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高峰期安全系统(出行高峰期安全系统有哪些)
国家安全工作要做好准备。只有国家安全才能实现国家治理。治国理政,首先要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和现代化建设,加强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生命安全、国土安全、海外权益、资源安全、生物核安全、军事安全、网络安全、科技安全等一系列国家安全。
2.旅游安全保障体系1.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景区安全管理是维护景区声誉、提供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正常活动的重要条件。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景区必须保证保护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景区应当履行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景区要正确处理安全投入与经营效益的关系,把安全效益放在第一位。要保证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增加安全设施设备配置。所有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体系,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
3.把握要点,兼顾总体
景区要做好安全管理规划,协调安全管理工作。应根据安全工作对象的轻重缓急、任务量、安全保障工作的轻重缓急,组建适度规模的安全防护队伍。防护力量要合理配置。在景区安全巡逻、保安服务、安全检查工作中,既要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安全防护,同时兼顾一般场所、一般区域、一般场所的安全工作。期,力求做到万无一失。
4.主管负责,大家齐心协力
景区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谁负责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要建立健全安全预防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岗位责任制,划分安全责任区域,明确安全责任类别,将安全任务、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应建立融入安全考核指标的绩效管理体系,将现场绩效挂钩ic区域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工作中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奖惩分配。
3.旅游安全管理系统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邮电企业财务制度、交通运输企业财务体系、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体系、旅游餐饮服务企业财务体系、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体系、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体系。
4.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受国务院直接管理,是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落实旅游相关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假日旅游和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旅游保险等,保障旅游活动正常进行。 (三)研究制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推介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国内旅游发展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维护合法权益哦f 游客。 (五)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 (六)研究制定涉外旅游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措施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进行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5。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法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委托。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 7 条 N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放公益广告、开设专题栏目等方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公开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意见。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取得突出成绩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严禁强迫职工进行超强度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召开会议,接受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监督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恩特。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员工有权拒绝执行管理者命令的超强度劳动、危险作业和违规指令,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和批评和员工的健康。报告和指控。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职工批评、检举、控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或者拒绝违法指令、强行监管,减少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其他福利或者终止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其他福利。密集劳动,或强制危险作业。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货物构成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千分之五以上但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其比例不低于千分之三的员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从业人员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立或者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请或者委托注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师或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任或者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或者委托的安全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他们从事的活动。
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上岗。 。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种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专业人士的信息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记入职工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职工本人签字。
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列支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依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
(二)定期检查检查设施设备;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
(四)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测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采取措施消除它们;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测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管理。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必须位于居民区、学校、市场等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现有建筑物、设施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诱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油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部件)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确定专人统一实施。指挥现场施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操作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统一指挥调度,严格执行执行施工计划、操作规程和安全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任何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不得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机构。定期演习。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定,有明显的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劳动。严禁租用校舍作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公用事业、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的有效性,并确保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完整、有效。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报和游客分流工作。
