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镇旅游资源保护的重点是古镇旅游资源保护()

古镇一般是指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用于集中居住的建筑。中国历史悠久,广博的土地上有许多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古镇。其中一些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到这些地方旅游被称为中国古镇旅游。这是自20世纪80年代,即中国改革开放后全面兴起的一种独特的旅游类型。我国著名古镇有:周庄、同里、朱家角、乌镇、凤凰、井冈等。

2、古镇保护和开发的意义

古城的风貌就是建筑形式综合反映古城历史文化的环境特征(包括建筑高度、体量和颜色;路网、水系、格局和街道、绿地等),以及历史传统文化环境的整体面貌和风貌

古城文化是一座城市,历史不仅是一座城市的灵魂,我们子孙后代有责任保护古城的风貌。

3.古镇旅游资源保护的重点是古镇旅游资源的保护

台儿庄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

枣庄台儿庄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古城有限公司是枣庄市台儿庄古城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属专业从事古城管理、旅游接待、旅游资源开发和营销的国有企业。台儿庄古城风景区规划总面积2平方公里,包括11个功能区、8大景区、29个景点,总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按照“大战故乡、运河古城、江北水乡、时尚生活方式”的形象定位和“守古、复古、创古”的理念,投资48亿元,精心打造建设世界文化遗产、国际休闲目的地、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和两岸交流基地。

4.总结古镇开发与保护的内在关系

①到目前为止,富阳龙门古镇的保护和旅游开发建设工作取得了可喜进展。 ②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大家都感到疲惫。这是不可避免的,但庞大的工程不允许我们懈怠。 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共同谱写古镇保护和旅游开发新篇章。

答:①“改进”改为“结果”。 ②删除“制作”。 ③将“对”改为“为”。

5.古镇保护性开发应遵循的原则

西湖一品5号楼高27层。

项目占地160亩,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依托“东源古城”的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以保护性开发为规划理念,打造一座具有石家庄地域文化的城市、一座具有文化色彩的北方中心城市,项目涵盖商务办公、文化艺术展览中心、大型超市、餐饮酒吧街、绿色生态住宅。建成后将集居住、购物、餐饮于一体,集餐饮、文化、娱乐、休闲为一体等功能形成独立的大型商圈,将成为北方新的时尚城市中心和地标建筑。

6.古镇开发与保护措施

“五城共建”是指将襄阳建设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国家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国家级物流枢纽城市、区域性消费中心城市。

到2025年,我市将加快推进美丽襄阳建设,率先实现绿色崛起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科技创新能力显着提升,成为我国重要的创新城市;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经济总量突破7000亿元,高质量发展走在中心城市前列;城市功能是日趋完善,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显着提升;生态环境持续优化,美丽绿色襄阳崛起成为襄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背景;民生福祉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着增强。

7.谈古镇开发与保护的内在关系

一个民族文化的根基和精神文明的传承需要载体。悠久的文化承载着几千年的文化遗产,比如风俗习惯、传统表演艺术、古遗址、古建筑等。

以建筑为例。现代建筑多采用钢筋混凝土建造,抗震能力较差。中国古代多采用木结构建筑,其结构建筑结构使它们更能抵抗地震。这种建筑风格的背后蕴含着中国传统文化“以柔克刚”的理念。

例如,丽江古城在7级地震中幸存下来,后来被评为世界遗产。再比如,上海第12个历史街区——上海虹口区霍山路的老房子和街区,就是中国人民与犹太民族友谊的见证。这个地方得到了保护,全世界人民都会逐渐知道,当德国法西斯残酷屠杀犹太人时,当许多国家拒绝接收流散的犹太难民时,饱受日本帝国主义蹂躏的中国人民也友好地接纳了三万多名犹太人。 。

相反,如果承载历史信息的载体消亡,其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必然被淡化或毁灭编辑。

8.古镇旅游资源保护的重点是什么?

古镇拼音:gǔ zhèn

定义:一般指有一百多年历史、集中居住的地方。建筑物。中国历史悠久,广博的土地上有许多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古镇。其中一些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0

一句话:春暖花开时,我们相约三河古镇。

如今,人们出行时,大多选择去古镇景区。江南四大古镇是最佳选择:

江南四大名镇指的是周庄、童庄、同庄。黎、西塘、乌镇古镇以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清雅典雅的水乡古镇、古朴的吴农阮语言民俗闻名中外。其中,p“小桥、流水、人家”的兰宁格局和“白墙、黑瓦、马头墙”的建筑艺术堪称世界绝无仅有,形成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它们是我国江南水乡最具代表性的特色。镇。

