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旅游 我市旅行社(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指引)
游学是学校根据地域特点、学生年龄特点和各学科教学内容需要,通过集体旅游、集中用餐等方式组织学生走出校园的活动和住宿,过着与平常不一样的生活。拓展视野,丰富知识,加深对自然和文化的亲近,增加集体生活方式和社会公德的体验。
游学继承和发展了我国传统游学、“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教育理念和人文精神,成为素质教育的新内容、新方法。提高中小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013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印发。 《全国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全国发布。纲要提出了“逐步推广中小学生游学”的思路。 [1] 我国不少地区此前曾尝试开展游学活动,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4年4月1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司长王定华发表题为《我国基础教育新形势与蒲公英行动计划》的讲话在第十二届全国基础教育学校论坛上的主题演讲会上,他首先提出了游学的定义:研究性学习与游历体验相结合,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学生集体参与的校外参观、体验实践活动。学习研究应以小组活动为基础关于成绩和班级。学生在老师或辅导员的带领下,确定主题,以课程为目标,通过动手实践、边做边学、小组活动、相互了解等方式共同体验。进行研究,写研究日记,形成研究总结报告。
王主任还根据游学的特点提出“两件事不算,两件事算”:第一个特点是课外有一些课外兴趣小组和俱乐部活动。学校、棋类比赛、校园文化等,不符合游学的范围。第二个特点是有目的的组织。它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影响学生身心变化的教育活动。如果周末三三两两出去,那就不叫游学了。第三个特点是集体活动。小组活动按年级、班级进行以s为基础,甚至以校为单位。学生们在老师或辅导员的带领下,一起动、一起做事、一起体验、一起讨论。这是一次研究之旅。如果孩子跟随父母去一个不同的地方,那只是一次旅行。第四个特点是个人经历。边做边学,学生必须有体验,不能只是看看、转转,要有机会用手、用脑、用嘴、表达自己。在某种情况下,要有对抗性的演练,逃生性的演练要付出一些努力,一些流汗,甚至要经历风雨、见识世界。
国家政策文件
《国家休闲旅游纲要》
2013年2月2日发布
《国家休闲旅游纲要》 《旅游纲要》明确提出:“在休假总时间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以调整休假时间”。《意见》还提出,“逐步推广中小学生游学”、“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春假、秋假”。开展教育、旅游等课外实践活动,完善学校旅游责任保险制度。”
《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首次明确将“游学”纳入小学日常教育中学生——
积极开展游学活动,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把游学、夏令营、冬令营等作为重要的开展方式。将爱国主义精神、革命传统教育、青少年国情教育纳入中小学生日常德育、美育、体育教育,增强学生对自然、社会的认识。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按照教育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了小学重点考察乡情、初中重点考察县市情况、高中重点考察省国情的游学制度。高中水平。加强游学管理,规范中小学生集体出境旅游。支持地方依托自然文化遗产资源、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高校、工矿企业建设一批游学基地和科研机构,逐步完善接待制度。鼓励游学价格优惠。
《中小学生出国游学活动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4日
本《指引》为对组织很有用 对教学主题、内容安排、合作机构选择、合同签订、行程安排、行前培训、安全保障等方面提供指导,特别是在可操作性方面,规范带队教师人数、教学内容比重、协议规定事项、行前培训等具体内容,为整个行业活动制定了基本标准和规则。
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游学的意见[2]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9日
学习到中小学生游学活动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游、集中食宿的方式,将研学学习和旅游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它是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内容是通过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开展游学有利于促进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激发学生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热爱;有利于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学生主动适应社会,促进书本知识与生活体验深度融合;有利于加快提高人民群众素质生活品质,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从小培养学生文明旅游意识,养成文明旅游行为习惯。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游学活动,部分试点地区成效显着,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一定的基础。有用的经验。但一些地区在推进游学活动过程中,存在思想认识不足、协调机制不完善、责任机制不完善、安全保障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游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游学正处于大有可为的发展机遇期。各地要更加重视游学坚定立场,推动游学健康快速发展。
讲话
2014年12月16日,在全国游学试点推进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王定华处长在讲话中强调国务院2014年8月9日的讲话 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指出,积极开展研究旅游是正确的。当前,开展游学有四个重要方面:
1.游学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规划和发展纲要》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2.游学旅游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3。游学是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
4.游学是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融合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各地试点正在积极进行有益探索: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考察学习有计划、有目的、措施到位。其中,西安有38项管理标准,上海有6大机制;
2、探索资金投入,主要采取政府承担、学校自筹、家长提供的方式;
3、建立活动基地,如西安依托综合实践活动基地加强具体指导和管理,石家庄市列出了26个基地,上海有校外教育地图;
四、组织培训研讨会,如西安、合肥、武汉等地举办过全国性及本地区游学论坛及研讨会;
5.融入课程改革,特别是丰富综合实践课程内容;
6.体现教育导向,学什么,学什么,目标更明确,内容丰富;
7.加强部门联动。一些省市旅游、文物、物价等部门积极支持游学,不少家长也成为游学志愿者。 ;
8.尝试评估和评价。一些地区已将游学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有的学校制定了游学行为量表;
9.突出区域特色,如西安、苏州在这方面表现突出;
10.利用社会力量购买优质服务、与旅行社合作、充分发挥民间基础设施场所等方式创造条件游学费用;
11.注意出行安全。其中,西安、苏州、武汉等地,虽然外出次数较多,但未发生不安全事故,证明只要安全、责任主体明确、安全保障到位,安全问题就可以解决。流程详细;
