参观时需单独查看二维码。每个景点只能参观一次。
此外,平遥古城风景区全国医务人员免费入场政策执行至2021年3月25日,游客只需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即可。如有疑问,可咨询0354-569 0000。
皇城相府内景点
记者从皇城相府生态文化旅游区了解到旅游区各景区(包括相府风景区、相府庄园、九女仙湖、国玉古城、蟒河风景区、海会书院)自1月1日0时起恢复对全国游客首次收取门票费用,2021年。计划明年前往皇城相府的游客请联系景区公共平台。 “皇城相府生态文化游”实名购票“sm专区”或美团、携程、同程等线上平台。
旅游区暂定2021年4月30日前继续实行全国医护人员免票政策。全国凭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免费游览。
2021年1月期间,乘坐高铁前往晋城的游客可享受高铁半价优惠晋城东站门票。
六、旅游规范性法规有哪些?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包括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名称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条件和实际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主编:魏传菊
7.旅游规范性文件1.游客的受欢迎程度。现代旅游业的首要特点是大众化。所谓大众化,是指旅游参与者范围扩大到普通劳动群众,旅游活动在世界各地各行各业广泛开展。二是参与旅游的人越来越多,旅游目的地也越来越远。三是团体旅游、标准化旅游增多。四是旅游作为员工激励手段得到广泛应用由企业或各种组织编辑。
2.广泛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现代旅游业最早兴起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全球90%以上的国际游客来自发达国家和地区。同时,他们接待了全球80%的国际游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旅游业在全球多次经济萧条的影响下依然蓬勃发展,显示出它是一个非常有活力、发展前景广阔的行业。发展中国家的旅游业也普遍发展。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经营国内和国际旅游,有100多个国家参加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由于世界各国和地区旅游业的普遍发展,游客几乎可以到处旅游,偏远地区旅游的局限性正在逐步消失。
3.地理集中。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进步,地方之间的时空距离不断缩小,出行跨度不断增大。然而,现代游客并不是均匀分布在地球表面的各个区域。他们倾向于前往某些地区或国家,甚至到某些风景名胜区参观或从事其他旅游活动。现代旅游业的地域集中性不仅体现在国际旅游在世界各地的分布格局上,而且在特定国家也表现出这种特征。
4.旅游的季节性。根据旅游资源性质的不同和旅游类型的不同,现代旅游的季节性十分突出。一般来说,主要依靠自然资源的国家和地区乡村旅游资源吸引游客的旅游接待量会出现较大的季节性波动;主要依靠文化旅游资源吸引游客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接待量季节性波动较小。休闲旅游受季节限制较多,而商务旅游则几乎不受季节性影响。季节分明的国家和地区,四个季节接待游客数量波动较大;季节分明程度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四个季节的游客数量较为稳定。
8.旅游法规相关内容旅游政策法规
旅游政策法规
第一节旅游法律概述
1 旅游法律基础
(1)旅游法的经济基础
(2)旅游法的政策基础
(3)旅游法的基础法律依据
2.开发旅游法的制定历史
1 萌芽阶段(由于交通不发达,参与旅游的人很少,从而限制了旅游活动的规模)
2 发展阶段(旅行社出现于1840年代的英国)
3提升阶段(世界经济社会汇鑫的发展和科技的重大突破极大地推动了旅游业)
4高速发展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来旅游业发展最快)
5 全盛阶段(由于资源、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国际国内旅游企业无序竞争和利益冲突,旅游法是旅游产业发展的必然产物,规范旅游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和保障,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我国旅游三大法制建设
“旅游m《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颁布,10月10日实施
(一)专业旅游法律体系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中国为龙头,《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条例》、《中国国籍条例》等旅游法律体系以《境外旅游管理办法》三项行政法规为基础,以《实施细则》为基础, 《旅行社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
旅游法四概念
旅游法狭义的旅游法是指专门的旅游法,如《旅游法》;广义的旅游法是指规范旅游活动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已颁布旅游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指广义的旅游法。首先,旅游法的调整对象是旅游活动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旅游法是旅游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我国现代旅游发展立法
增强旅游理念有哪些要求法治在人民?
