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旅游提案(政协旅游提案怎么写)
提案的关键是标题要明确表达诉求。
然后是正文、概述、问题以及对策和建议。提案人签名。
2. 10条政协旅游提案样本《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条例。条例和中央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违反规定或者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的行为。以及不当使用公共资源。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各项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内部规定。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程序;坚持总量控制,科学制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支出总量,加强经济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确保公务活动正常进行。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公务活动中资金、资产、资源等的使用情况应当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严格节约和反浪费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检查全国党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节约和反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处理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严格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依法依规开展厉行节约、反浪费等相关工作。责任。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组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政府机关全面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和反浪费工作。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 。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款没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必须上缴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任何形式的隐匿、瞒报。威霍尔挪用、挪用、支出或者私分资金的,严禁转入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 、转移或逃避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临时出国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期间不再追加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资金的,由财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请批准。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性,防止年底意外支出。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业务费用,充分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旅游、临时出境公务、公务接待、会议等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商品和服务情况。 、培训等。根据市场物价水平,公务活动支出范围及支出标准各地制定具体办法。
加强相关支出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支出标准调整机制,根据相关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变化定期调整相关支出标准,增强支出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支出标准。
严格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对超出范围、超标准、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完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在境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购置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另报销。按规定直接财政支付或银行转账。使用名片结账。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编制完整的采购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或者购买超出办公需要的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以任何理由、变相违规标明品牌、型号、产地。超过公开招标金额的货物和工程采购项目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履行相关公示及审批程序应严格落实。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委托采购机构,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承包供货和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项目拆分承包供货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政府采购成果评价体系,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有效性、透明度和专业性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国内旅行和临时出国工作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旅行内部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境内旅行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国内旅行的次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旅行活动,严禁以公务旅行为名变相旅行,严禁异地部门之间进行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住宿、餐饮规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商务人员住宿、餐食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须按标准支付住宿、餐食费用。旅客不得提出要求
第十五条:协调安排年度临时出国商务旅行计划,严格控制严禁集中安排前往热门国家和地区旅游,严禁随同公众出境旅游。以任何名义的资金。严格执行有限临时因公出国管理规定,不将出国视为个人待遇或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群体。
组织、外国专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出国留学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选派培训主体,提高出国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境的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宜出境的团体进行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资金预审制度。没有出国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严禁违规将出国旅游预算以外的资金作为出国旅游资金,严禁摊派、转嫁出国旅游资金l 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公司或外航包机,不得超出标准安排住宿、汽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数量,不得擅自绕道,不得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期限。
您在境外期间,不得用公款与我国驻外机构及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互赠礼品、纪念品,不得用公款招待彼此。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国计划加强出国出差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国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出国出差资金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过高规格的接待和高消费招待,不得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全国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和管理制度。没有公函的官方活动不予接待,非公务活动严禁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收费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严格按照标准为受助人员安排住宿,协助安排餐食的,按照标准收取餐费。应当由受助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列入接待费,不得用于召开会议。以培训、培训等名义列出、转移、隐瞒接待费用。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核。
第二十二条 接待外国人宾客应遵循服务外交、友好互惠、务实节俭的原则。邀请外宾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控制外宾群体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加强管理,严禁超标准、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宾馆、宾馆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场所。
建立接待处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推动机构内接待、培训场地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完善服务运营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运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身体公务用车配置办法,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执法、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所需的车辆以及按照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旅行由公务员自主选择,由社会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将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当给予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汽车改装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配置公务用车,实行定向保障。不得因特殊目的或者其他原因超出编制、超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替代。使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大厅不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专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置,不得擅自扩大专用车辆范围或者变相配置专用车辆。
严格控制执法车辆的装备范围、组织结构和标准。执法执勤配备车辆应当严格限于一线执法执勤,不得为本机关内部管理、后勤岗位和所属事业单位配备。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选择国产汽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期限换新。更新后可以继续使用的车辆l 期间必须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换届。
公务用车的保险、保养、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营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查处案件等需要保密的特殊作业车辆外,执行执法任务的车辆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改装公务车辆供执法、保密通信等个人使用。领导干部的亲属及其周围工作人员不得私用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会议活动
文章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要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用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会议人数、会期和参加人数。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在景区召开会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开地点实行政府采购指定管理。会议住宿房间以标注时间表为主,餐饮安排为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准宴请,不准旅行、探访不得参加会议,不得以任何名义散发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用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且超出范围和标准的会议费用不予报销。严禁非法使用会议费用购买办公设备、列明公务接待费及其他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侵占会议经费。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次数、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培训支出分类标准,严格控制培训支出范围,严禁将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费用纳入培训支出。严禁举办公款宴请和以培训名义开展公共资助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组织、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产品、设立单位、变更行政区划、基金会等名义举办活动。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览。严禁利用财政资金举办商业晚会。严格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竞赛活动。
经批准举办的节日、庆典、论坛、博览会、展览、运动会、竞赛等活动必须严格控制规模和支出,不得向所属单位拨付费用,不得通过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不得缴纳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o 邀请名人或知名人士参加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器材,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价和标准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审表彰项目费用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办公楼
