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调解的主体是什么

1.什么是旅游纠纷?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之间因旅游而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社会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2.解决旅游纠纷有哪些途径?

《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解决: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旅游投诉受理中介机构或有关调解组织;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应当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双边谈判,又称双边和解,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真诚解决问题,摆事实讲道理,交换意见,互谅互让的谈判。 ,从而协商解决争端的方法。 “这种方式直接、及时、和平、成本低。但缺点是没有法律可执行性,一旦一方或双方后悔,就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一位法人解释道。

2.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劝说、引导等方式,使双方自愿进行谈判,达成和解的方法。协商一致,解决纠纷。

3.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4.诉讼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也是一种具有最高权威和最终决策权的方式。只要一方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旅游调度

1.铁路运输调度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

2.铁道部设有调度室,铁路局(集团公司)设有调度指挥中心,技术站设有调度室。调度命令是上级下达的,下级必须无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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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铁道部下达一些战略调度命令,下达后的实际执行由铁路局自行负责。

4.局际列车调度由铁道部统一协调,实际操作由双方铁路局协调调度。如有异议,必须无条件服从铁道部调度命令。

优点是:

1.提高通过能力(单线可增加20-30%;双线可增加50-70%),减少站控的中间环节,直接指挥列车运行;

2.提高列车行驶速度,减少列车在站停留时间;

3.改善列车的指挥和管理,减少列车晚点及其影响;

4.避免乘务员失误的事故率,提高列车运行的安全性;

5.拯救个人提高劳动生产率(每百公里节省45人至50人);

6.合理节省资源和费用。

3.解决旅游纠纷有哪些途径?

消费者如需投诉出行相关问题,可拨打12315热线或12345热线。

因为根据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11月的通知,12301平台已全面退出,并入12345热线。现在拨打12301投诉是没有用的。

2021年底前取消“12301全国统一旅游信息服务热线”,不再通过该渠道受理和转发各类旅游投诉。各地旅游投诉统一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听。等待电话。

4.旅游纠纷调解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国家。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警示的分类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旅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危害。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有关设施、设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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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3)经营和服务场所不向游客开放的场地、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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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适合参加相关活动的团体;

(五)其他可能发生的情况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八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妥善安排旅游者。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请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请求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在得到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协助后,应缴纳个人旅游费用。花费。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活动。旅游商业活动的公司。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团队活动;领队服务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2)旅行社经营行为;

(3)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汉二人,并须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他们应及时依法采取行动。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部门和地区。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该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申请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和调解。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非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营业执照等其他行为。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旅游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简述调解旅游供需矛盾的主要因素。措施

近两年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三亚旅游业出现低迷。部分原因是许多东北人转向云南和泰国。云南和西双版纳的物价对于三亚来说要低很多。东北人从白雪皑皑的东北来到南方鸟语花香。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是普通工薪阶层退休人员,因此纷纷转向三亚周边城镇。

6.旅游纠纷谈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p>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策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运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 p>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sm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旅游工作,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自己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按照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e 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其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作为集团成员的国家不得擅自分裂或脱离集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等内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促进、要求和促进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旅游开发利用专项规划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了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规划相衔接。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农村地区旅游业发展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免费为游客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并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活动伊斯兰主义活动以不合理的低价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或支付额外的旅游物品来获取回扣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行程按照规定进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依法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验的人员具有导游资格,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进行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如果计划收取或提高价格,将听取g 应当征求游客、经营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计价格不得高于为单项门票价格的总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意单项项目。票。

景区内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予以公布,并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口岸应当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在车辆上显着位置显着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在运输中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非盟相关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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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时间表;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及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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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游客负责,受委托的旅行社负责组团。如果tourist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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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已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g 情形: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如果游客滞留,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履行时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与旅行社签订,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向旅行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复印件,并向旅行社支付不少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旅行社。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有履行合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的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如果游客遭受苦难因当地旅行社或者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者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离子。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条5、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向游客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而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游客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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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旅游调解员的主体是什么组织?

想去散心,说明她心情不好,需要有人倾诉她对你有好感,所以她来找你。如果你想放松,说明你暗恋你,想和你有进一步的接触,或者想追你,趁这个机会约你出去。想要放松:如果你们已经是男女朋友了,那么她想要你的安慰和开导,你必须同意。

不管是什么原因,如果你不讨厌这个女孩,如果时间允许的话,你可以同意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