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旅游考试(包头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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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里埂旅游风景区位于包头市昆都仑约30公里处。背靠苍松翠柏的乌拉山麓,南距110国道、包兰铁路约1公里,东有常年溪流。风景十分幽雅,市内有9路公交车,交通十分便利。
梅里更寺是我国现存唯一一座藏汉结合的古刹蒙古语念经的方式。自然风景区自然风光独特,山石险峻,花木茂密,鸟语花香,瀑布飞流,神奇秀丽,景色迷人。
包头市土右旗九峰山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景区原始森林茂密,森林面积12064公顷,峰峦连绵,沟壑纵横,动植物资源丰富,泉水潺潺,沟壑常年,是一个自然风景旅游区。九峰山距包头市区60公里,距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区80公里。南临京包铁路、110国道。景区面积220平方公里,具有巨大的开发空间和商业开发价值。
九峰山位于位于土默特右旗萨拉其镇以北10公里的阴山中段,总面积480多平方公里,主峰海拔2338米。九峰山是西北高原地区不可多得的自然风景区。由九峰、西九峰、大西梁、天林背、平北簇等大大小小的山峰组成。有被誉为“小泰山”的主峰、季节性瀑布、“石虎”、“一线天”。 “南天门”不仅有大大小小的峰崖矗立,岸边雄伟,还有峡谷、沟壑、溪流、瀑布。
每到夏秋季节,鲜花盛开,野果诱人,山涧一路奔流,让游客心旷神怡,流连忘返。这座以东亚阔叶林为主的“原始森林岛”,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种类繁多,保护完好,f 极具科研价值。
明代城隍庙:位于包头市土右旗萨拉齐镇东25公里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美岱召始建于明朝中叶。是明代隆庆五年(1571年)被明朝封为顺义王的成吉思汗第十七世孙阿拉坦汗率领蒙古土默特部落居住的古城寺。 1606年称灵觉寺,清乾隆皇帝赐名寿灵寺。美岱召因麦达里活佛在此坐床而得名。万历十一年(1583年),西藏僧界特派麦达利活佛到蒙古传法。由于麦达利活佛曾在灵觉寺坐床并主持弥勒佛像开光仪式,俗称灵觉寺弥勒佛。赵大力就是赵美黛。美岱召是喇嘛教传入蒙古时的重要传播中心。对研究明代蒙古史、佛教、建筑艺术等具有重要价值。
五当沟:五当沟位于包头市西北部阴山山脉深处,距包头市约70公里。是内蒙古地区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纯藏式喇嘛寺庙。武当,蒙古语意为柳树,因寺前峡谷内柳树茂盛而得名。始建于清朝康熙年间(1662-1722年)。是第一世活佛诺布桑卡拉措在此建造的。后来逐渐扩大,才达到现在的规模。乾隆二十一年(公元1756年),乾隆皇帝赐名广觉寺。五当召规模宏大,整个殿堂与西藏布达拉宫齐名,d 青海塔尔寺。是我国喇嘛教最著名的三座寺庙。
希拉穆仁草原位于包头市达茂联旗东南部,是国内外著名的旅游避暑胜地。因西拉穆仁河上有一座长期存在的西里图兆,故又称“兆河”。
石门风景区:位于包头市北部阴山峡谷中,因流经景区的昆都仑河古称石门水而得名。
赵长城:战国时期,今包头属赵国九原界,境内有不少赵长城遗迹。其中,石拐区国清乡边墙号村至九原区后营子乡这段赵长城保存完好,是现存最古老的一段长城。
此外,还有
南海公园
劳动公园
包头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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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古城位于内蒙古包头市。古城的布局和景点的规划都不错,尤其是带孩子来的话,一定会玩得很开心。有稻草人、摩天轮、骑马等活动。
拓展知识:但是包头真的有一座古城。据有关记载,包头市九原区马池乡西北紧邻马池至和林格尔公路,有两处著名古城。两座城市以对角线“LV”的形状连接起来。古城早期,建筑材料有板、管、瓦等,还有陶片。锅、盆、碗、豆子等物品散落在表面。常出土五铢钱、铁田片、铁铲、铜簇等。据专家考证,这两座城北的建筑年代较早,应为秦始皇时期所建。它就是秦朝故里九原城。
7.包头市旅游局投诉热线包头市,中国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大城市,素有鹿城、草原钢城之称。
随着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包头稀土研究院的建立和发展,又被誉为稀土之都。
包头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东与呼和浩特市毗邻,西与巴彦淖尔盟市毗邻,北与蒙古国接壤,南与黄河隔河相望。河流来自鄂尔多斯市。最新,新建后包头市滨河新区辖11个旗、县、区,其中:5个城区(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滨河新区)、2个矿区(巴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区)、4个农牧旗县(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名安联合旗、固阳县)、1个经济开发区——稀土高新区。总面积27768平方公里。人口245.76万,居住着蒙古、汉、回、满、达斡尔、鄂伦春等31个民族。
包头是国务院确定的首批13个大城市之一。是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工业城市和国家重要的基础工业基地。
包头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0'至111°25',北纬41°20'至42°40',面积27691平方公里公里。
8.包头市旅游局投诉电话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城市公共客运水平。为促进城市公共客运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汽车、有轨电车及相关设施,按固定线路、时间、地点为公众服务的公共交通。现场作业的运输方式。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设施建设和运营活动的管理。n 本市规划区内的公共客运交通。
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元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
城市公共客运,优先发展大运力、快捷的交通方式。
第五条城市公共客运基础设施应当实行多元化投资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
普兰尼交通、环保、物价、工商、税务、金融、公安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建委做好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建设委员会调整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规划,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运量、运力的市场变化,实施供需调控。
在城区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过程中,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城市公共客运配套设施。
第九条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客运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供其他经营者使用的,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旅游线路的开发、调整,由市建委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的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并有偿使用。
