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联合监管措施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2016.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安全为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身份。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和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宾馆等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指导、防范依法做好旅游安全防范工作。监督、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响应。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注重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设施、设备符合下列规定:相关法规、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援人员、设施和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四)确保资金投入投入安全工作。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报告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采取暂停服务、调整等措施。活动内容。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旅游经营者安全生产。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并了解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查询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确的安全程序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采取措施反对旅游经营者遵守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绩效助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出示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包括游客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填写(或英语)。

旅行社应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游客随身携带,并告知游客自行填写旅游信息等信息。od 类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习。

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伤游客,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突发事件救援和善后工作。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如果在境外发生旅行紧急情况,旅行社其领队应向当地中国使领馆或政府机构指导,全力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旅行社负责人还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报告l、事发地和旅行社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负责人。向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境外发生旅行紧急情况,旅游团队领队应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政府机构以及当地负责人报告。旅行社。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预警制度。

根据可能对游客造成的伤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情况根据风险提示趋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极其严重)、二级(严重)、三级(严重)和四级。 (通用),分别以红、橙、黄、蓝标记。

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 风险预警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启动时间、注意事项、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可以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若无法同时释放,待风险消失后按原渠道释放。

等级3、4号风险提示无需公布风险结束时间,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四级风险,加强对游客的提示。

(二)对于三级风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存在二级风险的,停止组织或者带队前往风险区域;如果您已处于风险区域,请调整或暂停行程。

(四)对于一级风险,停止组织或带团前往风险地区,并组织疏散已进入风险地区的游客。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级别,加强对游客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接待游客,并按照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旅游产品易受风险影响的项目或场所。

第十九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人身安全防范,配合国家应对风险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措施。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响应措施。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和跨省行政区域的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和风险地区发布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须经国务院批准;对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地区)发布风险提示须经外交部批准。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及时转发国家旅游局发布的风险提示。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和公众易于获取的媒体渠道向社会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当同时向有关媒体通报。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

(一)监督旅游经营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指导旅游经营组织实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和应急管理培训,并组织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开展旅游安全和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星级饭店、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于下年度报告旅游主管部门。上级保存记录,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旅游景区的遵守情况进行指导。依法对具备安全开放条件的风景名胜区进行核查或配合相关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定风景名胜区最大承载能力。引导景区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人流;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游客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p>

(2) 库尔设立医疗、救援、保险机构,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善后处理;

(三)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发布事态发展和突发事件的信息。统一、准确、及时地开展应对工作,并公布咨询热线。

第二十六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处理。在旅游突发事件调查中,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收到后旅游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报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信息来源;

(二)事件简介、伤亡人数及影响范围;

(3)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他相关单位名称;

(4)事故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事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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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其处理情况;

(6)Mat需要支持和帮助的人员;

(七)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充报告或者续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后,事件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措施。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并在30日内提交总结报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二)比较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步报送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三)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步报送国家旅游局。步。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紧急情况的,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地区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类型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重点地区,并于每年1月底前逐项报告上年相关情况。向国家旅游局报告。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和法规。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制止演出助理违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演出助理的,旅游局经理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未按要求出示安全信息卡、未向游客交接安全信息卡或者未告知游客相关信息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国家旅游局所属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组

天津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COVID-19防控形势,河北区向195家棋牌室、麻将馆发出通知公告称,临时集中关闭,是为了继续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具体工作中,以河北区为例:以街道为单位,成立10个工作组。成员包括市场监管局、文化和旅游局、河北省公安厅、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信通技术办公室和其他单位。目前,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已全部清查,其中154家已被关闭,另外41家已转为非人群聚集行业。

3.旅游监管联盟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每3年审核一次,也就是说第3年需要申请续证。

到期前三个月,您将收到“国家旅游监管平台”的续费短信提醒。只需按照提示在线申请续展,然后提交至您领取证书的地点即可。旧卡,换新卡。

导游证是国家旅游局组织的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共有五个科目,包括笔试和面试。有两次笔试。政策、法律法规及导游业务。

4.旅游服务监管

季度出游人数是指一个季度内申请某个旅行团的总人数(包括重复的人,例如每个月向同一家旅行社申请的人),以总出游人数为基础四分之一内填写团体人数(如实填写)。

5.旅游联合监管措施有哪些?

