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局门票管理规定

解答 2021年全国免费旅游门票年龄各省有所不同。这里应该赞扬一下山西省。山西省所有景点60岁及以上老人免费入场。此外,河南省部分景点对60岁及以上老人免费入场。其他省份有的65岁以上免费,有的65岁以上半价,70岁以上免费。建议国家规定全国所有景区60岁以上老人免费入场。

2.旅游景区门票管理规定

我国规定,70岁以上老年人前往各景区免费。因为国家有这个规定,所以法律上要求这些老人这样做。因为他们都是退休人员,在工作中辛苦劳作,是辛苦了一辈子的70岁老人。如果再叫他们出去玩,买票,他们应该会舍不得

3。旅游局最新门票管理规定

2021年河南旅游景点门票减少,不少景区免费。 60岁以上老年人凭身份证可免费旅游

4、国家旅游景区门票规定

一般来说,持导游资格证是不允许进入景点的。 ;取得资格证书后取得的导游证隶属于旅行社。如果你取得了导游证,不要以为你可以免费环游全国;有些景点是可以免费去的,但是现在大多数景点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你一个人去,可能会不被允许进入,并且你会请与您联系。和工作人员对话,或者干脆和几个想进入景点的人对话,带他们进去,就可以得到免费门票。

如果你和朋友一起去,只要说你是带的游客,就可以免费进去。

北京故宫和黄山的导游证也无效。导游即使带游客去也还是需要买票的。

5.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须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以游客评价为基础的旅游目的地评价机制。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费用以及景区内的旅游景点、交通等费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需要增加控制pr的程序景区门票等项目冰费增加。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要严格控制门票和单独收费项目涨价。如果计划提高价格,应举行听证会证明其必要性。 、理性;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涨价;单独收费项目的投资成本已收回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草案明确规定,景区门票价格上涨的,应当提前6个月公告。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6.门票管理措施

据相关媒体此前调查显示,在近2000名受访家长中,67.1%的受访儿童表示,nts同意以年龄为儿童票收费依据。

“早在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在《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各地实行,青少年门票价格按照政策标准,6岁以下(含)或身高1.2米(含)以下儿童免费; 6周岁(含)至18周岁(含)未成年人可半价入场。北京某旅行社负责人王丽娟告诉记者,近年来涉及儿童旅游的主要问题是景区收费。很多家长对收费标准存在很大疑问。 “他们总以为孩子应该免费,但实际上很多景区并没有给孩子相应的折扣n.”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既然是针对儿童的折扣,那就一定要以年龄作为他表示,如果以儿童身高作为景区儿童门票打折的标准,就会出现形而上的问题。

7、景区门票管理系统< p>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从事旅游经营管理活动。旅游经营是指经营者招揽、接收旅游资源的经营活动。旅游者以旅游之名,为旅游提供有偿服务。

第四条旅游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加强旅游行业行政执法。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职权。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

第五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和设施建设项目的具体安排和准备根据旅游景区(含旅游度假区、旅游区等形式)规划、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项目规划的不同要求。

第六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旅游发展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发展的资源条件和基本条件;

(二)市场需求分析、市场规模确定、旅游发展目标;

(三)发展战略布局及旅游产业产品开发的重点;

(四)旅游资源开发安排和设施建设;

(五)环境、人文 风景和自然景观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六)旅游业发展的经济效益及实施规划的措施等。

 

第七条:旅游业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级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审批全省重点和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直辖市、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审批本地区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承担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单位和旅游规划单位的登记管理。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从事旅游规划编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未取得认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章旅游经营者的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按照旅游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办理旅游经营许可证。法律体系。申请单位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逐级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招牌。e 部门。

第十条旅游景区(点)入口处必须悬挂旅游经营标志。

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招牌的各类旅游景区(点),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一条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旅游景区(点)的资源、服务设施和管理水平作出旅游决策。 。风景名胜区(点)分级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景区(点)的评级标准和实施办法,由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点)的门票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根据他们的隶属关系。制定价格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门票价格,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门票价格或者变相涨价。同一旅游景点(点)不得收取多个积分。具有特殊价值需要单独销售的,应当经价格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按照国家规定的评价权限进行评价,由省级旅游行政部门设立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被评定的酒店评估机构负责评估。

第十四条 需要星级评定的饭店(含度假村(村)、公寓、游轮,下同)必须提出星级申请报当地旅游行政部门。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级报告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饭店需要星级评定时,可直接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星级饭店,须经省旅游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使用星级饭店用语、标志和旅游(涉外)指定饭店标志。

星级饭店标志由省级旅游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饭店不得随意降低服务标准,不得悬挂其他等级标志。

第十六条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餐饮、购物、医疗、工艺、旅游产品(品)、娱乐等场所需评定为定点旅游(涉外)单位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应当悬挂指定旅游(涉外)单位标志。

定点旅游(涉外)单位标志由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8.旅游局门票管理规定

根据个人经验,我认为结伴出行应该有一份详细的AA名单和行程计划。行程通常会持续几天以上,而不是一两天,所以必须亲自去。兄弟俩算了账,平分AA,这是最好的选择,除了那些家里有矿工的人。你可以把钱交给其中一个人,然后再选一个人负责记账进出,从吃喝到买一包卫生纸。这样,有人负责出纳和资金管理,也有人负责会计。如果每个人都分享乐趣,旅行的气氛就不会被金钱破坏。

9.全国旅游景区门票管理办法

到售票窗口兑换即可。或凭网购网站发送的短信或手机号码到景区网购窗口或普通窗口兑换门票。团购兑换方式:一般情况下,如果您在团购网站购买景点门票,团购网站会将团购券密码发送到绑定的手机上,否则会出现这样的团购情况团购网站个人中心的优惠券密码。前往景点门口售票处,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出示团购票密码即可进入景点。另外,使用景点门票时需要注意。您需要先在团购网站查看景点门票的团购详情。有些景点有门票团购的时间和人数限制,或者其他规定,所以使用前一定要看清楚。

10.旅游局门票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十二届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已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运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 p>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章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提供相关旅游活动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强迫交易。旅游经营者的行为。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游客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者。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不配合旅游的游客国家采取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及促进措施等。

根据旅游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的旅游进行规范。对配套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实施有利于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休闲产业的发展。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境外推介,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设置旅游指导标志。通往主要景点的道路。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募、组织、接待旅游者,并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d 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向他人发布信息时吸引、组织游客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的除外,且不影响本次旅游的目的。e 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一次旅行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向游客宣讲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p>(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公共场所外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t。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海拔、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许可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均高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宿、餐饮、购物、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游社会组织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订立合同与游客。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p >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安排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埃因斯。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团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p>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有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旅行目的地、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控制行为。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

p>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合同终止因前款规定情形造成的,旅游组团机构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下列情况处理:< /p>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如合同终止,组委会应将余款退还给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的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如果因下列原因终止合同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造成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向当地旅行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复印件,并向当地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接待费用的费用是权利和义务。服务。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未按规定办理旅游手续的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然而,如果游客遭受人身伤害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代订交通的为其提供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向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额外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然而,如果服务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住宿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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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景区门票管理规定

持残疾人证的景区免费门票数量不限。

《残疾人证》是证明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程度的法律文件。中国的残疾类别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身体残疾和多重残疾。所有符合《残疾人实用评估标准》的残疾人应当发给残疾证。

2021年6月28日起,《残疾证》申领不再受居住地限制,新增申领、补发、搬迁、挂失补发、注销、变更等六项事项残疾类别(级别)实行“跨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