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建立假日旅游应急响应体系。重点景区管理部门要科学测算和规范景区接待游客数量。当游客人数超过景区接待能力时,要及时启动假日旅游应急系统,限制游客继续涌入景区,防止景区人满为患,引发各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同时,要做好游客的思想工作,合理有序地疏散游客,避免因游客情绪失控而出现各种不文明行为。
完善假日旅游文明导游制度。重点景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导游人员的文明导游培训。导游必须做到三点与组团游客签订协议,约束游客组团游览景区的旅游行为。同时,景区要加强文明导游的监管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对不遵守景区文明导游规定的旅游团队,必须整改到位后,方可带团进入景区。
强化假日旅游科学管理体系。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重要或者业务性岗位,应当实行证书聘任制度。假日旅游期间,要建立景区领导干部文明旅游目标考核责任制,切实提高文明旅游意识。实行风景名胜区旅游管理。
浅谈如何加强旅游景区价格管理
只有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才能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
运用价格杠杆推动旅游业快速发展
有效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消费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是这样,而且这是一个不断增长的趋势。特别是在价格秩序方面,存在越权定价、质优价差、攀比价格等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充分认识价格杠杆对旅游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适度,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
完善价格监管体系,营造旅游发展环境
对不同性质的各类旅游景区,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切实可行的定价办法。对实行保护措施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按照保护与开放并重的原则确定门票价格;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等,展览馆等,应当按照体现公益性的原则确定门票价格;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应当主要体现爱国主义精神,并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实行免票或减价政策。 ;为旅游胜地对于季节差异明显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季节价差,适度引导游客流量,充分发挥旅游景区接待能力,形成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规范化的旅游圈。经营、有序发展。
建立科学的价格机制,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按照以质定价的原则,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双向调整提高优质、减少低质的原则
将价格确定在合理的位置,既不让旅游经营者获取高额利润,也不让旅游经营者负债或亏损经营,明确旅游项目、价格、门票销售方式和优惠票价对象,特别是考虑如何吸引旅行社和旅行社旅游团队使旅行社盈利。
2.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编制旅游局管辖范围较小,行政职能主要集中在:
1.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
2.负责受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3.协助救援、处置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4.负责行业管理。从具体业务来看,有以下几种: 行政许可包括颁发《导游证》和对国内旅行社颁发《旅行社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仍与《行政处罚法》相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对象基本是导游、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和旅行社,但具体细则需要仔细阅读《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管理条例》、《旅游管理办法》等。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这些都是国务院发的,国家旅游局也有几个文件,但我不在旅游系统。我不太记得了。此外,还取决于您所在的省、直辖市或较大的城市是否颁布了旅游相关法规。有的话,看一下,副主任基本就能说话了。无需采取具体措施。理解得太仔细了。希望这可以帮助。
3.旅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包括工业企业财务制度、金融机构财务制度等。农业企业财务系统、商品流通企业财务系统、邮电企业财务系统、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系统、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系统、旅游餐饮服务企业财务系统、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系统金融系统、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系统。
4.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制度在安全生产要求方面,无论有无项目,企业都应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因此,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职能进行分配。公司设有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的,由其制定,项目部可以会签。如果没有的话,项目部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所以会制定d 由项目部负责。至于批准,可以由部门一把手批准。在一些公司中,所有管理制度均由总经理批准。
5.旅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非必要不得离开当地。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冬春季农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规定,为冬春季节农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自方案印发之日起,1月28日至3月8日,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人员无需隔离,但他们需要进行14天的家庭健康监测。家庭健康监测需要监测体温和症状。 ,非必要不要外出,也就是说不能离开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以当地为准。
6.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第一条。交通安全法)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客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确定管理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员s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登记分为登记、变更登记和转让。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第五条首次申领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必须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件、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车辆购置发票等机动车原产地证明;
(3)机动车整车工厂资质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动车登记时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凭证。
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规定的车型不属于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还必须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
第六条 登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注册: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
(2)更换发动机;
(3)更换车身或车架;
(4))厂家因质量问题整车更换;
(5)商用机动车更换变更为非营业性机动车或者非营业性机动车变更为营业性机动车;
(六)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者迁入本辖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属于本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证件、凭证前一段。 ),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检验;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
(一)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的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移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报告交通情况。由管理部门记录。
