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监管方案(旅游市场监管制度有哪些)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警示的分类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救助旅游活动。返回出发地或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危害。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事先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提示: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三)不对游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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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适合参加相关活动的团体;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为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请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境内机构请求帮助和保护应付他们的职责。
在得到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协助后,游客应自行支付个人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团队活动;领队服务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2)旅行社经营行为;
(3)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动。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部门和地区。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运作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对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该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举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调解员组织调解申请;
(三)提交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和调解。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库特德。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营业执照等其他行为。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制度有哪些类型?1.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知识产权、价格管理、农畜监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组织实施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相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及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3.负责本地区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4.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5.负责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6、负责本地区宏观质量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政府在旅游市场监管中应发挥哪些责任?旅游局是国家政府机构。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化、文物、旅游机构资金、财务的管理、监督;规划指导本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直属单位的行政机构和国有资产;制定本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法规,支持和促进本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和旅游事业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党建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文化艺术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系统劳动管理制度改革;负责系统的人员和机构设置管理。
4.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5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 p>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 p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旅游产业的进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们o 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应配合国家因重大突发事件而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当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及促进措施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条件。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雷莱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游客在本市及周边地区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当局许可证和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3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按规定办理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游客权益损害,以及在游客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的单位不得指定特定的购物场所,不得安排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经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注册登记的可以向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申请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游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p>(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有权选择购买个人门票。
如果景区核心旅游项目暂时关闭因故停止向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收费。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依照本法规定,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规定履行义务。与合同。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将操作员公布在车厢显眼的位置。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旅行社、住宿、旅游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实施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旅游交通和高风险旅游项目。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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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s。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注明导游服务费d 在旅行团合同中。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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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须至少提前7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终止合同的,团体组织旅行社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活动的不良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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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又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下列情况处理:< /p>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不能合同履行完毕,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享。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套餐价格提供服务。