周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它发展最早,声誉最高。它有“世界最佳水乡”的美誉。小镇沿河街道两旁,桥街相连,屋舍深院,双脊高檐,河廊,过街骑楼,竹石栏杆,临河水榭。古朴、静谧,“小桥、流水、人”完美结合。 。

同里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杰地灵,自然环境优雅水乡风光。无数匆匆而缓的脚步,只划过坚硬的石板路,却无法震撼千年的梦想。无需凝视,只需一眼,那一眼便结束了世俗的爱情……当你决定流浪,你只需来到同里,这座诗情画意的江南古镇。

西塘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明清时期的回廊、古巷是最具特色的建筑。远远望去,水乡白墙墨瓦,船影在雾气的光晕下,像一幅淡宣纸画;走进古镇,古老的廊棚,幽深的小巷,仿佛进入了历史悠久的长廊,听着雨声滴答作响,望着西边一个又一个的小店铺街道和雾中。

乌镇位于桐乡,浙江省嘉兴市。这是一座博物馆式的古镇,展示着居民的风土人情。乌镇是一座有着6000多年悠久历史的古镇。走进乌镇,白墙、黑瓦、小桥、流水,带着中国水墨画的气息。雕梁画栋、石巷、古屋,一幅幅见证历史沧桑的画卷映入眼帘。

9.旅游开发与古镇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历史文化建设本条例为保护和管理著名城市、名镇、名村,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名胜古迹的申报、审批、规划和保护,适用本条例。农业和文化城市、城镇和村庄。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持历史文化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和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时间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保护工作。 .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相关国家法规法规。 。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城市、镇、村可以申请历史文化名城、镇、村:

(1)文物保存特别丰富;

(2)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建筑物集中在大片区域; (

(3)保留传统布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所在地,或者曾有过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上发生过的重大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重大建设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体现本地区建筑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的人。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内应当有2个以上历史文化名城。

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下列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资料:< /p>

(1)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描述;

(2)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 3 )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录;

(五)保护工作现状、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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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申请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但尚未设立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向城市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方案;仍未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未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中央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向乡、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直辖市确定镇、村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对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以严格按照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评审,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力度不够,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录。列出并公布责成当地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健全保护体系,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由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行动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区;

( 5)保护规划分阶段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致。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公众;如有必要,可以举行听证会。报送保护规划审批文件应当附有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如果举行了听证会,还应当附上听证会笔录。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批准的保护规划。依法。

第十九条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由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专项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规模,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不改变他们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进行管理。发展水平并符合保护规划。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范围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已经产生了破坏性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登山、采石、采矿等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活动: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湖泊、道路等;

(3)建造、生产、储存易爆、易燃、含有化学、放射性、有毒或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雕刻、污损历史建筑的。

第二十五条 下列活动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范围及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历史建筑;制定保护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流、湖泊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核心保护范围内影视拍摄、组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d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色彩等。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不得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文物保护单位的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同级有关部门核发。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批准。同级文物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将审批事项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要求保留权利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出席听证会。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利害关系方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召开听证会。公示期满后及时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名镇、名村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识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标志。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设置。规格。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设置的,市、县人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同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预案。

第三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色、历史风貌、建筑年代和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相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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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物目前的用途和权属变化情况;

(4)建筑物修缮、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画、图片、图像等资料;< /p >

(五)建筑物测绘信息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维护保养给予补助。利用保护基金资助和修复历史建筑。历史建筑有损坏危险,业主无力维护、修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或者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尽量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免的,应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就地保护,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批准。 。建设活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原场地的保护无法实施的历史建筑,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搬迁、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增设设施或者改变结构、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会同同级文物部门。按规定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从此与法律。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公布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市、县人民政府未按照规定执行的违反保护规划规定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不予保护,致使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被列入濒危名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h 法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城乡规划部门给予责令改正: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他补救措施由城乡规划部门承担。罪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阿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开山、采石、采矿等方式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

(二)侵占园林的以及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河流、湖泊、水系、道路等;

(三)建设生产、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有毒、腐蚀性物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雕刻、损毁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没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元罚款。美好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超过同级文物部门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有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采取措施,必要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处以罚款。赔偿责任: (一)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设施;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增设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批准开展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历史建筑造成破坏影响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罚。第一段规定了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损毁、移动、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如有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被征收单位承担。罪犯;造成后果严重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改变、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制定。更正;我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一万元以上。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损坏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程度的建筑。价值能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政府建筑物及构筑物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文物古迹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可以加强保护的区域。完整、真实地体现了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并且有一定的面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