12.标准化作业。不少地区结合实际,在学旅工作中严格执行标准化操作。
游学也存在很多问题和挑战。从各地意见来看,主要矛盾集中在三个方面:
1.安全问题,比如陕西省允许西安以外的城市进行游学,但因为安全问题而被推迟;
2.资金问题。目前大部分地方的游学主要由家长付费,政府承担一部分,学校提供一部分。还是比较困难的;
3.库尔餐饮问题:游学涉及多个方面、多个部门。如果协调不到位,很多活动就难以广泛开展。
游学目前也遇到了好机会:
1.领导高度重视,刘延东同志对开展学习考察作出批示;
2.国家国务院正式推广游学,国务院发文;
3.地方试点率先垂范,全国首批四个试点城市做出了贡献,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
4.中国呼吁教育改革。
未来,教育部对如何继续开展游学试点工作明确提出七点要求:
1.深化试点。各试点省市均开展了游学试点工作,积极总结推广经验。教育部拟发布2015年游学论文集,暂定书名:《游学——推进素质教育新常态》。同时,如何扩大试点地区,我们考虑将现有的试点地区升华为试验区。试点地区政府要落实游学相关专项资金;
2.探索资金保障机制。游学要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投入。各省市要探索游学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或者提高公共经费标准,并说明其中包含游学费用,就像阳光运动包含保险费一样。只有探索合法合理的费用,家长才能少分担;同时,探索针对弱势群体学生的资助机制;
3.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国发2014年第31号文件明确规定游学必须组织按照“教育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学生游学必须购买保险,游学期间必须明确安全责任,避免让学校承担无限责任;
4.充分发挥教育功能。游学活动必须有实效、有针对性,如寻找红色旅游活动、落实蒲公英行动计划活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活动、践行中国梦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等等,这些活动应与校外活动中心、示范综合基地的活动有机结合;
5.加强协调配合。开展游学试点,教育部门要牵头,积极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和行业,共同管理游学项目。项目。比如,博物馆要免费向学生开放游学,交通部门要安排游学专列,教育部门要注重发现、培育、推广典型。各地试点也要加强沟通,相互联动,建立微博(信)群,方便工作;
6.出台国家级文件。教育部将于2015年以通知或意见的形式下发留学旅行证件,解决大家关心的问题。在教育部文件发布之前,可以转发几份做得好的省市文件,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5年召开全国校外教育联席会议,会议内容应包括游学和蒲公英行动;
7.将考察学习作为2015年重点工作点。近期,教育部制定2015年工作重点,基础教育司力争将游学纳入教育部工作要点,让这项工作为全国各地所熟知,司长会对游学有一些概念和想法。可考虑在2015年适当时候召开全国游学试点工作现场会或交流会,并邀请国家领导人出席,进一步推动和深化这项工作。
安徽省试点
2013年2月1日,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游学试点的通知》,启动游学试点。文件规定,原则上每个省直辖市、县都要作为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仅在初中和普通学校开展。瑞高中。试点单位原则上每个市不少于2所初中、2所普通高中,省直县不少于1所初中、1所普通高中。游学活动范围:分市、省、国内、海外。初中原则上只开展国内旅游,且以省内旅游为主。普通高中主要开展国内游学,条件成熟时也可开展出国游学。游学时间可以安排在学期中期,也可以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休息;安排时间长度原则上省内每次不超过4天或少于2天;省外每次停留不超过7天。 ,不少于3天;境外停留不超过15天,不低于7天。该文件指出,t游学的根本目的“是让学生接触社会、自然,在体验中学习和锻炼,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理自立、互相激励、艰苦朴素,艰苦奋斗。 ”并对试点提出“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吃住学统一原则”、“安全第一原则”等要求。
2.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保障游客权益的专项资金。
1995年,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子随后,国家旅游局出台了《旅行社质量保证补偿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补偿试行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制度,形成可操作的管理体系。国家旅游局还发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退款、管理、理赔、监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押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不能作为保证金的支付和抵押形式。保证金缴纳数额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决定。旅行社60万元经营国际旅游招揽、接待业务(包括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30万元;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10万元;境外特许经营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需另缴纳100万元。
3.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准则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修订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根据2018年10月第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目录< /p>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管理
p>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争议解决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活动,制定本法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支持和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引导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游览依法设立的主义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游客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因个人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游客医疗机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和旅游从业者。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旅游活动详情。请收集与旅游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应注意执行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筹备旅游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旅游效益要求和措施。