第十三条: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国家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升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的导游人员,更换导游证信息。

6.旅游联合监管措施包括: 全域旅游是旅游发展的新形式、新理念、新模式。它也是世界旅游业发展的普遍规律和大趋势,代表着现代旅游业发展的新方向。加快全域旅游发展,对于我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带动全区旅游业发展?这6个方面可以实现全域旅游!

1.全域旅游发展是一项改革创新工程,重点适应旅游发展的两个综合需求(适应产业发展和综合执法需要),改革创新旅游体制,从旅游市场监管、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提升、旅游扩大开放、旅游管理体制和基础制度等方面全面推进改革。

2.发展全域旅游,规划必须改革创新,不能遵循传统的规划理念。

3.发展全域旅游,必须树立科学的旅游观

7。旅游监管和旅游协会

当你遇到黑幕导游时,不要生气,冷静、隐蔽地用手机录个视频保存证据,然后投诉他。

旅行就是为了享受乐趣。即使遇到黑心导游,也不要让他破坏了你的心情。花钱去生气是不值得的。无论东南风怎样吹西北风,我都不会为之动容。巴这时,寒山和尚问释德和尚:“世间有人诽谤我、欺负我、侮辱我、嘲笑我、轻视我、蔑视我、憎恨我、欺骗我,我该如何对待呢?”释德和尚回答说:“忍他、让他、让他、避他、忍他、尊重他、不理他,再等几年就可以见到他了。”我们可以学学怎么找老和尚。遇到黑导游别生气,也别破坏心情。毕竟你自己的事比黑导游的事更重要。

那就忍着不做?当然不行。你可以用手机把整个过程录下来或者录像,先保留证据。录音和录像要谨慎、安静地进行。”开枪的人不要”,而且不要让他发现,否则矛盾很容易激化。一旦有了证据,事情就好办了,你可以投诉他,让他不忍心走来走去,可以发泄心中的愤怒。

如何投诉?有以下几种渠道可供选择:(1)向您所参加的旅行团的组团方投诉。(2)向国家旅游局投诉。您可以拨打12301热线投诉,也可以通过12301微信公众号投诉,也可以通过12301网站在线投诉。 (三)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可拨打12315热线。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1)(2)(3)可以同时使用。

投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保存好证据,证据必须充分。 (二)如果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旅游局、消协将不再受理。 (三)不得超过投诉时效。投诉必须在事件发生后 60 天内提出,否则将不予受理被接受。

如上所述,当你在旅行中不幸遇到黑导游时,不要生气。冷静、隐蔽地用手机录制视频保留证据,然后对其进行投诉。这是最好的办法。

8.旅游监管体系

酒店、旅行社是最适合的职业。然而,虽然现在国家大力推动旅游业的发展,但我国的旅游市场仍然不完善,对人才重视不够。我们班现在大多数人都转行了(山东大学)

毕业后可以从事旅游相关的工作,比如旅行社、酒店、会议展览等。但是大部分都是在酒店。我们有的同学从事这个行业,旅行社、酒店。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转行了!比如销售等等!其实旅游管理还是不错的! (山西财经)

其实,说实话,这个专业不好找工作。我们班很少有人出去旅游。他们可以是导游或酒店。你也可以去旅游学校当老师,但是可能需要研究生学位!因为这个专业的专业性不是那么强,所以别人很容易转行。建议大家如果有更好的选择就不要读这个专业(长安大学)。

我们的专业就业方向很多。留在旅游的公司很少,很多女生从事行政岗位,而男生则从事各种岗位。听说毕业生就业还不错。我本科已经毕业了,所以不太了解。我目前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担任行政人员,也离开了旅游。企业(厦门大学)

一般去酒店或者旅行社。我们班的同学几乎都是这样。当然也有公务员(青岛大学)。

如果专业选对了,要么你想在酒店工作,要么当导游,要么旅游景点,甚至是老师,如果你想读书,最好不要选择这个专业。我感觉自己被欺骗了。外人都觉得旅游专业好,其实不然!没有上过学的人只要拿到导游证就可以带导游。酒店愿意聘请有工作经验且薪资低廉的专业人士!旅游管理本科专业处于这样一个高不成低不成的状态。我们班的同学有的在旅行社做调度员,有的做导游,但大部分都是与专业无关的工作。他们通常由家人提供。这就是为什么我如果打算读研不选专业的话,可以考虑金融、acco等专业联合国或计算机科学。尽管它们是很多学生的热门专业,但就业率仍然很高。 (哈尔滨商业大学)》

