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环境整治责任书模板

第一条是防治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荒漠化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沙化防治、沙化土地治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沙化土地包括:

(一)榆林市以北长城沿线沙区已沙化土地和明显沙化土地趋势;

(2)榆林市南部、延安市北部沙漠化趋势明显的土地;

(3)黄河、渭河、汉江沿岸土地安河d 其他已经荒漠化的土地和有明显荒漠化趋势的土地。

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荒漠化防治规划确定。

第四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荒漠化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支持荒漠化防治工作的发展。工作。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各部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沙工作。

沙化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职责和分工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防治荒漠化。

第六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治沙治沙行政领导人员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acco的预防和控制配合荒漠化防治规划。确定年度荒漠化防治任务,逐步签订目标责任书。未完成年度荒漠化防治目标任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年。

第八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意识和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荒漠化防治意识。控沙能力。

第九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气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全省荒漠防治规划。关于国家荒漠化防治规划。沙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规划,结合区域特点,器官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荒漠防治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下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荒漠化防治规划应当与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荒漠化防治规划确定的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荒漠防治规划。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荒漠化防治规划和修订后的荒漠化规划防治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沙化监测制度,并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定,设置监测点。分类设立沙化土地监测站,并将监测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沙化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沙化监测结果,建立健全沙化土地档案。

第十二条 典型沙质生态区、优良固沙植物集中区等区域对防治荒漠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可以依法划定为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在沙化土地上采挖灌木、药材和其他固沙植物。

植物生长特性需要采取休耕促再生等技术措施,或者按照管理计划合理利用植物资源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应采取措施防止病情加重。土地荒漠化。

第十四条禁止在荒地上放牧。

沙化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农(牧)政管理局沙化土地地区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沙化土地地区牧场管理和建设,引导农民改良草畜品种,推广圈养牲畜。

第十五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沙化土地所在地水资源监测系统,动态监测水量、水质变化,加强优化配置。加强水资源管理,确保水资源高效可持续利用。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使用节水设备设施,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防止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维护沙化土地区域生态系统平衡。

第十六条 沙化土地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沼气、太阳能、风能等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提交环境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取得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告中涉及荒漠化防治的内容。

经批准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勘探、采矿、地下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位下降、地表塌陷和植被破坏。离子死亡。

第十八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省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沙化防治、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等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采取人工造林植草、飞播造林植草、封沙造林植草等措施,合理配置生态用水因地制宜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沙化土地。

第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资金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防沙活动。

从事公益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组织管理,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代表他们进行管理。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报告防沙情况。

从事公益性荒漠化防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治理地点和免费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国有已沙化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沙化土地负有管理义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第七条的规定,管理申请和管理计划应当报经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经营。

林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因管理不当造成土地沙化加剧。

第二十二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完成治沙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治理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颁发管理资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由管理员责令改正。全部继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铁路、公路、江河运河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水库周边的沙化土地实行单位管理责任制。责任单位应当分别负责。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按照人民政府下达的治理责任书进行治理。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防沙治沙单位履行防沙治沙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依法开发利用沙地资源,发展沙地、林果、沙药等沙漠经济作物药用材料、固沙牧场、畜牧业、生态旅游等沙漠产业改善了沙漠地区的生态环境,促进了沙漠地区的经济发展。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沙化土地地区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荒漠化防治规划制定项目预算。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荒漠化防治项目。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林业、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一批防沙工程。

第二十六条:荒漠化防治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供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取、挪用。审计、财政和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荒漠化防治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荒漠化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推广。 、荒漠化防治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承包荒漠化土地面积​​1000余亩,治理效果显着;

(二)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荒漠化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从事荒漠化防治工作十年以上,取得显著成绩者;

(4)在落实荒漠化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在荒漠化防治工作中取得的其他突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防沙治沙目标任务,未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的未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在沙化土地上采伐、挖挖灌木、药材等固沙植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生产。有违法所得的植被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荒地上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只动物(头)进行处罚。 )处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矿山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沉降、植被死亡,给其他单位的生活、生产造成损失的和个人,sh全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剧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固定、半固定沙地退化为流动沙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每公顷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荒漠化防治管理人员在荒漠化防治工作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荒漠化防治工作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责任。对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旅游环境综合整治

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建设相互促进的原则。不仅要注重生态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资源的合理保护,还要对乡村地域文化、民俗文化、农耕文化进行梳理和挖掘,创造丰富的乡村文化。为游客营造人文环境,充分发挥乡村旅游的教育和文化传承功能。

