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包括哪些内容(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推进政府诚信、商业诚信、社会诚信、司法诚信四个方面。
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政府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政府各类行为体的诚信水平对于示范和引导其他社会主体的诚信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推进诚信建设。商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要建立面向各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制度,重点关注生产、流通、金融、税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文化、旅游、会展广告、社会中介机构等领域。
舞会注重社会诚信建设。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要重点抓好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环境保护、教育科研、知识产权、社会组织等领域诚信建设,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全面发展,积极创建诚信自我-纪律。 、守信互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司法信任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要以司法公开为原则,以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审判事务、检察事务、警务公开、司法公开等。子(监狱)事务,以公开促进公平,增强公众信任。
2.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何时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政府诚信、商业诚信、社会诚信、司法诚信四个方面的推进:
1.推进政府诚信建设。政府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政府各类行为体的诚信水平对于示范和引导其他社会主体的诚信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推进诚信经营建设。商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要建立每个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制度,重点关注生产、流通、金融、税务、工程等领域。建筑、电子商务、交通、文化、旅游、会展广告、社会中介等。
3.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要重点抓好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环境保护、教育科研、知识产权、社会组织等领域诚信建设,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全面发展,积极创建诚信自我-纪律。 、守信互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4.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司法信任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要以司法公开为原则,注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审判事务、检察事务、警务事务、监狱(监狱)事务的公开,以公开促进公平,增强公众信任。
延伸信息
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信用发挥作用的前提。它保证授信人和受债人遵循一定的规则进行交易,保证经济运行的公平和效率。共有三个功能:
1.社会信用体系具有记忆功能,可以保存失信记录;
3.文化旅游市场监管要点2020年国家渔政渔政系统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十三五”规划任务按照党组、国务院和农业农村部党组的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是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制度、补短板、抓落实,坚持稳数量、提质量、转变方式、保护生态,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渔业改革,持之以恒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力稳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水产品生产供应
(一)着力解决生产难问题在池塘里卖水产品。强化“点对点”联系机制,加快水产品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增加池塘水产品收购和储存。及时调度发布水产品供销信息,加大力度拓展电子商务、直供等水产品流通模式,缓解水产品滞销问题。做好池塘水产品病害防治工作,防范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二)抓好春季渔业生产。加快水产良种繁育企业复工复产,指导水产良种盈缺调整和供需对接,保障良种供应。加强春季养殖生产技术指导,组织池塘清淤消毒,更新改造进排水系统和养殖设施设备,准备饲料等材料。加快渔油发行价格补贴资金,指导船员防范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风险,有序恢复渔业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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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推进养殖业绿色发展
(一)推动规划编制发布、印发养殖证书。推动落实《关于加快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宣传方案》。加快省市两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力争2020年底前实现规划全覆盖。规范养殖生产秩序,严格依法发放养殖许可证加强养殖许可证持有执法。
(二)促进健康养殖。 C开展高标准健康水产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继续将稻渔一体化纳入创建范围。提高深海养殖装备水平,引导深海养殖规范有序发展。加强水产种业和疫病防控体系建设,落实《2020年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完善水产新品种审批管理,推动产区水产种苗检疫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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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落实《2020年全国原产地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测计划》,继续开展原产地水产品中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确保100%排查到位提高阳性样本处理率,加大对非法吸毒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将“渔非药”纳入兽药管理和监管,在农村开展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活动。
(四)推动水稻渔业综合种养殖业高质量规范发展。组织召开全国稻渔综合发展提升现场会,指导举办稻渔综合高峰论坛、模式创新大赛和优质稻评价推广活动,加强稻渔一体化相关重要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培训。
三、大力推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一)促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落实《关于促进大水域水体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编制各地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规划,实施推广《大水域水体生态养殖增产计算办法》,科学有序恢复大水面渔业生产。培育壮大大型水面生态渔业经营主体。
(二)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加强休闲渔业发展模式总结推广,加快产业融合发展管理人才培养。加强水产品市场培育,组织水产品公共品牌推广和宣传。开展水产品产业发展监测组织水产品加工技术供需对接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进水产品冷链物流建设。
四.继续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修复
(一)重点抓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严格按照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工作部署,推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休渔工作落实。优化退役渔民生计保障政策,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引导长江渔民退出捕捞转业。加强长江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提高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生物资源调查监测网络,推动建立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标评估体系。全面加强长江流域渔业执法监督管理,密切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秩序。
(二)加强渔业资源养护。优化海洋晚季休渔制度。全面完成海洋渔业总量管理体系2020年任务目标,在沿海省份开展捕捞配额试点。继续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完成渤海综合治理年度任务目标。继续组织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工作做好前三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估和评审工作,科学总结和评价海洋牧场建设成效。完善海洋牧场监测评价体系,构建国家海洋牧场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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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加强重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组织实施重点物种保护行动计划。遇到其他野生动物,我们将配合动保部门推动重点保护物种名录修订工作,共同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做好重点品种合同履行工作。第十一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举行。
五、大力加强渔业改革创新
