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旅游公司地址在哪里

简称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地域辽阔,历史悠久。从古至今名人辈出,自然风光优美。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省文化工作的指导和旅游工作的监督。安徽省旅游景区众多,拥有A级旅游景区20多个。比如阜阳八里河风景区、合肥三河古镇风景区、安庆天柱山风景区、池州九华山风景区、马鞍山采石矶风景区等等!

2.安徽省旅游公司地址在哪里查

黄山市的旅游收入取决于旅游地点和旅游公司。黄山市西递宏村、齐云山、华山玄洞等属于黄山市旅游A股公司,所以是国有企业,所有收入都属于国家。比如,有的乡村旅游项目是私营企业或村庄自己开展的商业旅游项目,谁投资,谁就拥有收入。

3.安徽旅游公司地址在哪里?

庐山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不在安徽。

庐山风景区是我国著名的旅游胜地和避暑胜地。它有着丰富的文化底蕴,已经是一个成熟的旅游胜地。

从庐山出来后,可以去逛逛。

庐山周边景点

梅庐、含鄱口、华井。

美庐是一座中西合璧的房子。

梅露:登上长长的十字形石阶,登上透明的阳台。进入主楼一层,是一间装饰典雅、中西合璧的客厅。还有猫眼青鲤房间里摆满了茶几、深绿色的沙发,墙上还挂着不同时期宋美龄的半身照片,还有一些蒋介石夫妇在“梅庐”居住的照片。旁边是“第一夫人”的卧室。室内陈设基本保持原样。中间有一张双人床,据说是用英国优质木材制成的。床的左侧放置了圆形的雕花梳妆台,方形的柜子上装饰着精美的象牙。风扇和其他物品。

这里值得一去,是庐山著名的日出观赏点之一。

含坡口:含坡岭与对面的汉阳峰之间形成一条巨大的沟壑。它之大,可以将山下鄱阳湖的水全部排干,因而得名。含鄱口是庐山著名的观日景点之一。清晨,鄱阳湖晨曦微弱,天水一色。一轮红太阳出湖而出,金光万千。刹那间,湖水和天空彻底通红,半边江山变成了一幅绚烂绚烂的画卷。 。

花路上可以看到冰川遗迹,又名飞石。

华井:沿大林路步行至华井。沿途可以看到冰川遗迹——冰台巨石,又名飞来石。相传花径是唐代诗人白居易吟唱《大林寺桃花》诗的地方。相传白居易被贬为江州(九江)司马时,曾游历庐山。那时正值暮春。白居易觉得山下的桃花已经落了,而这里却还在盛开,所以人们又把这里称为“白司马花径”。 ”并建造了“景白阁”

逛累了,还可以尝尝周边的美食。

4.安徽旅游咨询热线

安徽旅游年门票包含的景点不仅有天柱山、徽州古城、西递、唐模、鲍家花园、芙蓉谷、雄村等美丽的自然景观,还有张园汉等人文景观墓、魏武庙、曹操地下行军道,还有黄山虎林公园、秋浦河漂流、花鼓灯嘉年华等适合亲子游的景点。

5.安徽旅游公司地址在哪里?

马山钢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公司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安徽皖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皖维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皖众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汇实业公司

上海元投资G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叉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交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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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安徽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p>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煤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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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徽商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单位

安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p>安徽省盐业总公司

安徽国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安徽华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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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公司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除前12家企业外,其他均在合肥。

6.安徽旅游电话

合肥市0551蚌埠市0552芜湖市0553淮南0554马鞍山0555安庆市0556淮北0561铜陵市0562黄山0559泸州市0557巢湖市0565六安市0564亳州市0558池州市0566宣城市0563

7.安徽省旅游企业有多少家大型企业?

安徽六池香酒业有限公司位于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桐城派”的故乡——安徽省桐城市大观镇,毗邻206国道,距合肥80公里还有安庆。交通十分便利。

这里群山苍翠,绿荫泼洒,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山水秀美。它是一个是白酒生产的理想场所。

安徽六池香酒业公司是桐城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四川沱牌集团、安徽贝斯特公司、沱牌江苏销售公司、安徽销售公司共同建设,总投资2800万元。 。公司秉承“桐城派”文化,弘扬六池香风,大胆进行技术创新,形成了“中高端为主,低端为辅”的产品格局。产品有和之宝、礼、礼、和、窖酒、同庆、福酒、婚庆酒、龙眠人家、龙眠宴酒、龙眠春等。公司占地面积60亩,拥有现有员工102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8人,大专以上学历26人。拥有国内一流的纯净水处理机、自动化灌装机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设备。如色谱仪等先进的品质设备。拥有检验设备,年生产能力1万吨,年销售收入可达1.8亿。是安庆市重点发展的中高端白酒生产企业。

