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民宿标准及评价

2020年3月25日,云南省出台支持住宿餐饮业复工新政

(一)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落实的稳工资、稳就业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稳定经济运行措施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稳定经济运行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0]19号) 9)要求宣传、解释加强政策制定和服务。各级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选派专门人员进行指导,帮助住宿餐饮企业依法办理减税降费、稳定就业等各项政策,让企业有更好的发展空间。真正的获得感。有效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二)规模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营业额行业排名全省前100名的,自2020年1月1日至如2020年12月31日复工复业一年内新增流动性银行贷款,请参阅省工信厅《关于为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支持的通知》财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其他五部门》(云财金[2020]24号)文件,贴息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计算,贴息幅度不得高于5%。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贴息。已享受中央和省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三)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云政)的规定办规[2018]1号),将符合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补偿范围内的住宿餐饮企业银行贷款纳入补偿范围,享受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云南省中小微企业罗文斯。

(四)认真贯彻落实《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融资担保服务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通知》文件规定(云融丹通[ [2020]13号),鼓励省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为住宿餐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担保限额3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免予反担保措施,保费按0.5%收取;对担保限额3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上述中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担保费率。

(五)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合规审查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每日接待滞留云南、湖北游客5000人次以上的住宿企业,每天接待云南、湖北游客2000至5000人次(含)的住宿企业将分别获得补贴50万元。对云南境内每日接待湖北旅客1000人次至2000人次(含)的,给予30万元补贴。对云南每天接待湖北300人至1000人的,每人给予30万元补贴。给予20万元补贴,对收容50至300人次/日(含)滞留云南湖北游客的,给予10万元补贴。报省商务厅合规审核后,对疫情防控期间首批提供集体送餐服务保障的8家餐饮服务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补贴滚动期。

(六)经省厅批准的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商户300家以上的大型商务楼、商场、步行街等城市商业综合体商务部,2020年1月 住宿餐饮企业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减免租金超过30天且减免比例超过50%的,按实际减免租金的20%给予补贴。每个商业综合体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七)经省商务厅批准且2020年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且营业额增速进入前10名的规模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因疫情影响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纳入上述范围的住宿餐饮企业2020年首次对MIT管理人员每人给予10万元补贴。

(八)积极支持中高端住宿业发展。 2020年,对文化和旅游部新评定五星级酒店企业给予100万元补贴;对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新评定为四星级饭店的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补贴。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补助;对符合《云南省精品酒店建设管理标准(试行)》或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及评价》标准的项目,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旅游和省商务厅。经合规核查后,新受理精品店对符合标准的酒店、五星级旅游民宿各给予20万元补贴。

(九)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批准,新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后年销售额增长20%以上的住宿企业2020年,分别提供50万元补贴。

(十)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积极支持电子商务网络经济发展。 “手机游云南”免费向全省住宿餐饮企业开放。优化“一手机云集货”专区设置,建立“云厨房”直播中心,嵌入农产品供应动态数据库,设立网上商城模块,推动生产端直接采购共享以及采购端。 2020 年,约对经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新评定为四钻及以上的企业,免费提供平台专区使用、宣传推广、企业咨询辅导等服务。

(十一)积极支持社区餐饮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加快城市终端智能配送设施铺设,推出智能生鲜自提柜、智能生鲜自提柜等新型社区配送设施。餐柜。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10%给予补贴,最高可达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城市低温库建设或改造服务餐饮物流配送的住宿配送中心,采购节能环保的冷藏运输、冷库、保温配送设备

2、旅游民宿的标准和评价如何编写

1.遇到好顾客,一定要报恩,多说好话。我们都是互惠互利的,让我们亲爱的顾客朋友以后入住其他民宿时能得到更尊贵的待遇

2。遇到驴马了,一定要举报这个滚蛋混蛋顾客,在我们所有的微信群里曝光,让他在民宿界臭名昭著,以后再也不能住民宿了。

3、旅游民宿标准及评价表

中等及以上收入人群以散客跟团出行为主,自驾出行居多。出行时间不限于周末和节假日,大部分都是是度假和休闲旅游。

项目选址和设计阶段需要明确民宿的基础客群定位,是民宿未来运营中稳定的基础客群。该客群的定位需要遵循项目所在地的自然人流,考虑如何吸纳当地的自然人流进入民宿。这个逻辑看似简单,但现实中存在很多反面案例。

例如,某项目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交通便利。地铁等公共交通可到达市内任何知名景点,但并非游客聚集区。此类项目的基本客群定位应该是商务客人,而不是休闲旅客。虽然交通便利,但区域位置并不是游客的首选,因此要在旅游中凸显其优势并不容易。与旅游聚集区民宿的竞争。

4.民宿评分标准

一般酒店预订软件评分都是5分制,所以4.7分算是比较不错的分数,但仍有提升空间。

酒店对软件的评分可以由某人上传。当然,也可以与顾客沟通,在客人入住后赠送礼物,给予五星级评价。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评级并不代表酒店的真实情况。

5. 2017年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及评价

必须安全卫生,住宿客人必须登记。

6.旅游民宿基本标准及评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市闲置和旅游资源。资源农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其他条件经营的物业。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和特色文化的机会。小型住宿设施,生活方式高效。

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建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发展训练。

7.旅游民宿星级标准

一次性5万元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政策意见》(资政发[2020]12号) ),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建(改造)特色民宿给予补贴,每间有独立卫生间、网络的房间补贴1500元面积(不含卫生间)不少于12平方米。新评定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坚持政策引导,大力支持石柱村和织茂路沿线民宿、农家乐发展,完善旅游配套要素,努力将民宿、农家乐旅游培育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产业。

8. 2019年与2017年相比,旅游民宿的基本要求和评价有何变化?