3.旅游环境整治责任书模板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为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确保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维护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各司其职,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七条本市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城管部门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劝阻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

第八条 宣传、城市管理、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纸、户外广告等媒体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等公益内容,增强公民法治意识、环境意识、文明意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尊重市容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的建筑物、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标准。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完整、整洁、美观。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和临街重点区域不得新建外伸防盗窗(栏、笼)。现有外伸防盗窗(栏、笼)应逐步改造或拆除。麦的范围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同一建筑上的防盗窗(栏、笼)的样式、颜色应与原建筑统一、协调。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设施,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整修或者拆除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并可以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工程造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市容管理的需要,划定建筑立面及附属设施的界限。清洁钥匙翻新和维修的区域。重点区域的划定和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对建筑物外墙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法定建设工程报送程序,经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使用透明、半透明的围墙或者围栏、绿篱、花坛(池)。 。 、草坪等作为界限,保持整齐美观。

第十三条 在城市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

缺点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有效防止扬尘、泥浆、污水等环境污染的设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安装防泥设施,并对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辆污染道路。

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清理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并经城市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违反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城市临街单位和个人应当:

(一)商店整洁有序,商店标志按规定设置,不得外来作业、乱摊位、乱堆放、车辆乱停放;

(二)无烟头、纸屑、果皮、水门前区域有污渍、涂鸦、喷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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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乱倒垃圾、摊晒衣物、堆放等行为或在门前的绿地里,靠着树建造房屋或棚屋。

第十五条城市临街建筑物正面(立面)的装修施工,应当经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声屏障、护栏、报牌、公告栏、宣传窗、凉亭、休息椅、健身设施等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保持其状况良好、干净、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运输垃圾、粪便、矿渣等废物以及其他液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溢出。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3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泄漏、溢出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运输未经整改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雕刻、悬挂、喷漆的。未经许可,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室外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商业广告和宣传材料。

使用横幅、旗帜、收费在气动装置、实物模型等载体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并应保持完整、干净、美观。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或者没收,对行为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有第二款规定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照明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状况良好、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照明设施。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临时举办商业宣传、纪念、庆典、展示等活动的,活动场地及周边环境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地下管网检修井、沙井(沟)的,业主或者检修管理单位应当在沙井(沟)盖相应部位设置标志,并登记、登记。一一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登记并定期检查,保持井(沟)盖完好、位置正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板。

业主或者维修管理单位发现井(沟)盖损坏、移位、丢失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更换、补缺或者纠正位置。

如有单位或个人迪斯科井(沟)盖损坏、移位、丢失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业主或者维修管理单位。被替换、填充或纠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业主或者维修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更换警示标志的。 、填补空缺或者更换岗位的,每个名额处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标等公共设施上不得晾晒、悬挂物品。

屋顶、阳台上不得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以及面向主要城市道路的建筑物的窗户。

建筑物屋顶安装的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废弃的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自行拆除,保持屋顶清洁、美观。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公共设施。擅自堆放货物、设置摊位的场所。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临时摊位区域内经营者应当遵守营业时间、地点等相关管理规定,保持环境整洁。

凡违反本规定的第一项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排便,乱扔烟头、废品乱扔纸、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

(2)从屋内、车内乱扔垃圾;

(3)随意排放、倾倒污水、污物;< /p>

(四)在城市道路、河边、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焚烧树叶、垃圾等物品;

(五)其他对城市环境卫生影响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应当负责按照以下分工:

(一)城市道路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 p>(二)住宅区及周边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住宅区管理部门负责;

(三)桥梁、隧道、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交通、铁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5)建设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土地整治和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6)商业区域、市场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八)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各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保洁保洁单位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保洁保洁工作。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全天保洁。

第二十七条本市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必须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居民区、公共场所、集贸市场、临街商铺(店)和各类商场,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垃圾容器,每日清除垃圾。并保持整洁。

第二十九条 从事废物收购、废物收集活动的人员经营场所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浇水等作业产生杂物、枝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清除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设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城市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并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应当限期补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并处每倾倒每立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于居民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清运至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往指定地点处置的对倾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每立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清理下水道时,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不得污染路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3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商业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实行行业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有明显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厕所清洁、设施良好。

城市化粪池要定期清理,保持良好状态,不得渗漏、溢流。

城市管理部门对全市公共厕所、化粪池实行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建设,保证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设计、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大中型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环境卫生建设

