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旅游用地政策(厦门市土地利用规划)
闽府办[2018]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各部门各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拍挂挂牌转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7年7月2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闽府办[2007]1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日
(本事项为自愿披露)
工业用地在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发令第31号)国土资源部令39号)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出让工业用地时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协议转让的其他情况,如原划拨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除外申请工业用地再转让,或者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等情况
严禁违规使用行政手段明确供地对象和供地价格。
第三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 /p>
(二)引导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严格工业用地流转条件,发挥基础性作用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加强对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防止土地囤积、闲置和低效利用,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化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率。
第四条 仲裁程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适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例(试行)》(土地资发[2006]114号)等法规、规范性文件。上述法规、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工业用地流转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工业用地出让相关问题。市、县两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业用地招拍挂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有使用特定地块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土地价格。支付意愿及拟投资的产业类型、建设规模、投资强度、建筑面积r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利用状况。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工业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预申请人)承诺的地价和用地条件符合国家地价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标准、土地供应政策和本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规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批准实施后,可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应在农用地转用、征地批准实施后组织实施,并通知该地块预申请人参加。预申报人应当参加该地块的招(投标),报价不得低于该地块的投标价格。承诺的土地价格。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对已提交用地预申请的工业项目组织审核总结后,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符合区域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纳入当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按规定办理分批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后,可以根据产业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情况对工业用地划分地块。申请人承诺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其他用地情况以等为转让条件,按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第九条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工业用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制定出让方案。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要求,以及已提交用地预申请的工业项目的落实情况,准备具体地块分期分批出让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方案按照土地供应审批权限,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内容应包括:产业类型、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拟出让土地面积、建设规模、投资强度、占地面积等。面积比例、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率、出让期限、建设竣工期限、出让底价(投标基数)等综合土地使用条件。
(二)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拍卖等。挂牌,并确定中标者(投标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公共资金来源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流转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确定中标人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缴纳的招(投标)保证金将折算为出让土地保证金。
(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申领房地产权证。中标人依据《成交确认书》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中标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应当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四)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受让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前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限价(最低投标价)由规定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等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予以认定,并向同级提出意见。政府研究决定。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底价)不得违反《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时,除载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条例》规定的内容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还规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项目准入条件,包括允许投资的产业项目类型、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投资强度等;
(二)拟出让土地面积、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比例等规划设计条件生产、服务设施所需用地;
(3)拟出让土地现状、土地开发程度及地价内涵;
(4)如果拟转让土地的竞买人未取得立项批(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不得按照约定申请抵押登记;
(五)未在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前取得立项(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终止;同意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市政府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对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进行调研。和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www.fjgtzy.gov.cn)等也公开发布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预申请者及其他竞买人(投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相关保证金:
(一)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其所辖县(市、区)。预申请者应当按照预申请每公顷不低于45万元的标准缴纳预申请押金。通信用地面积。单个项目预申请保证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及其所辖县(市、区)预申请者,预申请土地面积每公顷缴纳不低于30万元的预申请保证金。 ,单个项目预申请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700万元。
(二)发布出让公告时,应当明确拟出让土地的竞(竞)押金,竞(竞)押金的确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工业用地预申人缴纳的预申请保证金,转为招投标(招投标)保证金,不足部分补足。中标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投标人缴纳的投标(投标)保证金可以用来抵扣土地出让金。
(三)外国投资者提前申请工业用地,经批准可以开立专用存款外汇账户,用于缴纳预申请保证金。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或其他竞买人(竞买人)未竞买(未竞买)土地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拍拍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上市活动。缴纳投标(投标)保证金(无利息)。但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或其他竞买人未按规定参加拟出让土地招(投标)的,其缴纳的招(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未在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前取得项目核准(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终止。贪婪,并将投标(投标后)保证金折算为出让地块土地出让金的30%,剩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初步规划和城乡规划(建设)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工业用地招拍挂挂牌出让时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土地使用条件,然后通过竞逐单位面积地价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再根据立项(备案)、环评、规划许可证确定工业项目类别、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标准等,合理确定具体项目。待转让土地的ea。
第十七条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业项目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 投标人(投标人)应当提交虚假材料、隐瞒事实或者有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其投标(中标)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受让人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活动中徇私舞弊、泄密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排除公平竞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闽府办[2007]127号) 2007年同时废止。
