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集散中心如何运营

根据《标准》要求,一级旅游集散中心应当设立在游客最需要旅游公共服务、交通便利、集聚旅游资源的地点和场所。机场、车站、码头等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景点周边的旅游集散地。

建筑面积应大于900平方米,建设和运营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规定和标准,并配送中心附近适当位置应设置明显的第一层建筑。旅游集散中心标志。此外,还要安装全覆盖的无线网络系统,这对于喜欢上网的游客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根据要求,一级旅游集散中心应设有咨询票务区、行政管理区、自助服务区、旅游纪念品展示销售区、候车休息区、休闲服务区、医务室、失物招领处、停车场、母婴室和残疾人休息室、储物区、公厕等主要功能区;设立咨询服务、配送服务、预约服务、自助服务、投诉服务、医疗急救服务等服务功能;支持语言广播系统、旅游咨询营销和旅游投诉系统。

2.如何运营和发展旅游集散中心

我去过的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就是你去那里买一个地方的套票,比如朱家角,其中包括一张朱家角古镇的门票和两张往返的门票。旅行票。 , 车票有效乘车一天中的任何时间。然后可以在游客集散中心乘坐前往朱家角的班车,参观完后再从朱家角乘坐班车返回集散中心。这样,即使我什么都不知道,如果我想去一​​个地方,我只需要找到配送中心就可以了。免费又方便,不用担心被旅行团坑,也不浪费时间

配送中心的工作人员要么卖票,要么开车,非常方便合法工作

3.旅游集散中心运营招商

好消息!好消息!听说北碚蔡家商务中心就在中央大街,正在招商招商! !! ! !中央大街项目简介该项目占地约155亩,总建筑面积约43万平方米,总投资约30亿元。项目位于良涧蔡家集团核心区g 重庆新区,紧邻轻轨六号线蔡家港站及蔡家集团市政广场,与悦来国际会展中心隔河相望。该项目将建设发展成为具有重庆旅游特色、涵盖综合旅游要素的旅游集群项目。还将集信息咨询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商务中心、国际旅游商品展示销售中心、研发设计中心、教育培训设计中心、和蔡家商务中心。

4.旅游集散中心是做什么的?

旅游业是北海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好旅游集散中心,对于推动北海旅游产业升级转型、全面提升旅游集散地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巡回旅游。弥补行业短板,提高游客满意度,让滨海旅游城市焕然一新。

旅游集散中心叠加城市旅游咨询、门票销售、投诉等功能,逐步抢占外地或本地散客市场,建立良好的高端旅游服务体系。通过游客之间的口碑传播,可以提高北海的城市知名度。

5.旅游集散中心运营问题

可以购买一些特产如罗望子糕、傣味牛肉干、功夫牛肉干、一些缅甸美食,或者一些民族服装饰品。

6.游客集散中心运营收费标准

我个人建议购买一些当地的特产,比如罗望子饼、傣式火烤干巴、鲜花饼、阿拉比卡咖啡、鲜花精油皂,还有一些缅甸的不建议购买美味的食物,或者一些民族的服装和配饰,其中一些较昂贵,例如银饰和玉器。

7.旅游集散中心运营方案PPT演示

1.会议发言内容要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必要时,监理项目部应相互讨论发言内容,以提高发言质量,提高监理例会会议效率。 。

2.控制各方发言时间,因为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都会参加会议,大家都很忙,所以会议时间必须控制在三十、四十分钟以内。

3.监理人员首先要听取施工单位的汇报,分析上次会议提到的问题的落实情况,未落实问题的原因,本周存在哪些问题,以及针对监理提出的施工问题寻找解决办法。

3.监理人员应对本周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提出问题控制的方向,并在下周对施工进度提供更多的预控意见。这是主管高瞻远瞩的专业水平的标志。反思也是充分取得建设单位信任的基础。

4.监事在定期监事会议上严禁使用行话、脏话。他们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必须经过他们的大脑。

5.会议最好使用PPT,这样你提出的问题可以直观地反映在会议中。

6.虽然监事会定期主持监事会议,但必须考虑各方的存在,不能成为监事的言论。尤其是甲方,一定要给他们说话的机会d 让他们作总结发言。说吧

八、旅游集散中心运营补贴申请条件

1.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继承中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革命离子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并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公益性、基础性、平等性。 、便民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产品供给和活动组织,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效、更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服务文化服务。

