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旅游港项目(陕西旅游区)
进入西安户县秦岭山谷是免费的。森林公园等内部景点需要门票。如果你想进山纳凉或者吃农家菜,进入森林公园是不需要买门票的。就找个小河边的农舍就可以了。绿树成荫,溪水潺潺,您和家人或亲朋好友在此安静度过一天,享受农家饭菜,将是您的天堂。
2.陕西旅游区总体规划陕西旅游集团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陕西省政府国资委直属的大型国有旅游集团企业。是陕西省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和资本运营机构。目前集团公司拥有16家全资子公司、3家控股公司、1家参股公司,形成了集“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于一体的旅游产业体系。 2005年,公司入围“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 2007年,公司图形注册商标荣获陕西省、西安市著名商标,陕西旅游集团被博鳌国际旅游论坛评为“中国最具影响力旅游集团”; 2008年,在《陕西日报》等机构纪念改革开放30年举办的2008年“陕西经济发展杰出成就展”上,荣获“陕西经济发展杰出成就奖”;在陕西省商务厅财富论坛-2008陕西经济发展年度峰会等10余家单位主办的“首届陕商大会?创业”上,集团公司被评为“陕西省红旗先锋单位”; 2009年被2009世界旅游精英博鳌峰会组委会授予“最具发展潜力旅游集团”荣誉。十年来,陕西旅游集团公司累计接待国内外游客5228万人次,实现营业收入82.95亿元,实现税收利润9.9亿元。集团公司运营的国家5A级景区华清池享誉海内外。 2008年被文化部授予“中国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是陕西旅游文化产品的代表作,也是陕西旅游的又一张金边名片。西安唐乐宫是一家集娱乐、餐饮于一体的文化旅游企业。主要从事仿唐歌舞表演、唐宫宴、中餐等。因开设第一家“剧院餐厅”而闻名海内外在中国,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影响力巨大,成为陕西当之无愧的旅游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鼻祖和典范。西安宾馆、唐城宾馆、东方宾馆等四星级酒店管理规范,接待能力较强。陕西旅游酒店管理公司是一家为业主提供标准化酒店管理服务的专业公司。连续三年被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评为“中国本土30家最大饭店集团”。陕西旅游汽车公司是国家二级客运企业,接待能力较强。陕西中旅、陕西海外旅行社是陕西省经营入境、出境、国内旅游业务的大型综合性旅行社。陕西旅游设计院是一家专业旅游规划设计院具有国家乙级资质的设计机构。陕西省文物总店、文物复制品制造公司是具有文物管理、仿制资质的企业。陕西旅游集团公司将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产业结构调整为手段,努力实现从管理型向投资型转变、从资产管理型向资本管理型转变、从全要素管理型向做强做精型转变。景观景区、管理输出、高端纪念品、旅游文化产品等转型,有效发挥大型国有企业在陕西旅游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推动、骨干支撑、高端引领作用。公司目前正在实施华山西电缆隧道、瓮峪公路项目、唐华清宫温泉沐浴项目、邵氏华山潜龙寺佛教文化中心及索道项目、楼观台路温泉项目、《长恨歌》剧场版项目、酒店管理输出业务等。公司正在采取收购、托管、合作开发等方式,寻求新的资源替代,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项目建成后,将极大改善公司旅游产品结构,推动陕西目的地景区建设,促进区域旅游产业均衡发展,创造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将进一步凸显陕旅集团的投资主体地位和行业龙头作用,规模和实力进入全国同行业前列。
3.陕西有哪些旅游区?临潼位于古都西安东郊,30公里西安以东。这是一片古老、神奇、青春的土地。临潼是第十一王朝的古都。西安东门。风景名胜 临潼旅游资源丰富。
临潼区,又称中国皇家温泉之都、石榴城,隶属于陕西省西安市。位于关中平原东部,南与蓝田县接壤,北与阎良区接壤,西北与咸阳市三原县接壤。西邻高陵区,东接渭南市,西南与灞桥区接壤。
4.陕西旅游区概况简介:陕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年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
法定代表人为周兵。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关联企业的管理;旅游资源开发;投资与开发法定代表人:周兵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25日 注册资本:3亿元 工商注册号:61000000001336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地址:西安市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航创路1号
5、陕西旅游区开放的19:00关闭,18点停止入场: 00.浐灞湿地公园每天开放时间为09:00-19:00。陕西西安浐灞国家湿地公园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公园占地8715亩。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风景区动植物资源丰富。已发现约150种动物,如白琵鹭。 、大天鹅、东方白鹳、中华蟾蜍、锦蜥蜴等,已发现植物种类约180种。
6.陕西旅游区域一体化发展(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5)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运营与服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七章旅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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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这些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省内外旅游、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要实行理性发展、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旅游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城镇化融合发展。农业现代化,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监督旅游安全,维护旅游秩序。各行政区域的旅游环境。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统筹部署全省重点旅游工作。旅游发展任务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以及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执法。协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工作发展进行统筹协调和协调。 、本行政区域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旅游开发工作。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目的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低碳旅游,绿色文明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向游客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为会员提供诚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成员。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
(三)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并旅游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发票等支付凭证;
(5)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
(6)人身、财产遭受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受到侵害,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人格l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八)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游客依法享受旅游活动便利和折扣,法规及有关规定;
(九)旅游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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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旅游活动,损害他人的旅游活动。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境外,跟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或者离团;< /p>
(七)入境游客不得非法停留,跟团入境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八)履行旅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渠道:
(1)与旅游经营者谈判;
< p>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旅游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十二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省级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跨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大旅游建设专项规划。重点旅游资源建设和开发利用,以及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和设施。对配套服务功能和旅游资源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并公开征求公众、专家、地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由同级政府制定,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修订规划内容,并及时报告社会公告。
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第三方和公众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参与评价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与文化、产业、旅游融合发展。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支持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乡村旅游资源结合工业企业的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品、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发展民俗旅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特色旅游发展的政策。打造旅游品牌,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扶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促进跨区域旅游合作经营,禁止比特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行政区域外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当地合法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发展,推动优势旅游经营机构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旅游企业,建立跨境综合产业集团。建立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点旅游产业建设。r文化旅游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符合旅游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本省旅游企业申请上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短期债券,向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vate 旅行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对利用荒地、荒地、荒地、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可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贴息贷款等措施给予支持。