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旅游部门多次召开会议(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座谈会于哪年召开)
在理论创新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明确纳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略,明确表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明确提出各民主党派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加政治讨论、民主监督、参加政治协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些理论创新为我国发展多党合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一是在政策创新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政协、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参与党的建设。一系列文件为我国发展多党合作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撑。
第二,在实践创新方面,应该说是有很多的。这里我重点向大家介绍三点:
一是政党协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协商更加规范有序。根据据我们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会议、座谈会共172次。其中,有37次由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在重大战略问题和全局问题上,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讨论国家大事。
二是参与和讨论政务。在参政议政方面更加精准有效。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集中精力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他们聚焦“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河北,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出港澳大湾区建设等一系列重要意见和建议。据我们统计,有730多起案件,其中很大一部分已被党中央、国务院吸纳,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是民主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民主监督开辟了新领域。受中共中央委托,从2016年开始,八个民主党派中央历时五年,对中西部八省开展脱贫攻坚专项民主监督。工作中提出了大量意见和建议,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积极贡献航空。
2.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座谈会是哪一年举行的?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孕育了绚丽多彩的中华文明,塑造了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黄河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连接西北高原和东部渤海的重要生态廊道、中西部地区重要经济区和能源基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和地区安全。自古就有“黄河安则天下太平”的说法。黄河生态安全关系国家兴衰、民族复兴。开展黄河生态治理,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黄河长治久安——中华民族的夙愿,建设美丽中国的根基。
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保护黄河是关系伟大复兴的长远大计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起湾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重大战略的提出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历史事件,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新的重要动力。
3.京津冀协同发展将于哪一年召开发展工作座谈会?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召开第一次座谈会上提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我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 2018年在武汉召开的第二次座谈会上,习总书记提出,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事关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在本次座谈会上,习总书记再次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事关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
4、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是哪一年召开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于2014年2月26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专题是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的汇报协调发展北京、天津、河北等地的发展。习近平主持座谈会。张高丽出席座谈会。北京市委、天津市委、河北省委主要领导汇报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开展的工作,探讨协同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优势互补相互促进产业发展、资源要素对接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生态环境联防联控等提出思路和建议。
5.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是哪一年召开的?京津冀协同发展于1986年首次提出,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京津冀区域合作倡议(1986-2003年)
1986年
在时任天津市市长李瑞环的推动下,环渤海地区十五市环保联合发起成立了环渤海市长联席会议,被认为是京津冀地区最正式的区域合作机制。
二、京津冀合作达成共识并全面启动(2004-2009年)
2004年2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京津冀合作三省发展改革部门在廊坊召开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研讨会,达成《廊坊共识》。
2004年6月
国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七省区市领导达成“环渤海朗夫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昂。会议同意建立环渤海合作机制三级组织架构。
2004年11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启动京津冀都市圈区域规划编制工作。
2005年6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唐山市召开“京津冀区域规划工作座谈会”。
2008年2月
“京津冀发展改革委第一次区域工作联席会议”召开。京津冀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联合签署《关于建立“促进京津冀都市圈发展协调沟通机制”的意见》直辖市、河北省。”
三、初步编制区域发展规划(2010年2月)014)
2010年8月5日
《京津冀都市圈区域规划》报请国务院,根据“8+ “2”模式:包括北京、天津两个直辖市和河北省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张家口、承德8个城市。
2010年10月
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首都经济圈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提出启动与北京“对接工程” 。
2011年3月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建设首都经济圈”。
2014年1月
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积极配合首都经济圈发展规划编制,积极融入融入京津冀城市群发展。 。
4、加快实施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2014年至今)
6、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是哪一年召开的津冀举办? /p>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在规划区域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规定,规划区域,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必须纳入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协调发展的需要,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城乡发展。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统筹城乡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着眼于短期建设和长远发展,注重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治污染等公害,符合国家促进协调发展的要求顺应现代城市发展新趋势,协调空间结构、规模结构和产业结构,满足京津冀城市群、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的需要。人口发展t、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旅游发展。
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衔接,促进多规融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为特定领域。特定区域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市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城乡规划的领导,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主管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
重点镇人民政府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其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设立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城乡规划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本省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其有关行政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同级人民政府选聘。
城乡规划各委员会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审查制度。
第十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未经授权修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公布的城乡规划,接受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决定建设活动是否涉及其利益。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详情请向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询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采纳公众意见和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组织核查和处理。
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新闻舆论监督,宣传普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宣传和建设知识,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城镇体系规划,经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查后报国务院。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赞同。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和实施省级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省城镇体系规划。 ——省辖市、县(市)。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可以组织编制跨区规划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和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编制各市(市、区)行政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e 等待更高级别的批准。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镇、乡、村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对近期建设规划已确定取消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计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前,应当报常务委员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处理代表的审议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反馈。