旅游资源配置和利用,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明确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文化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和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 22 条 Peo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紧急情况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和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其他形式的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应急救援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了吸引和组织旅游者,必须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通过安排购物或支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来享受福利。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30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通行人经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向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从事导游业务,必须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验,并与取得出境游资格的导游人员配合。取得旅游营业执照,从事旅游陪游业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的授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承包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告知、解释文明旅游规范。对游客的行为。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劝阻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乔装打扮的游客或参加需要额外付款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能得到的;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p>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增量。如果计划收取或提高价格,则举行听证会应当征求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涨价;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旅游场馆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各景区门票价格之和。个人门票价格为个人票价,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个人项目。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的人数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游客数量进行控制。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公路旅游的经营者客运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在车辆上显着位置显着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在车厢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机关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安排;
(七)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规章制度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套餐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旅游合同。
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依照本法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情况。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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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 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活动情况根据中国法律等规定不宜参加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出团的,经游客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组织机构应当对旅游者负责;受委托的旅行社应当对旅行团组团机构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m 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其他游客健康安全的疾病;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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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拒不听从的劝阻无法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经旅行社协商仍无法避免的事件而影响旅行行程的,旅行社助理已尽合理注意,有下列情形者: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合同可以终止。
(二)合同终止的,旅游组织者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ts。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期间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本人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其他旅行社办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行社有资质擅自履行合同,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一倍以上不超过一倍的赔偿金。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组织代理机构可以向当地代理或绩效助理寻求赔偿。
因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活动。提供乐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的,必须亲自办理委托事宜。很重要。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时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旅游安全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警示的分类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和救助工作。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危害。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游客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下列事项的,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提示:es: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3)经营和不向游客开放的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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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团体;
(五)其他不向游客开放的情形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为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请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机构请求帮助和保护es在其职责范围内。
