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突发事件检测的内容包括:多地多人同时前往同一目的地。

2.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旅游应对能力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制定本办法。符合机智《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和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宾馆等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指导、防范依法做好旅游安全防范工作。监督、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响应。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重视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设施、设备符合下列规定: saf的相关要求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援人员、设施和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四)确保安全工作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采取暂停服务、调整等措施。活动内容。

高风险经营者旅游项目或者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程序、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并了解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查询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确的安全程序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符合安全防范措施的措施。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绩效助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出示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包括游客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和信息。其他信息,应当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将安全信息卡交给游客随身携带,并告知游客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习。

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伤游客,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应急响应,配合其应急响应措施,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境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政府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应对和处理。 。

第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旅行社负责人还应当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负责人报告。事发地点和旅行社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人。向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境外发生旅行紧急情况,旅游团队领队应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政府机构以及当地负责人报告。旅行社。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 3 章 Risk预警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预警制度。

根据可能对游客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将风险预警级别分为一级(极其严重)、二级(严重)、一级(严重)。三级(严重)和四级。 (通用),分别以红、橙、黄、蓝标记。

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 风险预警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启动时间、注意事项、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结束时间c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若无法同时释放,待风险消失后按原渠道释放。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无需公布风险结束时间,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四级风险,加强对游客的提示。

(二)对于三级风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存在二级风险的,停止组织或者带队前往风险区域;如果您已处于风险区域,请调整或暂停行程。

(四)对于一级风险,停止组织或带团前往风险地区,并组织疏散已进入风险地区的游客。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加强然后根据风险提示级别对游客进行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游客,并按照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关闭风险。危险旅游项目或场所。

第十九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人身安全防范,配合国家应对风险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措施。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响应措施。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和跨省行政区域的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和风险地区发布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须经国务院批准;这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地区)风险提示须经外交部批准。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和公众易于获取的媒体渠道向社会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当同时向有关媒体通报。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

(一)监督旅游经营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定,指导企业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

(二)指导旅游经营单位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与应急管理培训,组织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开展旅游安全和应急知识科普活动;

(3)本行政区域内事件统计分析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星级饭店、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上级 保留记录并在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对风景名胜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的情况进行指导,核查或者配合有关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定风景名胜区最大承载能力。引导景区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人流;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一、启动旅游应急预案突发事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组织或者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游客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二)协调医疗、救援、保险机构做好游客救援和善后工作;

(三)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公布咨询热线。

第二十六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处理。旅游突发事件调查并配合有关部门 旅游经营者和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该事件,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旅游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出的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信息来源;

(二)事件简介、伤亡人数及影响范围;

(三)旅游经营单位名称事件涉及的经营者及其他有关单位;

(四)事件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p>

(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其处理情况;

(六)需要支持和协助的事项;

(七)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充报告或者续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后,事件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原因。总结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按照下列程序采取措施并在30日内提交总结报告: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二)比较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步报送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三)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步报送国家旅游局。步。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紧急情况时,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综合报告、最终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地区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包括e 发生紧急情况。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境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各行政区域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逐项报告上一年度相关情况。向国家旅游局报告。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和法规。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演出助理违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演出助理的,旅游管理人员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出示安全信息卡、未向游客交接安全信息卡或者未告知游客相关信息的< /p>3.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报告

第一条是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护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和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宾馆等单位。

4.报告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如有需要,我会在郑州旅游景区工作。进入景区需查行程码和健康码。只要行程显示是郑州以外地区,就必须提供72小时内的核酸检测报告,否则无法入境到了景区。我们县文广旅游局的安排人员是不是每天都留在景区监督我们,检查我们的行程?

5.什么是重大旅行紧急情况

这个要看个人水平了!

1.我去前男友的城市旅行,一路上我都在生气。离开的那天,我后悔自己没有珍惜我们在一起的时光,一直在生气。当我去火车站时,我舍不得离开他。然后回来没多久就分手了,让人心碎

2。我看过一本小说,说两个人结婚前去旅行一次就好了。是的,你可以清楚地看到彼此之间的默契,然后想想。现在很多人婚前同居。旅行还有意义吗?