其实旅游管理专业找工作并不难,酒店行业与这个专业关联性最大,但很多人对酒店有偏见,感觉大学生去酒店工作比较吃亏。大学生在酒店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进步更快。还有旅行社可以做导游,做主题演讲,文员之类的。我们班现在有很多毕业生在酒店工作,很多人升职很快,有的当领班,有的当主管,有的在财务部,有的在前台,有的在餐饮。反正各个部门都有,做的好的,也有几个是在旅行社工作的,当然也有一些学生。不从事这个专业工作的,比如保险工作的,有的去银行的,有的在邮局工作的。这个就看个人了(泰山学院)

各地可能不一样哦,如果只是想进酒店、旅行社等,我觉得中专或者专科水平足够。如果你想在这个领域有所作为,学士学位更有价值。我现在的同学中,有的在继续深造,有的在其他行业谋生,有的在景区工作,还有的在做导游或者在酒店工作,仅此而已。 (临沂师范学院)

大学作为一种教育,其实就是一个人自身思维的提升。不是很专业,研究的深度还不够。所以如果家庭条件很好的话,看看你的兄弟姐妹喜欢什么专业。否则,最好找更专业的,比如fo统治语言、法律、理工科,至少你会有扎实的学习基础。我们专业最主要的就是学好外语,找到一份好工作。 (中央民族大学)

毕业后我会在酒店或其他服务行业工作!至少专业是相关的,跳槽没那么容易!最近去招聘会,专业不好,而且是大公司集团没人要我们,小公司也没人要我们!我建议他们参加导游考试。这样可以赚很多钱,就是有点累,但是比学这个专业好多了!!! (泰山学院)

我是国立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英语系还有一个系,我们强调历史方向,英语强调语言)方向)。我们班现在的就业形势不是很理想,保守的。有人说就业前景不太好。很多学生都考研了,但是很大一部分不是这个专业的。但我认为大学是一个开放的地方,是一个需要专业但淡化专业的地方,尤其是文科;而在科学或工程领域,必须强调专业性。 (河南师范大学)

我们学校的就业率很好,学生的待遇也很好。至于工资和福利,每个酒店都不一样。您可以参考当地酒店的具体情况进行比较。 (临沂师范学院)

就业率当然好,但是要看你想要什么样的工作。如果你是做旅游的,基本工资不到1000的比较多,而且很多单位都不给四项津贴,尤其是你做旅游的。对于导游来说,没有底薪(南京师范大学)

事实上,员工这个专业的毕业率还不错,但是很辛苦。大多数人出来后都不会做这个专业(莆田大学)

就业率很高,但收入很低。情况大致是这样的。如果你学这个专业,你可以在酒店或旅行社工作。然而,在酒店工作受到歧视,当导游也太痛苦。女性也可能会受到男性游客的欺凌,尤其是遇到质量问题时。游客少了不好。感觉这个专业不考研直接就业没有太大出路。考研后当一名大学老师还是不错的。

(聊城大学)

9.旅游安全联合监管机制

旅游的“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都涉及到资源信息的共享和充分利用。共享出行依赖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实现旅游资源和信息共享,盘活和释放闲置资源,给游客消费观念和旅游方式带来根本性改变。

共享旅游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实现旅游资源和信息的共享,盘活和释放闲置资源,给游客的消费观念和消费带来根本性改变。出行方式。

短租民宿、分享旅游攻略、跟团友租车、共享帐篷WiFi……旅游资源共享、旅游信息共享已经渗透到人们出行的方方面面,正在改变着旅游业。一条清澈的溪流。产业,改善游客的旅游体验,改变旅游方式,也带来旅游产业的重构。我们越来越意识到“共享出行时代”

在共享经济为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的背景下,共享出行已初具规模,进入快速发展轨道。

共享就是分享与他人使用或了解某一物品或信息的权利。分享与旅行是完美的结合。旅行的“吃、住、行、游、购、娱”各个方面都涉及到对物品或信息的共享和充分利用。共享旅游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实现旅游资源和信息的共享,盘活和释放闲置资源,给游客的消费理念和出行方式带来根本性改变。< /p>