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参股、合资等形式共同举办旅游企业。依法享有集体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需要改变。 ,必须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依法完成。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旅游城镇的供水、排水(污水)、供电、通讯网络、环境保护、绿化、消防等工作。旅游资源丰富的(镇)地。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旅游重点镇(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和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考虑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交通运输。加强通往旅游景区的车站工程,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辆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动旅游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游客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旅游交通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关中环线和黄河沿线。河道、汉唐皇陵、秦岭南北麓等,作为重要旅游交通线路的骨架,完善道路标志等旅游交通标志和主要旅游景点招牌。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批准旅游线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车辆的配额分配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全省旅游形象宣传战略,协调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境外和省外宣传活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健全旅游形象宣传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旅游宣传推广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陕西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做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广电、文化、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场等部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及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旅游形象宣传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和假日旅游预测制度,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e、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统计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推广、咨询、投诉、安全保障、信息资源等功能的旅游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交流共享等,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信息和投诉。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旅游咨询中心免费咨询景点、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事项。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高层次旅游管理人才纳入省人才培养计划。应对省级人才专项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支持范围。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统筹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的要求。规划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当召开听证会。
重点旅游村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突出文化特色,协调旅游功能。建筑的规模、风格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文物、宗教等文化资源的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和宗教文化。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区域特色资源的有效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山体、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或旅游受阻。
利用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搬迁、拆除。
第三十条鼓励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发展生态旅游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墓、伐木、烧荒、狩猎、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破坏旅游资源。
废物处理和处置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产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实用性等旅游产品的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化。
第五章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行社,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的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等法律法规,领取旅行社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领队证。
俱乐部、汽车俱乐部、协会和d 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因产品推销、宣传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组织旅游,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和从事旅行社业务。商业。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超出已获得的服务质量水平的宣传。未获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名称、标志进行广告或者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ICE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委托,为相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业务的; (三)未经旅游者同意转让、合并团体的;
(四)向游客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量、价格不符的服务的;
(五)引诱、欺骗、胁迫、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六)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给予或者收受其他旅游经营者回扣的;
(七)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暂停旅游服务,拒不履行合同的;
(八)从业人员私自承包导游、领队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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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低于成本招募、组织、接待游客的;
(十)向游客介绍、提供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服务的。 、违反社会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的旅游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职业安全保障。以及导游的健康状况。落实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导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基本工资、团队补贴、奖金等。建立以导游工作为基础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以专业技能、职业素质、游客评价、专业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如果一次旅行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注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码、经营范围和经营业务。范围位于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营业执照信息,例如营业地址。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区及其周边的运营商景点应当明确标明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价格内容应当真实、清晰,字迹清晰,商品标签到位。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来欺骗或强迫他人与您进行交易。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地区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价差幅度、利润率不得超过同地区、同时期、同水平。等级,以及同一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平均市场价格、平均点差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范围。