您必须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行社提供旅游指南副本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有履行合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而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适当的赔偿。ss 超过一倍但不超过三倍的旅行费。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如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游客可向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要求赔偿。疾病助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并入境的,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如果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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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体是什么?旅游管理专业开设的课程:主要学科有管理学、经济学、工商管理。主要课程 旅游概论、旅游管理、旅游政策法规、旅行社业务、旅行社旅游管理、旅游地理学、旅游心理学、旅游经济学、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旅游营销、旅游英语、旅游会计、酒店管理、酒店与餐饮、旅游概论、旅游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景区规划与管理管理学、旅游安全、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生态旅游、旅游客源、区域概况、旅游财务管理、旅游项目管理、旅游信息系统、微观经济学等。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旅游产业调查、旅游企业商务等。实习期一般安排10至12周。就业方向:旅游休闲管理专业毕业生可在旅游行政部门、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咨询公司、旅游电子商务企业、旅游策划等部门从事旅游经济管理、企业管理工作机构、主题公园;或者从事旅游休闲行业的自营职业。具体如下: 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就业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取得。具体流程包括网上报名、现场报名、笔试面试、体检、名单公布等。用人单位包括各省、市、县旅游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各单元的具体位置根据需要确定。详见当年公务员录用简章。 2、旅行社 旅行社职能部门分为:业务部、策划调整部、接待部、导游部、对外关系部、财务部等。 业务部:负责旅行社的营销策划公关产品、团体团体招募、地面交通等旅行社业务,以及会议、中小型展览的组织和营销业务;主要包括经理、助理、秘书、团组、地运等岗位。策划调整部:旅行社业务的具体运作,包括旅游线路的设计、报价等。 接待部:接待前来咨询的客人及其他来访人员。导游部门:安排导游带领游览,导游必须持有导游证。对外联络部:旅行社在外地的代言人,经常去外地宣传旅行社等。 财务部:负责旅行社的所有财务业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 3、旅游咨询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s:出境旅游咨询、国内旅游咨询、旅游管理专业、旅游中介、商务考察咨询、移民留学咨询、全国各地酒店代订、旅游(商务)用车代订、会议展览、旅游顾问、导游培训服务等。《国家旅游咨询师培训职业标准》和《国家旅游咨询师培训职业考试大纲及考试培训教材》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实验基地专家评审旅游顾问培训已在全国试点开展培训考核。据天津旅游顾问认证中心负责人介绍,成都首批100余名学员试用期平均工资为2385元。完成火车后助理级和师级旅游咨询师的培养,学生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实验基地颁发《旅游咨询师证书》。个人资料将录入中国旅游顾问网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实验。基础网络。 2008年首次全国“旅游咨询师”统一考试将于6月22日举行。旅游咨询将成为最热门的新兴职业。 4、旅游电商企业 旅游业被认为是对互联网最为敏感的行业之一。与金融、软件、网上书店并称为最适合线上运营的四大行业。可见,旅游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前景被看好。旅游电子商务主要业务范围商务公司包括提供旅游信息、预订酒店、机票、旅游路线以及查询和检索实用的商旅信息。例如,携程、艺龙旅行都是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电商公司。 5.旅游规划与策划机构 毕业生可从事旅游规划与策划工作。旅游规划策划机构主要包括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规划、旅游规划等业务。截至2007年,全国拥有甲级资质旅游规划单位9家,乙级资质旅游规划单位154家,丙级资质旅游规划单位62家,覆盖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此外,还有多家不具备资质的策划策划机构。 6、旅游营销策划企业新兴的旅游营销策划企业ng企业是由原旅行社营业部的营销策划工作拓展为独立的旅游市场的营销策划企业。它是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新的分工所产生的新兴旅游产业。行业。业务包括旅游景区、大型旅游演出、大型旅游活动、旅游线路、旅游目的地的营销策划;还从事展览的组织和营销业务。它们是旅游需求市场和旅游供给市场之间的桥梁和引领者,为游客提供旅游消费产品及其组合(实体和信息),为旅游产品和旅游目的地提供消费群体(实体和信息);一些大型旅游产品在市场上的受欢迎程度与旅游业的运营密切相关营销策划公司,如大型现场歌舞《印象刘三姐》。作为新兴的旅游营销策划公司,业务量巨大,公司人员精干;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学历,了解旅游企业发展现状,了解旅游消费趋势,具有较高的沟通能力和实时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诚信。大多数旅游营销策划公司都有电子商务业务。 7.旅游景区 毕业生可从事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工作。国家旅游局《2005年中国旅游景区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月,全国各类旅游景区约2万个,其中A级旅游景区1401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177个。 。全国154个区、565个国家森林公园105个国家地质公园、306个工农业旅游示范点、31处自然和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旅游景区已形成中国旅游业的半壁江山。这些景区遍布全国各地,任何类型的旅游景点都是就业出路。如此多的旅游景点,为旅游休闲管理人才创造了良好的就业机会。 8.主题公园毕业生可以从事主题公园的运营和管理工作。主题公园分为乐园型、民俗型、历史型、集中景观型、科技型等类型。乐园型有欢乐谷、海洋世界、冰雪世界等;民俗类型包括民俗文化村、民族文化村等;历史类型有杭州宋城、无锡唐城、三国城; 《乐满地》、《广西乌托邦》、《愚人乐园》等C。;景观类型集中,如深圳世界之窗、锦绣中华等;科技型,如恐龙博物馆、航天科普中心等。 9、旅游休闲俱乐部毕业生可从事高尔夫俱乐部、健身俱乐部、攀岩俱乐部、海滨浴场、沙漠滑沙等行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俱乐部。此外,还有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 。除上述传统会所外,还有适应当前一些大中城市或旅游目的地休闲消费发展的中小型会所、“会所”、“酒吧”等,如:陶艺俱乐部(陶艺吧)、蜡染吧、钓鱼吧等俱乐部、烹饪俱乐部等。 10、旅游度假区旅游度假区是集娱乐、住宿、餐饮、歌舞厅、会议厅、和大型停车场。它有一个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是度假、休闲旅游的好去处,越来越受到游客的青睐。 。旅游休闲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可从事旅游度假村的经营管理工作。 11、旅游职业中学、旅游职业中专的教学工作。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对基层旅游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旅游职业中学、旅游职业中专或职业中专、中学旅游班发展迅速。从事旅游中等职业教育也是旅游本科毕业生就业的一个不错的选择。 12、旅游休闲行业自营职业。与旅游相关的各类特色旅游纪念品商店、经济型特色旅游饭店、具有文化品味的酒吧茶馆、风味餐饮、小吃产业,以及上面提到的陶器、陶瓷工业。酒吧、蜡染酒吧、教种花、制作盆景的园艺酒吧、插花酒吧、摄影酒吧等。 城市与旅游 目的地旅游休闲的个体经营机会很多。通过对当代人们旅游休闲消费需求的调查分析,可以发现很多创业机会。 13、下乡参与乡村旅游休闲产业发展。城镇化的发展和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加快,促进了乡村旅游休闲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大城市周边乡村旅游休闲产业的发展。 《旅游杂志》主编刘德前教授等专家预测,乡村旅游很快将占据“全国旅游业的半壁江山”。然而,广大农村地区旅游人才极度短缺。乡村旅游与休闲产业是旅游毕业生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经营乡村旅游酒店、开展乡村旅游营销策划、组织乡村旅游商品生产经营,或从事乡村旅游中等职业教育、旅游技能培训等,根据情况选择方向“因地制宜的原则”;可以是一项业务,如:设立乡村旅游营销策划企业、筹集资金与当地农民共同经营乡村旅游休闲企业、租赁乡村旅游资源创办中小型乡村旅游企业等;也可以是就业,被乡村旅游休闲企业就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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