1.共享住宿空间

当前,在旅游住宿、旅游交通领域,共享带来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近日,中国旅游研究院联合发布的数据ourism学院与美国知名短租平台Airbnb的合作表明,中国已成为海外共享住宿消费的重要且快速增长的市场。

数据显示,自2008年以来,已有超过530万中国游客预订了Airbnb住宿。去年,中国出境旅游预订用户接近160万,同比增长142%,这表明其强劲的增长趋势。合租住宿已成为中国出境游客的主要选择。 95%的受访者表示曾入住过民宿、家庭旅馆、度假屋等,47%的受访者曾入住过此类住宿设施,23%的受访者认为境外民宿、家庭旅馆、度假屋是他们的主要选择,而非民宿、家庭旅馆、度假屋等。比酒店。

2.分享生活经历

分享可以让游客融入当地。外国游客评价中国共享单车:“当我在北极的小巷里骑共享单车时ng,我感觉自己像个北京人。”旅游中的共享理念,让游客真正融入到旅游体验中,成为目的地的当地人。

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指出在旅游过程中,游客有分享异地生活方式的权利和使用共享资源的权利。共享在当地公民与外国游客共享城乡生活空间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和纽带。

共享最本质的要素是人,人需要一个平台,需要一座桥梁,桥梁和平台一旦搭建起来,这种沟通就会变得轻松、超乎想象。共享旅行代表着不同文化之间融合和交流的过程,消除游客与当地人之间的隔阂。

共享旅游背景下的游客更加注重与旅游目的地人群的互动,与当地居民进行全面的接触。交通、住宿、导游,甚至餐饮、购物、休闲娱乐等,并获得比传统游客更深入的体验。从体验意义上来说,共享住宿不仅仅是住宿,而是提供了文化交流的机会,是完全本地化的体验和个性化的居住空间。例如,游客可以跟随房东挖地、与调香师调配香水等,通过交流和住宿共享,游客可以更真实、更深入地体验目的地的生活。共享旅游活动让游客和居民一起生活、一起玩耍、一起聊天,通过旅游结下深厚的友谊,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人民之间的交流。游客或当地居民不经意间成为了彼此的民间外交官。

中国旅游研究院的一项调查显示,83%的Airbnb客人希望像当地人一样生活敲响他们的旅行。

3.信息共享

共享旅游的第二种形式是信息共享。以前旅行的时候,去了之后就会看到一些东西,但现在往往是先看到一些东西再回去。你在看什么?策略、玩法和旅行方法。

自由行用户有两个非常刚需。第一个是对信息、数据、策略的需要,第二个是对交易系统的需要,所以我们也觉得在这个环境下,新的玩法必须适应新的人群。新时代背景下,年轻用户需要更深入、更真实、更好的出行方式。

携程、途牛等在线旅游服务公司非常重视用户评价。客户旅行回来后,他们可以写下他们的旅行经历,有时还可以获得现金返还。近期,一些企业推出了专门针对旅游口碑的应用。阿里普ay's口碑最近宣布推出旅行版。进入口碑界面后,可以看到“附近热门评分列表”。所有排名数据均来自用户30天内消费后的真实评论。用户可以将此作为参考。因为移动互联网的出现,朋友圈里的联系非常短暂。您可以轻松查看朋友圈中的信息。因为大家对朋友的信任,口碑变得越来越重要。

4.共享旅伴

继共享雨伞、共享冰箱之后,出现了共享旅伴。

这样的旅游不仅为部分游客解决了人与地不熟悉的问题,也为旅行提供了陪伴,不失为一种贴心的服务。虽然在旅行的时候,很多人都会提前做好各种准备。然而,当他们到达目的地时,陌生的环境r的环境仍然让很多人感到不知所措。这时候,跟团旅游管理的共享出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些镖局熟悉当地的环境,对当地的风土人情、美食景点、交通、路线等都很了解,可以说有着无可比拟的天然优势。让这些人带领你去旅行,不仅可以帮助你更深入地了解当地的文化资源,还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不失为一举多得。这也是共享旅游如此受市场欢迎的主要原因。

但是,共享旅伴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隐患。导游提供“一对一”服务,类似于自由导游。掉队者的“全职陪伴”不容易监管,安全问题尤为重要。例如,旅游公司的身份离子很复杂。如何保证自身安全和出行安全,如何保证自己在出行过程中不被欺骗,权益不被侵犯。这些都是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如果有些旅伴不怀好意,如何预防和应对?如果有人与当地酒店甚至一些景区联手欺骗、敲诈游客,或者在跟团旅游中发生意外,他们该如何维权?如果陪游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低下的情况,如处理敷衍、态度恶劣等,甚至人身攻击、强迫消费等,我们该如何杜绝呢?

