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运输客运车辆安全管理(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
可拨打12319投诉。 12319是城建服务热线。是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全国建筑行业公益性服务专用电话,覆盖公共交通、供水、燃气、供热、建筑市场等各个方面。
法律依据
《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六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
客运企业应当在车辆显着位置标明客运车辆牌照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热线。从事班车客运的客运汽车还应当显示行驶里程和载客数量蒙古包车放在车内显眼的位置。路线、批准或注册的站点,以方便乘客监督。
客运企业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旅客、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鼓励客运企业通过微信、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等多种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客运企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收到的举报、投诉。
2.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民国》、《萨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商业道路客运商业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商业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货运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械操作人员、动车组驾驶培训教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道路客运驾驶员和商业道路货运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从事机修、电气、维修的技术人员电器、钣金、喷漆和车辆技术评估(包括测试)。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包括理论教员、驾驶操作教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培训教员和危险品运输驾驶员资格培训教员。
道路运输管理者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者。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主任、毕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价格结算人员等。企业。和商务接待员。
第三条
公路交通体育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文明执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人员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道路危险货物的管理工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人员。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商业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道路运输人员。员工管理。第六条 国家实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资格是道路运输特定岗位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商业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职业资格的比例,是相关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法律。
第七条
资格考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考试组织实施每季度一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资格考试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4)掌握相关道路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乘客急救等基础知识;
(5)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10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及货物装卸等基本知识;
( 4)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文件。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4)取得商业道路客运或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必须2年以上;
(五)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能、职业健康防护和突发事件的培训熟悉救援知识,了解危险品的性质、危险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点以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老年;
(2)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能、职业健康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了解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危险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点以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四)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电机车辆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检人员
1.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操作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装、车辆技术评价(含测试)作业
1.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机动车辆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员
1.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验;
2.年龄不超过60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以上;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结构、交通安全心理学、常见伤亡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相关知识。具有较深的汽车环保、节能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和规范讲解的教学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符合相应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和驾驶经历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结构、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基础知识,熟悉车辆维修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与节能,并具备讲解驾驶要领的教学能力,演示驾驶动作,指导驾驶。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培训教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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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储存、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并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
3.具有2年以上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经验,近2年无不良教学记录。
(四)危险品运输驾驶员资格培训教员
1.具有化学工程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学工程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以上;
2.掌握危险品运输法规知识、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并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教学经验,近2年无不良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营业性道路客货运驾驶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居住地或者临时居住地设区的市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证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3)报考道路客运驾驶员资格考试的,还须提供3份证件道路交通安全部门颁发的证书。证明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考试,必须向居住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暂住地,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3)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书或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相关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5)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部门出具的无专业记录的证明3年内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住所或者所在地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临时居住地分为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3)相关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 ,填写“机动车《维修技师资格考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学历证明申请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还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申请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电机车辆驾驶证及其复印件、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提出申请。居住地或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3)学历证明或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4)道路交通安全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5)相应车型的驾驶经历证明;