(一)大力推进渔业改革创新。渔港建设和综合管理改革。加强渔港建设,提高生产服务、渔业管理和防灾减灾能力,加快形成一批带动力强、经济社会效益相互促进的渔港经济区。积极推动《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管理促进渔港经济区综合发展的意见》印发。推动建立港长制和港本监管机制,完善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优化渔船渔港综合管理平台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渔港,启动渔获物定点登陆和追溯系统建设。开展了研究“十四五”渔船管理政策。
(二)进一步深化渔油价格补贴改革。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各项任务特别是渔船更新改造、渔船减量改造等任务按期完成,全面总结第一轮渔油价格实施情况补贴改革。加快出台新一轮渔油价格补贴改革方案,在做好新政策解读宣传的同时,加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加强渔业科技和技术推广创新。组织开展“十四五”渔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推动基础理论和养殖技术发展水产种业创新、渔业关键装备设施开发、资源节约和生态修复共性技术研发、水产绿色养殖技术与模式融合。加强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重要技术示范应用,加快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相关标准制修订。
六、积极推动渔业“走出去”和国际合作
(一)推动近海渔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对远洋渔业支持力度的指示精神,争取完善远洋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召开纪念远洋渔业发展35周年座谈会渔业。我们w落实新修订的《远洋渔业管理条例》,推动试行远洋渔业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加强远洋渔业规范管理。开拓国内金枪鱼产品市场,开发新渔场、新资源,稳步有序推进南极磷虾资源开发。加快近海渔业基地建设。
(二)推进渔业对外合作。加强多边渔业合作,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推动加入《港口国措施协定》。开展双边渔业合作,继续推进与主要渔业国家的对话机制,加强与南海和“一带一路”国家的双边合作。深化与周边渔业合作韩国、俄罗斯等国实施联合增放,维护我国渔业利益和海洋权益。全力筹办第四届全球水产养殖大会,展示中国负责任国家形象。
(三)积极发展水产品贸易。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渔业补贴谈判,争取公平合理的渔业发展政策。积极研究和回应美国相关法案,妥善开展对美水产品贸易。加强水产品国际贸易监测分析,支持参加国际渔业博览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
7.不断加强渔业法制建设和执法监管
(一)加强渔业法律法规修订。乙酰胆碱积极推进渔业法修改。修改完善水产良种审批、渔船渔港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安全生产等渔业法规,进一步完善渔业法制体系。
(二)组织开展我国渔业政策“亮剑2020”行动。组织实施休渔执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涉渔“三无”船舶和“极户网”清理取缔、打击电子捕捞、开展渤海执法、综合治理等专项执法行动,协调日常执法,进一步提高跨部门执法水平机制和研究办案一批典型大案要案。
(三)加强渔政队伍及其能力建设。开展全国渔政机构普查,实施渔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组织开展渔政重点执法人员能力提升活动。逐步建立健全渔业执法装备装备标准和渔业执法行为规范。加强渔业执法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跨海域渔业执法协同能力建设。
(四)持之以恒确保渔业生产安全。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加大渔业安全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组织渔业安全应急演练,创建“安全渔业示范县”。加强渔业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加强灾害统计报告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加快实施渔业互助保险改革方案。
八、扎实开展渔业扶贫援藏援疆工作 制定实施《2020年渔业扶贫援藏疆行动计划》重点地区、定点扶贫区、以及大兴安岭南麓。加大稻鱼一体化、集装箱养鱼、盐碱水养殖、冷水养鱼等产业扶贫模式示范推广,扩大辐射范围。
4.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0月25日公布(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2008年5月25日中华民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是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是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改)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被制定。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个人自宰自食外,一律不得在指定地点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养猪业没有指定地点的屠宰活动。
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农村地区,可以设立仅限于向当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工作。
文章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销售一体化发展,推广标准化屠宰,支持冷链流通配送体系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技术条件、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养殖。 。指定屠宰场(fi改善生产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调查和处理结果。对违法行为等进行处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的e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布局、便利流通、方便群众实行集中屠宰,根据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治等实际情况,制定生猪屠宰业发展规划。生猪产品的食用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屠宰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场(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这些法规的版本。对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明和定点屠宰标志。生猪屠宰应当出具。
生猪屠宰证明应当载明屠宰场(场)名称、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领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级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直辖市或者直辖市备案。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厂(场)区域显着位置悬挂生猪定点屠宰标志。
生猪屠宰证明、生猪屠宰标志不得转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充、使用伪造的生猪屠宰证明、生猪屠宰标志。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水质符合规定国家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场、屠宰场、应急屠宰场、检验室、生猪屠宰设备和车辆;经认证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保护所需的;
(六)病猪及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状况证明。
第十二条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检验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验登记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技术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编号、以及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名称。联系方式等,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动物疫病时,还应对运输工具的基本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签订委托屠宰协议。与客户协商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协议期满后2年。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场(场)屠宰生猪,必须遵守国家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动物疫病检测,并进行动物疫情调查和报告。
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类质量检验和管理制度。肉类质量检验应符合生猪屠宰肉类质量检验规定,并按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时进行,如实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对肉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指定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质检验合格印章,并附有肉质检验合格证。肉质检验未合格或肉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办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生猪屠宰及肉类产品质量检验规程由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
第十六条生猪屠宰的检疫、监管,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按照规定选派的兽医,并对兽医进行监督检查。指定生猪屠宰厂(场)依法应当提供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兽医将arantine 宰杀的猪。检疫合格的,发给检疫证明并加盖检疫标志,在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必须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合格证号、肉制品等。生猪产品出厂(场)质量检验合格证编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购买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保留相关信息证书。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如果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表明其可能危害人类健康,并可能具有传染性。发现疑似疫情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发货人,召回已销售的生猪产品,并通报和召回情况。记录了。
