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区建设

旅游项目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申请前置审批须报当地旅游局、规划局。 (一)建设项目核准申请书; (二)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三)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环境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四)项目建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材料或资信证明; (五)合资、合作项目的公司合作协议;合作建设项目协议; (六)拆迁企业证明;拆迁安置计划; (七)特殊行业建设项目需提供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以上1-7信息齐全,将被接受。船尾经审批,属于区政府审批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审核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出批准答复。这是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批文下达后,土地购置、规划设计、筹资等前期工作可在大同区办理。

2.需要提交正式规划:对于国家重点项目,除1-7资料外,还需提交土地合同、1:500地形图、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扩建工程批准通知书、建设资金证明、初步建设方案等。

3.项目申请格式:《关于设立×××项目的请示》 城市规划局: 1、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 2、项目建设规模; 3. 循环项目建设文件;

4.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5.经济效益分析;贷款偿还能力分析; 7、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析和安全生产评价分析; 8、项目建设单位承接能力分析。

2.旅游区规划

旅游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划区内资源及客源市场分析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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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规划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

3.明确旅游产品的发展方向、特色和主要内容;

4.提出规划区旅游发展重点项目,强调规划创新、个性特色;

5.提出相关要素的制定原则和方法。

这将勾勒出理想的蓝色宏观层面推动规划区旅游发展。

3.旅游区建设有哪些项目?

曾经红极一时的“白鹿原”金字招牌正逐渐跌落神坛。

2017年,随着电视剧《白鹿原》的热播,白鹿原这一西安独有的文化IP成为资本追捧的目标。在仅仅200多平方公里的白鹿原,至少分布着6个“白鹿原”品牌。以“白鹿原”为主题的特色乡村旅游项目有白鹿仓风景区、白鹿原生态文化观光园、白鹿原影视城、白鹿原民俗村、垃圾桶棕榈民俗村、白鹿古镇。

这些项目都以白鹿原文化为卖点。经过实际体验,游客发现这些项目大多以古建筑为特色,景区文化元素基本一致——主营陕西小吃。

上游记者在白鹿原实地采访发现,除了白鹿原影视城外,由于各景区之间竞争激烈,抢夺游客,部分六大特色乡村旅游项目已经关闭,有些项目可能不愿意这样做。维持。

开业两年业绩下滑,300多家商户倒闭

白鹿原民俗文化村是第一个以“白鹿原”IP为主题的旅游景区,但也成为最先衰落的国家之一。

西安以东30多公里,白鹿原半坡上,白鹿原民俗文化村就坐落在这个绝佳的地方,蓝田县城、灞河、山野田园风光尽收眼底。 。据官方介绍,作为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三级重点建设项目,保留了最原始的天然森林公园形态,将l 通过仿古建筑、美食特色、传统技艺表演等打造综合生态旅游、开发与开发为一体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 2016年5月1日,白鹿原民俗村开园当天接待游客12万人次,红极一时。两年后,上游新闻记者探访白鹿原民俗文化村看到,与以前相比,巷子里几乎空无一人,大量商铺已关门,门上贴着“空店”字样,招牌也挂在墙上。房间里还留有标志。废弃的炉灶材料和其他物品。少数还营业的商店集中在中间站台的巷子里。古色古香的小吃街上,大门紧闭,只有路两旁的“凉皮、肉夹馍”等招牌,昭示着这里昔日的辉煌。停车场只有几辆车,可停放近百辆汽车,还有前往酒店的班车景区随意停在路边,车轮已经锈迹斑斑。

不少商户表示,民俗村开业第一年,游客确实很多,生意很红火。店铺难找,要花上万元才能从原来的商家那里进货。现在大多数都被忽视了。 “烂在我手上了!”一位商人说道。 “这还是周末,如果是周一到周五,几乎就没有人了,平日不开门,周末只开两天,卖不了多少,真是一个亏本生意。”白鹿原民俗文化村占地约600亩,由陕西渭水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投资2亿元,是集生态农业观光、民俗文化为一体的综合性村落。体验、农业活动体验、乡村精品休闲度假、综合文化旅游项目。

