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景区门票(旅游法关于景区门票的有关规定)
我个人认为:
第一,如果景区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游客损坏的物品属于文物,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一条第七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分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毁坏文物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六章第三百二十四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刑法》第四节的规定处理。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毁坏文物罪;故意破坏风景名胜古迹罪; 【过失毁坏文物罪】故意毁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属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风景名胜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指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第三,景区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游客损坏的物品不属于文物的,应当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和数额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修复恢复费用、因文物破坏而减少的游客人数以及景区门票损失的减少等情况计算。 /p>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景区应当提高门票价格。60-69岁老年人(江苏省):凭《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或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免费入场。 。入场范围:鼋头渚(不含江南兰花园)、梅园、梨园、锡惠公园(不含中华杜鹃园)。入场时间:全天(不包括夜间公园)。
60-69岁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享受半价优惠。入场范围:鼋头渚(不含江南兰花园)、梅园、梨园、锡惠公园(不含中华杜鹃园)。
3. 《旅游法》对景区门票有哪些相关规定?您可以致电当地物价部门、旅游管理部门。
1.景区收费的基本原则是明码标价。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价格法》还是《旅游法》,对于景区门票征收的规定是高度一致的,即价格明晰标记。只要有收费行为,就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明码标价的本质是让消费者了解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后再决定是否消费,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消费选择。景区在购票窗口明确标明不同消费群体的收费标准,是实行明码标价的具体体现。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旅游景区收费行为的监管是景区所在地物价部门,而不是旅游主管部门。 2、景区门票优惠收费纠纷处理。截至目前,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老年人、教师、未成年人、军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了一定的折扣,包括参加旅游活动的门票折扣。在这些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由于法律法规的起草机构不同,门票折扣的范围和幅度也不尽相同。有的明确规定这些群体可以享受折扣在旅游景点,也有的说在公园可以享受折扣,博物馆有折扣。在纠纷处理中,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旅游主管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必须把握两个要点:一是门票优惠规定,无论来自哪部法律,都必须直接适用于国有旅游景区。私人旅游景区不能强制实行门票折扣规定。二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旅游景区或者风景名胜区应当给予优惠的,旅游景区应当遵守。至于对公园、博物馆给予优惠的规定,一般很难直接适用。同时,景区在某些特殊时期对全部或部分游客给予门票折扣甚至免票,这是旅游景区放弃收费权的标志。ge。旅游景点可以自行决定,不受外界干扰。旅游景区如果想提高门票价格,需要向物价部门审核或备案,因为提高门票价格扩大了旅游景区的权利,增加了游客的义务。 3、旅游景区大小门票纠纷的处理。在旅游景区收费纠纷中,大小门票投诉占一定比例。突出表现在:一是部分景区只提供一种大票,不提供小票。游客购票时只有一种选择,涉嫌强制消费。二是一些景区在不提供小额门票的情况下,空间范围较大。对于大多数游客来说,购买大额门票将无法在短时间内(例如半天)完成所有景点的游览。 。三、一些宗教信仰景区内部分地方需要重新购票。虽然价格不高,但这些地方不能提供门票,而是提供所谓的香券。四是游客认为景区价格贵,特别是一些高级景区。景区已设置大、小门票,并经物价部门审核或备案;票价的确定已经物价部门审核备案。这两起案件,至少从程序上看,景区的收费行为并不违法。旅游当局不必干预。对只设置大门票而不同时设置小门票的景区,或者只收取门票而不提供付款证明的宗教场所,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物价部门。 4、停车场服务费纠纷处理。随着自动驾驶汽车和无人驾驶汽车的日益普及随着散客游的日益突出,游客与景区之间的停车费纠纷也日益增多,尤其是节假日期间。景区停车费争议主要包括:一是停车场标价不明确。节假日期间,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随意涨价。其次,停车场对本地车和外地车的收费不同。外地车不按规定随意加价,本地车则视情况收费。三是周边空地停车乱收费。其中很多收费其实与景区没有直接关系。都是村民的自发行为,但账目是在景区里算的。第四,即使收费行为和价格已得到相关部门批准,游客仍认为停车收费过高。在上述各类收费纠纷中,前三种纠纷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协调维护游客权益。但如果协调不成,游客只能要求游客向物价部门投诉,无论游客是散客还是团体游客。核心问题是收费,与消费者身份无关。根据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违规收费行为的监管主体是物价管理部门。对于第四种纠纷,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景区提供收费依据,将收费依据转交给游客,并作出解释。如果没有收费依据,监管部门仍然是价格部门。 5、处理景区内经营场所收费纠纷。旅游景点除了为游客提供观光服务外,通常还设有许多提供旅游服务的商业场所。为游客提供其他服务的宾馆、饭店、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等经营场所。在处理这些经营场所与游客之间的收费纠纷时,首先要区分法人经营者和非法人经营者,因为两者的责任路径并不完全相同。法人经营者与游客发生收费纠纷后,法人应当独立处理纠纷并承担责任,景区应当承担管理责任。非法人经营者与游客之间发生收费纠纷,非法人经营者收费不规范、无力或者不愿承担责任,又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纠纷的,由景区法人和实际非法人经营者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在实践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游客来说,由景区法人首先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了保护景区的合法权益,景区法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向游客提供服务的非法人经营者追偿。 