定点生猪屠宰厂(场)应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因病害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对生猪及生猪产品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场(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生猪及生猪产品中注入水或者其他物质。
严禁在定点生猪屠宰厂(场)内屠宰注射了水或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不能及时出厂的生猪产品采取冷冻、冷藏等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无指定地点非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地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向生猪及猪产品注射水或注水。提供文具有其他物质的实体和个人的用途。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制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供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生猪屠宰厂的经营者。 (字段)。通过检疫和肉质检验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定点生猪屠宰厂(场)经检疫、肉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监测生猪屠宰过程中的风险因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场)的质量管理。风险与农业农村行政法规e 国务院各部门。监督检查安全管理状况。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相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等资料;
( (四)查封与非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非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什么时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八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热线、邮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举报,并及时处理。方式并依法。
第二十九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如果在公安机关在侦查生猪屠宰犯罪案件后,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同的水平。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检查、鉴定等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定点生猪屠宰厂(场)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指定地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责令关闭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屠宰工具。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货物价值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物价值超过1万元的,处货物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使用伪造的生猪屠宰证明、生猪屠宰标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许可证。定点屠宰证明、生猪屠宰标识牌被收回:
(一)未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检验登记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不按照国家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消毒技术标准;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类质量检验制度的;
(五)肉类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管局办理检查的如实记录使用情况。
发生动物疫情时,定点生猪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进行动物疫病检测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撤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质检验或者肉质检验不合格的,农业农村部应由主管作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物价值超过1万元的,处15万元以上罚款。次且不超过30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不少于5天但不超过15天。
委托人拒绝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中注入水或者其他物质的,没收注入的水或者其他物质。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设备以及其他物品的违法所得;货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货物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定点生猪屠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射其他物质的,公安机关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国的。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中注入水或者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部责令改正。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责令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规定,定点生猪屠宰厂(场)屠宰注射了水或者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射了水或者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生猪产品及违法所得;货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物价值超过1万元的,处货物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撤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卡片。
第三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生猪屠宰许可证的,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屠宰许可证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e 处罚决定日期;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徒刑的,终身禁止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不构成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货物价值,按照同品种经检疫、肉质检验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肪、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十四条生猪屠宰证明、生猪屠宰标志、肉类质量检验封条、肉类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5.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现状及发展方向<组织实施旅游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全市旅游行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指导全国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旅游市场发展规划,负责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和支持重点旅游产品开发,策划和推动高水平旅游。优质旅游景区和黄金旅游线路。
(四)组织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开发及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开发,指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五)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经营和服务行为的职责企业和员工。监督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标准执行情况;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六)按照权威机构评价、审核、推荐涉外旅游星级饭店,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6。关于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印发1.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项目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农业农村部农村产业发展司印发的《2021年农村产业工作要点》显示,2020年,将支持和培育一批突出主导产业、原料基地、资源共建等。推动要素共享、与农民紧密合作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可细分为:①支持主体参与多、产业关联度高、辐射力强的大型产业化联合体; ②支持以工业园区为单位,园区内龙头企业和基地农民合作社、农户分工明确的中型工业化联合体,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③扶持龙头企业,其次是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量小农户参与,形成小型产业联合体。采用订单生产、股份合作。
2.农业产业强镇工程
根据《2021年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工作要点》,2021年将确定一批成效显着的农业产业强镇。
依托全镇资源优势,集聚资源要素,完善利益联动机制,建设一批基础条件好、主导产业突出、带动效应显着的农业产业强镇,培育乡村产业“增长极”。
目前,2018年、2019年一批工业强镇项目已认定,2020-2021年第三批工业强镇项目正在申报中。
3.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项目