“这是什么啊,好好的景点变成这样了,真是可惜了。”与记者同行的西安市民王先生说道。作为红极一时的白鹿原民俗村却陷入了这样的境地,让以前来过这里的游客有些摸不着头脑。

“民俗文化村前期运营得很好,但到了后期后期出现同质化竞争,出现经营困难。 ”蓝田县白鹿原管委会相关人员介绍,目前景区正处于升级转型期,新的交通运营团队已进驻,景区内300多家商户大部分都已关门。目前仍有十几家仍在营业,每天到访的游客不到千人。

“运营公司面临资金困难,正在积极筹集资金,想要推进后期项目,但目前还没有结果。”蓝田县白鹿原管委会负责人说。

集中推出、同质化竞争,多个景区“生存不下去”

4.旅游区建设规划审批

旅游开发用地申请需向当地土地主管部门报送并先报资源局审批。申请建设项目,需向当地旅游局、规划局报备。

1.申请建设项目。

2.由专业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环境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四。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材料。

5.合资、合作项目提交公司合作协议和共建项目协议。

>5.旅游区建设分期规划

还可以。我前段时间去了三亚,订了那里的航班。这是我刚刚推出的一个小程序。直接在微信中搜索“同程旅游0首付机票分期”就可以找到这个小程序。支持0首付。在我用过的分期平台中,他们的费率是比较高的。低了,名额够了,给我的名额是一万。也算是良心平台了,而且是同程旗下,信息安全让人放心。

6.旅游区建设用地比例

表明该地块土地性质为“居住用地”。

土地出让一般分为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ts》规定,各类土地出让期限最长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用地50年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七、旅游区建设用地

酒店、旅游业用地可以建设公寓、别墅,但土地性质不能改变,在土地上建造的用于酒店旅游的公寓称为酒店式公寓,在土地上建造的别墅称为度假别墅。有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有房产证的房产国有土地可以转让,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房产可以作为股权转让。

8.旅游区建设规划

旅游规划是一套法律规范性程序,是一种综合平衡、战略性的规划。指导一对目的地、风景名胜区的长远发展进行保护控制,使其达到有序发展的目标。 。

旅游规划是为旅游发展而设计的框架,所以这个框架必须是长期的、稳定的、必要的。

旅游规划的功能:

1.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2.灵感感应功能;

3、调整和积分功能。

9.旅游区建设占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按照土地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用于地面附着物和青苗。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l 的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0.旅游区建设招标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道路客运和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安全。为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以下简称道路客运)和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以客车运送旅客、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 )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公交车按固定线路、班次、站点、班次在城乡道路上运行的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穿梭巴士客运。随着时间的推移巴士交通是班车交通的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无法满足需要或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设的,根据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增设或调配客运班车运营。

(二)客运包车,是指运送团体旅客,包车给用户使用,提供代驾服务,按照约定的出发地、目的地和路线,按照里程行驶的业务。按时间计费、统一付费的客运运输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观光旅游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至少一端在旅游景区(点)内的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依托客运站开展的经营活动。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相关运输服务的车站设施。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打破区域封锁和垄断,促进统一和统一道路运输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道路客运企业实行评级制度和质量信誉评价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关联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营业执照

第七条班车客运线路根据运营区域和运营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类:

等级一、客运专线: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客运专线或运营线路长度超过800公里的客运专线。

二级客运线路:客运线路地区和县之间。

三类客运线路:非相邻县城之间的客运线路。

客运线路四种:相邻县际客运线路或县内客运线路。

本条例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或者市区;本条例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设区的市。辖区、地、盟所辖乡镇、村。

如果县市区与地区所在城市市区相连或重叠,则线路起点和终点所属的行政区域根据始发站和终点站的位置确定。

第八条 客运包车分为按业务范围分为省际客运包车和省内客运包车。省内客运包车分为市际客运包车、县际客运包车和县内客运包车。

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运营方式分为固定线路旅游客运和非固定线路旅游客运。

固定线路旅游客运按照班车运输管理,非固定线路旅游客运按照包车运输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客车:

< p> 一、乘用车技术要求应符合y 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2.客车车型及等级要求:

从事公路客运、旅游客运以及运营线路长度超过800公里的客车,其车型其等级应符合《客车车型分类及等级》(JT/T325)中规定的“运行中级及以上”行业标准。

3、客车数量要求:

(一)经营一等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必须拥有运营客车100辆以上、乘客座位数3000个以上,其中,900个以上的高端客运巴士30辆以上;或者40个以上自有1200座以上高端运营客车;

(二)经营二等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 拥有50辆以上运营客车,客座数以上n 1500个乘客座位,其中15辆以上450个以上的中高端客车;或拥有20辆以上、600座以上的高端运营客车;

(三)经营三类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拥有10辆以上运营客车、200名以上乘客座位数;

(四)经营四类客运线路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拥有1辆以上运营客车;

(五)经营省际客运包车的经营者拥有600座以上中高级运营客车20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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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内经营包车客运的经营者,拥有5辆以上运营客车拥有100多个乘客座位。

(二)驾驶员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p>

(四)申请经营道路客运线路,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车站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符合具备以下条件:

(一)客运站已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站级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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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分类》的规定执行《汽车客运站建设要求》(JT/T 200);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发车前例行车辆检查等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跨两个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其行政机关申请。共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开业相关材料:

1.《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正文; 3、投资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资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客车外观长、宽、高。拟投入使用的客车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价结论、客车车型等级评价证书及其复印件;

6、驾驶人已被雇用或计划被雇用 驾驶执照 a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 “(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对其他相关运营商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3. 进入站位规划。已与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且经停始发站和终点站的,需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取得相应道路穿梭巴士客运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申请新建客运班车线路,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与所申请客运线路类型相适应的公司自营客运车辆的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明》复印件; (三)拟投资车辆的承诺书,包括客车的数量、型号、数量、级别、技术水平、座位数以及客车外部长、宽、高等。若拟使用的客车有已购买或者已有的,应当提供驾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车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3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五)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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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及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聘用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专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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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规范提前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客运能力部署、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供需状况、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道路客运经营和道路客运线路经营。 ”以及这些法规中标准化的程序。以及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经营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申请的,港口航线经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客运站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 ),明确许可事项和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线路种类;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在地。

如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作广告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载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单位、班车类别、始发地、目的地、线路、经停站、每日航班、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营期限。其中,设立线路公司或实行区域经营的道路客运航线,其经停站和每日航班可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并通知原发证机关; 10日内向持证人颁发《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见附件8),并将线路起止地点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果是跨省旅客运输线路上、下沿线路及最终目的地的旅客,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管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签发《道路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包括经营者名称、车站地址、车站级别和经营范围; 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省际客运专线经营申请,应当出具征集函,并附送《道路客运专线经营许可证》。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出《申请表》。征求途经和目的地旅客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十日内提出申请,不同意的,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相邻市、县之间道路客运专线经营申请,原则上应当根据相邻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一致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专线经营申请存在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其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供申请人使用。

省际客运专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时,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需再次征求途经旅客和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目的地。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履行投资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持证人履行车辆投入使用承诺书、车辆符合许可条件后,向投入运输的客运车辆颁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还应当发放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尚未制作正式班车乘客标志的,应先制作临时乘客标志。

一个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车线路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每个级别。对于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换发。

第二十四条 投资道路客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经营客运站的,还必须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

第二十六条客运线路运营、客运包车许可原则上通过服务质量招标实施,并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不符合招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许可条件选择最佳客运经营企业。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专线经营许可,可采取联合招标、单独招标等方式。某一省份不进行招标的,不影响另一省份招标的进行。

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招标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按运力均等分配或者不予办理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的实施。其他不合理原因。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经营者依照第十九条规定自行决定停靠点和每日发车的,变更车辆数量无需申请,但必须通知原发证机关。

客运班线经营主体、始发地、每日发车班次发生变更,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发生变更的,按照换证办理。

客运经营企业和客运站经营企业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暂停运营的,视为已自动终止操作。