4.旅游环境一体化治理方案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它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系到农民的根本福祉,关系到农村社会的文明和谐。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成效显着。同时,我国农村地区人居环境极不平衡,部分地区杂乱问题依然突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与农民的期望还存在较大差距。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短板。为了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一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水平,制定本规划。

1.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国共产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顺应农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期盼,统筹城乡发展、协调生产生活生态,以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村容村貌整治为重点,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措施,加快填补农村垃圾填埋场和村容村貌。解决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建设现代化农村为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地理、民风民俗、经济水平和农民期望,科学确定全区整治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量力而行,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做到干净整洁有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继续推进,不能一刀切。确定搬迁的村庄和需要调整的空心村,不得纳入整治范围。

——示范先行,有序推进。借鉴浙江等先行地区的经验坚持先易后难、先易后难,通过试点示范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带动整体提升。加强规划指导,合理安排整改任务和施工时间,采取因地制宜的工作路径和技术模式,防止仓促抄袭,杜绝形象工程、表演工程。

——注重保护,留住乡情。统筹乡村田园风貌保护和环境整治,注重乡土气息,强化地域文化元素符号,全面提升天水路林村风貌,严禁砍伐树木,严禁上山挖坑,不填坑减少房屋拆迁,保护乡村美景,促进人文交流。自然、村落形态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环境相辅相成。

——村民是主体,激发动力。尊重村民意愿,根据群众需求合理确定整改重点和标准。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协作、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机制,动员村民参与美丽家园建设,保障村民决策权制定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强化村民环境卫生意识,增强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

——建设与管理并重,确保长治久安。坚持先建设机制、后建设项目,合理确定投融资模式和运营管理维护方式,推动投融资体制机制和建设管理维护机制创新,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确保各类设施竣工并长期稳定运行。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地方党委、政府职责,明确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地方投入,强化监督考核激励,建立高效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高效。

(三)行动目标。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整洁有序,村民环境卫生意识普遍增强。

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郊区等有基础和条件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基本建成。全覆盖,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已基本完成。整治后,厕所垃圾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明显提高,村容村貌明显改善,长效管护机制初步建立。

中西部地区基础和条件较好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显着提高。我们力争达到90%左右生活垃圾得到处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污水随意排放得到控制,村内道路交通条件明显改善。

地处边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在优先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的基本要求。

2.重点任务

(一)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垃圾的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开展检查整改清理非正规垃圾倾倒场,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二)开展厕所垃圾管理。合理选择厕所改造模式,推动厕所革命。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郊区以及环境容量较小地区的其他村庄,加快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便处理。其他地区要按照群众接受、用得起、便于维护、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普及不同级别的卫生厕所。引导新建农村住房安装无害化卫生厕所,人口较多的村庄安装公厕。加强厕所改造和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联动有效。鼓励各地厕所粪便和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结合实际进行资源化利用。

(三)逐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根据不同农村区位条件、村庄人口集聚、污水产生规模等,因地制宜地采取治污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技术。推动城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重点疏浚前方河流、池塘、沟渠综合采取水生态修复措施,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将农村水环境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

(四)村容村貌改善。加快进村入户道路建设,基本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的问题。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因地制宜选择路面材料。改善公共空间、庭院环境,杜绝私建乱建、乱堆乱建。大力改进乡村建筑风格,凸显地方特色和地域民族特色。加大传统村居和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力度,弘扬传统农耕文化,提高群众素质田园风光。推进村庄绿化,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组织植树造林、湿地修复等活动,建设绿色生态村庄。完善村公共照明设施。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洁行动,推进卫生县、卫生镇等卫生地区创建。

(五)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全面完成县级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与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等充分融合,鼓励多层次融合计划合而为一。推动切实可行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确保农村住房建设有规划、有管理、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生产生活空间分隔合理,村庄功能布局优化,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推进政府组织领导、村委会发挥主体作用、技术单位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村规民约。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建设查处机制。

(六)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运营管理单位职责,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资金、有监督的村庄人居环境管理保护长效机制。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在有条件的地区对城乡垃圾污水处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实行环境治理绩效付费制度,完善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民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民合理缴费分摊机制。支持村级组织和乡村“工匠”带头人开展村里环境整治、道路改造、绿化造林等农业小项目。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培养当地村民成为村里公益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的重要力量。简化审批、招标流程规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建设工程程序,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

3.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

(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强化党员意识和标杆意识,引领农民改变风俗习惯、改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公示制度,保障村民权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规定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农房、宅基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依法治国,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将农村环境卫生和古树名木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通过群众评比等方式赞誉新农村,鼓励成立农村环保合作社,深化农民自我教育、自我保护。管理。明确农民维护公共环境的责任。农民自己负责院内、屋前屋后环境的改善。村庄公共空间的改善主要由村民自治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主要通过农民的劳动力投入来解决。鼓励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贯穿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全过程。