3.要么你想接她,要么你想接她,要么你想接她。

4.一次偶然的机会,我认识了一个女孩,然后我们就在一起了聊得很开心。那段时间我正好想去黄山,就跟她说了,她同意了,我们就一起坐火车去了。还有一个大学同学,和我关系很亲密。她先到了。他们共用一个房间。因为她来得太晚了,我的同学已经上床睡觉了。那个女孩在我的房间里洗澡,因为我想和她建立良好的关系。我觉得有些事情做的太唐突了,就送她回了自己的房间。女孩回去后,微信发消息说,你刚才没有陪在我身边,现在已经晚了。后来我回来后,我向那个女孩表白了我的爱。发生了一件让我很尴尬的事。也很悲哀的是,她一路上很享受女朋友的待遇,最后却被拒绝了……后来我和她聊天,说我一路请你,你可以请我吃顿饭吗?回来。她说是。终于回去后,我让她履行约定ment,但她删除了我...

5。我不知道她是什么心态,男朋友也主动约我去旅行。 ,然后回来就聚在一起,这可能是一个魔咒哈哈哈。

6.如果一个男生约一个女生去旅行,就说明他喜欢她。如果两个人单独去的话,就有点不纯洁了。也可能是两人的关系很好。如果住宿开个双人间或者单人间就不是很简单了。

7.我只想和你一起旅行并享受它。

8.当我和我的初恋情人一起去旅行时(她不是我的初恋情人),我保持了我的标准并且玩得很开心。晚上……她和我发生了性关系。

9.我和前女友一起去旅行。我只是想去旅行,然后……(别想错了,哈哈)在旅行中,我发现我们彼此不适合。另外,我们两个人之前也遇到过各种各样的问题。误会,我没能去我最想去的地方,而且那么我们就这样分手了,分开之后就再也不能复合了……

10.从女孩的角度来看,当男孩约女孩一个人去旅行时,他想做什么?咱们再进一步发展吧,至少我印象不错。不过上次男朋友主动约我出去,我去的时候还挺开心的。吃饭旅游的时候还是很开心的,但是回来之后就没有怎么联系他了。我猜到了。一开始我猜不到结局,心好痛……

11.我从来没有和女孩约会过……但是我被一个女孩约会过,而且这不是我喜欢的……当我旅行的时候,我必须处理各种各样的事情。消费……算了,自己去吧。

12.醉汉的目的不是喝酒。男孩只会和他们喜欢的女孩约会。事实上,他们去哪里旅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和自己喜欢的女孩在一起。这个国庆节,她度过了一个愉快的假期,现在我们在一起。

13.我想带你去浪漫的土耳其,然后一起去东京、巴黎,但你告诉我你没钱? ?

14.旅行确实可以增进感情,这是肯定的。因为有好感,给两个人创造了空间,说不定可以聚在一起。

15.给她安全感和幸福感,让她觉得和我在一起很幸福。如果有机会,我会顺便去一次放松一下。旅行是真实的,想要做爱也是真实的。

16.我们一个人出行,住的是双人间,但是什么也没做!

6.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警示的分类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制定旅游安全保护制度和规定。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危害。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有关设施、设备方法;

p>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三)不对游客开放的商业、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p>

(四)不适合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的游客。

第八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为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请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请求协助和保护。

在得到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协助后,游客应自行支付个人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规范旅游业。市场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事项:(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

(二)旅行社经营行为;

(三)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绝的权利。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投诉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动。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送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部门和地区。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自律管理,提高会员服务质量,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劳耶斯。

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该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申请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调解旅游者与旅游者之间的纠纷。依法经营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和调解。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以下罚款超过2万元。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营业执照等其他行为。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旅游期间突发事件的处理

旅游执法大队、事业单位、正常通勤,每周工作5天,周六、周末休息。旅游执法大队受当地旅游局委托,履行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旅游法律法规,提供游客监管咨询服务; 2、负责开展当地旅游市场检查,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检查; 3、查处旅游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饮食单位和职工; 4、受理游客的投诉、举报,受理上级部门交办的旅游投诉; 5、办理旅游行政处罚案件; 6、承担旅游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协助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展旅游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8.出行路线紧急

