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助理侵权案件(旅游法中的绩效助理)
首先,旅游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公共性,即旅游公共服务的需求是不特定人群的共同需求,而不是特定的、个别的个体的需求或团体。
第二,旅游公共服务的性质是辅助性的,即旅游公共服务主要解决市场机制无法提供或不能充分提供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是对市场的有益补充。因此,能够由市场提供的旅游公共服务的供给应尽可能由市场来完成,避免政府对旅游公共服务供给的过度干预,但又不能完全脱离政府的作用。 。
第三,旅游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是政府。也就是说,无论谁专门生产旅游酒馆公共服务及其提供方式,政府始终是旅游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政府通过授权提供旅游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生产或提供委托给企业或非政府组织,完成旅游公共服务的供给。
四是旅游公共服务内容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也就是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到不同阶段,旅游公共服务的内容也会相应变化,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2.谁是旅游履行助理?指交通运输、港口企业发生的辅助通讯费用(包括驳船公司等部门集中管理的拖轮、驳船、浮吊、原料船、补给船等费用)和港口企业发生的辅助费用。企业辅助生产部门生产产品管道和供应服务。
3.旅游经营者担任辅助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决定》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于2018年10月作出第一次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9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一章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争议解决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发展。为了保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主义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产品和服务d 约定的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不得参与他人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应当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入境不得非法滞留境外,跟团外出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筹备旅游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发展规划。使用时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制定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对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对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乐趣提出特殊要求特定领域的行动。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力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的要求。RCE,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保持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发展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推动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旅游发展。地区和贫困地区。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负责组织当地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提供旅游服务。为在城市及周边地区旅游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3) 边界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应急救援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了吸引和组织旅游者,必须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垫付费用。旅游行程结束后30天内退还已支付的费用,或退还单独支付的旅游项目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通过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人员,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的机构不得向导游收取预付款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导游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取得导游证的旅行社签订协议。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并指定其从事导游业务。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的授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承包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告知、解释文明旅游的规范。对游客的主义行为。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劝阻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进行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能得到的;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p>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涨价;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旅游场馆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的人数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公布最大承载量APP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巡视,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t 国家法规。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如果旅游业开放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 观光, 耳鼻喉科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活动,实际经营者对其经营活动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追究。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跟团旅游合同ct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以下内容:
(一)旅行社和游客的基本情况;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安排;
(七)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规章制度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旅行团合同的一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套餐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旅游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游客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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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然而,t对于国内旅行,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我们的旅客;对于出境旅行,必须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我们的旅客。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游客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sed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的;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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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又无力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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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合同因下列原因终止: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组团机构应当将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有下列情形:
<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合同可以终止。(二)合同终止的,旅游组织者应将扣除不可退还费用后的余额退还给旅游者。支付给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的费用;若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造成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期间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旅行社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业绩助理,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凯凯旅游合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期间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是,如果游客遭受人身伤害或意外事故,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与旅游者共同安排旅游行程。 包价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游客。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预订交通的,为其提供餐饮、观光、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时,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采取措施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警示的分类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人员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估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游客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以明示方式提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不对游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及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团体;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遵纪守法,妥善安排游客。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请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请求协助和保护。
游客在得到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帮助后,应自行支付个人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领队服务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导游、领队等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八十七条: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旅游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经营活动进行自律管理。规范会员行为和服务质量,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该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o 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与旅游经营者达成一致;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选举代表解决。参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和管理部门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业务。出租、出借旅行社营业执照的;非法转让旅行以其他方式取得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000:
(1)不遵守规定的,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出境或入境团体旅游;
(2)安排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未取得导游证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带团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导游缴纳导游服务费的;临时聘请的导游;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不少于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况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倍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 (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未按照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美好的;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营业执照;没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不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游客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处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的,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经书面书面委托,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跟团旅游合同的;旅游者的同意。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团资格,从事导游、领团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旅游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包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万元;情节严重的,对导游予以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 ,不得重新申领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行贿、受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旅游经营者处罚。旅行社营业执照被吊销。
第一百零五条 风景名胜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游客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达到开放条件,并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罚款。
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或者接待游客超过最大承载能力,情节严重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上。
第一百零六条 风景名胜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单独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风景名胜区、提供的运营商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
(二)风景名胜区,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管理边界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通过表演者提供或者提供两种以上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旅游服务。助理和旅游者应签订合同支付旅游总费用。
(四)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方旅行社是指接受旅游团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约助理,是指与旅行社有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跟团旅游合同项下义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道,并实际提供相关服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的豁免情况有哪些?他们需要承担责任。不能因为签署了承诺书就免除了人身安全赔偿责任。旅行中发生事故,有旅游公司的,单位职工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旅游合同,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或者侵权第三方主张权利。公司出资仅用于为员工购买旅游服务。公司对该事故无过错,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单位自行组织的,由单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旅游者向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请求的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5.《旅游法》中的履约助手示例途观搭载的Travel Assist全旅程智能驾驶辅助系统,提高了旅游者的出行体验。车辆的先进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通过车道辅助车道保持和ACC自适应巡航系统,可以实现对车辆纵向和横向的精确控制。在稳定跟随车辆的同时,车辆可以继续智能地在车道中央行驶。驾驶体验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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