第五条省、市(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考核。下一级。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等有关部门各事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团体要做好基础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关于他们的实际工作。

第六条 省、市(地)、县(市、区)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加强部门间、部门间协调。整合跨行业、跨领域的公共文化资源,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村(居)民的需要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管理工作。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服务提供、队伍建设、资金保障等工作,平衡公共文化资源配置,促进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支持力度。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和需要,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活动。服务。

对公共文化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统筹推进新时代公共文化服务与文明实践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在资源、服务、组织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教育、科技融合发展,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公众思想道德修养和素质。科学文化素质。

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融合发展,推动公共文化设施与旅游服务设施功能融合充分发挥各大品牌节庆活动和公共文化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影响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跨区域文化交流,打造区域公共文化品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协调发展。

积极推动成渝双城经济圈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

第二章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发展状况、人口状况、环境条件和文化特点,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类型、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场馆服务、移动服务、数字服务,构建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目录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就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征求公众意见。选址应当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规划、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一)各市(州)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中心)、体育场(馆)、科技馆、职工文化馆等。宫殿、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广播电视广播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县(市、区)要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场馆)、科普场馆、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青少年等公共文化设施活动中心、公共报刊阅读栏(屏)、广播电视广播传输覆盖设施;有条件的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乡镇(街道)要依托文化站、农家书店、广播电台等,整合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配备室内外体育健身设施。

(四)村(社区)要整合宣传文化、科技普及、法制教育、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资源,建设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商业楼宇、集贸市场以及旅游集散地、开发区(公园)、农牧民居住区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人口集中地区以及留守妇女儿童集中的农村地区,要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捷、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居住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住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本地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深入基层,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公共设施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置、更新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必要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定期维护和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操作。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对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活动进行安全评价,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人员,确保公共文化安全。设施和公共活动。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紧急情况时,依法采取限制使用、暂停服务等措施。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年度报告制度。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服务效率、资金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功能管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有关方面、专业人士和公众代表参与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面积。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将其用于公共目的。 。与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活动。

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人民政府在下喜做出决定之前要达到更高的水平。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后批准。

公共文化设施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先建后拆或者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重建、改造。同时应当遵守。同时建设和拆除的,应当安排过渡性公共文化设施,保证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公共文化设施改建、改建不得减少原有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同时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无障碍设施。 ,方便。

第二十三条 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制度,爱护公共文化设施。 ,不得损坏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物品。

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和特色文化资源,促进优秀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和发展。文化产品。传播和支持全民阅读、全民立法的发展l 全民健身、全民科学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公布,及时调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并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财力能力,制定并公布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和文化特征。 、及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服务。免费向公众提供基本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公众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收费开放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使用。

收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消防人员免费或者开放救援人员、残疾人等群体按照有关规定凡特法规。优惠开放。

政府、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保证正常工作、教学和科研的前提下,确定并公布向公众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产品订单。地点和时间。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开放时间等服务信息;暂停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公共场所开放时间文化设施要适当错开公众工作、学习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学生寒暑假期间要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共文化设施规模和服务能力,采取预约、错峰、分流等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文化等主管部门要汇总公共文化设施、机构的服务信息,纳入全省“网上办事”等政务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充分发挥整体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阅读服务、影视观赏、戏曲演出、法制教育、艺术普及、科普、广播、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职能特点和本地实际提供其他相关公共服务。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标准,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全省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依托省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系统,实现全省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加大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要丰富酒吧供给充分利用数字文化资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数字文化服务,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服务能力。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用流动文化车、流动图书车、应急转播车、流动博物馆、流动演出队、电影等形式开展流动文化服务。筛选小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主馆,乡(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和村(社区)。图书馆。以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总馆、分馆体系为服务点,提高总馆供给配送能力和分馆综合服务能力,促进推动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

鼓励县级总图书馆在文化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密集地区设立分馆和服务点。

鼓励和支持政府机关、学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参与分馆建设。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利用本地红色资源优势,将红色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红色文化研究解读、展览展示、宣传出版、文艺创作、主题教育等活动,完善红色文化传承创新传播发展体系,充分发挥红色文化铸魂育人的社会功能。