万通六池香系列酒被认定为安徽省指定旅游消费品。

公司于2008年7月顺利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公司荣获2008年度桐城市明星企业、纳税大户称号

荣获2008年安庆市质量管理奖称号

荣获“2008年度安徽省​​青年文明号”称号

万通六赤香系列葡萄酒自上市以来一直深受消费者青睐2008年1月推出,以其舒适的口感、独特的风格、精美的包装和“和”、“礼”的文化内涵,成为中国真正的文化l 酒,消费者不断称赞。

8.安徽旅游集团公司

黄山是安徽著名风景区、中国著名风景区、世界著名风景区。它被称为世界上最神奇的山。日出非常美丽,运气好的话还能看到佛光。黄山以四大奇观闻名于世。黄山被誉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世界地质公园。视黄山为天下无山,是对黄山最好的赞美。

9.安徽省旅游企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该省的情况。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旅游、旅游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业发展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市场化,加强旅游业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和服务作用,维护旅游合法权益。经营者,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旅游促进和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加大旅游资源开发力度。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和安全保障。 、环境卫生、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旅游宣传推广、风景名胜区开发以及对旅游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奖励。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考虑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干线公路上设置规范的旅游交通标志和重要景区标志牌。

第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交换。建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逐步在公共交通枢纽、旅游码头、主要旅游区(点)安装自助互动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建立假日出行预报制度和出行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每日向社会发布春运期间主要旅游区(点)天气情况和旅游接待能力情况节日、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假日及放假前一周。 、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经营者通报发生自然灾害、疫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以及旅游区内游客的财产安全。游客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协助协调等,推动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研发。特色,培育旅游产品市场,实现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

第十二条 游览社会主义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和旅游科学研究、教育、职业培训建设,加快旅游专业人才培养。 、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三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原则,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旅游产品、兴办大型旅游企业或者设立旅行社、旅行社。谁投资,谁受益。分公司,从事旅游开发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旅游规划主义资源条件和上级旅游发展规划。 、社会和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相协调保护规划、自然与保护区规划的协调等。

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鼓励开发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结合的旅游项目和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徽州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发展。

禁止设立损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出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愿景将占上风。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应急救援中心和旅游服务中心,还有旅游标志。 、警示标志和指示牌,并采用国际通行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2)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方式、内容;

(3)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量稳定、质量稳定的服务;价格;

(四)尊重个人尊严、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

< p>(五)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因接受旅游经营者服务而达到的年龄,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旅游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为旅游者提供约定服务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旅行社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请求。旅行社依法协商或者确认一致后,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秩序尊重民族习俗和宗教道德信念;

(3)遵守健康、安全等旅游管理法规和秩序;

(4)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向当地旅游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如果法律法规要求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的,还须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旅游经营者组织危险特种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摩托艇等特种作业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议服务。

第二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建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并享有合法权利和义务。利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内容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制定服务项目、标准和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指导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加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民族风俗习惯、妨碍公共秩序的活动。宗教信仰自由活动和违反宗教信仰的活动社会道德规范;

(二)超出批准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垄断经营或者从事不正当竞争的;

(四)虚假宣传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

(五)欺骗、敲诈游客,欺骗、胁迫游客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水平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并建议游客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旅行社、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如需变更合同,应当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的增量费用。扣除差旅费或退还减少的费用。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使用规范语言。不得擅自改变旅游接待计划、暂停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有权拒绝游客提出的侮辱人格、违反职业道德的无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旅游景区和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游客景点和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当接近其承载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通知。

第三十四条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内有多个景观或者观赏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需对旅游景区实行重点保护、需要单独门票的,必须经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提供优惠或者免费门票,并设置明显标志。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组织集体活动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三十五条根据旅游景点制定或者调整门票价格活动和景点必须按规定报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国家和省级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的,必须具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装备和必要的救援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

第三十七条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报告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10.安徽省旅游局电话多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市容与环境》 《安徽省健康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12月13日经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2月15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创建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 为了促进健康,促进城市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废物、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本省城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共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将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资金,加强综合管理,促进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施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水平环境卫生。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阻碍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的义务。设施有权制止或举报该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节2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的建筑物、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容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信、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共设施应当与市政府协调配合。周围环境,管理人员应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设施清洁、完好。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区域、标志性建筑、景观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景观照明的所有者或管理者g设施应保持景观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鼓励在面向主要街道的建筑物的阳台、平台种植花草、装饰品。禁止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露台、阳台、室外连廊等的修建或者关闭,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三条 城市建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市容市貌和城市风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主管部门的规定当局。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引入室内或排入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 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陈列柜、标牌、标牌等,内容应当文明健康,语言规范,外观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宜,并与周围环境协调。陈旧、损毁、侵蚀,影响市容或者危及他人安全、公共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加固或者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然后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关于监督户外广告及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木上涂鸦、刻字。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零散张贴的宣传材料应当张贴在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内。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选择透明或者半透明的围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边界。应逐步改造现有封闭围墙,对不适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路面砖。