第七条已登记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必须及时办理转让登记。
申请机动车过户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将机动车送交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凭证: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让证明及凭证;
(3)机动车车辆登记证;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以机动车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该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九条已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机动车所有人注销登记前两个月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注销登记。报废期限届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限届满前将机动车出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予以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甘肃省人民政府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号牌、驾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丢失申请注销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机动车登记证。
第十条机动车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汽车。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行驶证遗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机动车登记档案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场所集中办理机动车辆纳税、签订保险合同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辆前后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重型和中型卡车及其挂车、牵引车及其挂车应喷洒车身或者后车厢有放大的商标,文字应当正确、清晰。
机动车检验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在机动车上喷涂、粘贴标识、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公路运营用的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交警可以查询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连续行驶时间等行驶状态信息。行车记录仪的安装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检验所进行le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检定、国家机动车安全实施监督等工作。技术检验标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自登记之日起,应当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乘用车运营5年内每年检查一次;车龄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查一次;
每6个月检查一次月;
(三)小微型非营业性乘用车每2年检查一次; 6岁以上,每年检查一次; 15岁以上,每6个月检查一次;
(四)摩托车在4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 4岁以上的,每年检查一次;
(五)拖拉机等机械动车组每年检查一次。
运营中的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再进行重复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登记机动车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记录的登记内容驾驶证与机动车相关条件不符,或者机动车第三方未按规定提供的。强制责任保险凭证不予接受查验。
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喷涂标识、图案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安装、使用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制定。国务院公安部门.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的,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接受公安部门监督。
艺术第二十条 学习驾驶机动车,应当首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上路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应当使用教练车,并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进行审查。考试合格的,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发给书面机动车驾驶证。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六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习期为机动车驾驶人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12个月。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的实习标志。
实习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公交车、商用客车,不得驾驶执勤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以及运载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车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所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拖车。
第二十三条: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交通管理部门还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周期为12个月。在记分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押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考试。如果考试合格,积分将被清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退回;如果考试不及格,您将继续学习和参加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记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确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均提供评分查询方法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已缴纳罚款的,其记分予以清零;虽然积分还没有达到12分,但仍有罚款未缴纳,积分将转入下一个计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12分的,除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参加考试外,并处还须接受驾驶技能测试。如果考试合格,积分将被清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退回;如果考试不及格,您将继续学习和参加考试。
参加驾驶技能考试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进行考试。
艺术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绝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且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许可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积分未达到12分的,换领有效期为10年的机动车驾驶证。年;机动车驾驶证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期积分未达到12分的,发给长期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审查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毁损的老年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换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件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对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遗失、毁损、过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分数达到12分。
第三章 道路交通状况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灯、闪灯警告信号、公路和铁路级交叉口信号。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禁止标志、引导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及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仪表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交叉口和行人过街相对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立交桥或者地下通道。
