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2021年已经通过,但任何时候都值得去云南旅游。云南素有动物王国、植物王国之称。自然风光无限美丽,一年四季都有值得游览的地方。美丽的旅游景点有山、有水、有森林,还有各种民族风情。云南人民也热情好客。这里有说不完的风景,说不完的民族文化。欢迎您的到来。

2.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赶紧来昆明避暑吧。原则上不会被隔离。

当然,你必须通过必要的检测,48小时内的核酸结果必须是阴性。来昆明后如出现发热症状,要及时到医院就诊,并接受核酸检测。如果发现阳性或无症状感染者,将采取严格隔离措施必须落实这些措施,包括被隔离者的旅行地点和接触过的人。必须实施全面的封锁和隔离措施。

3.云南省旅游法新规

你可以去,今年生物多样性大会将于2021年10月11日至10月24日在云南省昆明会展中心举行。云南省动植物资源最丰富,拥有最丰富的经验,是在具有独特习俗和民族风情的省份最适合举办活动的地方。也让世界了解中国,让更多人了解云南! !

4.云南旅游规定

疫情期间,多地免费,包括70岁以上老人。

5.云南省旅游文件

答:2020年云南省旅游政府将给予补贴。2020年,云南省所有A级及以上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用电,按照现行政府指导价执行。 50折优惠。景区门票优惠措施对于拉动旅游消费、推动旅游革命、推动旅游转型升级、加快区域旅游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6.云南省旅游监督管理局

答案是肯定的:当然!去年、今年因为疫情,没有人能够出行。就云南而言,只要不去瑞丽,其他地方都很安全

云南大部分地方一年四季如春,除了冬季气温较低。景色依然美丽,也给冬天增添了几分清爽和宁静。有些地方的冬天更加独特。我给你推荐几个地方:玉龙雪山、大理苍山洱海、澄江抚仙湖、梅里雪、丽江古城、香格里拉……

温馨提示:1、云南早晚温差较大,请注意衣物。预防感冒;气候比较干燥,外出时请多喝水补充水分

2.云南地处云贵高原,室外紫外线辐射较强。注意防晒,带上防晒产品

3、丽江、香格里拉、德钦等地海拔较高,预防高原反应

美丽云南欢迎大家来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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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安全更重要)

7 .云南省旅游局最新通知

云南是一个非常美丽的地方,天蓝蓝的,空气清新,气候宜人,到处风景都很迷人。素有动植物王国之称,是旅游胜地。

但说实话,我不这么认为今年暑假真的推荐它。毕竟,目前云南的疫情形势不太好。大家也应该知道,云南毗邻很多国家,偷渡者肯定会很多。虽然我们的防伪很强,但是总有漏网之鱼,不过不用太担心。那些偷渡者很快就会被发现,但他们可能携带病毒,所以今年不建议大家来。去过云南。疫情结束后,大家可以去任何想去的地方。云南也欢迎大家!

8.云南省旅游局

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8个,即:县级3个:市公路管理局、市航运管理局、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副县级2个: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处、市交通稽查支队等3个部门级:市交通准备办公室、交通信息中心、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站。

具体功能:

1.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制定公路建设、养护、路政、运营等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负责全国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协调;

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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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

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

负责拟订公路相关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2.运输管理:

练习是政府管理本市水运和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职权。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内河航运建设和水运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市港口、航道的行业管理,负责规划、监督、协调等工作。

3.铁路局:

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铁路工程质量安全、铁路运输装备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铁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实施,负责铁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受理有关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法规。

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统计、报告、通报、分析等工作。

研究分析铁路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安全工作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负责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的联络,指导协调地方铁路相关部门的工作,建立相关信息通报和监管协调机制。

协调组织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及相关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运输管理局: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车辆管理

道路运输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战备、救灾、抢险、节假日等客货集中运输;

客运货运站管理及信息服务;

道路运输质量纠纷调解及投诉处理;

道路交通行业调查统计;

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

源头控制过剩;

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船舶检验等

5.交通稽查支队: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负责全市辖区综合管理内部道路交通检查,包括客货运输车辆检查、交通运输管理检查、路政检查、公路“三乱”管理、委托检查等,并接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p>

统一协调辖区内交通稽查执法工作的管理;

协调交通部门内部有关道路交通稽查工作的业务关系;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管理车票、标志、档案等交通检查信息及时统计和反馈;组织安排辖区内交通检查执法活动,督促执法单位改进执法方法、设施和设备;