村庄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应当协调本市、县域内乡镇的发展布局。保障区域内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统筹安排城市通风廊道、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城市安全设施的布局,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以及水体范围。系统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管理控制要求。
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内村庄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有关的各项事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安全设施。
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编制要立足农村实际,尊重村民意愿,注重保护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以及村庄原有的形态格局、传统建筑和古树名木。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国家特色、地方特色、乡村特色,推动新农村建设。
第十七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及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防灾减灾等,应当成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艺术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专项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镇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批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奥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设施以及电力、通信等各类管廊、管网。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单独编制区域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规定。城市体系规划的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他们之中,设区的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地点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编制规划。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的要求。建设性详细规划。
建筑详细规划编制应注重建筑平面布局与立体空间、景观风格的整体协调,体现地域特色和当代风格,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城市设计,城市总体设计应当与总体规划同步,区域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城市设计编制注重保护自然景观格局和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布局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内的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
第二条四、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登记。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文明建设和预防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需要,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制定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应当做好保护工作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持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建筑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省级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会同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城乡规划草案,并征求专家意见。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其中,详细控制方案应当在所在地公共场所公布。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受理情况和理由附在报批材料中。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城乡规划依法批准。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可以设立展览馆或者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公示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总体规划根据使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实施城市体系规划,应当建立跨区域的城市发展协调机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共建、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毗邻地区共享。主动协商重大项目规划等方面。必要时,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组织协调。
第三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水源水系保护区、滞洪区、生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除外和行政法规 除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须取得规划许可。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当局的批准。其中,项目建设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区内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在工业用地范围内,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本地实际情况,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制定年度计划。整体重新旧城改造区域,确定改造范围、边界,并及时公布实施。
旧城改造要重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第三十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考虑防空、防灾等要求,与地面建设项目合理衔接,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同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必须与地上建设项目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房屋用途相一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要求。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违反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开展建设工程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具有 wo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获得国家、省级优秀建筑设计奖的,在进行建筑外观改造时,不得改变现有的形式、色彩、材质等。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组织制定地方性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明确建设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荷兰国际集团宣布并实施。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后予以公布,引导村民优先考虑。
农村住宅设计规划要充分体现国家、地方、农村特点,满足村民现代生活需要,注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风格的应用,倡导采用新型结构体系,达到经济、应用、抗震、节能、美观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通过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要求城乡规划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颁发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自取得选址意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或者批准文件的,自取得选址意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未批准延期申请的,按原规划任务将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规划许可证,在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发布规划许可证相关内容。
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体规划。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用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台、绿地比例、出入口方向、停车位、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德韦洛管理和利用以及其他规划要求;以及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建设时序。公示期截止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准之日。
第四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拟建项目可能对城市交通造成影响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四章城乡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需要或者如果批准的建设项目以下列形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审核:
(一)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选址意见书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出具选址意见书。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意见;
< p>(二)经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批准的建设项目,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选址意见书;(三)铁路、公路、管道建设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经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须向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同上级出具选址意见。 ;
(四)其他需要出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出具选址意见书。法规。
改扩建建设项目属于已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无需重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第四十四条至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准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报批的文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三)标明建设项目拟建地点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其他材料规定的行政法规。
使用拟建场地并可能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按照规定申请选址意见的,由下达选址的城乡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后批准建设的,方可出具选址意见书。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国家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提出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划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要求建设单位编制详细施工方案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注明。
国有土地依法出让时,应当附具原规划条件;原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变更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详细规划编制编辑了控制计划并重新提出了规划条件。不具备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的组成部分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确需改变规划条件的,必须经原发布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市、县人民政府: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拟用地一比千或一比五百的现状地形图地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农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县人民政府: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批准备案文件;