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许可证服务许可证。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及评价》 8 卫生与服务 8.1 旅游民宿应清洁卫生,空气新鲜,无潮湿、霉变、异味。 8.2 客房床单、用品床单、枕套、毛巾等应为每位客人更换,并根据客人要求提供相应服务。公共物品要陆续消毒。 8.3 客房卫生间应有防潮通风措施,并应每天全面清洁一次。不应有异味、积水或污渍。公共物品应对每位客人进行消毒。 8.4 应有防鼠、防虫措施。 8.5 民宿主人应参与接待,与邻居保持和谐关系。 8.6 接待人员应热情好客,衣着整齐、干净,有适当的礼仪和礼仪。 8.7 接待人员应熟悉当地旅游资源,能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8.8 接待人员应熟悉当地特产,并能为客人提出建议。 8.9 接待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并熟练地应用它们。晚上8.10应该有专人值班或者电话。 8.11 接待人员应当恪守承诺,保护隐私,尊重客人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客人的合法权益。

9.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和评价标准

《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民宿经营和管理的管理,保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广东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营活动。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联系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其他条件经营的物业。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和特色文化的机会。小型住宿设施,生活方式高效。

第三条民宿管理应当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工作。负责民宿发展,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运营管理业务培训。

公安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安全管理,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地方级以上市级消防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要求,制定本地方的民宿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者商事登记,顾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民宿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设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职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评定和审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纠纷协调等服务。和其他服务。

第七条支持旅游资源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专业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通过自主经营、租赁、联合经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粤南古驿道等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指导;县(市、区)、镇有条件的(街道)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规划。

第二章开业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执行-2017)。单栋建筑面积客房数量不宜超过14间(套)。为旅游者提供住宿的场所,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上述规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饭店业规章的规定管理。

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等条件的民宿,有关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相应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要求。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住宿加早餐旅馆的面积要求前一段。

第十条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有关规定,并避开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住房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

改造后的民宿建筑不得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和安全评价,确保建筑物安全。

民宿的建筑风格应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位于城镇(不含县、镇)、乡、村庄内利用村民自建住宅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的规定执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通知》按照《关于印发《农家(民宿)建筑防火规范(试行)》的规定(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改造的民宿,其场地规模和消防安全要求可参照前款规定的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 50016)的要求。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经公安部门批准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并进行真实的信息采集。 -按照规定进行居民姓名识别登记,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按要求登记并报送公安机关;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技术防盗、视频监控等预防设施。

第十四条 住宿加早餐旅馆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应每客一换、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必须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风俗习惯,维护环境卫生,营造主宾共享的文明和谐旅游环境。

第十八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设立民宿旅游经营机构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民宿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民宿具体登记事宜。不收费住宿加早餐旅馆登记需支付费用。

民宿注册信息应与相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条民宿登记事项包括:

(一)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民宿建筑面积、门数建筑层数、客房数;

(3)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4)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件。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资料。 B&B登记垫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业要求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的材料和承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通知更正。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二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置于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并明示价格表。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于可能危及客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民宿经营者应当向客人作出解释或警告。

当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时,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及时采取暂停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等防灾避灾措施。组织人员疏散。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标准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和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向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实名登记,并对民宿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发现虚假信息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产品销售等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七条鼓励民宿经营者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火灾事故保险、员工人身伤害事故保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章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人民政府各级要根据当地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民宿推介纳入年度旅游宣传促销计划,支持培育本土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和发布民宿名录。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业技能、安全防范、操作培训等工作。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养专业化的民宿人才队伍。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所辖范围内的民宿经营者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证经营或者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民宿经营。违法经营活动及其他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应当通报,必要时可以在辖区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门批准的民宿宾客信息采集系统的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未安装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失败的人未按照规定登记客人真实姓名并及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就个人而言。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民宿经营的,由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凭《无照无照营业执照》办理。按照《业务查处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饮料条例》的规定,接受监督管理。中国的。 《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将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500元以下但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七条 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设立的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办法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始经营民宿的,应当在90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民宿。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实施。

10.旅游民宿标准及评估文件

开民宿需要什么文件?

开民宿需要取得六证,即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检验资质函、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201 8月21日2017年,旅游局印发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旅游民宿经营场所评价符合辖区内土地利用、城乡建设规划、所在地旅游民宿发展相关规划,无地质灾害等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11.国家旅游局2017年颁布《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及评价》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是干净、温馨、整洁n 食物和地方特色。肯定会有更多好评的顾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