负责交通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全市督察工作;

处理有关人员来信来访;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6.交通战备办公室:

交通战备办公室是指政府和军队交通战备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

一般位于政府交通领导机构。主要在地方,军队派员参加联合办公工作。

此外,该机构通常设立在民航、铁路、工业运输、航运等单位。

7.交通信息中心:

负责交通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和发布,交通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 p>信息查询与咨询服务、应急与投诉热线受理、

交通应急指挥部建设、管理与维护d 平台。

8.交通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站: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草案负责监督检查审查本市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工作情况,并预审当地区监理和检验人员的资质;

审查本地区的质量检验、检测人员的资质;监督项目建设单位;

承担省质监局委托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参与检验检测中心计量认证工作;

R负责管理全市交通工程实验室技术质量工作;实行全市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从设计到施工的全面质量管理。

参与交通部、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交通建设项目和本市管理的交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和投标的审查。审查开工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对监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抽查、检查,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发布工程质量动态;主持交通建设和交付工程质量评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仲裁工程质量纠纷;对失职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

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运输行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运输业发展战略和措施,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省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运输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布局,编制本市公路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水路和l地方铁路运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统计和信息指导。

(三)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运输行业管理和运输组织管理,协调公路、水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组织实施上级交办的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和军事运输。

(四)培育和监督管理公路、水路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规划市场体系布局,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诚信。公路、水路运输业。平等竞争秩序;建立健全信息和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组织实施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负责交通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等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配额管理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质量。

(六)负责全市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依法负责公路管理和公路产权保护工作。

(七)负责全市道路商业交通站、点、场规划;负责全市道路客运、货物运输、客货出租、旅游客运、汽车租赁、联运、集装箱运输、道路运输相关的机动车维修、装卸、运输服务、驾校和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交通检查管理;指导城乡客货运输统筹协调;负责交通运输中介组织的行业管理和信息发布。

(八)组织编制城市主枢纽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港口布局和港口航运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辖区内水路客货运输、装卸装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水运服务业以及水路港航监管、港口行业管理和港航设施建设。海岸线的行动和使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船员培训。

(九)负责全市各类交通法规的收集、管理和使用;负责路桥收费站(点)检查站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全市各类交通法规收费和建设项目的审核监督。

(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业投资、价格、税收、信贷、劳动工资、外汇等有关规定。

(十一)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机构改革和企业管理,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地方铁路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铁路专用线的行业管理铁路专用线共享的管辖和协调管理。

(十三)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预测、教育培训。

(十四)组织协调交通运输业利用外资、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涉外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交通运输科技政策、技术准备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交通行业产品认证和质量监督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及下属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9.云南省最新旅游管理条例

根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监管。汽车管理,控制摩托车在市区行驶的数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划有同一方向的两条线在有上述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卡车、拖拉机、摩托车、轮式自行车按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有上述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道同向行驶,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

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挂车、轮式自行车、摩托车通过城市立交桥、高架桥时,除另有许可外,必须在较低的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八条规定,叉车、挖掘机、装载机以及风景名胜区、企业内使用的车辆,未经特别许可,不得上道路行驶。除经批准通行外,卡车、摩托车、挂车、拖拉机不得在禁止通行道路范围内行驶。畜力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手推车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城市道路上行驶。

此外,电动自行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等非机动车不得从事营业性客运交通。体育活动。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驾驶摩托车从事营业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罚款不少于200元但不多于1000元;再次扣押车辆的,将没收车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电动自行车再次被扣押,电动自行车将被没收并销毁。

二环路限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部分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的通知》,《我市(征求意见稿)》规定,以下情况不得在二环路行驶:环路内行驶。

1、9月份之前在本市登记的无入城证的摩托车2007年1月1日起,禁止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12.1街、西昌路行驶,环城南路(不含)区域道路可通行。

2、自9月1日起, 2007年,新登记的摩托车和境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以及中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道路上行驶。、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自2009年1月1日起,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城市道路禁止行驶。

3、摩托车禁止行驶施工道路及其他改造我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新区建设道路。

4. 2007年9月1日之前在本市注册的摩托车(包括持有进城证的摩托车)开放时间为每天7:00至20:00,禁止在二环路行驶。在北京路、人民路、青年路、金碧路、拓东路行驶。但在其他道路与上述路段交叉处可以横向通行。