4.旅游法关于景区门票规定的有关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项目注释(试行草案)的通知》(国税发[1993]号)规定149)、经营活动旅游场所经营是指在公园、动(植物)园等各类旅游场所内销售门票的业务,营业税按照文化产业征收。其税率为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归入“服务业”税目,对“旅游”项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规定,单位旅游景区经营者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经营旅游游轮、观光电梯、观光有轨电车、景区环保客运巴士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个人在旅游景区从事不同税目应税活动并采用“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计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分别地;不单独计算或者计算不明确的,适用较高的税率。其“服务业-旅游业”税率为5%。
因此,旅游景区门票收入应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提供观光电车、游船、索道等多种增值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旅游”税目缴纳。旅游”税目缴纳营业税。对于实行一票制收费的,如果每一项都能单独计算,则按照每项税目征税。无法单独计算或计算不明确的,适用较高的税率。
5.旅游法对景区门票价格的规定普陀山门票220包括南天门紫竹林潮音洞多宝塔百步沙月灵庵千步沙望海阁梵衣n 洞 善财洞古佛洞2 旺季(2月-11月):桂亭法石、佛顶山160元。淡季(12月至1月):人民币140.00元。普济寺:5.00元 法雨寺:5.00元 慧济寺:5.00元 紫竹林:5.00元 大乘寺:2.00元 南海观音:6.00元 西庵:2.00元 珞珈山:18.00元 小贴士: 1.门票价格从正月初一至初五、5月1日至3日、10月1日至5日为200元/人。
2.普陀山风景区门票不含寺庙香花券和珞珈山景区门票。
3.各寺庙免费入场:正月初一至初三、三大香节十八、十九。
6.对于提高门票价格的景区,我国《旅游法》规定,景区门票应当提前预订ce.如果没有去预定的景点,需要退款吗?首先据说可以免费预约。如果我们不去,可以点击退款。如果我们要退票,我们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然后再支付手续费。以后他还会要求我们退票。是的,钱会打入我们指定的账户,如微信或支付宝,以及我们的银行卡,您只需等待支票即可 7、关于景区门票规定,符合的与《旅游法》1.门票方面:国家旅游局管辖的大部分国营旅游景区都有60岁以上老年人优惠政策,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入场政策。私人旅游景点的门票大多针对团体游客有折扣,但针对散客的折扣很少。
2.交通:无任何限制n 汽车和火车。
1. 70岁以上老年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适航证明方可乘坐飞机。
2.没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心血管疾病的老年人可以乘坐飞机旅行。
3.老年人乘坐飞机时应尽量选择大型客机和中型客机,不要乘坐小型客机。
4.近期做过手术的人,或患有胃溃疡出血、中耳炎的人不适合乘坐飞机。
8.旅游法对门票的特殊规定残疾人证旅游在全国所有旅游景区基本免费,但不包括一些小型私人承包景区。部分景点凭残疾人证可根据不同残疾等级游览。不同的折扣和免费票价。
扩展知识:
残疾证书tificate 是一份识别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和级别的法律文件。目前,我国残疾类别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身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凡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发给《残疾人证》。
首次申请残疾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由第一代残疾证申请第二代残疾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必须持有申请书请将您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六张2寸免冠照片提交至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
九、旅游法关于旅游的最新相关规定景区门票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敬老的国家。我们是一个年轻的文明国家,所以很多法律和政策都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折扣。说到旅游,全国有大量各级各类景区,对老年人实行门票打折或完全免费。门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一条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优惠。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的主要旅游景点均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
根据本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公园等我国各地都有免费或打折向老年人开放的地方。其中一些景区也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来看看。
自2019年1月1日起,庐山风景区对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年人游览庐山免收门票。此前,庐山园林只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重庆市对全市A级旅游景区实行社会优惠政策。公园、旅游景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60-65岁老年人半价购票。安徽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门票,黄山至宏村西递免票。贵州黄果树瀑布对60岁以上老年人凭身份证免费入园。
西安主要旅游景点对1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入场65处,包括秦始皇兵马俑、华清池等著名景点。对全国人民来说最好的交易应该属于首都北京。北京很多旅游景点已经多年没有涨价了。虽然国家规定的半价优惠严格执行60岁至69岁的老年人,70岁以上免费,但这么低的票价还是有的。半价,65岁以上的人应该说很满意了。
相比之下,那些没有老人优惠政策的景区就显得很“没心没肺”。你知道哪些景点对65岁以上老人免费开放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关注:路灯摄影,分享每天旅途中的美丽风景。