5.共享经济重构旅游业

“共享经济的魅力不仅在于其高效的资源共享模式,实现了社会资源与需求的良好匹配。 ,也因其独特的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理念ng,文化分享影响了成千上万的用户。这种独特的模式和理念正在改变我们对旅行的理解和实践。”

旅行已经成为很多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人们愿意消费高品质的旅行产品。旅游的综合产业特征旅游产业与共享经济“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理念天然契合,两者融合度不断增强。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开创了旅游消费新时代,引领旅游产业优化升级,正在打造旅游产业新格局。

共享住宿已成为主导旅游消费的推动因素。景区以“吃、住、行”为支撑的格局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 戴斌预测表示,在大众旅游新时代,我们正站在全域旅游新方向。旅游业的边界实际上正在消失,传统的边界正在消失,新的边界正在重建。共享经济正在改变旅游要素的组织方式和游客的消费行为习惯。是未来旅游消费的主要趋势。

10.旅游联合监管措施有哪些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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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运营与服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p>

第一条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省内情况。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省内外旅游、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开发、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等活动,这些规定关系应适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要实行理性发展、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和利用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监督旅游安全,维护旅游环境秩序。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部署全省旅游重点发展任务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和综合监管旅游市场执法。协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工作发展进行统筹协调和协调。 、监督管理各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发展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目的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低碳旅游,绿色文明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向游客宣传知识,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为会员提供诚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

(三)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发票等支付凭证;

(5)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

(6)人身、财产遭受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受到侵害,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8)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旅游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折扣;

(九)旅游合同及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

第十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事业(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机构或旅游经营者;

(六)不得出境旅游;非法滞留、跟团出国旅游的游客不得分批出境。或未经允许离开群组;

(七)入境游客不得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八)履行旅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 p>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旅游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十二条省级旅游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和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之内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资源规划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本地区旅游项目和设施的专项规划。特定领域。对配套服务功能和旅游资源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相衔接。评估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征求公众、专家、地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修订规划内容。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社会公告。

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第三方和公众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参与评价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业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重点支持旅游业发展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支持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品、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发展民俗旅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特色旅游产品,打造旅游品牌,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支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壁垒,促进跨区域旅游合作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行政区域外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当地合法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发展,推动优势旅游经营机构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旅游企业建立跨境综合产业集团。建立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信贷产品和模式符合旅游业特点,鼓励和支持省内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融资券、中期债券等短期债券。定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向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对利用荒地、荒地、荒地、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地开发旅游项目,可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可给予支持。企业贴息贷款等措施。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参股、合资等形式共同举办旅游企业。依法享有集体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需要改变。 ,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排水(污水)、供电、通讯网络、环境保护等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旅游乡镇(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绿化、消防等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例如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设施。

旅游重点镇(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和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考虑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工程,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对于游客来说。

交通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交通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关中环线和沿黄河、汉王陵等旅游交通。作为重要旅游交通线路的骨架,完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点招牌等路标。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批准旅游线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车辆的配额分配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全省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协调组织实施全省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境外及省外宣传。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健全旅游形象宣传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旅游宣传推广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陕西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做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广电、文化、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场等部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及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旅游形象宣传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和假日旅游预测制度,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推广、咨询、投诉、安全保障、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等功能的旅游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业发展。信息共享、实时更新。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事项的必要信息和投诉。平台和旅游咨询中心。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SM学科体系,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高层次旅游管理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基金范围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支持范围。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比例合理的原则。最终利用,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统筹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评估。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当召开听证会。

重点旅游村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突出文化特色,协调旅游功能。规模建筑风格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文物、宗教等文化资源的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和宗教文化。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保持地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地域特殊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山体、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或旅游受阻。

利用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风貌,l 不得擅自改建、搬迁、拆除。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发展生态旅游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墓、伐木、烧荒、狩猎、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破坏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信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产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实用性等旅游产品的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化。

第五章经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遵守等法律法规,领取旅行社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领队证。