10.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全文

也许疫情得到控制后一切都会恢复正常。

11.云南省旅游条例

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践行绿色水和青山是金银的概念,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保护资源,保障生态安全。 为促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法规。

第二条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以及各种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赤水河流域,是指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威新县行政区域内赤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 。规格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要积极服务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同聚焦规模化保护而不进行大规模开发。

赤水河流域保护要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昭通市、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湖长制、生态环境保护完善落实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加大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共建共治、生态补偿,以及产业协作w邻近省份。在应急响应、联合执法等方面跨区域协作,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协同推进建设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体系。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昭通市、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决策部署,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行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开展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和实施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高一个分数赤水河流域生态导向型、多元化、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保护补偿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情况。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方式加强对赤水河流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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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村规民约规定保护农民工权益。赤水河流域。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提供机会。公民、法人和非企业组织对赤水河流域的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赤水河流域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鼓励和支持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意识。

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宣传教育,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依法劝阻、检举、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法规。

第二章规划与控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行长江流域规划制度,组织编制国土规划。编制行政区域空间规划和赤水河流域保护管理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促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引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对赤水河流域土地空间实行分区和分类利用控制。

赤水河流域土地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土地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土地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申请规划许可。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现有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区划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赤水河流域资源利用现状.生态环境区划管控规划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限额、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赤水河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影响第三方评估。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相关规划。 、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明确赤水河流域管理范围,向社会公布,严格河流保护,禁止非法占用水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河流管理范围时,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禁止非法使用、侵占赤水河流域岸线。

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以提高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并按规定批准的重建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划,对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施重点保护。在盆地里。加强珍稀特有鱼类保护,设立禁捕标志。

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的捕捞管理。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国家规定期限内,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强化l加强禁渔执法,严厉查处电捕捞、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开放水域繁殖、释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三章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林业等部门定期组织赤水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向社会公布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我知道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赤水河流域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风险报告机制和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遵循节约优先、确定需水、计量用水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取水总量和用水总量控制资源。强度控制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配水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配水计划编制年度配水计划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的流量和水位控制要求。

赤水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生态流量控制指标要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保障基本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协调农业和工业用水需求。 。

第二十条省生态环境部门市、昭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赤水河流域进行水质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价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量、水位和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地下水资源安全。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二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赤水河流域病险水库的拆除和加固,推进堤防建设,提高防洪工程标准,加强水利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情调查,建立防洪减灾体系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洪抗旱综合能力。

第二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造林、退耕还林、种草保湿、植树造林、植竹种草等水源保护措施。按照赤水河流域生态功能区划。增加林草植被,增强上游水源涵养能力。应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防止石漠化蔓延。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如果国家建设确实需要建设关系发展战略、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必须科学论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法改变公益林地用途,禁止非法侵占、征用赤水河流域公益林地。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需要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公安等部门依法开展科学预防、扑救、处置森林火灾。

赤水河巴区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林业草原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病虫害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境内采砂水河流域的水利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域和禁止采砂时段,禁止在禁止采砂区域和禁止采砂时段内进行采砂活动。赤水河流域。

第二十七条赤水河流域对采石、土方开采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制度。依法批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赤水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和废弃物产生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废土石料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土石料收集、清运和集中存放的管理,鼓励综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流域内硫矿区、废弃矿山、小水电站拆除后的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大型畜禽禁养区,并予以公告。对公众。

畜禽禁养区外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通过繁殖产生。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赤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流域督查力度,防治和减轻水环境污染。

省人民政府要落实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组织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赤水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针对特色产业和独特污染物,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国家对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赤水河流域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治理与生态修复。鼓励采用适宜的河道堤防建设模式和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三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确定赤水河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水环境控制目标。

昭通市、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污水中排放单位。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污水、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工作方案并纳入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

镇雄县、威新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线乡(镇)、村庄、集中居住区,应加强厕所改造;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推动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投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保项目运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赤水河流域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应的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排放等情况,明确排污口责任人。

向赤水河干流、支流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置排污口、采样口、标志和视频监控系统。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必须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赤水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等措施,减少依法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依法执行。以及鼓励和支持措施。

第三十五条在赤水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建立配套的水污染防治体系。设施,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达标排放。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止运行。因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停业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废物贮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废物堆放造成污水泄漏、溢出和废物撒落。造成水环境污染。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应急处置后恢复工作。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放。进入赤水。河流干流和支流。