10.根据旅游法规定,提高景区门票收入(21日通过)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护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省内外旅游、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要实行理性发展、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旅游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优化旅游发展方式。旅游发展环境,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监督旅游安全,维护旅游秩序。各行政区域的旅游环境。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部署全省旅游发展重点任务,协调全省旅游发展工作。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以及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执法等需要,需要综合协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工作发展进行统筹协调和协调。 、本行政区域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地区旅游发展工作。并与各自职责相一致。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目的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低碳旅游,绿色文明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向游客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为会员提供诚信服务,维护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利益。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
(三)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并旅游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发票等支付凭证;
(5)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
(6)人身、财产遭受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受到侵害,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个人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应得到尊重;
(八)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游客享受便利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旅游活动的折扣;
(九)旅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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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损害当地居民合法权益,干扰他人旅游活动,(五)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临时措施、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境外,跟团出境者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
(七)入境游客不得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解散、脱团;
(八))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旅游经营者谈判;
< p>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旅游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十二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旅游指南。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省级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跨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大旅游建设项目专项规划,重点旅游资源和特定区域旅游项目和设施的开发利用。对配套服务功能和旅游资源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并公开征求公众、专家、地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省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同级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修订规划内容,并及时报告社会公告。
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第三方和公众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参与评价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融合发展。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支持农村特色资源利用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品、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特色旅游发展的政策。打造旅游品牌,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扶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跨区域旅游服务障碍,促进跨区域旅游服务。区域旅游合作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行政区域外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当地合法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发展,推动优势旅游经营机构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旅游企业,建立跨境综合产业集团。建立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旅游产业建设。招商引资合格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本省旅游企业申请上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短期债券,为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对于利用荒地、荒坡、滩涂、垃圾场、废弃矿井、石漠化地开发的旅游项目,可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贴息贷款等措施予以支持。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参股、合资等形式共同举办旅游企业。依法享有集体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必须是改变了。 ,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排水(污水)、供电、通信网络、环境保护、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绿化、消防等服务设施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旅游重点镇(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和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考虑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交通运输。n 通往旅游景区的工程,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辆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动旅游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游客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旅游交通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关中环线和黄河沿线。