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奖励旅游的发展(奖励旅游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旅游局是主管旅游工作的政府直属机构。是正规的部门级单位,工资是公务员的工资,在当地应该属于中上水平。
1.旅游局的工作性质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旅游服务。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旅游业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协调落实旅游相关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和旅游保险等,保障旅游活动正常运行。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规划、开发和利用重点旅游区建设,组织旅游统计。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对直属单位实行领导和管理。
2.旅游局的工作条件与当地公务员一致。旅游局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其工作待遇与其他地方公务员相同。在当地应该属于中上水平。从全国来看,东部地区和旅游度假区所在地的旅游局待遇较好。
2.我国奖励旅游发展到什么阶段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5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 p>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 p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城市。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奖励为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体系制定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并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迫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坚定信念,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和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及促进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以满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实施有利于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休闲产业的发展。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司司长协调组织对外宣传国家旅游形象,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通向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前往主要景点。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许可并进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 p>(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des;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信息招揽旅游者时组织游客,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以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引诱游客,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行程安排的除外。其他游客的评论。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隐私。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制止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p>(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如果打算收费或提高价格,应召开听证会,征求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外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要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t。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海拔、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许可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均高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旅游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运输专用标志,并公开经营者、驾驶员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电话号码等事项在车厢显着位置张贴。
第五十四条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经营的,餐饮、购物、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二)旅游行程安排;< /p>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5 )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用及付款期限和方式;
< p>(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九)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行行程rary 是旅行团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事项:
(1)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况;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4)游客与旅游目的地有关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和宗教禁忌应注意的事项、应注意的活动等根据中国法律等规定不宜参加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游客一定不能国内旅行至少提前 7 天,出境旅行至少提前 30 天。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成本应e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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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合同因特定情况而终止前款规定的,旅游组团机构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下列情况处理:< /p>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应将扣除未支付费用后的余额退还给游客。n- 支付给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的可退还费用;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届时,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l 义务与约定不一致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按规定办理的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如因公共交通运营者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的利益,他人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活动的为其提供旅游服务,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而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服务可以无法提供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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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奖励旅游发展现状公司经研究决定,为奖励优秀员工,调动全体员工积极性,现安排组织一次优秀员工旅游活动。希望全体员工更加努力工作,全体成员共同努力,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光明的未来! ——你可以自己扩展。
4.奖励旅游的发展前景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以及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旅游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从业者。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团体入境游客不得分批入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进群或退群。
5.奖励旅游形成条件公司给予奖惩,13人不能为公司贡献同等数额。
10个人去刚刚好
1。部门副职人员留任
2.检查出勤情况,迟到最多者继续值班
3。新员工的保留
6、奖励旅游的发展及优势员工福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带薪年假、年终奖金、员工培训、住房公积金、周末休息、医疗保险、节日福利、高温补贴、餐饮补贴,福利待遇还不错,愿意与公司长期发展时间。因为我们公司的薪资排名不在名单上,所以没有详细的薪资清单,待遇一般。
7.奖励旅游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原神的观看点没有物质资源等奖励。
观察点的作用是点亮图鉴系统中的地理图鉴,方便玩家探索和收集。
原神目前有27个观赏点,其中蒙德地区10个,璃月地区17个。点击地理图鉴,传送到附近区域并在地图上探索。看到紫色的互动模块后,走进去就会显示“视点”字样。按“视点”后,即可解锁地理图鉴中的条目并获得一本。精美的风景图片就像旅行时到达景点后打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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