(3 ) 表明拟用土地范围的文件 千人对比r现状地形图一至五百张;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规划用地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边界。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土地配置情况。
第五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向国土部门提出规划条件或者建设规划之日起二年内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未依法划拨、出让土地,且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规划条件自动失效。失效。
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变更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范围、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 。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让的,还必须依照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改扩建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无需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项目所在地显着位置予以公示。建设项目并征求有关各方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会。
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乡规划。主管机关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道等工程项目的建设。
第五十三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 )土地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l规定的其他材料aws和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需要建设单位编制详细施工方案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详细施工方案;涉及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详细的建设规划。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拟建场地的建设项目可能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必须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竣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接受日期。 。
第五十四条设立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房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项目,按下列程序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项目核准或者审批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被占土地的归属。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属于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土地的,应当听取村民会议的意见建设的,应当报请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批准;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天内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建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完农用地审批手续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公司版本。证件:
(一)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交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土地所有权证明原件、村委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新宅基地所属的城镇或城镇。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乡、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并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满足城乡规划要求。
第五十六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原有的权益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宅基地的范围,不得干涉相邻权利人的利益。乡村建设规划必须经村委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材料报送相应的镇、乡人民政府。申领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前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所称住宅设计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布,由村民自主选定;也可以由村民提供住宅设计方案或委托设计人员参照县编制的住宅设计方案(c)进行设计。市、区)人民政府。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规划条件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2)按照规定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的竣工图及其他测绘资料法律;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通过审图、现场勘察等方式进行核实。未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验证结果规划条件应当予以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交相关竣工验收材料。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乡、乡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查图、实地勘察等方式进行核查。
第五十八条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查。建设项目分期实施范围应当较为完整,分期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规划图中明确隐士。分期实施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完成。不同时完成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进行阶段性核查。
第四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九条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堆存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征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同意,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审批。
第六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申请临时建设。e 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不得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历史文化背景下的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
(2)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
(3)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城市(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所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地震监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占用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七)国家禁止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十二条 设备的使用期限f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原审批机关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或收到通知的日期。自行拆除临时搭建物并清理现场。
第五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六十三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审查。计划的定期开展评估,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网站、报刊上公布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四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 、河北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五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修改:
(一)城镇规划、村庄规划发生变更的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乡村规划,提出修改规划的要求;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宁;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时,组织机构应当组织论证,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或者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建设需要变更的,由有关组织编制机关组织修改。专项规划并按照本规定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修改,并按照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规定:
(一)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的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
(3)经过评价,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建设详细规划总体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报批准: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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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无法按照建设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原因无法实施建设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建设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进行施工;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实需要变更的,审批机关应当将建设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体规划变更的理由予以公告以及草案修改,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如果修改详细建设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并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就城乡规划工作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决定。
第七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编制、批准、实施和修编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制度、违法行为通报制度、行政违法责任人员约谈制度。
第七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乡、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执法机构巡视制度和巡视问责制度。建设行政处罚信息共享平台,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措施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首层和底层。对建设工程顶层封顶、外墙装饰、室外工程、景观环境设施等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整改后符合要求,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七十三条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向下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城乡规划的编制、批准、实施和修改进行监督。所需经费列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基础信息,统筹城乡规划。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等方面,建立城乡规划空间信息系统。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通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部门监测情况。