第三十八条 昭通市、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赤水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机肥和农药。推广生物降解农膜,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科学处置农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 p>(二)清洗水体中存有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垃圾或者其他废物的;

(四)倾倒、填埋、堆放、处置、加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固体废物、畜禽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更换;

(五)使用禁用农药、向河道倾倒农药及农药包装物的;

(六)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的;

(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绿色发展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江流域开发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优化赤水河流域产业布局,促进绿色发展。

赤水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与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安排重污染企业赤水河流域项目。禁止在赤水河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严重影响的产业。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禁止开发小水电。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建立健全全民医保和全民覆盖。建立城乡共享、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赤水河流域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推动污染减排和碳减排协同,落实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 、高附加值产业,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绿色发展考核结果,优化调整开发区工业产品、节能减排措施。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物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十三条鼓励充分利用当地独特的气候、水、土壤、生物和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开发赤水河流域其他资源。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建设相应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

积极引导和鼓励赤水河流域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行业生产经营者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善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逐步推广农村煤改气、煤改电和新能源,减少能源消耗。燃料废弃物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四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要求,加强节水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乡镇。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回收利用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单、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六章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正确处理经济问题。建设、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人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扎西会议旧址、鸡鸣三省大峡谷列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重要内容,促进红色文化资源合理利用,开展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红色文化,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鼓励红色文化资源与教育培训、乡村振兴、旅游发展融合,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依托流域文化遗产资源投资开发赤水河流域旅游业,打造旅游品牌,按照规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法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优秀特色文化。

对赤水河流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道、摩崖石刻等代表性建筑、实物,由赤水河流域以上人民政府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五十条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依法就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面貌。

文化遗产参与城乡建设和旅游开发,应加强保护和管理依法进行,不得造成文化遗产损害。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遗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研究和宣传,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增强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具有赤水河流域特色的博物馆、展览馆,加强赤水河流域历史文化藏品的收藏、保护和展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逐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第七章区域合作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和相邻同级省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建立赤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协调赤水河流域保护重大问题,推动跨区域协作,共同保护赤水河流域。

昭通市、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与邻近同级省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有关问题;协商有异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会同邻近省份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赤水河流域的有关规划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照规划控制要求,加强与周边省份同级人民政府的合作。相关规划目标的沟通、协调和统一以及规划措施的衔接。

省级人民政府要在长江流域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与邻近省份同级人民政府协商统一当地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等生态环境标准。赤水河流域管理与控制及污染物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系统和信息,邻近省份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共享体系,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要与周边省份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防控措施,加强监管,统筹协调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赤水河流域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

第五十四条省、昭通市制定涉及赤水河流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应当加强与周边省份在立项、起草、研究、论证、实施等各方面的合作。沟通与协作。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邻近省份同级人民政府联合应对和配合赤水河流域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系统等行政执法行为,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自由裁量标准,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第五十六条 赤水河流域省、市、县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与邻近省份同级司法机关协作,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保护司法合作机制。流域,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共同预防和惩治各种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七条 人民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邻近省份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督导,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赤水河流域得到落实。执行。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邻近省份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长效补偿机制,确定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规模。补偿资金到位,提高赤水河源头补偿标准。上游水源涵养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制定。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的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有关单位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建立赤水河流域内葡萄酒产业回馈市场 优化生态补偿机制,推动赤水河流域白酒企业等市场受益者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邻近省份同级人民政府推进赤水河流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境内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赤水河流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邻近省份同级人民政府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赤水河流域生态农业、传统酿造、红色旅游、康养服务等产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造成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禁渔期内在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从事生产性捕捞活动的对于生产性鱼类侵占天然渔业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万元但不超过5万元;以电捕鱼、毒鱼、爆炸鱼等方式捕捞鱼类,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捕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没收捕获物。 、其产品及违法所得按照职责分工。处货物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第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在赤水河流域从事采砂活动或者使用禁止采砂从事采砂活动的矿区或者禁止采砂时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货物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河砂开采许可证的,吊销河砂开采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令整改,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单位是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是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那些销售含磷洗涤剂的人来说,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主要支流进行小水电开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将强制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十五条 侵权人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破坏赤水河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违反规定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对破坏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破坏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条例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规。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