根据《农村产业发展要点》部署要求《工作2021》,2021年,农业农村部将确定一批农村第一产业、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地区。
聚焦资源集聚区和物流节点,推动产业前向延伸、后向延伸、横向配套、上游市场、下游要素,构建紧密关联、高度相互依存的全产业链,培育生产加工、流通、物流、体验、品牌、电商,打造
四、农产品初加工项目
根据《2021年农村产业工作要点》部署要求2021年,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支持落实原产地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建设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设施,促进农产品顺利进入终端市场和后续加工环节。
同时,支持粮食粉、豆芽、肉香肠、牛奶奶酪、蔬菜菜肴、果汁等初加工产品等初加工产品项目发展;农产品初加工补贴项目,各地有补贴的,要积极申请。
5.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印发的《2021年发展规划司工作要点》的部署要求,2021年,一批国家级项目将创建并得到认可 现代农业l 工业园区。
指导各地推进国家、省、市、县工业园区建设;同时,总结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类型的工业园区实例,发布工业园区发展报告。
目前,国家已批准设立四批107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2021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继续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6.数字农业建设试点
根据《发展规划部门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制定《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落实分工方案开展数字农业建设试点建设大数据和数字农业创新中心覆盖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
7.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何时实施?《规定》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根据游客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定不公平交易条件,侵害游客合法权益和合法权益。兴趣。同时,《规定》还强调,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游客的合法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游客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诱导、替代或者强迫游客做出评价。游客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公众公开。在线旅游经营者删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评价信息的
据悉,近年来,一些在线旅游经营者推出不合规的旅游产品,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游客合法权益。权益问题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对此,《条例》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旅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和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名称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着方式区分和标识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八、信用管理规则经验文化旅游市场的关系什么是信用?
信用就是别人对你的看法。信用是别人对你的看法。你有多少价值?信用是一种资产。
信用的核心是什么?
信用的核心是人,信用等于资产和负债。信用金融的前提是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价值。
什么是信用生活?
1.家庭信用、夫妻之间的言行、孩子面前的承诺、兄弟姐妹之间、朋友同事之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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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生活中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在这个大数据时代都将被记录在信用中。日常生活中不经意的小事,太多人只是没有意识到。当我们失去信任的时候才感受到信用的重要性和价值时,已经为时已晚了。就好像身体有病的时候,再去照顾身体就来不及了。我们只能做大手术或者等待死亡。价格太高了。大。
3。诚信是立人之本,诚信是治国之本;诚信是做生意的灵魂!人们常用“一诺千金”来衡量“信任”的价值。没有“信任”,就不可能有有效的合作。 “信”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不可能谈论的。有效合作。珍惜信用生活,享受幸福生活。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
9.旅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游景区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设立、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等活动。向游客提供服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出境旅游业务。商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职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游安全。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公正地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申请。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在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旅行社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发给旅行社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营业执照满两年且未受过行政机关处罚的。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被处以罚款以上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绑定旅游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授予许可 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游社交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设立登记之日起的天数。
该设立旅行社分支机构不受地域限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揽游客、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报当地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揽、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完毕后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换发或返还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专用品质保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发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金额的银行保函。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应交纳质量保证金20万元;旅行社应增加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其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押金利息归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在其质量保证账户中追加存入5万元;每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向质量保证账户存入5万元;其优质存款账户增加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动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侵权行为的依据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造成预付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中划拨补偿金。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费或者补质量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以上的保证金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转为保证金金额减少50%,并向社会公布。旅行社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减免质量保证金。
一个第十八条 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动用质量保证金补偿旅游者损失或者降低质量保证金后,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以上的依法规定,旅行社应当自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补充质量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应当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领取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管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务院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旅行社、中外合作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批准的,发给旅行社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必须遵守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大陆居民出国旅游业务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业务。但是,国务院的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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