鼓励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方志、美术馆等研究、整理、开发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读书推广、艺术普及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古籍、考古遗址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和利用。弘扬古蜀文明、巴蜀文化、藏族文化等。羌族、彝族文化的研究、解读、展示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传统节日活动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等主管部门要挖掘传统文化价值和民族文化特色结合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群众性节日活动。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节庆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视听网络、图书报刊等形式,拓展农村文化服务渠道,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的深刻内涵,继承和发展优秀乡村传统文化。

第三十七条 地方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特点,推进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支持具有区域性、民族性、革命文化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和群众文化体育创作生产。开展活动,打造有影响力的公共文化品牌。

第三十八条 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制定活动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需求咨询和反馈制度。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文化需求咨询,并将咨询反馈结果作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据,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学校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鼓励学校结合课程教学计划,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等教育教学活动。素质教育、美育。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教育职能,为学校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寒暑假期间,学校要增加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老年人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为公众提供服务。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服务。

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要结合老年人群体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文献、信息和服务。

鼓励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互联网开设老年人专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各类残疾人开展或者参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特色文艺演出和体育运动会。

公共图书馆、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满足残疾人需要的文献、信息和服务。

鼓励电视节目、影视作品增设手语或字幕,开设残疾人广播专题栏目;鼓励有条件的电影院、剧院开设无障碍电影专场放映,举办无障碍电影日活动。

第四十三条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挖掘利用古蜀文明、巴蜀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等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收益,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活动不得妨碍其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活动。法律法规。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通过资金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场馆)等文化设施,并提供免费或优惠公益性文化服务。

省人民政府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省政府购买国家规定范围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目录。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级目录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采购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第四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招聘职业艺术工作者、职业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开展经常性教育;为群众和其他群体开展专业文化体育培训、指导等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社会文化体育组织指导学校文体活动,普及艺术体育技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向中小学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务,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网络体系。

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志愿服务的指导,培育和发展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者招募、管理考核、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规范和推进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保护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公共文化志愿服务活动,通过服务记录、质量评价、激励反馈,提高公共文化志愿服务质量

第四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完善和改造纳入城市改造范围,整合各种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公共文化设施、活动项目组织、服务资源配置等,打造新型公共文化具有鲜明特色和人文品质的文化空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全民阅读设施和服务体系,加强阅读指导和优秀读物推荐,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加强全民阅读。公众的阅读兴趣和阅读能力。 ,推动书香社会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向企业、学校、乡村、社区等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政府、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展阅读活动。

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支持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案例释法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动法治文化进政府机关、农村深入地区、社区、企业、学校、军营、互联网,促进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五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文学艺术工作者、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艺术学校等开展文化艺术表演、艺术培训、文学艺术创作等全民性活动。面向公众的艺术普及活动。

文化馆、美术馆等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联合艺术院校、文艺行业组织、社会艺术培训机构等开展全民艺术普及活动。<第五十二条鼓励社区文化体育组织、基层群众健身队等组织居民(村民)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公序良俗。 ,且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活动举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并督促活动主办方落实安全保障、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通过设立实体、资助项目、举办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和引导新型文艺组织、团体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商业文化单位免费或有折扣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权限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同级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运行、维护和活动。公共文化服务支出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支持发展发展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等地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对偏远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提供帮扶。

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乡(街道)综合文化服务机构的职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中心、采用县将通过招聘、派遣等形式配备专业人员。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购买服务,利用民间文化队伍、文化人才等资源,提高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

鼓励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从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培训、用人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通过专业人才提供专业服务。培训、委托培训、临时交流、招聘等方式通过选拔、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人才队伍建设,在学习培训、职称评定、立项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

第五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依法发展公共文化领域的社会组织,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领域社会组织的指导、支持和管理,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可以由捐赠人提出,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级别 acco关于程序。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布制度,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效率。资金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经费。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检查,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使用效率的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强化加强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健全购买者、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的评价约束机制,提高购买服务质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地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对损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秩序的行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秩序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服务。公民的文化需求。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体育产品、文化体育活动及其他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所和设备,主要包括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馆、展览场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宫等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乡(街)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乐(职工)书店、公共报刊阅览栏(屏)、广播电视广播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