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业餐饮旅游税(农业税、畜牧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4]39号
(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工业、渔业收入,已缴纳农业税、畜牧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畜牧税后,农民农业特产收入和种植业、养殖业、渔业收入将减少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暂且。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畜牧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收入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销售水产品、畜产品、蔬菜、水果、粮食等农产品月销售额低于5000元或者每(日)销售额低于200元的农户,不予认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农户除销售上述农产品外,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且农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低于5000元或者每次(日)销售额低于5000元。如果是200元就不用交增值税。
(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农商、小贩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符合上述材料条件的,请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经批准后,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现在国家支持养殖业,一般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已征收农业税的个体工商户或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人不再征收畜牧税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全额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直属的,适当减免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适当减免豁免
p>2.农牧业税率饲料经销商纳税。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7%和6%征收(分别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生产加工纳税人);
2.城建税分别为销售收入的17%和6%。缴纳7%的增值税;
3.农牧业税收政策1.增值税:Acco根据2008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饲料、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农用薄膜等,税率为13%,即农产品生产的销项税。机械产品按13%税率计算,批发、零售环节免税。
2.营业税。根据2008年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农业机械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牲畜、水产养殖、养殖等收入疾病预防控制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免税。减少企业所得税。
包括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与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此外,符合西部地区条件的,还可享受西部地区开发政策。
4.农牧业所得税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粮食、薯类、油料作物、豆类、棉麻、糖类、水果、坚果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中药材种植;
4.林木培育和种植;
5.畜禽饲养;
6。林产品收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操作与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远洋捕鱼。种植合作社应该是免税的,但必须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
5.农林牧渔业增值税农业肥料厂须缴纳营业税、附加、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的通知》 《关于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用薄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直径之外的磷肥和钾肥磷酸盐、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合肥料。混合肥料(企业生产复合肥产品所使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肥料原料总成本的70%以上);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书后,可按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省国家税务局)。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尿素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规定,自7月1日起,2005年,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首先征收增值税。后期50%返利调整为暂时免征增值税。关于农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我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和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 《关于若干项目税费的规定》(财税字[1994]4号)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虽然部分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仍可在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投入力度的通知》《农产品税前扣除率》(财税[2002]12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免征税款。进项税额扣除率农产品税率由10%提高到13%,税法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改良种子加工厂、纺织企业)直接从农业生产者采购的免税棉花,可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生产的粮食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按销售额抵扣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扣除率为13%。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现行所得税法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对农村工业提供产前、产中农业生产的生产及产后服务,即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等提供的技术服务。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站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技术服务、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类型的城镇机构提供上述技术服务、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为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规定,国有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弄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资设立的企业、从事上述行业的股份制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对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林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后,国家税收政策扩大减免税范围,将国家重点企业纳入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经审核认定为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重点龙头企业; (2) 期间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经营监测管理规定》的规定;(三)从事农林产品种植、养殖、初加工、重点龙头企业控股子公司直接持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符合前条第(三)项规定的,
6.农牧业企业所得税农业企业现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自营-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林牧渔业项目收入可免征或复征增值税。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3.农业机械化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水产养殖、疫病防治工作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4.单位或者个人将土地、水面等承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费(租),免征增值税。
5.人工用材林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6.对于从事农林产品种植、养殖和初加工的重点龙头企业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林产品种植、养殖和初级加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意见》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征收企业所得税。远期扣除方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财公字[1996]41号)和《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执行《国税发[1996]152号》。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l 产业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投资国产设备技术改造企业所得税抵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9]290号)执行。
7.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其林木、林木种子、苗木种植以及林产品初级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苗木作物和从事林产品初级加工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所属农业企事业单位》(财税字[1997]49号)可以。
