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旅游经营者权益应采取的措施(旅游经营者权益保护)
1.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机构”由国务院颁布。 《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设立条件、旅行社申请与审批、旅游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游客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内容。旅行社等。
2.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于1985年6月7日由国务院公布,共17条。其目的是加强管理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区资源。
3.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 《饭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对《饭店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铜目前,相关规定有20条。
5.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为经营和维护我国旅游行业声誉,根据旅行社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是针对旅行社实施的。
2.旅游法保护旅游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利旅游经营者制定法律保护权益,规范旅游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施行2013 年 10 月 1 日。
3.维护游客合法权益1.了解游客心理;营造合作氛围;调节游客情绪;并提供个性化服务。
2.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衣着整洁,待人礼貌,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3.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为游客安排旅游、游览活动,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擅自暂停旅游项目或者暂停导游活动。
4.导游在引导游客旅行、游览时,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明确警示,并遵守旅行社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发生。
4.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类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导游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条例。
5. TR 的内容旅行社保护游客合法权益1 为加强旅行社管理,保护游客和旅行社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旅游业的。
2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
6.旅游经营者权益保护包括尚无相关规定。
消保服务“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规则 本规则是消保服务规则之一,适用于淘宝C2C平台。根据全国人大3月1日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费者法》)2014年12月5日,其中一项条款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产品,您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给予任何补偿。原因。可见,7天无条件退货并不适用于实体店。
所附法律规定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双方协议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国家规定无规定且双方无约定的,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如果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退货、换货、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交通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因特殊原因退货的除外。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制的;
(二)生鲜、易腐产品;
(三)网上下载或者消费者拆解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
(四)投递报纸、期刊。
除上款所列产品外,其他因产品性质不宜退货的产品d 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不予无理由退货。
7.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保护有哪些?受国务院直接管理,是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落实与旅游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和旅游保险等,保障旅游活动正常进行。 (三)研究制定国际旅游市场发展战略,组织国家整体旅游形象对外宣传推介活动,组织指导国际旅游市场发展。f 重要的旅游产品。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国内旅游发展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维护合法权益的游客。 (五)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 (六)研究制定涉外旅游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措施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旅游工作的主管部门。 (九)负责局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进行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8。旅游经营者的权利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游客和旅游经营者,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业态。h 旅游、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及其他服务业。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旅游管理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此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保证旅游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条件制定旅游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发展规划。阿坎旅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景点建设,鼓励和支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境内单位、个人和外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加强旅游资源对外宣传,提高重点旅游景区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理念,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 对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旅游管理部门。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财产应受到保护,免受侵犯;
(2)自行选择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行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务;
(3)了解内容的真实情况,旅游服务项目、规格、收费等;
(四)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五)尊重个人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相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协议,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旅游目的地的少数民族。
第十二条建立旅游投诉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依法。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投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游客提出的赔偿请求和投诉。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的,应当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受理投诉,应当在十日内给予旅游者答复。
第三章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的活动,包括旅行社。 、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村(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工商户。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示实际价格,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迫游客参加不愿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经营旅游产品和旅游产品。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不得强迫游客购买旅游产品。 ,不得诈骗、勒索游客财物。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刺激的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游客作出如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救或者帮助寻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员工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旅游业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守法律、热情服务游客。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的强行宣传销售其指定产品,并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接待国内外旅游团队、旅游团时,应当与旅游团队、旅游团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管理,保持旅游设施良好,保持景区(点)清洁卫生,提供安全保障。和游客的安全。文明、卫生、优美、便捷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导游资格考试。状态。考试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资格证书。只有被旅行社录用后才能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在游览过程中必须佩戴导游证。无证或者未经旅行社指定,导游不得从事导游业务;不得索要小费,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游客的住宿、餐饮费用;不得违背游客意愿改变旅游景点;并且他们不得违反合同。同意接待境外旅游团组到非旅游指定单位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租车、租船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旅游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重点旅游设施和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报批准。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实行许可制度。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必须向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审批。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设立商业分支机构、省内旅行社在省内异地设立商业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旅行社营业执照和企业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和地区行署提出申请,并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处、设立旅游企业、组织旅游促销活动在境内活动或组织全国旅游推介活动,外国旅行社申请在本省设立常设旅游办事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属属于付费旅行社,用于补偿游客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条新建旅游星级饭店时,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旅游饭店符合星级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参加星级评定,纳入规范管理。对已评定为星级的饭店,实行星级评审制度。
第三十一条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旅游饭店、旅游度假村(村)、旅游巴士、轮船公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等,按照旅游行业定点管理。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根据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卫生状况以及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情况,对旅游景区(点)进行分级。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按照分级标准进行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旅游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导游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的;
(二)未经旅行社委托,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向游客索要小费,克扣、克扣游客住宿、餐饮费用的;变相;
(四)违背游客意愿擅自改变旅游景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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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携带境外旅游团组前往非旅游指定地的住宿、餐饮、购物、娱乐、车船租赁等单位。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旅游或者旅游经营活动中的治安管理、建设、土地、林业、交通、文物保护、物价、外交、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事务,由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依法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复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决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9.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的必要性1.自然保护区可以为人类提供生态系统的自然背景。所有的生态系统都是生物与环境长期相互作用的产物。如今,世界上各种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正迅速受到人类的干扰和破坏,有的甚至被破坏。严重受损。
由于生态失衡和物质大灭绝,各个自然区域中保存下来的代表性自然生态系统或原始景观区是极其珍贵的自然原始背景。它们为衡量人类活动成果的好坏提供了评价标准,也为探索自然区域生态系统的合理发展指明了方向。
2.自然保护区是天然博物馆。除少数为科学研究而设立的绝对保护区外,一般保护区均可接受一定数量的青少年学生和游客到保护区参观。自然保护区作为自然大课堂,可以增加人们对自然世界的认识。因此,自然保护区也被称为活的自然博物馆。
3、自然保护区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自然保护区保护自然植被和其组成的生态系统在改善环境、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河流上游、道路两侧、陡坡上划定的水源涵养林,是一种可以直接发挥环境保护作用的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在帮助人们了解自然、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要真正实现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仅仅依靠有限数量的自然保护区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正确认识,真正认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作用和意义,做自然的守护者。
10.旅游者权益保护法现在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旅游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边境旅游管理条例》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旅游饭店星级分级评定》、《旅游投诉暂行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等《文物保护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旅游交通法规人们'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旅游权益保护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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