游客在得到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帮助后,应自行支付个人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领队服务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作为导游、领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大厅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在履行职责或者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需要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处理。跨部门、跨地区。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该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和管理部门没收。伊尔有合法收益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营业执照等其他行为。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以下罚款: 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规定的 安排领队、导游全程陪同出境或入境跟团;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安排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带团提供领队服务;
(三)未支付导游服务费的临时聘用导游的费用;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不少于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倍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 (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未按照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美好的;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有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以下罚款:罚款3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滞留旅游者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严重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的,情节严重的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团资格,从事导游、领团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旅游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包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如果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导游予以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自受处罚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不得重新申领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行贿、受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给予处罚。旅行社营业执照被吊销。
第一百零五条 风景名胜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游客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达到开放条件,并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罚款。
旅游人数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风景名胜区未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分流分流,或者接待游客超过最大承载能力;情节严重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业一年至六个月整顿。名词
第一百零六条 风景名胜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单独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风景名胜区、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风景名胜区,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管理边界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好行程,通过旅行社提供或者提供两种以上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团等旅游服务。旅游者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支付旅游总费用。
(四)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方旅行社是指接受旅游团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约助理,是指与旅行社具有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并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如何写好文明旅游工作概述以江西发展红色旅游为例。它不仅是打造中国特色旅游品牌、繁荣旅游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爱国主义精神、革命传统建设的重要内容。教育是一项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战略工程,是展现时代风貌的重要途径。 (一)红色旅游是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实现了三个文明建设的有机结合。在推动旅游业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红色文化”的需求;实现了传统教育与现代休闲方式的有机融合。将教育与娱乐、教育相结合,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它弘扬政治内容,运用市场手段,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能够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形式。 (二)红色旅游是培养“红色”下一代的重要课堂。加强未成年人教育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任务。旅行是绿色的消费者普遍喜欢参与时尚、文化的高层次生活消费活动,这些活动具有较强的学习和教育功能。通过开展“红色旅游”活动,可以把革命历史知识、革命传统、革命精神以旅游的形式传递给广大青少年,是潜移默化、有效的。 (三)红色旅游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指南。发展红色旅游,实现红、绿、古旅游资源相互融合、区域旅游线路互联互通、城乡旅游市场联动、国内外游客互流,实现区域间经济效益再分配,这是符合科学规律的发展,可以促进城乡、区域、经济和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外的协调。 (四)红色旅游是革命老区脱贫致富的重要引领。革命老区为革命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大多数地区经济社会还比较落后。发展红色旅游,就是依托自身丰富的红色旅游资源,培育革命老区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这是一项重大扶贫工程。发展红色旅游,有利于革命老区打破封闭结构,加快开发开放;把扶贫与智力支持结合起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生态环境,再造美丽山河。 (五)红色旅游展示我省新形象的重要窗口。红色文化是中华民族的骄傲,也是重要的世界文化遗产。发展红色旅游是弘扬红色文化、彰显革命精神、展示新风貌、提升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当前,我省正在广泛开展以“弘扬井冈精神,振兴美丽江西”为主题的学习教育活动。发展红色旅游不仅可以让人们了解江西浓郁的红色文化,还能向世界展示江西新的时代风貌。 (六)红色旅游是我省建设“旅游休闲后花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江西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居民旅游休闲后花园”,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发展红色旅游,加快推进建设红色旅游景区,完善红色旅游产品,打造红色旅游品牌,是我省旅游业的最大亮点和新的增长点。这将带动绿色古风旅游的发展,促进旅游业的全面发展,使江西很快成为东南沿海乃至全国乃至海外人民旅游休闲的后花园。