在盲人交通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音提醒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城市道路上划定停车位,并规定停车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公交车、长途汽车开通或者调整线路、车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进行道路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车辆和机械应配备警示灯并喷漆明显的标志和图案,作业时应开启警示灯和危险警示闪光灯。对不中断交通的施工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拥堵时,及时进行疏导、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无法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通行莱斯和行人。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对急弯、陡坡、悬崖、积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识别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改进。
道路照明设施应符合道路施工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道路交通法规
第一节总则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 p> (1) 当绿灯亮时,允许车辆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得妨碍通过车辆和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车辆只要不妨碍已通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即可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起时,行人可以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起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人可以继续通行或在道路中线等候。
第40车道信号灯指示:
(1)当绿色箭头灯亮时,允许该车道内的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2)红色当叉灯亮时或箭头灯亮时,该车道车辆禁止通行。
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灯箭头方向为左、上、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闪烁警示灯为连续闪烁的黄灯,提醒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四十三条公路、铁路平面交叉口两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红灯亮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当红灯熄灭时,表示车辆和行人可以通行。 。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道数量超过两条的在同一方向的道路上,左侧为快车道,右侧为慢车道。车道。机动车在快速车道行驶,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车道规定速度的,应当在慢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在最右边的车道行驶。如果有指示行驶速度的交通标志,请按指示的行驶速度行驶。当慢车道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使用快车道行驶。
道路同一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变道,不得影响相关车道行驶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所示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速度:
(一)无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限速为每小时30公里,高速公路限速为每小时30公里。 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速度为每小时50公里,高速公路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牵引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15公里公里每小时。 :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转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时,
(3)遇到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 4)在冰雪、泥泞路面行驶时;
(5)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辆时。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切换远光灯、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与后车相遇并发出超车信号时,有条件的应当减速并向右让路。后车在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后,应从左侧超越前车。与被超车建立必要的安全距离后,打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央隔离设施和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到对向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行驶,靠右行驶,保持匀速行驶。必要的安全距离来自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干扰; (2)有障碍物的路段,无障碍物一方先行;但当有障碍的一方已进入障碍段,而无障碍的一方尚未进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 在窄坡上,上坡 下坡的一方先行;但当下山的一方已到达中途,而上山的一方尚未上山时,则下山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上,上山的一方不靠在山路上山先行。 ;
(五)夜间会车时,距对向迎面车辆150米处应使用近光灯。在狭窄道路或桥梁上遇到非机动车时,应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不得在有禁止调头、左转标志、标线的场所以及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危险路段。回转。
机动车可以在没有禁止掉头、左转标志、标志的地方掉头,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正常通行的行人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检查车辆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不要在铁路道口、十字路口、单行道、桥梁、急弯、陡坡或隧道处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引导车道的路口,按规定输入引导行驶方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岛时,给已经在路口的机动车让路;
(3)左转时,继续靠前路口中心 转弯ft.转弯时打开转向灯,夜间行驶时打开近光灯;
(4)遇到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 5)遇到停车信号时,在线外依次停车。如果没有停车线,应在路口外停车;
(6)右转遇到同车道前车等待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待;
(七)在没有方向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转弯机动车必须给直行车辆、行人让路。反方向行驶的右转机动车给左转车辆让路。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无红绿灯控制和交警指挥的路口时,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如果有交通标志或标线标志国王们,让优先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或标线。是,进入路口前先停车看看,让右侧迎面驶来的车辆先行;
(3)转弯机动车给直行车辆让路;
(4)A向相反方向行驶的右转机动车给左转车辆让路。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在前方路口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在路口外轮流停车等候,不得驶入路口。
机动车停放排队等候或在前方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一一排队。不得超车、超越前方车辆,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线区域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红灯路口、路段遇到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的机动车时减少车道的,每车道一辆车应当交替驶入交叉路口或者减少车道的路段。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装载的货物不得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核定的载重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过载重量,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重、中型货车、半挂车离地高度不得超过4米,装载集装箱的车辆高度不得超过4.2米;