河道、汉唐皇陵、秦岭南北麓等,作为重要旅游交通线路的骨架,完善旅游导览等路标里斯特交通标志和主要旅游景点招牌。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批准旅游线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车辆的配额分配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全省旅游形象宣传战略,协调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境外和省外宣传活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健全旅游形象宣传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产业发展。旅游宣传推广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陕西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做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广电、文化、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场等部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及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旅游形象宣传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和假日旅游预测制度,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等部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推广、咨询、投诉、安全保障、信息资源交换和信息交流等功能的综合旅游信息服务机构。分享。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和投诉。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旅游咨询中心免费办理讲课、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事宜。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高层次旅游管理人才纳入省级人才计划范围。专项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支持范围。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统筹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并考虑根据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当召开听证会。
重点旅游村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突出文化特色,协调旅游功能。建筑的规模、风格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文物、宗教等文化资源的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和宗教文化。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保持地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地域特殊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山岭、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者旅行受到阻碍。
利用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搬迁、拆除。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发展生态旅游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墓、伐木、烧荒、狩猎、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破坏旅游资源。
旅游业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产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实用性等旅游产品的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第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促进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规范化、规范化。
第五章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行社,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的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等法律法规,领取旅行社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领队证。
俱乐部、汽车俱乐部、协会等单位及个人召集旅游者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因产品推销、宣传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组织旅游,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和从事旅行社业务。商业。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超出已获得的服务质量水平的宣传。未获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名称、标志进行广告或者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旅行社的委托。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相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拼团的;
(四)向游客提供虚假信息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量、价格不一致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
(六)向游客索要小费,给予或者收受其他旅游经营者回扣的;
(7) ) 改变g 擅自安排旅游行程或者暂停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
(八)从业人员私自承包导游、领队服务;
(九)招揽、组织、