赶紧去找厕所,还等什么。不过,如果旅行途中遇到紧急情况,找厕所要视情况而定。下面我们就来讨论一下:

为了给大家提供更好的如厕环境,近年来全国大部分城市掀起了一场“公厕革命”。尤其是旅游城市在这方面做得相当好。所以,如果你在城里赶时间,不用害怕,公共厕所很多。但是,您需要能够找到厕所。如果你看不到公共厕所,你也必须能看到公共场所,例如如医院、酒店、政府单位、网吧等。通常,厕所都是开放式的,但你需要一双善于发现目标的眼睛。

如果你在风景区,就不用担心。去过那么多地方,感觉最不能缺少厕所的地方就是景点了。首先,一个景区想要发展、上档次,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是根本,而厕所是最基本的基础。标志上基本上都有厕所说明。至少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遇到过找不到厕所的景点。但提醒您,在高山、峡谷等危险景区,应尽量按照指示如厕。你不需要去偏远的野外地区来解决问题。这是非常危险的。网上有很多关于寻找东西时摔倒、被蛇咬伤的报道。洗手间。

如果你没有一双善于发现目标的眼睛,也没关系,还有更多方面。打开手机,点击电子地图。有搜索周边区域的功能。找到厕所按钮并点击它。好吧,周围的厕所都是从近到远排列的。无论你走到哪里,无论是城市还是景区,这个功能都可以使用。

这时候可能有人会说,农村没有这样的事。你还在乡村寻找什么?这个时候你可以找一个安全的野外无人的地方。放手去享受吧。这并不是不卫生的问题。这就是所谓的回归自然。

9.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有权

(1995年12月20日、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江西省第八届1999年6月30日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为2018年7月27日第四次修订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2020年11月第五次修订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次修订25日代表大会)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防火

第一节消防规划

第二节建设工程防火

第三节公众聚集场所防火

第四节其他消防规定

第四章消防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 3 条:F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并完善。社会消防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等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训,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机制队伍依托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等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政府、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和村(居)委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按规定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逐步增加。在消防工作中要求,提高金融支持能力。确保防火、灭火工作需要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采购应急救援车辆、设备、物资应当合理编制需求计划和预算,并做好同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落实。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并由有关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得到消防救援机构的协助;地下矿山和核电站的消防工作,由主管机关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的义务。各单位和成年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支持消防公益事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政府、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教育和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和相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教学和培训。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网站等媒体要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结合企业特点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因参加业务培训、消防、应急救援等原因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养老待遇。法规。

第十一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冷杉e 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有具体责任。字段。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消防预案,组织实施消防工作。落实;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建设、消防培训基地建设和消防组织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部门和基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人民政府;

(四)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制定火灾事故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等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问题,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消防职责。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对村(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单位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组织或协助做好火灾等灾害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指导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培训,并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管工作;

(四)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使用并开业;

(五)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六)监督检查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

(七)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应急救援技术,消防器材;

(八)承担消防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九)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负责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p>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及时移送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

(四)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处理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五)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同级消防和建设资金。综合应急救援队工作需要的经费预算和分配及时处理;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消防预案的编制和管理;

(4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协调实施,加强日常维护;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据职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

(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7) com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保证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各岗位安全负责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组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检查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

(四)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防火防烟分区和防火距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逻,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发现危险;

(六)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七)确定专职(兼职)消防安全员,建立相应的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或志愿消防救援队以及微型消防站,加强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加强消防装备和灭火剂储备,建立联合消防队伍。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救援队伍联动联动机制,提高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p>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措施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p>

(3)落实日常防火巡逻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4)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习;

(5)安装和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敷设电力线路、管道必须符合用电、用气相关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网技术以及其他技术和物理防御措施。

在消防重点单位、人口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及地下公共建筑等可能造成群体性伤亡的,消防救援机构应认定为高危火灾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除履行第十八条、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高级管理层sk消防单位还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和疏散引导设备。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村(居民)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时,应检查共用消防设施的完整性设施的检查、移交记录,并通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公司应加强管理区域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管理区域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攀爬场地的行为;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制定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l 共同制定,定期组织演练,确定责任人。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隔离设施。