2.厦门住宅用地主要流程如下:
一是土地出让方案公告发布前,市土地开发中心或各前期单位向土地出让单位报送测绘资料。市中心申请办理现场放样需求首先进行版权登记和权利登记调查。市测绘信息中心将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权登记调查结果,确保确权登记调查结果与土地出让方案一并公布。
二、土地出让完成后,竞买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认产权调查结果的文件,向市土地开发中心提供竞买保证金收据,并签署“土地流转时的移交”按照他或她自己的意愿。 “证书”协议。
三是土地出让交易确认后半个工作日内,资源规划部门发出付款通知书。
四、土地出让交易确认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市土地开发中心将竞买保证金作为土地出让金划入财政国库;和土地出让交易确认后第三个工作日,土地获得者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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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看看厦门:厦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项目开工管理的通知(厦谷图房[2012]7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建设管理和规范》(国土资源发[2010]15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用地建设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建设用地》(民办发[2009]19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项目开工管理,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合理设定开工期限,明确开工标准
(一)坚持土地供应“净土”原则。建设用地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自土地移交之日起计算。开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无法按时开工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若延期获得批准,项目竣工时间将相应推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开工日期为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之日。
4.厦门土地规划坐标1.农村村民建房,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材料在显着位置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现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初步审查;
4.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符合“一户一基地”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将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然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报送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厦门土地使用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批准函一并办理选址:(1)在市区或交通主干道上,靠近水、电、气源,靠近车源、燃气源方便,基本满足城市规划和标准中的消防、环保、安全要求。初步选址建设;
(2)LNG主管部门、LNG专家、建委、规划、消防、环保、设计在现场定点;
(3)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和土地证:
(4)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证和建设用地证。
2.项目立项
(1)项目公司向当地液化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发改委提出建站申请;
(2)提供相应信息: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
(3)液化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6。厦门国土规划市资源规划局公布《厦门乡村空间》布局规划(2017-2035年)》。
1.规划范围及对象
厦门市行政辖区总面积1912平方公里,包括岛内思明区、湖里区,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区、同安区、翔安区。规划对象为全市所有村庄,即辖区内334个行政村(含社区)、1453个自然村。厦门市行政区域。
2.规划目标
实施“岛内大改善、岛外大发展”战略,明确村庄拆迁保留规划,优化空间布局,加强村庄建设管控,实现产业繁荣。 、生态宜居、治理有效、乡风文明、生活富裕。
3.城中村和乡村空间的定义
城市中的村庄被定义为城中村和乡村两类。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范围内的村庄和少数位于开发范围之外但靠近城市中心或主导功能区的村庄;农村地区是指位于城市发展边界之外、远离城市中心和主导功能区的村庄。
4.村建设分类管控合理划定禁止、限制、适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庄,实行区域分类管控、分类审批。各区政府要定期评估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实施情况,及时提出调整禁止建设区域、限制建设区域、适宜建设区域范围的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研究。
7.厦门土地利用规划预审公告思明将推进河厝岭斗、湖滨一里至四里、厦门港、原开元工业园区、尼阔石村等重点区域改造。盘活低效土地,集约利用空间
8.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规划指导下,按照“先规划、后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农村村民居住农村住宅建设实行分区控制。厦门市资源规划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厦门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稀缺。但同安区、翔安区宅基地需求量较大,宅基地供需矛盾突出。 1、分类管控,划定禁止区域、限制区域和适宜区域。此次《意见》的一大亮点是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中实行建设面积分类控制制度。 《意见》指出,依据《厦门城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划定禁止建设区域、限制建设区域和适宜建设区域,实行区域分类管控、分类审批。禁止建设n区,顾名思义,不允许任何村民建设住宅,即使是未开发的建设用地也不例外。根据《意见》,禁止建设区域内不再审批新农村村民住宅。但禁止施工区域已被确定为D级危险房屋。列入近期拆迁计划的,或者位于未列入近期拆迁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项目有规划但权属明确的,可以实施提前安置;未纳入近期拆迁计划且权属明确的区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可以进行改造重建,改造重建的条件和程序由区政府严格限制。 。需要整村搬迁的,按照搬迁重建实施安置。离子计划。禁止建设区域内符合“一户一房”政策的,区政府可通过提前安置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合理解决村民住房需求。限制建设区域是指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限制建设的村庄区域。据了解,限制建设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再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但允许对旧宅基地进行改造盘活,盘活现有土地,或满足村民住房需求通过建设公寓式住宅小区来保障。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无房家庭或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通过申请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需求。在适合建设的地区内的村庄,您可以申请新农村村屋建设和旧房改造。值得一提的是,禁止施工区域、限制施工区域和适宜施工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动态调整。 《意见》要求,各区政府要定期对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政府研究。 2.保障需求,五种方式保障村民住房需求 既然实行分区管制,划定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部分农村村民的住房需求必然受到影响。为此,《意见》提出五点保障村民合法需求。一是公寓式乡村住宅区。镇政府(分城镇化水平较高、宅基地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的限制建设区域和适宜建设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要牵头组织村民承包土地,组织村民使用集体土地。按照《统一规划》,以“统一建设、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的方式建设中高层村庄住宅区。对承包地集中的村民,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据悉,公寓式村房的分配实行宅基地审批办法,按照实际房型和面积统一分配。每户享有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270平方米。第二是经济适用房。根据根据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经济适用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商品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村民不再可以申请宅基地,但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权利。村民可以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有两种:经济适用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商品住房。可根据自身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提前安排住宿。为解决村民(居民)住房困难,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在禁限区实施提前安置。经批准提前安置的申请人,应自行拆除危房,并向安置单位提交房产证原件。我们的规划部门取消了。宅基地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收回的土地可用于临时绿化美化或临时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提醒的是,提前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应当根据拆迁安置产权的性质和方式进行。房屋所在自然村须完成全村征地拆迁或取得房屋满8年后方可挂牌交易。已享受提前安置政策的村民,不再纳入拆迁安置范围,不得申请宅基地,但可以继续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4、住宅集中联合建设。为了提高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集约利用土地,避免村民乱建房的情况,在宜建区集中区域新增农村住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组织村民使用集体土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布局”的模式,联合集约建设住宅。对承包地被村(居)委会集中使用的村民,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五是自主新建、改建房屋。独立住宅建设和改造是指在农村利用宅基地按照传统模式建造独栋房屋。村民新申领宅基地须满足“1户一屋”及其他申请条件。同时,新农村村民住宅应符合本市相关规划要求,包括设置坡屋顶、建筑立面同步装修等,严禁变相增加层高。 3.已退出的旧住宅用地,《意见》还完善了旧宅基地的回收处置方式,明确了宅基地免费退出、有偿退出、有偿转让等退出方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退出的旧宅基地可以有偿提供给村民,用于村民住宅建设。对于岛外休闲农业示范点,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租赁、合作等方式,充分利用闲置农房、宅基地,改造建设民宿体验、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服务餐饮服务、养老、农产品展销等设施以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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