(十)旅游者引进、提供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民族宗教歧视的旅游项目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职业安全保障。以及导游的健康状况。落实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导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旅行社应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体系制定导游人员薪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基本工资、团队补贴、奖金等。建立以导游专业技能、职业素质、游客评价、专业贡献为核心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主要评价内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旅行社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签订旅游合同,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注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码、经营范围和经营业务。范围位于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营业执照信息,例如营业地址。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必须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景区内及周边经营者应当明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他们向游客提供的恶习。价格标签应当真实、清晰,字迹清晰,标注正确。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来欺骗或强迫他人与您进行交易。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地区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价差幅度、利润率不得超过同地区、同时期、同水平。等级,以及同一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平均市场价格、平均点差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范围。
第四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在车辆登记地与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的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将游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擅自终止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营路线。擅自携带与旅游团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租赁客运车船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车辆、船舶责任旅游客运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司机、乘务人员、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和设备,并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游客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周围指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位,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在该停车位停放。走走停停,方便游客乘车。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得接待游客: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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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规定的其他和行政法规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依法批准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将停止开放。厅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旅游景点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禁止强制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公示开放对象和收费标准。票价减免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场馆)等免费向公众开放。如果免费开放确实有困难,应设立价格优惠或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等方式引入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获得、非法使用或者泄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宾馆、饭店的水、电、燃气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一般工业企业执行。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信息。有关部门应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区域旅游品牌。要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促进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f 乡村旅游。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供水(排水)、绿化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和游览标志,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乡村旅游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置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组织开展灭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清理病原菌孳生地,改善乡村旅游目的地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资源革命老区和秦岭、巴山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县、镇建设、传统村落旅游资源丰富。和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实施乡村旅游标准和等级评定制度。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支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鼓励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展,并充分发挥发挥生态优势突出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经营管理水平。管理服务。
第五十八条农村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等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型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核实登记游客的身份证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办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江河、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危险地区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经营场所、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进行综合评级评估,给予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要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