房屋、场所出租的,业主和承租人应当书面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安全用火、用电、油气;

(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

(四)不随意堆放、放置可燃物品,不准堵塞公共通道;

(五)改造住宅建筑,满足消防要求;

(六)学习消防知识,掌握消防知识应对火灾的预防、报警、灭火、逃生和救生方法;

(七)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火灾预案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火灾扑救工作。救灾机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预案,报国务院人民政府。同一级别审批。

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培训教育基地、应急救援保障基地、消防装备等内容。

p>

经批准后,消防方案将纳入消防方案城乡规划,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搬迁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特勤消防救援站、普通消防救援站、作战保障消防救援站和专职消防救援队站。这个省的。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消防安全的需要,小规模消防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是为了缩短消防救援响应时间。

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重点镇、不在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保护半径内的中心镇、建成区面积以上的镇2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伍。

纳入城乡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建设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取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损坏、不足或者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

新建住宅区、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度假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居民点,应当规定防火距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安装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二节建设工程防火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专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审查。对结果负责。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或者审批施工报告时,应当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一条 境外引进工程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有我国现行标准未涵盖或国外标准与我国标准不符的新项目或新设计,标准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论证。

第三十二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消防规范,或者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许可证或批准报告。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向有关部门重新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或者建设单位申请时提供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申请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建筑物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单位应当随施工落实消防水源。

第三十四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需要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农村建设要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未依法抽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节 公共聚集场所的防火场所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报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产前、运行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商场、宾馆、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紧急疏散警示。必须在显着位置进行标记。 ,并配置必要的逃生救生设备。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消防和消防的障碍物。并救援。

第三十九条 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范围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众聚集场所。

禁止在公共聚集场所运营、使用过程中进行电焊、气焊、喷漆等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疗养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对婴幼儿、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的保护。发生火灾时的人员和患者。相应措施。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示机构按照各自的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一条 歌舞厅、电影院、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节 防火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住宅区、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学校、铁路线、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及其附近其他重要场所,在国家规定的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设施、储存场所。住宅区,拉现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设施、储存场所周围,在国家规定的距离内,不得建设商业区、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学校。

第四十三条 生产、储存储存、销售、运输、携带、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擅自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使用明火、烟雾。因作业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批准手续。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定,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确定。

禁止指使、强迫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有明显的标志和使用说明。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册等向乘客宣传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避难逃生方法等消防安全知识。

>

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消防设施,禁止使用消防设施。有下列行为的: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的;

(二)掩埋、围堵、堵塞消防栓的;

(三)占用防火距离、破坏防火防烟区域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

第四十七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新研制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必须按照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并通过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销售和使用。

该产品从事单位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志技术标准或者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消防人员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查、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建立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广使用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和智能、安全的电力监控和管理系统。在已建成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单位和场所均配备了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d 具有自动消防设施、智能安全电力监控管理系统、或智能火灾报警检测装置应自行或委托消防维护服务、安防监控等机构利用物联网技术连接火灾报警、消防等数据设施和安全电力监控到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四十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评估等服务。评估等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主动责任。

第五十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专职(兼职)消防人员;

(3)自动消防系统运行、维护、保养人员;

( 4)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5)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6)消防产品检验、维修技术人员;(七)有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

(八)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从业人员;

(九)其他依法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和法规。

进行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定期检查供电设施和线路,及时更换、改造老化的供电设施和线路,不得进行擅自接线、超载用电等影响火灾的行为。安全,可停止供电。

单位和个人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燃气器具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必须定期检测、清洁和维护。老化的电线必须及时更新。严禁超载用电或者违规用电。操作。

第五十二条 维护、更新所需费用城市规划内住宅小区业主公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日常维修按物业费支付,严重失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有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年久失修,消防救援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或者相关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报送通知。经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维修、更新、装修所需费用从按照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扣除。因紧急情况(例如危及房屋安全)的程序。