城市重点公共客运线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十二条经营者申请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 p>(3)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4)相应管理人员、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证明材料;
(5)业务证明文件地点;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权,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线路运营权使用寿命为6年。
第十四条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建设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委批准的车辆种类、数量购置客运车辆。会议。
第十五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培训的人员颁发服务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应当在服务资格证书确定的范围内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需要分立、合并、搬迁、停业、歇业、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赞同。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按照批准的车型、线路、车站、班次、班次进行运营,并定期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运营报告。
第十八条 运营人需要临时中断、改变运营线路或者改变运营时间的,变更的,须经市建委批准,并于变更前五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通过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线路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转包。
第二十条经营者享有使用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公用路段的平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运营期间,运营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处置其运营线路。企业因破产、解散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之日十日前向市建委提出申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营期限届满申请继续经营6个月的期限届满前,经营者航线业绩良好、公众满意,并通过客运管理机构考核的,其航线经营权可以延续。
第二十三条 外地或者本市非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需要在城市范围内设置客运车辆站点的,必须经市建委批准,并遵守本市有关规定。下列规定:
(一)规划区内自始至终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不得在规划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改变运营性质,在公交线路上抢乘客;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站点停靠、载客。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证应当进行年检和审核系统。
第二十五条发生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建委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 驾驶人、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随车携带行驶所需的有关证件;
(二)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按照批准的线路、车站、班次、时间运营;
(4 )为老弱病残、孕幼提供便利乘车服务,倡导文明乘车;
(五)保持车辆卫生;
( 6)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载客或强行招揽乘客。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和维护乘车秩序,主动购票。禁止携带严禁车上携带违禁物品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客运运营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性能齐全、设施齐全的车辆;
(二) )头板、腰板、尾板设置齐全、醒目;
(3)标明经营者名称、标志、车号、运营标识、票价表、监管电话、并在规定的车身位置上行驶。规则;
(四)设置老弱病残、孕幼童专用座位;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法规。在有效期内使用。超过预定用途、妨碍市容市容、设施不完善的车辆不得运营城市公共客运。
第三十条 城市综合公共场所IC客运站(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理制度、运行规则、乘务员行为规范、乘车须知的公示、运营里程图、价格表、监管电话号码等;
(二)为司乘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
(三)维护公共客运站点(站)环境整洁;
(四)划定车辆停放地点和旅客候车地点。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置停车标志,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站牌保持完整、清晰,标有站名、首末班车及沿线车站名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运营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检查客运车辆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必须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四条市建委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受理的投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经营纠纷或者驾驶人、驾驶人发生操作纠纷的,乘客与乘客发生服务纠纷的,可以向市建委申请调解。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建委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是罚款总额不超过15000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 40 条 任何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罚款但不超过500元。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违反逾期执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客运车辆运营,将其停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并依法处理:
(一)无经营证
(二)拒绝接受管理人员检查、监督的;
(三)在公共客运站点停靠载客的外地、非城市公共客运车辆。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市建委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建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条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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