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志
2.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3.构建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
4.提高依法维权、化解纠纷的能力
九、旅游规划规定2000年旅游规划通则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三类。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规划类型不断发展d 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以及旅游规划编制机构的性质和专业知识。旅游规划呈现出不同的类型。目前,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规划通则》规定,旅游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总体规划、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旅游区建设详细规划。规划。
10.旅游规范性法律法规有哪些?(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十九日代表大会)
内容
第一章总则
p>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策划与宣传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运营与服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七章旅游安全
p>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p>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省内外旅游、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全省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要实行理性发展、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改善旅游发展环境,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监督旅游安全,维护旅游秩序。各行政区域的旅游环境。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部署全省旅游重点发展任务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和综合监管旅游市场执法。协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为基础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结合当地旅游工作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协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发展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目的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旅游。旅游健康、低碳、绿色、城市被谩骂的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向游客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为会员提供诚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
(三)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的权利;
e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发票等支付凭证;
(5)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
(6)人身、财产遭受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受到侵害,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8)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旅游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折扣;
(九)旅游合同及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
氩气第十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机构或旅游经营者;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随团出国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七)入境游客不得非法滞留,不得擅自擅自分团、脱团;
随团入境,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八)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2)要求消费者向旅游协会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或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旅游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签订合同或者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十二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和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是否适合为统筹利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本地区旅游项目和设施的专项规划。特定领域。对配套服务功能和旅游资源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结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征求公众、专家、当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修订规划内容。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社会公告。
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第三方和公众评价的基础上,由单位和人员参与评价时应合理选择。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融合发展。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支持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品、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发展民俗旅游。
市、县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区)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发展特色旅游产品、打造旅游品牌、提升旅游文化内涵的政策。旅游产品和支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壁垒,促进跨区域旅游合作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行政区域外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当地合法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支持发展专业旅游运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组建跨境综合产业集团。建立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包括合格的支持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和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符合旅游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本省旅游企业申请上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短期债券,向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为了旅游业的发展利用荒地、荒地、荒地、垃圾场、废弃矿山和石漠化土地的项目,可通过优先考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贴息贷款等措施给予支持。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参股、合资等形式共同举办旅游企业。依法享有集体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需要改变。 ,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排水(污水)、供电、通信网络、环境保护、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设施如绿化、消防,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文化建设。
旅游重点镇(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和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考虑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工程,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辆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关卡建设和改造免费设施,为游客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旅游交通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关中环线和黄河沿线。河道、汉唐皇陵、秦岭南北麓等。作为重要旅游交通线路的骨架,完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点招牌等路标。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批准旅游线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车辆的配额分配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拟订和实施全省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协调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境外和省外推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健全旅游形象宣传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旅游宣传推广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陕西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做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广电、文化、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等部门文物、外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旅游形象宣传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和假日旅游预测系统,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推广、咨询、投诉、安全保障、信息资源交换和信息交流等功能的综合旅游信息服务机构。分享。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投诉咨询服务。平台和旅游咨询中心。
第二十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旅游人才发展规划。健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高层次旅游管理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基金范围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支持范围。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统筹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评估。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当召开听证会。
旅游重点镇和旅游村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景点要突出文化特色,协调旅游功能。建筑的规模、风格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文物、宗教等文化资源的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和宗教文化。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保持地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地域特殊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山体、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或旅游受阻。
利用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源头应当保持独特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搬迁、拆除。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发展生态旅游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墓、伐木、烧荒、狩猎、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破坏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国有资产转让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产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实用性等旅游产品的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化。
章节r 5 经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行社,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的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执行。遵守等法律法规,领取旅行社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领队证。
俱乐部、汽车俱乐部、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因产品推销、宣传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办理,不得代办。自行从事旅游活动和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超出已获得的服务质量水平的宣传。未获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名称、标志进行广告或者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为相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拼团的;
(四)向游客提供虚假信息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量、价格不一致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胁迫或变相胁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
(六)向游客索要小费,给予或者收受其他旅游经营者回扣;
(七)擅自安排旅游行程、安排、暂停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的;
(八)从业人员私自承包导游、领队的;
(九)招聘、组织、接待旅游团员的;以低于游客成本的价格接受服务;