第二十九条 客运线路的运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客运线路经营者在运营期限内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运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客运专线运营的,应当在期满前60天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如果获得许可,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客运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时,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下列行为的:进行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原许可机关和站运营人。原发证机关发现客运站关闭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分流入境车辆的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人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许可:

(一)运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二)运营人在客运专线运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

(三)运营商正在运营客运专线 Ther客运线路运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4)运营人在客运线路运营过程中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5) )已按要求履行普遍服务义务。

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租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文件。

第三十四条 经营道路客运的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拥有自有运营客车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客车5辆以上时经营客车的,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证,可以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绝对控制本文所说的,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三十五条道路客运线路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线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公众持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线路运输。

第三十六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航线、航班、车站运营。在指定车站进出的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路线,不得在站外接载乘客或沿途接载乘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乡村客运线路运营的班车可以采用区域运营、循环运营、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运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省际、城际客运线路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止点、经停站应当实行实名制售票和实名制。旅客车票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其他客运线路、客运站实名管理范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购票人售票时应当提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售票人应当在客票上记载旅客身份信息。若携带免票儿童,应办理实名制儿童票免费,凭儿童有效身份证件免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遗失车票,售票机构在核实旅客身份信息后,应当免费补发客票。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中途倾倒旅客,不得敲诈勒索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生意活动。

第四十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满员时儿童免费乘车人数不超过核定乘客人数的10%。

客运车辆不得违规载运货物。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货运有关规定,使用规定的客票,不得乱加价、恶意压低价格、乱收费。

第四十二条客运经营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适当位置印制公司名称或者标志,并标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电话、票价、里程表。放在车厢内显眼的位置。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证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侵犯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运输过程中发生治安违法行为,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公共安全。如果其自身能力允许,则会违反安全规定。 。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客运车辆播放色情影片等不良行为。

第四十四条鼓励乘客、运输经营者使用设有较低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对于没有下层行李厢或行李厢容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客车,可以在客车内设置专门的行李寄存区,但行李寄存区和乘客区必须分开,以及相应的saf必须采取措施。行李寄存区严禁载客。

第四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十六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人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四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调度指挥。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台账、档案,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九条 乘客必须持有有效车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登机。

对于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线路、客运车站,乘客应出示有效客票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旅客乘车前,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核对车票上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车票、人证)是否一致,并记录相关信息。化。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车票、身份证件与身份证件不一致的,不得乘车。

第五十条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线路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实名制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的管理。设施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一条客运线路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实名制管理系统收集登记的乘客身份信息和乘车信息。乘客身份信息和乘车信息的保存期限自收集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如果涉及视频图像信息,则保留自收集之日起不得少于90天。

客运线路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实施实名管理获取的旅客身份信息和登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客运线路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应当根据客流高峰和恶劣天气情况设计起终点站、中途站。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在燃气及设备系统故障、重大安全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可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三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并在规定位置设置客运标志。客运班车司机还应携带并附有《道路客运专线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车辆可以使用临时客运标志运营:

(一)原班车已满,需要开行加班班车的。 ;

(2)因车辆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接班或换班;

(3)官方班车客运标牌制作中或不小心丢失,等待领取。

第五十五条 使用临时客运标志运营的客运汽车,应当按照常规公交车的线路、站点运行。若加班或加班,还须持有始发站签字并注明原因的值班路单;如果班车客运标志制作或丢失,您还必须持有该路线的“道路客运路线”。 《经营许可证》或《行政许可证明》复印件第五十六条 客运包车应当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客运包车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出发地点、目的地和路线运营。车辆注册地,必须持有包车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乘客乘坐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路线的一端必须在车辆登记所在地。省内、城际客运包车以登记地为登记地,县际客运包车登记地点为所在县。巴士已在这里注册。

非固定线路旅游巴士可以使用载明旅客运输事项的旅游车票或者旅游合同代替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五十七条 省际临时客运标志(见附件9)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见附件10)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统一格式印制交通运输部。并交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客运经营企业。加班车、顶巴、班车使用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和省际临时客运标志,以单次运输所需时间有效。由于班车客运标志正在制作,所以使用跨省临时客运标志编辑或丢失。旅客标志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客运包车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向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特许标志。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省内客运包车标志的式样和管理要求,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 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呼叫运营公交车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和非运营性公共汽车e 运营包车或加班巴士。非经营性客运巴士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经营。