俱乐部、汽车俱乐部、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因产品推销、宣传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组织旅游,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和从事旅行社业务。商业。

第三十五条:游览服务管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超出已获得的服务质量水平的宣传。未获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名称、标志进行广告或者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为相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变相传播旅游信息;

(三)未经旅游者同意,转移、合并团体;

(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的(五)引诱、欺骗、胁迫、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 (六)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给予或者收受其他旅游经营者回扣的;

(七)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暂停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的; (八)从业人员私下承包导游、领队服务;

(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募、组织、接待游客;

(十)介绍、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职业安全保障。以及导游的健康状况。落实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导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基本工资、团队补贴、奖金等。建立以导游工作为基础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以专业技能、职业素质、游客评价、专业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支付导游约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注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码、经营范围和经营业务。范围位于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营业执照信息等h 作为营业地址。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景区及周边地区经营者应当明示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价格标签应真实、清晰、可辨。商品标签对齐。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来欺骗或强迫他人与您进行交易。

旅游景区及周边地区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价差、利润率不得超过e 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一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平均市场价格、平均点差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范围。

第四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旅游合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辆登记地与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将游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擅自终止运输,不得改变运营路线未经授权。擅自携带与旅游团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租赁客运车船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司机、乘务人员、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游客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市区风景名胜区周围指定旅游客车临时停车位,旅游客车可以停放在旅游客车临时停车位。走走停停,方便游客乘车。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得接待游客: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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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风景名胜区的意见。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依法批准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报告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时间。风景名胜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指导。 、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旅游景区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副品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明确标注价格。禁止强制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公示开放对象和收费标准。票价减免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场馆)等免费向社会开放。如果免费开放确实有困难,应设立价格优惠或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等方式引进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泄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方案、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宾馆、饭店的水、电、燃气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一般工业企业执行。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有关部门应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sts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区域旅游品牌。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促进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供水(排水)、绿化建设完善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以及完善交通和旅游标识,为乡村旅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加强乡村旅游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组织实施开展灭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和清理其孳生地活动,改善乡村旅游目的地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资源革命老区和秦岭、巴山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县、镇建设、传统村落旅游资源丰富。和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实施乡村旅游标准和等级评定制度。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支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鼓励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展,并充分发挥发挥生态优势,凸显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经营管理水平。管理服务。

第五十八条农村居民享有下列权利:具有自己住所等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型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核实登记游客的身份证件,发现涉嫌违法的,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办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江河、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危险地区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经营场所、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进行综合评级评估,给予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要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量的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县级以上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风险警示。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流量较大的重点景区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旅游、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四条 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涉及人身安全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法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如实说明、事先明确提示,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明确说明或者警示可能存在的危险,并载明游客必须具备的身体条件和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点应当设置地理界线、服务设施、旅游指南等标志;对危险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在无道路通行的场所或者旅游景区线路外组织翻山、登峰等危险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时,组织者应当告知参加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活动时间备案、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提前五日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并适用法规。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醒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各负其责,依法查处非法旅游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化监管的综合旅游执法体系,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号码、互联网地址,受理游客或者电话投诉。或在线平台。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被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条件。被移送部门认为依法处理投诉确实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送,并跟踪投诉处理情况和响应投诉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移送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

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移送部门应当当场处理的投诉;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情况。一般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复杂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投诉人应当通知。确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旅游景区实施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等她与案件相关的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共资源的利用 已建成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的门票、景区内的交通及其他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单独收费项目的投资成本是否已收回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拟制定、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游客、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上涨的,调整后的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行社依法开展旅游活动。遵守旅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依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公开资质、公布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的旅游经营者名单。切实保障游客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设置区域,有障碍的旅游服务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和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外限制、阻碍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合法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n 对个人处以5万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旅游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示价格的,处500元罚款。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欺骗、强迫他人与您进行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所得;无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并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运送旅游旅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未公开、明示价格的,依法给予处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规定有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责令改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营业执照。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未经依法备案,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主办方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对主办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参赛者造成损害的,主办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织者明知不依法登记参加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参加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不按照规定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或者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未指定、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布受理地点的、电话、网络地址;

(四)未按照规定限期受理、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的;

(五)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d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和服务价格的;

(六)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对组织征收人民币的,应当将其要求告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行政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人民陕西省代表大会于1998年8月22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