>(2)其他载货机动车辆,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2.5米;
(3)摩托车载货高度,距地面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过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两侧宽度不得超过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的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客车除车身外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外,不得装载货物。客车行李架上装载货物时,距车顶的高度不得超过0.5米,距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客运车辆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但儿童免征的除外。按规定购票。旅客满员时,按照规定,免费携带的儿童人数不得超过核定旅客人数的10%;
(二)旅客不得乘坐以下车厢:卡车。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搭载1至5名临时人员;货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杆时,禁止载人d关于货物;
(三)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乘坐摩托车后座,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重汽车、半挂车、牵引车只能牵引一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客车仅允许牵引住宅挂车或总质量小于等于的挂车。超过700公斤。挂车不得载人;
(三)卡车牵引的挂车的载重量不得超过卡车本身的载重量。
大中型客车、低速货车、汽车、三轮汽车等机动车辆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g规定:
(1)左转、向左变道、准备超车、离开停车位或调头时右转、向右变道、返回原路超车后或在路边停车时,应提前打开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无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雾、雨、雪、风沙、冰雹等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转向灯。车头灯并显示其轮廓。灯和后位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距离较近时,不得使用远光灯。大雾天气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打开雾灯和危险警示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夜间通过急弯、斜坡、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无红绿灯控制的路口时,应交替使用远光灯和近光灯发出信号。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部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超车或者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并鸣喇叭。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造成通行困难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示标志。设置在车辆后方50米至100米处。夜间也应同时打开侧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机动车不得载运除驾驶人以外的人员,不得牵引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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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不得大于被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3)使用软连接时牵引装置,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距离应大于4米且小于10米;
(4)对于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硬连接牵引装置应当用于牵引;
(5)牵引车和被拖车应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起重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装置、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应当由专用拖车拖走。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车门、车厢未关闭时驾驶;
(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看电视等妨碍驾驶人视线的行为;安全驾驶;
(4)下陡坡时关闭发动机或空档滑行;
(5)在路上扔东西;
(六)驾驶摩托车把手离开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挂物的;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4小时以上不停车或者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
(8) )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应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上停车禁止在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建筑工地行驶;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道、宽度小于4米的狭窄道路、桥梁、陡坡、隧道、上述地点50米以内路段禁止停车
(三)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消防队(站)前及距离公交车站30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停车。上述地点,使用上述设施的除外;
(四)车辆停车前,不得开门、上下人,且不得开门、上下车。关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靠近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装卸物品后必须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接送乘客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通过积水道路、积水桥梁时,应当停车检查积水情况,并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运载超限物品通过铁路道口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时间在铁路道口通过。
过渡口的机动车辆必须听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地点有序候船。机动车辆上下渡轮时应缓慢行驶、缓慢行驶。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执行紧急任务、遇到交通堵塞时,可以间歇使用警报,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区、路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二)市区夜间不得使用警报器;
( 3)排队行驶 当前面的车辆已经鸣响警报时,后面的车辆将不再行驶。o 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应当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非机动车转弯应优先让直行的车辆、行人通行;
(2)前方路口堵车时,不得驶入路口;
(2)前方路口堵车时,不得驶入路口;
>(三))左转时,停留在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向;
(4)遇到停车信号时,应停在路口停车线外。如果没有停车线,应停在路口外;
(5)右转遇到前方车辆时我方向等待信号,如果你能在这个车道转弯,你就可以通过;如果你不能转弯,你可以通过。依次等待。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无红绿灯管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必须遵守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三)项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的,应当让优先通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应在路口外缓慢行驶或停车环顾四周,让右侧迎面驶来的车辆先行;
(3)在路口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反方向右转的车辆应让路给左转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穿越路段机动车道时,必须下车通行。如果有e 是人行横道或人行横道设施,您必须通过人行横道或人行横道设施;如果没有人行横道,.如果没有人行横道设施或不方便使用人行横道设施,请在确认安全后直行。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无法在本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可借用相邻机动车道在封闭路段行驶,并快速驶回非机动车道车辆经过占用路段后。车道。机动车遇到这种情况应减速并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的高度不得超过机动车的高度。地面。超过1.5米,左右两侧宽度不得超出超出0.15米车把,前端长度不得超过车轮,后端长度不得超过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的高度不得超过距地面的高度。 2米,左右两侧宽度不得超过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过车身1米;