8.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29号)的规定,可暂免征收。 49)企业所得税:(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经营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农林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等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控股子公司直接持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控股子公司符合规定的前三条规定的,可以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9.渔业企业优惠政策:(一)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税。从税收上讲企业所得税。 (二)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近海及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内河捕捞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农业、远洋渔业企业水产品初加工及其他收入国有农渔业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渔业企业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执行。 (财税字[1997]49号) 征收和免征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同时经营免税和免税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和免税业务。划分不明确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远洋及远洋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渔业捕捞许可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国有农业企业优惠政策七、农林牧渔业税收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明确以下几项税收政策: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产品必须是“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否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抵扣率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明确,采购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产品”,其他农产品或商品必须按照现行政策扣除。因此,其他农业产品也必须考虑税收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管道。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合作社成员的农膜、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免征增值税。这里规定,向社会成员销售上述六类商品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否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既要把握销售目标,又要把握指定的产品类别。
4.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减税者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自产农产品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农作物种植、收获的农产品。注释所列农产品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注释所列农产品经过生产、加工后销售的。收购农产品加工,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械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水产养殖及疫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森林销售经营流转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必须单独提供森林经营信息。防护性劳务收入中,提供农业机械化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和植保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项目营业税的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税字[1994]2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涉农经济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上述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免征税款,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包括: 1.蔬菜、粮食、薯类、油料作物、豆类、棉麻、糖类、水果、坚果及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种植的企业,药材种植、林木培育、种植、畜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操作与维修等农、林、牧业农牧渔业服务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从事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企业,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最显着的特点x法与原税法不同的是实行了企业所得税制度。毫无疑问,农民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涉农经济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税收优惠。
(四)其他相关税费:根据前述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涉农经济活动税收优惠包括:
1.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暂行条例》第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从事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确了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土地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种植、养殖、饲养的,按照《土地使用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把握的是,土地必须“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符合此要求的,必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关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号4号)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生的巨大变化,规定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住宅房屋、土地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里还强调的是
“农林牧渔业用地”。
3.印花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签订的购销合同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需要区分的是内部、外部和农产品、非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非社区农业生产资料等,符合条件的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征税.
4.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4号第二款规定:建设直接服务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场、农田水利用地、养殖用水前项水面及渔业水域面积。使用滩涂等农用地修建房屋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作为“特定农用地”
,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
确认条例第十四条中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包括:农业机械设备储存、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产品储存设施;培育和生产种子和幼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采伐车道和木材运输车道;农业产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物保护、森林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等设施;排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关系;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需的住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因此,农民合作社占用农用地建设上述生产设施的,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否则按规定征收。
5.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非机动车船(非机动驳船除外)、拖拉机、渔业(养殖)船舶免征车船税。
6.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动力不超过7.4千瓦、载重量不超过500公斤、最高车速不超过40公里/小时的柴油机三轮机动车。
>
7.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原则》规定,纳税人继承荒山、荒沟、荒山、荒滩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2.要把握税收征管要求
(一)要严格区分社会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由合作社成员生产。
合作社以外的企业或个人生产,由合作社收购、转售的军人专业合作社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所谓“合作社成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及直接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以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认可并遵守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并符合章程规定的入社条件。如果办理手续,就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员。”
这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是传统概念的村委会、居委会。
如果你是合作社的成员,你是“合作社的成员”,否则这样,你就不是“合作社成员”。
(二)要严格区分免税农产品和应税农产品。根据财税[2008]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免税农产品,才能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它们不属于免税农产品类别。那么哪些产品属于“免税农产品”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采摘、饲养、捕捞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附注所列自产农产品,主要参考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的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收购用于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仍属于注释所列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农业生产者采用自产茶青,经过筛分、风选、分选、破碎、干燥甚至堆放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适用农产品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规定。生产者。执行时要严格区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农业生产者购销增值税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进项税额按收购价格按13%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通知。关于折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02]13%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符合免税条件的农产品,可按13%的抵扣税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税农产品,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时必须考虑增值税问题。
(三)
必须严格区分免税品和应税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销售多种商品
但仅限于
"
农膜和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
等六种商品
"
送给社会成员
> >只有销售
"
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销售的其他商品必须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必须准确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
纳税人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当分别计算。
未分别计算销售额的,按照较高的税率计算.