旅游设施和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矿山、交通、建筑、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装置、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之中(二)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指标体系和考核奖惩制度;
(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和责任单位不明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组织治理;
(6)奥加尼依法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和行政责任追究;
(七)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正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领导成员因工作中的严重失误、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并辞职。我的领导地位。
第三十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受理,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正在审核、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指定产品。 、安全设备、设备或销售单位的其他产品。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危害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设备依法暂扣、暂时查封;有合理理由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依法暂扣、查封。
各行业协会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通报会、互联网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建立记录制度,及时公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l 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三十四条 矿山、道路运输、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押金。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销售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颁发。各地区划分为市政府来发行。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重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各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区域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九条 发生造成一人死亡、三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情况。举报、撒谎或延迟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级别报告。
道路交通、消防、煤矿、建筑、特种设备、铁路、民航、水运、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将上月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报告同级每月五号之前的水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要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认定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意见。
第四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死亡的,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外,死者家属还应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还应当一次性支付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额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死者家属领取的工伤保险赔偿金和死亡抚恤金总额不得低于200元,000.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逾期不改正的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
(三)未提供安全保障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业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违反规定,违法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的,可以用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一)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安全评估,对危险源采取监测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按规定生产区、生活区、仓储区;
(五)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临时封存、封存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二)违反规定指挥、强迫员工冒险的。
第四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采矿活动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的经营活动;未经依法批准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十万元的,处二倍或者两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处以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强加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元以上罚款。处1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处以300万元。
第四十九条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相关证书。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依法应当取缔、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取缔、关闭的;
(二)对生产经营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未有效组织救援,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扩大财产损失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阻碍、干扰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权限另有规定的,当然,以这些规定为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6.旅游高峰期安全体系有哪些内容1.申请材料如何准备?根据评分标准细一:制定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标准中的八个方面。每个部分都可以附有一些图片。文字印刷不要追求奢华。只需将其打印在装订册中即可 (1-2)。 1、旅游交通 2、游览 3、旅游安全 4、健康 5、邮电服务 6、旅游购物 7、综合男人八、资源和环境保护 2、申请材料需要电子文本吗? 1、向省旅游局提交的成绩单等材料须以电子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 2、申请材料除打印外,请刻制几版备用或备有电子版。
3.您想制作宣传视频吗?有条件的景区可以根据细节1的八个方面将创作过程拍摄成5分钟的宣传视频。3A景区一般不采用。三、设置电脑触摸屏的要求 电脑触摸屏旅游信息查询系统参考内容: 1、首页以全市旅游地图为背景,标有旅游“食、住、行、行”“六要素”字样。旅游、购物、娱乐”展示在其周围。 2. 各种设置请参考以下项目: 食物:当地美食特色特色、徽菜名店、特色餐厅、民族餐厅、快餐店;住宿:五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三星级酒店、二星级酒店、社会酒店、家庭旅馆、住宿知识;线路:区位交通优势、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城市公交线路、旅游巴士、区域交通图、出租车服务、旅游车队、观光巴士、航空;旅游:旅游概况、旅游资源、旅游特色、旅游行业、旅游胜地、旅游线路、城市旅游线路、境外旅游线路、景区(点)介绍、旅行社、地方节庆、旅游知识、旅游投诉;购物:商业区集散、各大商场或超市、旅游纪念品、购物知识;娱乐: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歌舞餐厅、各大娱乐场所、地方风情等; 4.游客中心要求 1、设置电脑触摸屏。 2.设立旅游咨询台。 3、资料架(本景区宣传资料、本市旅游景点宣传资料)。 4、设置全市旅游咨询、投诉电话标志,并有投诉受理登记、转接簿、游客咨询记录。 5、景区各项工作制度。 (一)导游名录及照片(姓名、导游证号码、级别、语言); (二)导游诚信公约; (三)导游服务收费标准; (四)导游服务标准; (五)旅游高峰期应急措施和特殊时期的安全措施; (六)景区游览路线图及价格; (七)风景名胜区活动、节目的明确告知;上述管理细则、规定和图表必须张贴在墙上。 6、为游客提供雨伞、轮椅、手杖、婴儿车等d 其他服务 提供商务用品,并提供报纸杂志供游客阅读。 7、为游客提供休息设施。 8.有影视介绍系统。游客中心 5.什么是生态停车场?生态停车场是指设有绿色停车面或绿色隔离线的停车场。停车场应有大型绿化植物,对车辆起到遮挡作用。六、旅游厕所基本要求 1、必须是星级厕所或冲水厕所。 2、马桶座设有隔断和门,提供卫生纸,男厕所设有小便器(站位也必须分开)。 3.有水槽和化妆镜,配备毛巾和面巾纸、洗手液(液)、吹风机。 4、有残疾人专用卫生间和无障碍通道。 5、厕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明确规范。 6、厕所卫生干净无异味、无污物。 7、卫生间内尽可能有绿色植物和小艺术装饰品。注:不具备冲厕条件的地方应安装环保型生态厕所。 7. 导游全景图、导游图、风景介绍牌有什么区别?导游全景:需正确识别主要景点及游客服务设施位置,包括主要景点、游客中心、卫生间、出入口、诊所、公用电话、停车场等,并明确注明咨询、投诉,以及救援电话号码。导航图:是指在景区内的路口标明当前位置及周边景点、服务设施的图。风景介绍板:指对某一景观、物体、植物、文物等进行详细介绍,通常至少用中文和英文英语。注:景区内出现的各种文字至少必须为中英文双语。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