第四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在车辆登记地之间通行旅游目的地按照旅游合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将游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擅自终止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营路线。擅自携带与旅游团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租赁客运车船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司机、乘务人员、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游客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周围指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位,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在该停车位停放。走走停停,方便游客乘车。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得接待游客: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搬运服务及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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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依法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游客接待量。游客受到控制。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报告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时间。风景名胜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旅游景点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禁止强制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公示开放对象和收费标准。票价减免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ls、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场馆)等免费向公众开放。如果免费开放确实有困难,应设立价格优惠或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等方式引入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获得、非法使用或者泄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宾馆、饭店的水、电、煤气价格与一般工业企业相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有关部门应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区域旅游品牌。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筹备实施乡村旅游发展制定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促进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给(排水)、绿化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交通和旅游标识,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加强乡村旅游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置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组织活动以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并清除其孳生地;改善乡村旅游目的地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资源革命老区和秦岭、巴山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县、镇建设、传统村落旅游资源丰富。和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实施乡村旅游标准和等级评定制度。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支持、宣传推介、合作等方式,鼓励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展。引导引导,发挥生态优势,凸显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经营管理水平。管理服务。
第五十八条农村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等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型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核实并登记游客身份对涉嫌违法的人员,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办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江河、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危险地区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经营场所、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进行综合评级评估,给予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要规范经营d 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量的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风险警示。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设施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流量较大的重点景区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援和处置措施,采取适当的措施安排游客,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旅游、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四条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涉及人身安全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法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兽人。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如实说明、事先明确提示,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明示可能存在的危险,并提出其必须具备的身体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点应当设置地理界线、服务设施、旅游指南等标志;对危险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组织危险健身探险旅游时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路线外进行翻山、登山等活动的,主办方应当告知参与者进行风险提示,并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备案。提前五日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醒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夸行政、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化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体系,健全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受理情况予以公告。电话号码和互联网地址,并接受访客或通过电话或网络平台的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被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移送其他部门处理。被移送部门认为依法处理投诉确实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送,并跟踪投诉处理情况和响应投诉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移送部门及其他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大厅之间不互相推卸责任。
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移送部门应当当场处理的投诉;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情况。一般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复杂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并通知投诉人。确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旅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旅游景区接受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材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七十二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单独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拟制定、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游客、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如有上涨,调整后的价格应另行公告提前六个月向公众公布。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行社遵守旅游法、劳动法的规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我n 依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公开资质、公布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行为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设置区域,有障碍的旅游服务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责任人员;其他单位和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外限制、阻碍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合法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标明价格不明确的,处500元罚款。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欺骗、强迫他人与其进行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旅游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运送旅游旅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如果操作者失败泄露并明示价格的,依法给予处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进行更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责令改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营业执照。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备案,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止违法行为。对主办方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对主办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任何损坏给参赛者造成的,主办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织者明知不依法登记参加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参加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破坏,造成旅游资源损失的;生态环境;
(二)不按规定实施安全监管的
(三)未指定、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开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的; ;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的;
(五)超越定价权限、超出法定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景区门票、收费服务价格的;
(六)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旅游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对个人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对组织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听证权。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反本条例,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对价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废止。
7.陕西有哪些旅游区?我上周刚从那里回来。说到西安,我很有发言权。我和不同的人去过西安三次,每次的感受都不一样。让我与您分享:
第一次:我父母带我去那里。他们在我们当地组织了一次团体旅游。价格不高,但是行程太忙,很累。导游还带我们进去了,逛了好几家购物店,真是好难玩啊!