(十)向游客介绍、提供损害国家利益的旅游项目;l 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民族宗教歧视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职业安全保障。以及导游的健康状况。落实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导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基本工资、团队补贴、奖金等。建立以导游工作为基础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以专业技能、职业素质、游客评价、专业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注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码、经营范围和经营业务。范围位于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营业执照信息,例如营业地址。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景区内及周边经营者应当明示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价格标签应当真实、清晰,字迹清晰,标注正确。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来欺骗或强迫他人与您进行交易。
旅游景区及周边地区经营者目标价格水平和价格e 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价差和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的平均市场价格、平均价差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范围。以及同一类型的商品或服务。
第四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旅游合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辆登记地与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不得擅自终止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营路线。擅自携带与旅游团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租赁客运车船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司机、乘务人员、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游客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安全措施y 符合要求的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周围指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位,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在该停车位停放。走走停停,方便游客乘车。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得接待游客: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
p>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审查风景名胜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并听取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依法批准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报告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时间。风景名胜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旅游景区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制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公示开放对象和收费标准。票价减免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场馆)等免费向社会开放。如果免费开放确实有困难,应设立价格优惠或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鼓励旅游景区引入管理公司,通过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泄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方案、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方法。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宾馆、饭店的水、电、燃气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一般工业企业执行。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有关部门应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提供运输、运输服务的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区域旅游品牌。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促进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建设停车位、通讯网络、给(排水)、绿化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以及完善的交通和旅游标识,为乡村旅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乡村旅游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置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组织开展灭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理其孳生场所活动,改善乡村旅游目的地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旅游资源革命老区、齐鲁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建设给予财政和政策支持宁岭、巴山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城、乡镇、传统村落。
第五十六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实施乡村旅游标准和等级评定制度。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支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鼓励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展,并充分发挥发挥生态优势,凸显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经营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农村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等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型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核实登记游客的身份证件,发现涉嫌违法的,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办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江河、易发危险地区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山体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自然灾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经营场所、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进行综合评级评估,给予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要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高峰期客流量大,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县级以上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法律法规。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风险警示。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旅游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安全。游客流量较大的重点景区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旅游、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四条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涉及人身安全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法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如实说明、事先明确提示,并采取安全措施。等保护措施。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明示可能存在的危险,并提出其必须具备的身体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点应当设置地理界线、服务设施、旅游指南等标志;对危险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在无道路通行的场所或者旅游景区线路外组织翻山、登峰等危险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时,组织者应当告知参加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活动时间备案、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提前五日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地点在哪里航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醒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依法处理非法旅游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化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体系,健全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号码、互联网地址,受理游客或者电话投诉。或在线平台。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不得移交其他部门处理。被移送部门认为依法处理投诉确实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送,并跟踪投诉处理情况和响应投诉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移送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
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移送部门应当当场处理的投诉;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情况。一般投诉七日内处理,复杂投诉四十五日内处理,并通知投诉人。确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旅游景区实施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3) ) 收集依法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材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七十二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览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国家统一管理。市场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单独收费项目投资成本已收回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拟制定、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游客、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上涨的,调整后的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行社遵守旅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依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公开资质、运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设置区域,有障碍的旅游服务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和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外限制、阻碍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合法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相关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示价格的,处500元罚款。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欺骗、强迫他人与其进行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收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并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运送旅游旅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被强加;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未公开、明示价格的,依法给予处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被强加。 。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责令改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营业执照。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备案,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活动。对主办方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对主办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参赛者造成损害的,主办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织者明知不依法登记参加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参加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未指定、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布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或者冒充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5)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和服务价格的;
(六)未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不予查处的;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对组织征收人民币的,应当将其要求告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行政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