第四章客运站经营

第五十九条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转让。租赁客运 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在发放车站经营许可证后不得改变。

客运站运营人员应当维护好各类设施、设备,保持正常使用。

第六十条客运站经营者与进出站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他是合同的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与客运经营者结算货运费用。

第六十一条 客运站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客运站经营单位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防止危险物品进站的措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量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按规定载客量的车辆通行。出站时接受安全检查。 ,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营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运营无正当理由。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销售车票。

客运经营者对发车时间安排发生争议,客运站经营者未能协调的,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第六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单位应当公布进站客运班车的班车类型、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安排车辆进站。发车、引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六十四条入境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前30分钟准备好相关证件进站候车,不得误班、下班,或停班。入境客运经营企业未按时调度车辆的,1小时内按误班处理,超过1小时按下班处理。因车辆维修、事故、丢失、堵车等特殊原因导致车辆无法准时的,已提前通知公交车站运营方的除外。

入境客运经营者因故无法运营的,应当提前一天通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协商安排车辆接替。

入境班车无故停运三天以上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引导、行李寄存托运、公共卫生服务等服务设施。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加强宣传,保持车站卫生整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六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流程装卸、存放、保管行李。

第六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储备和处置措施。

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每年一次。检查内容包括:

(1)车辆违规记录;

(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3)客车车型等级评定;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标准卫星定位装置; (五)客运经营者为承运人投保r 乘用车责任保险。

检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检验记录栏或者IC卡上注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对客运站、客运集散中心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另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高速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超过二人。人员应当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并查阅、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说明情况。

第七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发现客运车辆超载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车辆超载。乘客切换到其他车辆。

第七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在取得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外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上,并向颁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第七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先行登记并保存违法证据。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公路交通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告知违法车辆登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经营者能否通过车辆年检的衡量标准。并作为确定质量和可信度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对没有《道路运输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客运车辆进行临时扣留。现场颁发证书。并开具《道路运输车辆临时扣押证明》(见附件12)。临时扣押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在临时扣缴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受理地点办理。逾期不受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 :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注销或者其他失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

( (四)超越许可条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否如果非法我收入或者违法所得不满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过期、伪造、变造、注销或者其他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

第八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行为,没收有关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购买保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购买保险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二) )未按照最低保险限额投保的;

(三)承运人责任保险期限届满,未继续保险的。

第八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纠正和处罚。罚款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持有《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不得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或者换乘、转让他们按照规定。倒卖、伪造道路运输行业专用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不低于1000元但不高于3000元。

第八十五条 省际、城际客运线路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或者起止点、经停地客运站经营者未核验身份的按照规定为旅客提供服务,或者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管人员改正。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关道路客运或客运站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道路客运许可证。运输或客运站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罚款:但不超过3000元;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未经批准的客运站停靠或者不停靠的;不按规定路线、班次运行;

(二)加班、重叠、接驳车不按原定班车路线、站点、班次运行的情况无正当理由;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有效客运包车标志运营的,不得按照客运包车标志运营。公交车按规定事项运营,线路两端不在公交车注册地,公交车按接驳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由其他乘客招揽乘客包车合同以外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方式招揽乘客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擅自改变运输工具的;载客或者将乘客移交给他人运输;

(六)未向原发证机关报告擅自终止经营道路客运的。

第八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不再具备经营所需的相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能按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八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一)允许无营业执照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2)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3) )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未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出站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八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航站楼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未公布交通线路、起止地点、航班、出发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c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参与的;变相参与道路客运运营、客运站运营;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的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

(五)非法扣留运输车辆和《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交客运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客运活动时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适用本规定的一般行为规范外,有关经营条件和其他特殊要求,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第九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对依照本条例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收取建设费。建筑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第九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交工路发[1995]828号)、1998年11月26日第8号《公路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1998年)、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1995年发布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2000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开放道路客运业的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2000]225号)和5月19日发布的《道路客运业开放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 、1993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