树木临街的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管理人员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清除耕作、整修或者其他作业中遗留的泥土、枝叶等。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范围内开设市场、摆摊、经营商店、堆放物资或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修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设置摊位、堆放物资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级,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具体路段(人行道、广场、等)和允许设置摊位的时间段。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2))渣土应及时清除,保持清洁;

(3)离开施工现场的车辆应保持清洁;

(4)施工用水应按规定排放,不得泄漏污染道路;

(5)施工场地临街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护设施;

(六)及时清理停工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覆盖;

(7))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8)施工现场厨房、卫生间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在城市区域内运营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良好状态、外观清洁。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运输时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散落。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保洁、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公共水域由市人民政府管辖。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如果物业管理不落实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管理人员或者经营者负责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区、文化、体育等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其相关公共绿地;

(4)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5 )各种摊位、报亭、电话亭等,均由经营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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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 p>(七)港口客货站经营人应当责成经营人对城市港口客货站经营范围内的水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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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穿过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

(九)机关、团体、责任单位负责军队、企事业单位内部以及卫生责任区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划定。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要按照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相关场所室内空气质量。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l、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管理工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排便、乱扔果皮、果皮、果皮等废弃物。烟头、纸屑等不得焚烧;

(二)不得违规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在街道上燃放鞭炮、扔鬼纸;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道不得从事影响环境卫生的机动车修理、保洁业务;

(五)不得占用街道巷道和居民区从事屠宰牲畜、畜禽养殖等影响公共环境健康的经营活动。家禽、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中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时间、清扫标准、倾倒地点和方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废弃材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处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克莱拉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装袋并投放到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垃圾要按规定时间清运到指定地点,做到天天清运,逐步实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逐步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必须进行处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人体无害,不得与城市混合生活垃圾或者随意堆放、倾倒、焚烧的。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发展煤制气、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清洁蔬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清洁蔬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城市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禽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禽畜,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地区限制携带宠物。不得散养宠物或影响环境卫生。道路等公共场所产生的宠物粪便,主人应立即清除。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设立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符合作业条件的固定场所;

(二)有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3)拥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

(4)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必须遵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标准,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城市应用城市人民政府财政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扩建道路、社区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预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建设离子不应启动;已投入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治。

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公共场所的建设和改造。让或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厕。

城市应发展冲水公厕。城市市场、旅游景区、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全天向公众开放的冲水公厕。

第三十六条 城市街道、居民区和城市商店(场)、市场、餐馆、旅游景区、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箱、垃圾箱等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包厢等设施及其标牌。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如果拆迁因建设需要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原则负责重建。先建后拆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成本进行补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将安排重建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修订的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和规章,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平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审批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收到申请的日期;不予批准或者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另外,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事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并公布举报热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破坏环境卫生设施、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举报。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政长官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责令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建筑物上堆放、悬挂物品的;建筑物的阳台、平台长期面向主要街道的物品有碍市容市容且拒不整改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城市主要临街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室外空调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拒不改正的,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依照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公共秩序的。市容市容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的;未经批准擅自悬挂、张贴其他设施、树木或者悬挂、张贴宣传材料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条规定的规定,堆放物资、摆摊的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经营商店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建造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建设工地不遵守规定,影响城市建设工地建设的;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或者散装货物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散落的,处200元以上以下罚款1000元以下;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医疗机构清洁、保洁义务的;责任区域内或者未按照规定清除、处理垃圾、粪便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市政府管辖。城市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整修、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安宁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外,还可以给予下列处分: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处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焚烧垃圾、纸张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地点和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处5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违反规定的人有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巷道经营机动车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200元罚款。处1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除、运输建筑垃圾的市人民政府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以下罚款每辆车200元。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在城市区域内饲养畜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给予处罚。由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没收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未立即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外,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市人民政府恢复原状最终条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搬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除方案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限期或采取措施。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毁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为履行职责,所需费用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为履行职责,所需费用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为履行。非法演员。人们承受它。

第四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第五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权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未依法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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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批准、同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p>

(四)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费或者挪用、私分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直​​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和无城镇建制的城市居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