(六)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培训讲师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培训讲师如参加教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组织考试。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检测结果考试结束后10天内。考试合格的,自考试成绩公告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一年,期满后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三条
报考人员在职业资格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档案包括:资格考试申请材料、资格考试记录和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规行为、事故及廉洁评价、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就业信息的查询服务。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经考试合格,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证书》。证书格式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商业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取得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格式见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书》统称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职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参加相应的培训并按照规定进行考试。 。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资质证书员工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具体工作委托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负责。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和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并管理。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驾驶员资格证书和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和管理。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授权和管理权限由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确定代理机构。
第三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数据库,使用国家统一的管理软件颁发资格证书,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保证相关信息的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建立道路运输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和资格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3资格证书到期前0天。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发生变更的,必须到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档案应当自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由原发证机关移交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证件换发、换发、变更手续,应当填写《资质换发、补发、变更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登记表》(格式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办理符合条件的资质证书换发、补发、变更申请。
申请人违反相关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在接受处罚后应当换发、补发或者变更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事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向服务场所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职业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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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满60周岁的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航空动车组驾驶培训教员;
(四)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机动车维修质检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被吊销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逾期未申请换证的;业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180日。
被注销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宣告作废,并登记备案;无法恢复的,取消职业资格n 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中。违规记录栏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此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评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违规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是诚信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记分考核期限为12个月,自首次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计算。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B级表示。考核期内,累计得分超过规定限额的,诚信评价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道路年度诚信评价和评分评价结果。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向社会公布,供公众审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评分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 营利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其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品运输驾驶员除驾驶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道路客运车辆原经营资格证书许可的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应当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不得违法经营、违规经营。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有关规定、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一条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第四十二条
营业性道路客运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驾驶日志。行车日志格式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
营业性道路客运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提供救援服务。
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撒落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客运活动。
第四十四条运输危险货物的道路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指定的行驶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装载进行现场监督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督。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和《运输装卸操作规程》操作。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JT618),不得违规运营。
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撒落、泄漏等事故的,危险货物运输道路上的货物驾驶员、押运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地运输公司或单位报告,说明情况根据事故情况、危险品名称和特性,采取一切可能的预警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事故。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授权。不得修理报废机动车,不得利用零部件组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减课未经授权擅自修改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职业资格证书的;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三)超出资格证书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辖区市政府的。应处以下列罚款;如果构成犯罪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无效使用、伪造、变造的涂改专业资格证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出经营资格证书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资格证书:
(一)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机动车驾驶及相关从业条件,不予录取的主动申请fo取消职业资格;
(二)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对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立即采取措施的采取措施消除它。家庭作业。
被吊销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发证机关宣布作废,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构成犯罪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职业资格考试的;
(二)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发现后及时处理;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第五十二条 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职业资格证书制作费用由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2001年交通运输部令2001年9月6日公布同时废止时间。
附件:
1.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考试申请表(略)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略)
3.机动车维修技师资格考试申请表(略)
4.机动车驾驶训练教练员资格考试申请表((略)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格式(略)
6.报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补发、变更表格(略)
3.《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凌晨2点以后公交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公交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限制时间为凌晨 2 点至凌晨 5 点
根据 Arti《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司机驾驶时间、休息时间等规定:
(一)白天行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行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二)24小时内小时内一定时间内的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三)任意连续7天内的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在此期间驾驶时间有效平地休息;
(4)禁止夜间行驶,客运车辆通过不符合安全交通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道路;
(5)长-距离客运车辆凌晨2点至5点停止运营或实施补给呃交通;机场及有固定航线的机场经营高铁快线和单程运营里程100公里以下的短途换乘客运车辆不受境内凌晨2时至5时交通限制确保安全。
4.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问题考核合格标准为80分。
考核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使用交通运输部“两类人员”考试题库,采取网上闭卷考试。每题时间为 90 分钟。考核题总分为100分。及格标准为80分。参加本次考核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有63名,通过率为68.2%;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82人通过率为74.1%。评估结果已上报安全评估管理平台。
5.道路客运企业管理规定2021年《道路客运及客运管理规定》中,车辆登记所在地是指城市,因为各城市的车辆牌照与各地级市统一制度,并且全部采用英文大写字母编码。这是所辖县的车牌代码。所有车辆档案均由车辆登记所在城市统一管理,车辆信息只能由该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查询。
6. 2018年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否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发布的《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长途客运蒙古包车辆凌晨运营 凌晨2点至5点停止运营或开展支线运输;从事固定机场、高铁快线、单程运营里程100公里以内短途换乘的客运车辆,不享受凌晨2点限行,下午5点限行。
公交车里程超过100公里且预定固定线路包含高速公路的,凌晨2点至5点不得乘坐。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发布的《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在三级及以下山区道路夜间行驶客运车辆。不能满足安全交通条件。驾驶员白天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次0 分钟。
长途客车夜间连续行驶2小时以上的,交通组织在此期间不组织客运活动。凌晨2点至凌晨5点,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只允许符合固定线路、单程运营里程小于100公里的客运车辆(夜间连续行驶的长途客车) 2小时)限制是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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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资料:
《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第十八条 客运企业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司机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一)白天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时间在 n飞行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2)24小时内累计行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3)任意连续7小时一天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应在落地时有效休息;
(四)禁止在三级及以下不符合安全交通条件的山区道路夜间行驶客运车辆;
< p> (五)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点至5点停止运营或实行支线运输;固定机场、高铁快线以及单程运营里程100公里以下短途换乘的客运车辆,要确保安全。凌晨2点至5点不实行交通限制的前提下。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司机驾驶客运车辆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的运动车辆。企业要主动查处客运司机违反驾驶时间、休息时间规定的行为。发现客运司机违反驾驶时间、休息时间规定驾驶客运车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7.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是 拨打12319投诉。 12319是城建服务热线。是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全国建筑行业公益性服务专用电话,覆盖公共交通、供水、燃气、供热、建筑市场等各个方面。
法律依据是:《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六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
客运企业应当在车辆显着位置标明客运车辆牌照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热线。从事班车客运的客运汽车还应当在车内显着位置标明客运车辆的行驶里程和车数。路线、批准或注册的站点,以方便乘客监督。
客运企业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旅客、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鼓励客运企业畅通投诉举报通过微信、微博、二维码、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多种渠道。客运企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收到的举报、投诉
8。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解读1.衣着整齐,仪表堂堂。禁止光着膀子、穿拖鞋、高跟鞋上班。
2.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安置。
3.坚持说普通话,统一使用服务用语,注重语言艺术,确保吐字清晰、语言准确。
4.使用10个文明用语,即“请”、“你好”、“谢谢”、“再见”、“对不起”。禁止使用“快点”、“不知道”等不文明用语。
5.对老、弱、病、残、孕、婴旅客提供必要帮助。
6.检查容量和出发前车辆状况。只有符合安全要求,车辆才能出发。
7.平稳起步、中速行驶、低速进站、安全准时行驶、文明行驶。驾驶时禁止追赶其他车辆。
8.遵守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服从管理,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
7.按线路行驶、按站停车、靠边停车、直行停车,车停后方可开门,关门后方可起步。
9.禁止擅自越站、分道行驶、两车道停车;不得无故拒绝乘客登机、丢弃乘客。
10.车辆转弯时应减速,进入城市道路时尽量少行驶。
11.严禁请假、使用手机(包括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耳机收听收音机等音视频设备、抽烟、吃饭、聊天等。
12.按站、按顺序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13.严格执行前门、后门进出规定,做好对旅客的宣传解释。
14.当车辆因故无法继续行驶时,应当向乘客解释并协助乘务员安排乘客换乘同线路后续车辆。后续车辆的驾驶人和乘客不得拒绝乘车。
15.及时制止车内不文明行为,勇敢行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治安行为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只要你的能力允许。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9.试行《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适用于根据《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陕西省道路客运班车凌晨2点至5点禁止运营。在该地区停车并休息。
10. 《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九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如果你想问适用哪条法律,那就要看所涉及的法律。这是他管辖的部门。
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港口管理、航海管理、地方海事等六大领域共56起案件航空、公路管理(含超限运输管理),其中法律、行政法规4件12件,地方性法规3件,政府法规3件,国务院部门规章34件。还有十余项国家标准和十余项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与这些法律法规配合实施。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 道路运输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站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质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汽车驾驶人资格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
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公路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防护条例》、《省公路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道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44号)。
水路运输法律法规水路运输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宣布自1月1日起施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港口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条例》、《省级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条例》。 /p>
航道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级航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共和国航标条例》和《内河航道航标管理办法》。< /p>
地方海事法律法规,地方海事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管理条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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