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5日 根据2016年11月的规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于10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修订,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管理
< p>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争议解决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旅游行业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与法律保持一致。
第四条 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的旅游体验。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期间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开展旅游活动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应当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组织抓紧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提出规范特定区域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的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文物等文化资源的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推动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区内旅游业发展。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当地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专线。交通车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在本市及周边地区旅游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许可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D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应急救援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了吸引和组织旅游者,必须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和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游客时,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者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30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回程费用,或者退还另行支付的旅游项目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通过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人员,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导游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取得导游证的旅行社签订协议。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并指定其从事导游业务。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的授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承包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应当向游客告知、解释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劝阻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进行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能得到的;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3) 有必要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涨价;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重点文化除外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要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旅游场馆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f 风景名胜区。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探险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若已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则可方便地进行旅游活动。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移交部分经营权的,向他人提供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项目、场所的,实际经营者对其经营活动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第五十八条 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安排;
(七)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规章制度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行行程开始之前的时间。旅行行程是旅行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套餐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旅游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进入包裹时根据本合同,旅行社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况;
p>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成团队旅游,因成团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同意数,组团机构可以解除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游客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间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和其他游客的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移交有关部门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法活动的;违反社会公德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5 ) 其他情况由法律规定。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有下列情形:
<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合同可以终止。(二)合同终止的,旅游组织者应当返还扣除支付给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期间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如果合同是三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造成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如果交易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约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费。补偿金额为成本的一倍以上,但不超过成本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旅行社寻求赔偿,并表演助理。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一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时,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醒的等级划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旅游业将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o 直接向游客提供服务,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危害。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游客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事先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方法;
p>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不对游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p>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团体;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为游客做好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请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请求协助和保护。
游客在得到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帮助后,应自行支付个人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职责。极好的负责范围内的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经营旅行社业务。并从事导游、领队服务取得业务和实践冰牌照;
(2)旅行社经营行为;
(3)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被检查单位。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督促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经营活动进行自律管理。规范会员行为和服务质量,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争议解决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争议解决机构。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与旅游经营者达成一致;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之间发生争议时旅游服务机构和旅游经营者,一方游客较多,有共同诉求的,可以选举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和管理部门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经营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的未经许可,擅自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企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直接责任人员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规定的 安排领队、导游全程陪同出境或入境跟团游;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安排不具备带团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三)未向临时聘请的导游缴纳导游服务费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不少于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 ;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罚款e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
(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未按照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美好的;如果违法所得超过30万0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不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以下罚款:罚款3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滞留游客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p> (一)变更导游证的;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安排旅游行程,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代办的履行旅行团合同。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团资格,从事导游、领团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包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以下人民币以下罚款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万元;情节严重的,对导游予以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 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依照本法规定,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 ,不得重新申领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行贿、受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旅游经营者处罚。旅行社营业执照被吊销。
第一百零五条 风景名胜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游客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达到开放条件,并处不少于2的罚款0000元和20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人数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风景名胜区未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分流分流,或者接待游客超过最大承载能力;情节严重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暂停营业一年至六个月整顿。
第一百零六条 风景名胜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单独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立场的对涉及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gs: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风景名胜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风景名胜区,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管理边界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跟团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提供两种以上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等旅游服务的合同。团长或通过绩效助理,游客按总价支付旅游费用。
(四)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方旅行社是指接受旅游团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绩效助理,是指具有职务权限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与旅行社建立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跟团旅游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实际提供相关服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制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利用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时适合统筹利用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自然资源、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立法旅游法的宗旨,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旅游法所要达到的目标。旅游法的立法宗旨贯穿于旅游法全文,指导旅游法的适用。法律的每一项具体规定都应当围绕法律的立法目的,服务于立法目的的实现。
旅游法是国家层面制定的,其目的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规范和执行政府部门的法律。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法治治理、法治维权的新时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
我国制定一部法律来规范旅游业的发展,同时明确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措施。在实施、游客权益、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有效的市场监管和旅游等方面都迫切需要立法。规范权利和义务,建立全国旅游发展协调机制。 《旅游法》的首要原则是综合立法,涵盖经济法、刑法、民法。这三部法律的精髓能够在《旅游法》中得以体现,意义重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是什么?有犯罪记录的人可以申请港澳旅行和护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华民国; (2)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 (五)被人民法院通知有未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 (二))已被判处未执行刑期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民事案件未结,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出境的; (四)因妨碍国(边)境管理被刑事追究刑事责任,在规定的禁止出境期限内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而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处罚或者驱逐出境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因此,根据上述规定- 上述法律规定,有犯罪记录或犯罪记录的人不被禁止签发护照或不被允许的情况。因此,他们可以向有关护照审发部门提出申请。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被行政拘留10日,不影响办理护照和出国旅行。只有以下情况才会影响出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四)已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
(五)被人民法院通知不服刑的人;办理过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的法律名称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条例》保险管理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导游管理规定》、《旅游饭店星级分类与评定》、《暂行规定》 《旅游投诉管理规定》。
7.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由报上级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施行。
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要内容2021年底前全面取消国家统一旅游
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部门要加强与12345热线工作衔接,及时接收和处理12345热线转接的与文化和旅游领域相关的举报、投诉、咨询、帮助、意见建议等各类公众诉求。
有关投诉对12345热线转送的不涉及违法违规的旅游纠纷,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移送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处理,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并及时答复或告知的投诉。人们。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尚不明确的地区,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报请当地政府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受理机构。 2021年底前,设立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进一步明确地方旅游纠纷调解组织。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被指定为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要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区分根据申诉性质,分类处理旅游举报和旅游纠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章规定,必须加强与消费者协会、有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的协调配合,依法处理旅游纠纷投诉和法规。
文化和旅游部强调,对于12345热线转发的文化和旅游领域咨询、帮助和意见建议,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必须指定专门的内设或直属机构负责及时接办、接待、处理、响应,确保对群众诉求“有事有回应、有事有落实”。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