未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组织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房屋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规定承担。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费用由业主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登记面积的比例组织业主承担责任。房屋所有权证占建筑物总面积。

第五十三条 寄宿幼儿园、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应当配备智能安全用电监控装置。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当安装在火灾易发区域。该地点安装了智能独立火灾探测报警器。鼓励住宅建筑安装智能独立火灾探测报警器。

电动自行车大量停放的单位和居民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车、充电场所的,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措施。加强日常管理,进行巡查检查。

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或者充电。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并监督实施。

春节、清明节等节假日和农村火灾多发季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并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时,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共安全部门市公安局要在农业收获季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焚烧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火灾救援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的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处置机制,为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五十六条发现火灾,应当及时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免费提供报警便利。严禁误报火灾警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扑救火灾。在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前,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全力扑救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人口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灭火。

第五十七条 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应当24小时值班。警察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扑灭火灾。火。

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应当服从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火灾扑救。

第五十八条火灾现场指挥员是火灾现场救援机构的最高行政领导。参与灭火的人员和现场人员必须服从火灾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为了阻止火势蔓延,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总指挥火灾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各种水源的使用,划定警戒区域,对火灾现场周围实行交通管制,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运输,限制用火、用电。 、利用邻近建筑物及相关设施,拆除、损坏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第五十九条火灾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后,可以查封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任何人不得清理、移动现场物品。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情况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证明。现场检查调查及相关检查鉴定意见。

第六十条火灾信息涉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火灾原因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布。重大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

第六十一条 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承担重大灾害、事故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等应急救援工作以抢救人民生命为重点。

第六十二条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综合应急救援队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时,交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优先,必要的交通c 时刻实行管控,可使用封闭或限制性道路和空地;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消防车、消防船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

消防车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车辆通行费,并免予超限、超载检测。

第六十三条 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不得收取任何灭火、应急救援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义务消防救援队参加单位外灭火时消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器材等,应当经当地消防局批准。消防救援机构移送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发生。给予补偿。发生火灾的单位购买的保险包含救援费用的,应当先用保险公司支付的救援费用补偿其他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和义务消防救援队的损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评价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系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整改火灾隐患。

第六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举报热线,鼓励公民举报违反消防法规和火灾隐患的行为,并及时组织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的,应当当场出具整改通知书,并依法给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责令改正。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当场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六十七条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内发生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收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涉及复杂、困难的技术问题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如果组织专家论证的话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六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整改难度,合理确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限。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责令整改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未及时消除危害,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进行临时封存或者排除。按照规定: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 )建筑物消防设施损坏严重,不再具有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口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装修,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引起火灾隐患的如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第七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临时封闭期限内对临时封闭的危险部位、场所进行检查。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决定解除临时封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可以向作出临时封锁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解除临时封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解除临时封条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每年至少对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公众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法处理;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受理后应当及时移交消防救援机构处理。ce.

第七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并责令改正。和消防救援机构。

第七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醒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七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平、严格、文明、高效。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继承人的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违法行为。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聘用的合同消防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和其他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在期限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警告符合法律规定;对属于人口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处5000元以上罚款。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火灾报警器、消防设施和安全电力监控设备的。对本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其他数据,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它是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罚款。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修改后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重新审查,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止生产经营,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处n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除本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未依法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专项建设项目。违反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责令改正hin 有时间限制;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搭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罚款和一项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耐火性能不符合建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或者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 ,并责令其限期改正n 时间限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消防救援的障碍物的;

(二)公共聚集场所运营、使用、喷漆等过程中进行电焊、气焊的其他有火灾危险的施工和维护作业。

公共娱乐场所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作业不当的,不得从事作业。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资格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住宅小区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车、充电场所的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或者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进行更正逾期不予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五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未采取预防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停业整顿。可能会被处以最高五年的罚款。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决定;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的职权;责令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决定。与法律。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确定。

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上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发出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发生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依法:(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地进行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

(二)无理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职责的;

(三)未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的发现火灾隐患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谋取利益的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建设单位的;用于与消防、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

(六)未及时处理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条例有关单位的规定,形成消防安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布。

第九十四条本条例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