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促销咨询服务

富惠旅行社值得信赖。

富惠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状态持续,工商注册号:130100000661445,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怀陵路万达C区1-2-303室,业务包括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旅游业务,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大型会议活动策划、文化交流活动策划;旅游纪念品的研发、销售;代订机票、火车票、船票;预订酒店。

2.旅游招揽旅行社服务网点

靠谱

山海集团福惠旅游公司靠谱。

1.大连福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S公司子公司瀚海集团成立于2003年4月11日,法定代表人王静。

2.经营范围:旅游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揽及咨询服务、养老服务、交通设备租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展览服务、商务代理代理服务、客运票务代理等

3.我可以签订旅游招揽和咨询服务合同吗?

正规公司。

杭州荣海旅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4日,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牛秉然,经营状况持续,工商登记注册号码:330181001331775,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东方贸商业中心2号楼13楼057室。

业务许可项目包括: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包括许可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旅客票务代理机构;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调查(不包括涉外调查);品牌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企业,凭营业执照,可以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设有以下分支机构: 一般项目:旅行社服务网点的旅游招揽、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即可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4.旅游推广咨询服务是什么意思?

这是一家值得信赖的公司。

杭州大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万东,经营状况持续,实业商业登记号为330103000571324,注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三塘桃园2号楼1号。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旅客票务代理;健康咨询服务(不包括诊断和治疗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品销售;汽车出租;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揽、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凭营业执照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5.吸引游客

旅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代理游客的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并提供导游、行李托运等相关服务。旅游公司是指从事旅游业务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g 目的。其主要业务是为游客办理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收和接待游客,为游客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

6.旅游推广咨询服务怎么样?

山东简易健康服务公司很好。地址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25号。其业务范围包括:健康咨询服务;医疗保健服务;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一般货物仓储服务;旅行社服务网点的旅游招揽和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耳鼻喉科;软件销售;一流医疗器械的销售;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

7.旅行社招揽

是正规公司。西安兴乐佳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邹德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旅行社服务网点的旅游招揽、咨询服务;公园、风景名胜区小型设施内的娱乐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包括许可信息咨询服务);旅客票务代理机构;票务代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珠宝首饰批发;市场管理服务;珠宝零售;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需注册);网络销售等

8、国内旅游招揽

是su受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只要对外经营就必须有营业执照,专业性强的经营也需要专业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其下属市场管理机构是执法机关。具有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作用。无证经营是违法的。

9.旅游招揽咨询服务能否开具旅游服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号)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保护法》。〉《关于十五项法律等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争议解决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以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进行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奖励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旅游行业组织的设立依法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游客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和旅游从业者。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应配合国家临时限制旅游行为的措施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活动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筹备旅游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利用的标准、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和促进措施。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旅游总体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所有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文化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和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本级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划分地区Releva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当局:许可证和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游客权益受损的情况,以及在游客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应急救援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了吸引和组织旅游者,必须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单独付费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电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是可以,但双方同意或游客要求的除外,且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30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导游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或者向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导游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取得导游证的旅行社签订协议。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并指定h我从事导游业务。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的授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承包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告知、解释文明旅游规范。对游客的行为。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劝阻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购物或参与行为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能得到的;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p>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增量。提出向游客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的意见。我们的专家、运营商和相关各方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涨价;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旅游场馆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旅游团用户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项目。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的人数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诸如分流和分流。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提供交通、住宿、交通服务的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娱乐等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者和购买者不得就商品或者服务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在车厢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旅游主管部门及时河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安排;

(七)差旅费及费用付款期限及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套餐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旅游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其基本情况旅游合同中应注明当地旅行社。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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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 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游客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负责。津机构。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A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的;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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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又无力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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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团体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列情况适用: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合同可以终止。

(二)合同终止的,旅游组织者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如游客滞留,旅行社应采取措施e 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期间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应当签订委托书。十、与当地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有履行合同资格,但不顾当事人的要求而拒绝履行合同的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提供安全提示和救援措施。如有协助义务,旅游者应承担相应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游客。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机构追偿。r 绩效助理。

因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旅游过程中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解决纠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时,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警示的分类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合理安排行程。游客指定的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危害。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游客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事先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不对游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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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团体;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为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请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请求协助和保护。

收到assi后有关组织或机构的立场是,游客应支付个人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至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领队服务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作为导游、领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举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申诉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需要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处理。跨部门、跨地区。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则。规范和服务标准,对会员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该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线旅游经营者;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和管理部门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00元;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营业执照等其他行为的。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规定的 安排领队、导游全程陪伴您出境或入境跟团;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安排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带团提供领队服务;

(三)未向临时聘请的导游缴纳导游服务费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费用nt或向导游收取费用。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不少于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倍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 (2)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未按照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系统蒸发散。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美好的;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不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以下罚款:罚款3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滞留游客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p>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改变旅游行程,严重损害游客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跟团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不低于2000元但不高于20000元。 ,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团资格,从事导游、领团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旅游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包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游客索要小费的,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导游予以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处罚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不得重新申领导游证,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行贿、受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旅游经营者处罚。旅行社营业执照被吊销。

第一百零五条 风景名胜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游客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达到开放条件,并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罚款。

旅游人数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风景名胜区未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分流分流,或者接待游客超过最大承载能力;情节严重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暂停营业一年至六个月整顿。

第一百零六条风景名胜区违反本法规定,提高价格的擅自出售门票、单独收费项目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零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届时,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风景名胜区、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风景名胜区,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管理边界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通过表演者提供或者提供两种以上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旅游服务。助理和旅游者应签订合同支付旅游总费用。

(四)游览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方旅行社是指受旅行团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约助理,是指与旅行社具有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并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招旅游具体要做什么

意思就是希望有更多的游客来这个地方,看到更多不一样的风景,让自己的生活更幸福。每个人都想从这个世界上得到更多美好的东西,但这一切都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为整个人得到更多的东西,让整个人的生活变得更加踏实。

11.招聘旅游顾问

旅游顾问薪资一般盟友的工资不是很高,而且基本只有底薪加提成。没有疫情的时候,出行的人还是比较多的,所以还是能赚钱的。现在随着疫情,已经过去两年多了,出行的人已经很少了。靠底薪生活很困难,所以会有很多人辞职。但没有从事过这个行业的人不知道,跳槽的时候也接受了这一点。但熟悉一段时间后,就会退出,继续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