5.旅行社文明公约1.主次干道:步行300米范围内可见不少于6个公益广告。内容包括“图片讲述我们的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文明交通”等专题内容;
2、公共广场:广场周围设置了“图片讲述价值观”“价值观”“文明新风尚”等10个公益广告,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并以法治精神、传统美德、雷锋精神、优良家风、文明旅游、文明礼仪、生态文明等为主题。
3、施工现场:以多种形式刊播“图片讲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等主题公益广告,关爱农民工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法治精神、传统美德、雷锋精神、良好家风、文明旅游、文明礼仪、生态文明。公益广告占比100%;
4、城市社区:从社区办公室左右各步行200米,可以看到不少于5个公益广告,其中包括“我们的插画”等。价值观”、“弘扬文明、树新风尚”、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法治精神、传统文化等专题内容道德美德、雷锋精神、生态文明;
5、老城区后街小巷:随机选择任意一点,步行200米即可看到不少于2张“描述我们工作的图片”。 “价值观”、“文明新风”、“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公益广告及公民大会公示栏;
6、公园:入口处步行200米可以看到不少于4个“彰显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旅游”的公益广告;
7、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位于入口处显着位置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旅游”宣传展示“文明建设新风尚”;
8.街道综合文化站:位于入口处显着位置入口处,有多种形式的公益宣传展示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建设新风尚》;
9、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从门口往里走300米,有3个以上核心价值观宣传展示;
10.青少年宫:门口等显着位置多处设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文明树新风”、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3处公益广告;
11.青少年活动中心:在入口等显着位置设置不少于3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公益广告;
12、宾馆饭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少于3项,文明旅游、文明餐桌、诚信主题等公益广告或招牌。
13、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公共美术馆、群美术馆、城市规划博物馆、文化中心、我纪念馆、科技馆等场所:在入口、大堂、电梯等显着位置设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文明树风、关爱未成年人、志愿服务、
十四、古迹、古建筑、现代建筑:利用电子显示屏、悬挂横幅、海报等形式,广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旅游,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内容宣传;
15、公交车及公交线路:在公交车车身或车内张贴“价值观插画”、“文明树新风”、文明礼仪等公益广告。 ;巴士路线,沿线5个巴士站不少于2个为rando指定有公共服务广告;
16、交通站点(火车站、长途汽车总站、汽车客运站、高铁站、轻轨站):出入口、售票处候车室、“描绘价值观的图片”、“弘扬文明、树新风尚”、文明礼仪、文明旅游等公益广告共计不少于5个;
17.出入境证件大厅:配备电子屏,需发布核心价值观、文明旅游、文明礼仪、志愿服务等公益内容,设置不少于5个公益广告和公民大会等内容。在入口、大堂等显着位置宣传核心价值观、文明旅游、文明礼仪、志愿服务等。 ;
18、旅行社:设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公益广告不少于3个。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入口、大堂等显着位置张贴“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旅游等内容;
19、景区:从景区大门或售票处往里走200米,可以看到不少于3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益广告,“讲文明、树新风” ”、文明旅游。 ,以及文明出行提示或文明导游;
20、主要商业街:随机指定点,步行300米即可看到“讲文明、树新风”不少于6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诚信等为主题的公益广告;
21、大型商场、超市:在出入口等显着位置树立不少于6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讲诚信”。有主题等内容的公益广告;
22。市行政大厅(行政服务中心):在出入口、服务大厅等显着位置,设置不少于6个点,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精神法治、诚信主题等公益广告;
23、医院:门口步行100米,可见不少于3幅“图片讲述价值观”公益广告“弘扬文明、树新风尚”、“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弘扬传统美德、雷锋精神、文明礼仪等主题的广告;
24.银行网点、邮政、移动、电信、联通营业厅:在入口、服务大厅等显着位置设置不少于4个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诚信主题等公益广告;< /p>
25.三:在大门、出入口等显着位置设置不少于4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文明、树新风尚”的公益广告,供观看;
26、集贸市场:在各个出入口张贴“图片讲述价值观”、“展现文明、树立新风尚”等公益广告;距入口步行100米,可以看到不少于5个“图片诉说我们的价值观”、“展现文明、树立新风尚”的标语。 ”,以诚信为主题的公益广告;
27、中小学校:距校门步行100米,不少于3处以“展示我们的诚信”为主题的公益广告。价值观”、“弘扬文明、树新风尚”、“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法治精神、传统美德、雷锋精神、文明礼仪、生态文明;
28、城区乡镇:距政府门步行500米,设置不少于6幅“彰显价值观”、“弘扬文明新风”、“关爱关怀”图片“为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法治精神、传统美德、雷锋精神,以良好家风、文明旅游、文明礼仪、生态文明等为主题的公益广告;
29、报纸媒体:党报、晚报、都市报每月刊登公益广告不少于4整版;
三十、广播媒体:广播电台每月每个节目播出的公益广告不少于180条(次),且在6:00至8:00之间、11点之间: 00、1300.,播放次数分别不少于60(次);
31.电视媒体:公共服务数量每月每个电视台节目播出的CE广告不少于300个(次),19:00、21:00至21:00期间播放次数不少于120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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