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沙市旅游局投诉

该平台目前处于升级改造状态,各项功能正在逐步完善。

1.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将旅游市场执法职责和队伍纳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目前,举报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向文化和旅游部门举报涉嫌违反文化和旅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线索。

2.为保证工作顺利、业务连续、平稳过渡,统一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出台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文化市场举报处理标准》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旅游投诉汉

3、本平台主要受理文化和旅游市场以下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

< p>1.营业性演出;

2.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3.文艺经营活动;

4.经营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活动;

5.音乐、网络演出、网络动漫等网络互联网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6.社会艺术水平考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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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旅行社、导游等旅游市场经营;

8.文化市场综合法范围内的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经营执法机构的职责。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消费纠纷进行投诉在各类不涉及网络文化经营者封号、充值消费、发放奖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化市场,请使用其他消费渠道。投诉须通过维权渠道提出,本平台不予受理。

5.由于旅游市场举报投诉处理程序不同,对于不涉及违法违规的旅游消费纠纷投诉,应向“12301全国旅游市场举报投诉平台”发起投诉,或拨打12301、其他旅游投诉热线。 。

6.在一份报告中报告事项。请不要对同一事项重复举报。不得在一张举报表中反映不同举报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7.举报人填写的举报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格式平台,事实清楚,实事求是。

8.为便于举报后续处理和核实,本平台鼓励实名举报,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不会向被举报人或者其他人员泄露举报内容和案件查处情况。

9.本平台不允许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不允许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举报人须承担因留言行为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10.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信访或者反映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关问题,请求通过专门的平台与我们联系,如果通过大门的程序和渠道进行提交,则不予受理。

2.长沙市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拨打举报热线12369,这是全国统一的环保投诉热线。当周边出现污染时,可以向环保局投诉。接到投诉后,环保局将展开调查。依法查处违法企业。

2. 1973年,国家建委环境保护办公室成立,后改为部级直属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年“两会”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指挥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罗斯这个国家。

3.各省(市、区)也设立了环境保护局(厅)。设立环保局12369热线和12369网上举报中心,受理公众环境污染事件举报。

3.长沙市旅游投诉

长沙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线是12315,但是他们会根据你的情况进行分类。你的可能是家用电器,他们会告诉你机密电话号码。 。

4.湖南省长沙市旅游局投诉热线

长沙恒大文旅城为何维权,可能是因为旅游城的声誉受到损害。

5.长沙市旅游局投诉电话是多少?

近期最好不要去湖南旅游。张家界疫情爆发,张家界景点暂时关闭。长沙宁乡探和里、方特、长沙T翁官窑、株洲景点全部关闭。虽然说风温低的地区可以凭健康码和行程码去湖南,但尽量不要去。疫情面前,不给国家添麻烦,尽量少去人多的地方,戴口罩、接种疫苗。旅游时不要去湖南。

6.长沙旅游举报热线

渠道1

拨打10086转人工客服

渠道2

下载中国移动APP,点击联系人工客服服务

渠道3

工信部官网投诉(需向中国移动投诉一次,如解决不成功,可向工信部投诉)工业和信息化部)

或者直接到中国长沙移动总公司工作人员咨询。工作人员会给出相应的解答并解决您的需求逐个!

7.长沙市旅游局投诉热线

响应国家防疫中心指挥部号召,全省教师非紧急情况不要离省,非必要不要前往高风险场所。假期最好留在省内。全国疫情尚未得到完全控制。为了自身安全,不给国家带来麻烦,湖南所有教师都尽量不要外出。去省内各个城市出行是最安全的。

8.湖南省旅游局投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性,本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注意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设施专门从事或者以招揽游客为主,接待旅游者并向游客提供旅游等服务的行业。 、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旅游管理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此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保证旅游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条件,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强旅游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景点建设,鼓励和支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境内单位、个人和外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外宣传,提高重点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理念,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 对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旅游管理部门。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2)自行选择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行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务;

(3)了解内容的真实情况,旅游服务项目、规格、收费等;

(四)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五)尊重个人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相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协议,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风俗习惯和旅游习惯。旅游目的地各民族的宗教信仰。

第十二条建立旅游投资诉讼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投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游客提出的赔偿请求和投诉。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的,应当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认为受理投诉的,应当在十日内给游客答复。

第三章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这些规定包括旅行社。 、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村(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工商户。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服务按照合同或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示实际价格,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迫游客参加不愿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经营旅游产品和旅游产品。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不得强迫游客购买旅游产品。 ,不得诈骗、勒索游客财物。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高海拔旅游设施惊险刺激的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游客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救或者帮助寻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员工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旅游业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守法律、热情服务游客。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对其指定产品进行强制推销,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接待国内外旅游团队、旅游团时,应当与旅游团队、旅游团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管理,保持旅游设施良好,保持景区(点)清洁。卫生,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文明、卫生、优美、便捷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资格证书。只有被旅行社录用后才能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从事导游工作,必须佩戴导游证,并持有导游证。无证不得担任导游,不得未经旅行社指定从事导游业务;不得索要小费,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游客的住宿、餐饮费用;不得违背游客意愿擅自改变旅游景点;不允许接管出海旅游团体或者团体到非旅游指定单位住宿、餐饮、购物、娱乐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租用车船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旅游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管理权限。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重点旅游设施和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报批准。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实行许可制度。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审批。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设立商业分支机构、省内旅行社在省内异地设立商业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旅行社营业执照和企业营业执照。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批准。

第二十八条:旅游经营者设立旅游办事处、设立旅游企业、在境外组织旅游推介活动或者举办全国旅游推介活动,以及外国旅行社申请设立常设旅游机构在省内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旅游管理。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质量保证金属属于付费旅行社,用于补偿游客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条新建旅游星级饭店,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旅游饭店符合星级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参加星级评定,纳入规范管理。对已评定为星级的饭店,实行星级评审制度。

第三十一条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村)、旅游车船公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等,应当实行ED点按照旅游行业标准进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卫生状况,以及观赏性、文化性、科学性等价值。根据相关条件,对旅游景区(点)进行分级。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按照分级标准进行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旅游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们'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导游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的;

< p>(二)未经旅行社委托,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向游客索要小费,变相克扣、克扣游客住宿、餐饮费用的;

(三)向游客索要小费、变相克扣、克扣游客住宿餐饮费用的; p>

(四)违背游客意愿擅自改变旅游景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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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带领境外旅游团组进行非旅游设计的住宿、餐饮、购物、娱乐、车船租赁等指定单位。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

第三十五条 在旅游、旅游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建设、土地、林业、交通、文物保护、物价、外事、环境保护、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中,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得超过对同样的非法行为严惩不贷。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复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行政处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