"
第十七条:
"
纳税人同时从事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对
计算免税和减税商品的销售额;
"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实核算,准确地说,
严格区分免税商品和应税商品,
销售不同税率的商品
,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低税率和免税政策照顾。
(四)严格区分农业用地和非农用地。营业税规定
”
出让土地农业生产者的使用权
农业生产用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林牧渔业生产
"
、房地产
税收规定
"
农、林、牧、渔业用地
"
、
印花税规定
"
< p>农产品及农业生产与社会成员签订的信息购销合同
"
、规定耕地占用税
< p>“直接服务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建设占用规定农用地
农用地
”
、契约规定
"
纳税人承担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荒山、沟渠、丘陵、滩涂的土地使用权< /p>
"
等
"
农业用途
"
p>
"
应税项目n 享受免税优惠,但不
“
农业利用
”
项目
应当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各项税费。
(五)准确计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第五条规定: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非应税收入后的余额,为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以前年度的各项扣除和允许亏损
允许弥补的,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
"
农林牧渔业项目收入
"
之后按照规定准确核算,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既有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也有可以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AC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1
蔬菜、粮食、薯类、油料作物、豆类、棉、麻、糖、水果、坚果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
中药材培育;
4
< p>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
、畜禽饲养;
6
、林产品生产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操作与维修等农林牧渔服装
7
p>
商业项目
8
,近海捕鱼。
(二)企业所得税按所得额减半征收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数量:
1
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收入;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因此,各项收入必须准确划分、核算。
3.办妥相关配套手续
(一)农民专业化组建产业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办理设立登记手续,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 p>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条规定: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 p>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五人以上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经确认的地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并出资的会员。< /p>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全体创办人参加的成立大会。
自愿成为社会成员的人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
p>
可以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并认可和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符合章程规定的加入合作社条件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编制成员名册,报登记机关。其成员中,农民应占成员总数的至少80%。会员总数不足二十人的,
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员可以为1人;< /p>
会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会员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5%。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公务人员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
(二)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 /p>
"
p>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 p>
登记申请表;
(二)
全体发起人签名并盖章的设立会议纪要;
(三)章程全体发起人签名并盖章的协会章程;
(四)
法定代表人、董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5)
出资成员签名并盖章的出资清单;
< p>(6)居住使用证明;
(6)
p>
(7)其他规定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
同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处理
p>
符合要求,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还规定,农民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
企业,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场所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相关证明,
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
“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自取得资料之日起三
十日内,持相关证明及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四)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p>”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
财政部
2008年
年
1
月
16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16日发布
(财务会计[2007]15号
),在总则中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法》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其会计工作,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业务
,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如果不具备条件,也可以委托乡村管理机构或会计机构代为记账、记账,本着独立的原则。民主和自愿。
"
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会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应当按照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组织编制年度经营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并于会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送至办公室
>
供会员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会员之间的交易需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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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使用其提供服务的非会员之间的交易应单独核算。
财务会计制度不仅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务会计的需要,也是加强内部管理和管理的需要
剩余的分配,也是农民生存的需要rs的专业合作社。 , 发展需要。盈余主要按照会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额(金额)比例返还。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一。
因此,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
成员账户,并进行明细核算
八、畜牧税征收范围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养殖业、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下同)和畜牧税范围,并已征收农业税、畜牧税等。如果所得收入不属于农业税范围或者不再征收畜牧税、个人所得税;我所得不属于农业税、畜牧税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9.农业税、畜牧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 职工费用扣除标准和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直属中央政府管辖。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养殖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下同)范围的;畜牧税。已征收农业税、畜牧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不属于农业税、畜牧税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四个行业兼营收入分别核算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与其他产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一并计算征收;四项营业收入不能单独计算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对全部收入征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合资的利润分成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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