第七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及时通报质量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d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文化等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形式。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等部门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对违法建设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十六条 对城乡规划实施和处理结果的监督检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可以接受社会公众的审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 ;如果你拒绝改正,adm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核发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规划越权或者违法建设规划许可;
(三)未依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或者改变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规定的;
(四)对不具备规划条件或不具备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
(五)未经规划条件核实、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建设项目而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变更房屋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
(六)未依法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方同意修改详细建设内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体规划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七)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规定在规划区内建设的发现但未调查处理或者接到举报后未依法处理的;
(八)请示城乡规划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通过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核发规划许可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八条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制使用;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县级以上。必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详细规划、总体布置图未在住宅房屋预售、销售现场公告的,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能够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计划实施影响的,将限期改正。逾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将限期拆除。如果按时拆除,不会被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以下罚款。
无法采取正确的措施前款所称消除影响的有效措施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地下工程以及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的或占用城市管线、永久性勘察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比例等重要控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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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内土地进行建设;
(四)在建筑物屋顶、退耕地进行施工平台、住宅楼底层庭院、附属停车场内擅自施工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未在批准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予以拆除。其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占用土地的,一律予以拆除。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决定后对违法建设项目、临时建设项目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拆除的,当事人不得停止施工。逾期不拆除或者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有关部门报告之日起三日内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封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拆除,并在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乡总体规划,并制定总体规划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总体规划。所在镇总体规划审批及修改手续。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不再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省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
第八十六条农场、林场、牧场和无行政建筑物的居民区的规划和管理,参照本条例关于镇、乡、村庄规划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1991年同时废止。
7.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论坛将于哪一年举行?首先,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孕育了灿烂的中华文明。黄河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源泉、血液和灵魂。中华文明之所以能延续数千年,不仅是由于与黄河流域提供的广阔而易耕种的土地有关,也与我们的祖先合理适应和利用自然的能力密切相关。
在我国五千多年文明史上,黄河流域三千多年来一直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孕育了河湟文化、河洛文化、关中文化分布在郑州、西安、洛阳、开封等古都的齐鲁文化、齐鲁文化等,产生了《诗经》、《老子》、《史记》等经典著作。千百年来,九曲黄河滔滔不绝,以一往无前的磅礴气势塑造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民族性格。黄河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标志、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标志、中华民族强盛的重要根基。其次是文化自信。
其次,“黄河安则世界和平”。黄河的安宁与国家、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黄河穿过高山峻岭,曲折无数。它是一条自然条件复杂、河况极为特殊的河流。 “黄河西来征服昆仑,怒吼千里触龙门”,描述了黄河的湍急; “黄河九曲万里沙”,指的是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
历史上,国家统一强盛,黄河才能得到更有效的开发和治理。河流的宁静让人民休养生息,国家富强。黄河七十年安定,新中国七十年辉煌成就就是“黄河平,天下太平”的最好证明。 “齐心协力实现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太平、天下太平”规律的深刻理解和对世界高质量发展的深入思考。黄河流域。
第三,治黄史也是一部治国史,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水是人类文明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治水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历史上,黄河“三年决口两次,百年改道一次”,就是黄河的真实写照。黄河下游频繁发生洪涝灾害,给沿海人民带来严重灾害。在中国历史上,治理黄河历来是历代统治者治国安邦的重大谋划。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治黄主要目标由“消除水害、兴水利”转变为进一步“实现两地和谐友好”。以防洪为基础,改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如果说传统社会治水事关民族存亡、国家兴亡,那么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则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家。
从全局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重要的经济区。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领域。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与构筑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有关。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也是我国西北、华北地区的重要水源地。从上游到下游,连接西北、华北和渤海。它是连接三大河流源头、祁连山、汾渭平原、华北平原等一系列“生态高地”的巨型生态廊道,水资源和生态功能极其重要。< /p>
然而,黄河历来体弱多病,洪水频发,更大洪水来袭威胁突出、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安全形势严峻、发展质量亟待提高是黄河流域面临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先天不足的自然因素,也有后天营养不良的人为因素。他们的症状在黄河,根源在流域。
筑牢黄河流域生态屏障,不仅有利于减少水土流失、提高水源涵养、保障黄河生态安全、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还有助于为整个流域的人们提供新鲜空气和清洁度。水源充足、洁净的土壤、宜人的气候等诸多生态产品。
第二个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遵循经济规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必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选择。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核心区、能源富集区和化工、原材料、基础工业基地。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战略作用。
然而,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过度扩张,黄河流域不仅出现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过高等问题,与长江流域相比发展不平衡,黄河中上游七省区发展不足。以及其他问题。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从量的积累转向质的提升ment。
三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让贫困地区和贫困地区同国家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由于历史、自然条件等多种原因,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上中游和下游洪泛区,是我国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
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有5个涉及黄河流域,黄河流域承载生态功能的区域较多。这些地区与贫困人口分布高度重叠。打赢脱贫攻坚战任务十分艰巨。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不仅有利于解决洪水等问题解决流域群众关心的治安、饮水安全、生态安全,也将通过参与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生态产业发展,帮助贫困群众改善民生。提高经济收入水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建立脱贫长效机制,巩固脱贫成果。
统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的科学决策。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有效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的科学决策,必将产生历史性影响关于黄河流域长远发展的思考
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非一日之功所能完成。要求我们尊重自然规律、社会规律、经济规律,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完成重大任务的优势,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更加注重保护与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保持历史耐心和战略定力,让成功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成功也必须有我的历史责任,无论是谋划还是长远我们立足当前,绘就蓝图到底,一步一个脚印,更好地让黄河造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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