A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客流量大等情况的响应和处置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制定旅游突发事件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县级以上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法律法规。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风险警示。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设施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流量较大的重点景区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援和处置措施,妥善安置游客,并向人民群众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旅游、卫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四条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涉及人身安全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法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旅游经营者应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如实说明、事先明确提示,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明示可能存在的危险,并提出其必须具备的身体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点应当设置地理界线、服务设施、旅游指南等标志;对危险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组织翻山、登山等危险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时在无道路通行的场所或者旅游景区路线外的,主办方应当告知参赛者提供风险提示,并将赛事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报所在地或者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提前五天。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醒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的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旅游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化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体系,健全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号码、互联网地址,并公布旅游投诉受理机构。d 接受访客或通过电话、网络平台提出的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被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移送其他部门处理。被移送部门认为依法处理投诉确实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送,并跟踪投诉处理情况和响应投诉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移送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移送部门对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处理;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情况。一般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复杂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并通知投诉人。确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人员的监督检查。本条例规定的旅游从业人员和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旅游景区接受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票据、票据、账簿等其他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持c对依法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十二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单独收费项目投资成本已收回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拟制定、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游客、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上涨的,调整后的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普里辛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行社遵守旅游法、劳动法的规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依法。
第七十四条 旅游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诚信记录,公开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和违纪记录等信息。公布失信情况,公布严重违法行为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设置区域,有障碍的旅游服务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你单位和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外限制、阻碍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合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示价格的,处500元罚款。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任何人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欺骗或者强迫他人与其进行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旅游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运送旅游旅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如果操作未公开、明示价格的,给予处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我要进行更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责令改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营业执照。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备案,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止违法行为。