第二次:我和我最好的朋友一起去玩。很自由,但是很麻烦。得提前订房间、门票、找车、做导游等等,太花时间和费用了,所以就去大雁塔租车,让厨师来忽悠他。他同意支付100元,并在那里收到500元。两个人一顿饭600元。如果你自己去的话,记得提前做好所有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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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陕西旅游区出售的儿童扔纸描述扔面条的声音,陕西著名的面条biangbiang面。
9.陕西有很多旅游区吗?西安市旅游资源开发存在的问题
(一)人文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率低。西安作为千年帝都,文化底蕴深厚,文化旅游资源丰富,水平较高,具有绝对优势。但总体来看,开发利用还很不够。据估计,“西安75%的资源有待开发利用,潜力巨大”。这是由于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困难造成的。按照传统来说是很d的静态展示难以发展旅游业;另一方面,人文旅游资源的本质在于其丰富而深厚的文化内涵。只有对历史文化有一定了解的人,才能轻易体会到它的价值和魅力。如果开发方式不当,对普通游客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导致旅游重复率和停留时长不一致。不够理想(境外游客在西安停留时间仅为2.9天),从而影响旅游收入。
(二)旅游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多元化。西安向国内外旅游市场推出的产品几乎主要以文物古迹为主的线路和景点。大多是陵墓型和博物馆型,不能优势互补。以西安为中心的东线一日游、二日游 西线一日游、以西安为中心的一日游多年来,北线的情况没有太大变化。模式过时,差异性不突出,吸引力减弱。观光产品较多,但休闲、特色旅游产品较少。旅游资源功能结构较为单一。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陕西历史博物馆等特级旅游资源也以浏览、观光为主要开发形式,游客参与度和体验度相对较低。差,满意度不高,无法满足现代旅游业的发展需要。
(三)旅游产品开发滞后。西安各旅游点销售的旅游产品主要有仿兵马俑、青铜复制品、玉器、瓷器等工艺品。产品大同小异,地方特色不突出,或者生产粗放,但独具特色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的工艺品和纪念品极其缺乏。游客购买兴趣不大,创收能力落后于其他地区。这与西安丰富的旅游商品资源形成鲜明对比。
(四)管理分散,旅游相关部门协调不力。由于文化旅游资源分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不同部门各自管理,不注重发挥协同优势。由此,人文旅游资源分为省、市、区三级,涉及文物、园林、建筑、宗教、文化艺术等相关部门。旅游市场的碎片化与目前大规模合作、大效益的管理和经营理念有很大差异,导致资源丰富、效益低下,成为制约旅游业发展的瓶颈。西安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10.陕西旅游区图片陕西名胜古迹及其介绍:
1.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 以此为基础,在兵马俑坑原址上建立的遗址博物馆,也是中国最大的古代军事博物馆;
2.华清池风景区背山、侧巍巍,依梨峰山而建,规模宏大,建筑宏伟。 、楼阁殿堂星罗棋布,遍布骊山;
3.华山是中国著名的五山之一,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最险的山;
4、金丝峡风景区,有许多垂直陡峭的山峰、山谷岩壁直上直下,峡谷深邃,上下宽阔;
5.宝鸡太白山风景区、公园以森林景观为主体,苍山奇峰为骨架,清溪潭为脉,文物古迹星罗棋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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