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对违规拟建的办公用房项目,要坚决终止;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止并没收非法化;超规模、超标准、超出投资预算的办公用房项目在建的办公用房项目,超出部分的面积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出,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宇管理,促进办公场地资源公平配置和集约利用。占用、使用办公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或者未经批准出租办公用房的,必须腾空;未经批准改变办公场所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办公场所。已出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按照两者管理收入和支出线。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修缮、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采用置换方式配置办公楼的,必须执行新建办公楼的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回避审批。
条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简洁、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办公建筑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建筑不得谋求成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建设严禁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配套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统一安排。土地收入和资产转让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楼修缮改造工程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楼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快落实时代办公楼建设项目的 ncy 建设系统。
办公楼因使用时间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等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提高功能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办公用房统一配置、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单位“三定”方案严格审查和使用办公用房。超出标准的部分,移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一级别进行统一调整。
新建、调整办公楼的单位应当遵循“新建、移旧”和“调整新、移旧”的原则。腾出、移交的机构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因机构规模扩大或者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场地的,应当在单位现有办公场地内解决;单位现有办公场地不能满足需要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整合调整办公场地资源;无法调整又确需租赁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变相补偿的方式出租企业及其他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使用办公场所按照标准配置。确因工作需要增设办公用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旅馆房间作为办公用房。分配使用的办公场地应当及时腾出,退休或者调动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改进能源、水、食品、办公家具、办公设施等。提高设备、办公用品等的效率和效益,协调土地使用,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用能、用水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产品完善设施设备,重点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积极使用节水器具,建设节水单位。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整盘活现有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达到换新期限仍能使用的,不得报废和处置。
对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弃物进行集中回收,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予以销毁。
第四十五条党政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政府机构要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享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成本,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各层面,重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深入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美德,宣传解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和先进模式,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节约教育和反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的现象和行为,要严厉批评,督促纠正。
纪检监察机构要经常揭露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做好把严格节约和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式,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构,组织开展各种易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质和财富。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在全社会形成节约之风。发挥榜样作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主体、责任、义务。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经济反对浪费的工作情况。报告可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报告结合起来。
第五十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政绩报告、廉洁报告的重要内容,并须接受审查。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厉行节约、反浪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在适当范围内报告检查结果。专项督导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结合起来。监督考核结果应当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反纪律、违法行为。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班子的巡视监督。有关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严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会计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耗的审计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移送处理。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节约、反对浪费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必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还应当按照及时、便利、多样化的原则,以适当方式披露以下内容:
(1)预决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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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结果、采购合同相同情况;
(3 )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
(四)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
(五)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
(六)节日、庆典、论坛、博览会、展览、运动会、比赛等活动信息;
(七)办公楼建设、维护、改造、使用、运营费用等;
((八)机关支出和公款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
< p>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第五十五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机关支出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质询、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落实节约、反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监督经济与战斗
第五十六条注重发挥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中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查处媒体曝光的违法违纪违法行为。
充分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奢侈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责任追究制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干部给予处分。被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拨付财政资金的;
< p> (二)以欺诈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更;
(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或者使用虚假信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人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依法追究责任:
(一)本地区铺张浪费的,部门、本单位,奢侈浪费问题严重,发现问题未有效查处,干部群众es 反应强烈;
(二)指导、纵容所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未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的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职务、责令辞职、开除、降级等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政府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律处分。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的经济利益,没收或者改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责令退还、赔偿。
第六十二条 被问责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认真受理申诉,并作出结论。按照相关规定。
上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中央办公厅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党政机关严格节约、反浪费的其他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
3.政协提案如何写提案与议案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案的主题不同
一般来说,“《提案》专门用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大会,而“法案”多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案的,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提案,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并由十名以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签署,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名以上方有权提出提案。 “建议”。对于政协提案的主体,要求比较宽泛。他们可以是政协专门委员会或者参加政协的政党、人民团体,也可以是政协单独委员或者联合委员。成员数量不限。
2.内容要求不同
“票据”的内容相对较窄。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必须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属于同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虽然政协“提案”有具体的格式要求,但其内容却没有限制。
3.性质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法律监督作用,主办单位必须执行。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根据其职能,政协提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内容不同
全国人大的议案必须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而政协提案的内容则更广泛。
4. 10 政协提案样本法案是指正在讨论的方案,这意味着它是目前正在讨论中。一般来说,一项法案在方案提出后,需要经过大家的审核。讨论然后决定最终的解决方案。
提案是指提出的计划,即提出的相关建议或意见。
提案提出后一般需要经过审核和投票,最终结果要么通过,要么不通过。
5.政协会议提案怎么写提案是需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建议。撰写提案的主体是个人。作为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股份制企业股东,有权向同级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个人意见和建议只能以提案的形式表达,不能以法案的形式表达,即使一项议案不能更名,即使有多个议案欧普莱附议。
提案必须纳入会议议程供审议,提案的作用是为相关部门今后决策提供参考,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因此,“提案”和“提案”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写作类型。
6.撰写政协提案根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提案一般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政协委员可以单独提出提案,也可以联合提出提案。二是政协全体委员会会议期间,可以以团体或者联合小组的名义提出提案。第三,参加政协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以本党、本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第四,政协专门委员会可以以本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提案。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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