对主办方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有的话给参赛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织者明知参加健身探险旅游活动而未依法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参加者处200元以上罚款。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资源损害的;生态环境;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未履行法定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未指定、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布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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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的;
(五)超出定价权限、范围或者违反规定的
(六)未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旅游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八十六条 违反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废止。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景区门票(一)旅游交通
1.辅助功能
2.自备停车场
p>3.内部交通
(二)游览
1.门票
2.游客中心
3.指导标志
4.教育材料
5.导游服务
6.公共休息设施和观赏设施对于游客
7。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8.特殊群体服务
(三)旅游安全
1.安全保护机构、系统和人员
2.安全处置
3.安全设备设施
4.医疗服务
5.救护车服务
(四)卫生
1.环境卫生
2.废物管理
3.吸烟区管理
4.食品卫生
5.卫生间
(五)邮电服务
1.邮政纪念服务
2.电讯服务
(六)旅游购物
1.购物场所建设
2.购物场所管理
3.商品业务人员管理
4.旅游商品
(七)综合管理
1.机构与制度
2.企业形象
3.培训
4.处理游客投诉和意见
5.征求游客意见
6.国际互联网推广
7.电视宣传
8.报纸宣传
9.电子商务
10.社会效益
(八)资源环境保护
1.空气质量
2.噪音指标
3.地表水质量
4.景观、生态、文物、古建筑保护
5.入口和出口
6.区域内建筑物、设施与景观的协调
7.周围环境与景观的协调
8.绿化或美化
9.清洁能源设施设备
10.环保材料
详情2:景观质量评分详情
(1)资源吸引力
1.观赏、游乐价值
2.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3.稀有或奇特程度
4.规模和丰富程度
5。完整性
(2)市场影响力
1.人气
2.声誉
3.市场辐射
4.主题强度
详情3:游客意见评分详情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游客评价的依据
2.游客综合满意度调查
3. 《旅游景点游客意见调查表》发放及回收、统计
4.在质量等级评定过程中,《旅游景点游客意见调查表》的分布规模
5. 《旅游景点游客意见调查表》采用发放方式
6。游客综合满意度评分方法
7.游客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价综合评分最低要求
第二部分:景区评价知识点
1.外部交通
2.景区内交通
3.停车场
4.景区旅游线路
5.景区内的指示牌
6、景区互联网
7.导游服务
8.多功能游客中心
9.景区安全
10.景区内卫生间
11.景区通讯
12.崂山旅游纪念品
13.景区培训
14.景区广告标语及质量标语、质量方针、景区质量目标
15.景区总体规划
16.景区旅游投诉
17.景区ISO9001质量认证和14000环境质量认证
18.景区主体建筑
19.景区适宜游览时间及游客来源
详情一:服务质量、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使用说明:
1.这些规则总分1000分,分为8大类。各大类得分为:旅游、交通140分;观光积分210分;旅游安全80分;和 140 p卫生点。 ;邮政、电信服务3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195分;资源环保155分。
2. 5A级旅游景区必须达到950分,
(1)旅游交通140分
1.交通便利性70分
①到达基地城市的便利性,直达机场到基地城市的距离在30公里以内。
②依托城市,有高速公路出入口;客运火车站和航运码头。
③依托城市,前往景点便捷。
④到达道路和客运通道等级为一级公路或最高等级客运通道。
⑤景区外交通诱导标志的颜色、形状必须与一般交通标志不同。
⑥护坡良好。
⑦有专门的旅游交通方式。
⑧有直达旅游专线。
⑨巴士交通。
2.自备停车场30分钟
①自备停车场需要有绿化停车面或绿化隔离线。
②停车场设有停车线、停车区、回程线、独立出入口,并有专人值守。 ③停车场内有方向指示牌。停车场或码头需要美观、有特色或有文化气息,并与景观相协调。
3.内部交通40点
①旅游线路出入口设置合理,不宜太近,有利于游客疏散。
②景区特色旅游线路,要求旅游线路设计特色突出,体现景区文化,采用生态或类生态效果。
③合理设置旅游步道或线路,形成环路观赏面积大,有利于游客。
(2)游览210点
1.门票10分
①设计制作精美
②特色突出
③背面有游览图,还有咨询、投诉、和紧急救援。
2.游客中心65分
①游客中心位置优越,标志醒目,规模适宜。游客中心外有明确的免费服务提示。
②游客中心内设置电脑触摸屏,介绍各景点的设施和服务。
③游客中心设置影视介绍系统。
④提供游客休息设施。
⑤ 提供该旅游景点的导赏服务及宣传资料。
⑥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
⑦提供游览路线图。
⑧明确景区活动节目预告。
⑨ 提供导游详细公告。
⑩ 提供饮料及纪念品服务。
⑪为特殊群体提供服务,包括残疾人轮椅、盲道、无障碍设施、老人拐杖、儿童婴儿车等。
3.导游指示牌43点
①配备导游全景图,必须正确识别主要景点及旅游服务设施的位置
包括主要景点、游客中心、卫生间、入口出口、诊所、公用电话、停车场等处,并明确标明咨询、投诉、救援电话号码。
②在大型景区路口设置引导图,标明周边景点和服务设施的当前位置和图标。
③设有景区介绍牌、指示牌
④设计精美,维护良好,无脱落、毛刺、腐蚀。
⑤比较中外文本之间的关系是清晰无歧义的。至少应进行3次比较,且文字与图片必须相符。
4.提供传教材料。 15分
①包括正式出版印刷的导游图、明信片、画册、音像制品、研究论文、科普书籍等。
② 游客可以获得该旅游景点的主要指南和宣传资料,其中至少一份免费的宣传资料,种类繁多,展示精美。
5.导游服务。 37分
①导游人数合适。
②导游语言种类繁多,包括外语导游。
③增设资深导游或解说员。
④配备带有可选播放功能的便携式音频指南。
⑤导游词藻丰富,文采斐然。
⑥导游效果清晰、生动、耐人寻味。
⑦导游服务有针对性d 强调个性化。
6.为游客提供公共休息设施和观赏设施。 22分
①布局合理,数量充足,满足需要。
②请勿安装在危险区域或危险场所。造型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7.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18分
①标志的内容、位置、范围参照GB10001标准。
②位置和数量。要求在停车场、出入口、售票处、购物场所、医疗点、卫生间、餐饮设施等地点合理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规范,与景观协调,具有文化特色,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
8.特殊群体服务10分
包括残疾人轮椅、盲道、无障碍设施、老人拐杖、婴儿车
(3)旅游安全80分
1.安全保护机构、系统和人员。 10分
①设立安全防护机构,有健全的安全防护体系。
②有专职保安人员,分布在游客集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
景区流动保安人员应当与旅游区规模、性质相适应。
2.安全处置:17分
①有高峰期游客安全处置预案,责任明确,程序明确。
②工作人员值班,分流有效,安全措施有效。