(三)动物的高度——牵引车辆距地面不得超过2.5米,左右两侧宽度不得超过车身0.2米。 ,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轴,后端不得超过本体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 残疾人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道路上的残疾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自行车和三轮车必须年满10周岁至12周岁;
(2)您必须年满16周岁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
(3)不准醉酒驾驶;
(4)转弯前,应减速并伸手示意,不得突然急转弯、超车。在前方行驶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车辆的行驶;
(五)不得拖曳、爬上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曳时,双手不得离开车把或手中持有物品;
(6))不得并排行走、互相追逐或曲折赛跑;
(7)不得在道路上骑乘独轮车、自行车2人以上;
(8 ) 非下肢残疾者不得驾驶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轮椅;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配备动力装置;
(十)任何人不得学习驾驶非机动车辆公路上的轮椅火车。
第七十三条 驾驶畜力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驶;< /p>
(2)严禁平行行驶,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3)驶过繁忙路段、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转弯时弯道、窄路或宽度小于4米的桥梁、陡坡、隧道或危险路段不允许超车。驾驶两轮畜力车时,必须下车牵引牲畜;
(四)未经驯服的牲畜不准驾驶,幼畜必须拴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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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放车辆应拉紧车辆刹车,捆扎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车辆通行管理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鞋以及其他滑冰工具;
(2)在道路上坐、躺、停留、玩耍;
(3)追车、投掷物品、撞车等妨碍他人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穿越机动车道,应当通过人行横道设施;没有人行横道设施的,应当通过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过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不得在车辆驶近时突然加速穿越或者倒车、掉头。
第七十六条 行人在道路上可以排队通行,每排不得超过2人,但已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R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停车;
(二)驾驶机动车时,不得在机动车道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时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伸出车外,不得跳出车外;
(5)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必须向前行驶。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速低于60公里。
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道路机动车时速不超过100公里,摩托车时速不超过80公里。
如果同一方向有2条车道,则左侧车道最低速度为100公里/小时;如果同一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则最左侧车道最低时速为110公里,中间车道最低时速为110公里。车道上的最低速度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车速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并驶入车道,不得妨碍已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打开右转向灯,进入减速车道,减速后行驶。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一百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方车辆保持一百米以上的距离。同车道前车间距可适当缩短,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雾、雨、雪、风沙、冰雹等低能见度天气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打开雾灯、近光灯、侧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并保持100米以上车距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打开雾灯、近光灯、侧灯e 灯、前后位置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距离。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打开雾灯、近光灯、侧灯、前后位灯和危险警示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车速应从最近的出口开启并离开尽快上高速公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机动车不得搭载除驾驶人以外的人员。不得牵引拖车;
(二)被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不得大于被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不得被牵引。车距应大于4米且小于10米;
(4)刹车失灵的被牵引车辆应采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 5)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打开危险警告闪光灯。
汽车起重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装置、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应当由专用拖车拖走。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车门、车厢未关闭时驾驶;
(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员视线的物品的;
(三)制作、打手机、看电视等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关闭发动机或空档滑行;
(5)在道路上抛掷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远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4小时以上不停车、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地区、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上停车禁止在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建筑工地行驶;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道、宽度小于4米的狭窄道路、桥梁、陡坡、隧道等处禁止停车,以及距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三)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消防队(站)前及范围内禁止停车距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使用上述设施的除外;
(四)车辆未停稳前,不得开门、上车。上下人、车门的开关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靠近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装卸物品后必须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接送乘客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通过积水道路、积水桥梁时,应停车检查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行。
第六十五条运载超限物品通过铁路道口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时间在铁路道口通过。
过渡口的机动车辆必须听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地点有序候船。机动车辆上下渡轮时应缓慢行驶、缓慢行驶。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阻塞时,可以间歇鸣响警报,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区、路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二)市区夜间不得使用警报器;
( 3) 排队行驶时,如果前面有车辆已经使用了警报器,其后面的车辆将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应当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非机动车转弯应优先让直行的车辆、行人通行;
(2)前方路口堵车时,不得驶入路口;
(2)前方路口堵车时,不得驶入路口;
>(三))左转时,应在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向;