(三)提高农村文明卫生意识。把培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农村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鼓励群众讲卫生、树风尚,革除不良习惯,革除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张贴等不文明行为。提高人们的文明卫生意识,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新风气,让优美的人居环境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成为农民的内在自觉要求。

4.强化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地方政府主导、中央补助的政府投资体制阿尔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合理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中央政府必须加大投资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政府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村庄整治增加耕地占补平衡收入,通过总体支出预算安排支持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创新政府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通过发放抵押补充贷款等方式,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商业银行扩大贷款规模,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支持回报良好、市场化运作的农村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债权融资。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人居环境设施。

(三)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规范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特色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有机结合,实现乡村产业融合发展与人居环境改善相互促进。引导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款捐物、结对帮扶等方式支持农村人居环境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倡导新农村道德文化,以乡愁乡情为纽带吸引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nt。

(四)加强技术和人才支撑。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关键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分级分类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技术导则,编制村容村貌整治技术导则,开展典型设计,优化技术方案。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加快乡村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运营等技术和管理人才培养,选派规划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进村、组织企业对接县、乡、镇d 满足乡村环境保护需要的农村实用技术装备。

5.扎实有序推进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认清形势、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或修订省级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实施方案。省级实施方案要明确区域目标任务、责任部门、资金筹措方案、农民参与机制、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等,特别是要根据目标和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本行动计划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提出了六项重点任务。扎实做好整改行动准备,做好引导群众、建立机制、筹集资金等工作。在 p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或修订,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并报发改委审查。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编制的指导,将实施方案中的工作目标、建设任务、制度创新等作为监督、考核和安排中央投资的重要依据。

(二)开展典型示范。各地要学习借鉴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等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试点示范,总结提炼出一系列符合实际的环境修复技术和方法。当地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机制可复制、易推广。中央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指导各地创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示范村,建设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旗)、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旗)、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旗)。污水处理示范县(市、区、旗)加强经验总结和交流,促进整体提升。

(三)扎实推进整改任务。在典型示范区整治进展的基础上,重点推广成熟做法、技术路线、建设管理模式。中央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检查、评估和督促,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开展。进展健康有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技术可行的方法和健全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结合财力和工作实际,拓展治理领域,加快整治进度,提高治理水平。

6.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中央部署、省负总责、县落实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中央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要求,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委、省政府对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负总责。要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和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相关工作。监督和评估。要强化县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抓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推动落实,对实施结果负责。市、地两级党委、政府要做好上下联动、境内协调和监督检查。乡镇党委、政府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在推进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相关工程时,要统筹兼顾、同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二)加强考核验收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逐县进行检查验收。将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纳入省(区、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将其作为相关市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实施方案和明确的目标任务,定期组织督导评估。评价结果报党中央、国务院,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把农村人居环境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强化激励机制,考核检查结果直接挂钩中央支持政策。

(三)完善治理水平和法律保障。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技术、建设、运行维护标准和法规。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研究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立法,明确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政府责任和村民义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垃圾管理条例、农村保洁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四)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庭院评选、环境卫生荣誉榜等活动,增强农民保护人居环境的荣誉感。中号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推广各地的好榜样、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1] [2]

内容解读

2017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第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3]。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三年行动计划》。

会议指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必须统筹城乡发展、协调生产生活生态、以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目标,重点抓好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村容村貌整治。主攻方向是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措施,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注重因地制宜,保护和保存乡村风貌。 [4]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三年行动计划》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 [1]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洁净n、整洁有序,村民环境卫生意识普遍增强。 。

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郊区等有基础和条件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基本建成。全覆盖,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已基本完成。整治后,厕所垃圾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明显提高,村容村貌明显改善,长效管护机制初步建立。

中西部地区基础和条件较好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显着提高。力争村级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90%左右,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污水随意排放得到控制,村内道路交通条件明显改善。

地处边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在优先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的基本要求。

5.关于旅游环境改善情况的报告

1、认真对待游客投诉。接到游客投诉时,一定要善待游客,认真倾听游客的诉说。切勿露出难看的表情或与游客争吵。

2、认真做好游客投诉记录。有些细节必须详细记录。

3、及时向上级领导和同级主管部门反映游客的投诉。这样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就可以了解情况以便他们能够做出科学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