(4)遇到停车信号时,应停在路口停车线外。如果没有停车线,应停在路口外;
(5)右转时遇到同方向前方等待信号的车辆,如果能在该车道转弯即可超车;如果你不能转弯,你可以通过。依次等待。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无红绿灯管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必须遵守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三)项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的,应当让优先通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应在路口外缓慢行驶或停车环顾四周,让右侧迎面驶来的车辆先行;
(3)在路口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反方向右转的车辆应让路给左转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穿越路段机动车道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下车并继续。如果有人行横道或人行横道设施,您必须通过人行横道或人行横道设施;如果没有人行横道,.如果没有人行横道设施或不方便使用人行横道设施,请在确认安全后直行。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警务纪律监察员制度,自觉接受对社会和群众的责任。监督。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号牌、考试驾驶驾驶人、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必须严格遵守,执法必严不得超越大厅,不得拖延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热线,接受公众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反馈。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失追究制度,预防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失误。执法错误或不当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驾驶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的,没收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登记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没有其他机动车驾驶人立即代为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并处:依法给予处罚的,可以拘留驾驶人。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未出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符合准驾车型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证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规定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疲劳驾驶仍继续驾驶的;
(4) 学车司机单独驾驶,没有教练陪同。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涉嫌醉酒、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应当接受检测、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量或者货车超过核定载重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员应当将超载车辆从车上移走。超载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主应当承担超载货物的运输或者卸载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驾驶被扣押的机动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被扣押机动车的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三十日内未提供合法证明,未办理相应手续,或者未到场的受理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公告3个月后仍未受理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提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收益上缴国库;非法组装机动车将被拆除;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动车,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后,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惩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的,由行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发生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当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依法实施——对管辖范围外的机动车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罚,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陈述、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促使当事人依据其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并加大处罚力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的其他拖拉机。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以及仅通过拖车牵引即可用于公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等情况和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驾驶证、记分等处罚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农业(农机)部门。驾驶证被吊销的,还应当将驾驶证报送有关农业(农机)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必须向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号牌、行驶证。入境地公安机关的监管。临时车牌、驾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标明有效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外籍机动车辆入境申领临时号牌、驾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和审查办法,由公安部门规定国务院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国务院1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988号令、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7.旅游公司安全管理体系1.教育儿童不要携带玩具、尖锐器具入园,更不要将其放入口、鼻、耳内,以免受伤。
2.教育幼儿不要和同龄人一起玩玩具,更不要抓、咬、打同龄人。
3.上下楼梯要靠右行走,不要从楼梯扶手滑下,不要进行爬窗、剥窗、跳楼梯、玩门、从高处跳下等危险动作。
4.参加公共场所游览、散步或户外活动时,教育孩子远离变压器、建筑工地等危险场所,听从老师(或成人)的话,不要随意脱离队伍。湖告诉老师。
5.教育幼儿在运动或比赛时听从老师的安排,遵守纪律,有序移动,避免互相追逐、乱跑、碰撞。
6.向幼儿讲解、宣传安全知识,让幼儿了解玩火、玩电、玩水的危险性,防止发生意外。
7.引导幼儿了解消防栓、灭火器的使用,了解幼儿园的安全通道和出口;教育孩子养成在公共场所遵守消防标志和疏散指示的习惯;认识各种报警电话,并懂得如何报警。幼儿园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8、下午放学后,教育幼儿拉大人,不要自行乱跑或留在幼儿园玩耍,防止发生意外。 9.教育孩子知道自己的名字、幼儿园的名字、父母的名字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他们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并知道如何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 10、教育幼儿不要相信陌生人,不要未经允许跟随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触摸自己的身体。告诉孩子,只有父母、医生和护士才能触摸他(她)的身体。如果有陌生人想要这么做,就必须尽快逃离。 11、教育幼儿在家不要自行锁门,不要玩耍煤气、炉灶、打火机、水壶、饮水机、药品等危险物品。 12.教育幼儿在没有成人指导的情况下不要过马路。过马路时要遵守交通规则,走人行道,不要在马路上停留、玩耍,在街道上行走时靠右侧行走。 13、教育孩子独自在家时不要随意开门,听到声音不要开门敲门声。他们可以说:“我的父母不在家,请稍后回来”,以防止小偷趁大人不在的时候破门而入行窃。 14、在野外旅行或行走时,不准采摘花果、捕捉昆虫,也不应放入口中,以防发生意外。
8.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内容现在,从低风险地区前往兴义旅游无需隔离。近期,全国多地出现本地COVID-19病例。各地区政府根据当地疫情发展情况,有不同的防疫政策。如需外出,应准备好健康码。如果您处于低风险地区且体温正常,则无需隔离。 。根据全国疫情等级风险显示,截至目前,低风险地区前往兴义西的人员无需隔离。注意疫情期间做好自我防护,出行佩戴口罩,勤洗手,天冷时注意保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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