③特殊情况安全处置,包括恶劣天气、突发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缆车停电等特殊情况。对计划的响应迅速,组织有效,替代性强设施到位,处置效果良好。
3.安全设备设施:28分
①危险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护栏、水网等应齐全、有效。
②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③观光游乐服务设施的安全,包括交通运输设施、游乐设施、水上游乐设备、防滑地面处理、无障碍设施等,应符合安全规定和要有效果。
④特种旅游项目安全确认,速降、蹦极、潜水、漂流、游乐设施等特种旅游项目必须验收合格。
⑤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当齐全、醒目、规范。
⑥安全宣传。安全说明或说明必须有中外文并放在显眼的位置。相关重点景区(水上运动、滑雪场)需安装安全广播。
⑦完善景区监控系统建设。
4.医疗服务。 8分
①设立医务室
②有专职医务人员
③准备日常药品
④准备急救箱和急救用品担架。
5.救护车服务。 4点
①水上旅游景区、山地旅游景区、滑雪场等都有救援设备。
②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③内部救援热线向游客公布,畅通有效。
④与相关单位有专门的运输协议,及时检测、安全运输。
(四)卫生140分
1.环境卫生20分
①景区内无乱堆、乱堆放、乱施工现象,施工现场维护良好迪迪和美丽。
②景区地面无污水、污垢。
③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污物、污垢。
④气味清新。
2.废物管理40分
①污水排放不污染地面、河流、湖泊、海滨等。
②排放设施齐全、完好。
③垃圾应及时、每日、流动清理。
④垃圾清理设备美观、整洁。
⑤垃圾桶(桶)外观整洁美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⑥垃圾处理场、垃圾收集场应远离旅游景点,不得随意堆放、焚烧、就地掩埋。
3.吸烟区管理5点
①合理划分吸烟区和非吸烟区。
②管理到位。关于在非吸烟区吸烟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行为到位。
4.食品卫生10分
①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
②餐饮、饮具、厨房用具分类存放并消毒。
5.卫生间:65分
①景区需提供卫生间布局图。
②位置合理。位置比较隐蔽,但很容易找到和到达。
③数量充足。厕所总数达到旺季日均游客接待量的5‰以上。
④ 如果固定马桶座不能满足高峰时段的需求,将安装移动厕所。
⑤水冲厕所或生态厕所比例达到100%。
⑥ 设有残疾人专用厕所。
⑦卫生间设备和洁具质量好,需要隔断和门。主要旅游场所的厕所应有洗漱设施(水龙头)、衣钩、卫生纸、肥皂、口罩、干手器、烟灰缸等实用有效的设施。
⑧厕所内部很有文化气息,根据景区特色进行装饰。厕所的外观、色彩、造型应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⑨游客聚集场所的厕所有专人提供。
⑩100%厕所为三星级以上。厕所无异味,地板无污物。
(五)景区邮电服务30分钟
1.邮政纪念服务。 8分提供纪念邮票、当地纪念信封、明信片、纪念邮票等。
2.电信服务。二十二
①有公用电话。
②公用电话数量充足。
③ 它们安装在区域出入口及游客聚集场所。
④公用电话具有直接拨打长途功能。
⑤公用电话亭及标志与环境相协调,标志美观、醒目。
⑥可以接收手机信号。
(六)旅游购物50分
1.购物场所建设15分
①购物场所不破坏主要景观,不妨碍游客参观,不与游客占用道路和观赏空间。
②购物场所的建筑造型、色彩、材质应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布局要合理,外部广告牌不应过多影响观看效果。
2.购物场所管理:10分
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确保环境整洁有序,无追逐现象或兜售或强制买卖。
3.商品经营从业人员管理:10个点有统一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包括质量管理、价格管理(需明码标价)、计量管理、库位管理、售后服务管理等。
4.具有本旅游区特色的旅游产品15个。
(七)综合管理274分
1.组织体系20分
①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
②健全规章制度。营销、质量、导游、健康、环保、统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
③规章制度执行有效,有一年以上完整的执行记录。
2.企业形象:26分
①产品形象。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形成企业外部形象去。
② 有明确的质量目标和鲜明的质量方针或口号,为全体员工所熟知。
③企业标志的使用。要求旅游景点入口处、导航系统(如全景图、招牌、风景介绍牌等)、宣传品、门票、工作证等处展示企业标志。
④ 企业品牌标志的商标注册。
⑤员工应穿着职业制服,佩戴徽章。文明、热情、大方。
3.旅游规划30分
①已按照本标准、规定制定相关规划。
②规划报批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③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各项规划建设项目和市场开发计划均已全面落实。
4.培训20分
①培训体系、组织、人员、经费明确并实施。
②年度培训范围。对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
③质量、营销、安全、导游、卫生、环保、统计等业务全面培训。
④培训效果,员工回答流利、正确。
5.游客投诉及意见处理20分
①投诉数量及性质。检查相关管理部门和景区本身的记录。近两年内如有重大质量投诉(涉及游客人身侵权、健康损害的旅游投诉视为重大质量投诉),该项目不予积分。
②投诉处理制度健全。
③投诉服务设施齐全。有明确的投诉电话、投诉办公室标识、投诉邮箱、意见书等。
④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受理速度快,服务态度好,记录完整详细
必要时寻求法律咨询。
⑤ 投诉处理有效。
6.咨询游客意见6点
①定期咨询,每年不少于3次。
②咨询数量和样本量与接待规模相符(总量达到年接待量的1/1000)。
③意见处理、征求意见包括分析、通报、改进措施等。
7.通过网络推广14分
①拥有独立的域名和中文网站。
②依托知名综合网站或权威旅游专业网站。
③内容丰富,全面讲解了景区情况。
④建设数字虚拟景区,实现在线游览。
⑤支持英语和其他语言。
8.通过电视宣传n 10分
①节目形式,包括介绍该景区的电视宣传片。
②广播级,在央视播出。
9.报刊宣传5点
①文章介绍格式、主题介绍。
②报刊级、中央级报刊。
10.电商25分
①查询,动态查询未来特定时间段预计接待游客人数。
②预订,预订门票、住宿、商品、餐饮娱乐等。
③支付,可提供在线支付功能。
11.社会福利:15分
①促进当地社会就业,其中80%为当地员工。
②对当地经济有显着的带动作用。
(八)资源与环境保护155分
1.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 10分
2.噪音指数达到一级st级国家标准。 5分
3.地表水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10分
4.景观、生态、文物古建筑保护45分
①保护费用投入。每年保护景观、文物、古建筑、生态系统和珍稀动植物的费用达到旅游区(点)年门票收入的10%。
②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防火、防盗、防猎、修缮古建筑、保护古树名木等),需要制度具体、设施齐全、设备齐全,人员职责明确。
③保护效果,充分保持文物、古迹、景观的真实性、完整性。
5.出入口15分
①出入口主要建筑风格对片区主要景观具有陪衬作用。
② 出入口有相应的游客聚集地,规模适中,管理完善。
6.片区建筑、设施、景观协调性37分
①选址不破坏景观
②主体建筑风格鲜明,效果突出。
③片区各单体建筑风格一致、协调。
④区域内建筑物的外观(造型、色彩、材质等)应与景观相协调。
⑤区内建筑体量适中。
⑥ 建筑物周围形成相应的缓冲区,观赏效果良好。
⑦功能性建筑位置应隐蔽或美化外观,
⑧区域内管道设施、输电、通讯线路均应隐藏于地下
< p>⑨ 付费区域标语及布置注重文化性、艺术性以及与景观的协调。⑩不得张贴、乱放、随意放置小广告,商业服务设施标志不得过于显眼。
⑪各类娱乐设施及项目设置、布局、外观合理
⑫建筑及设施选用材料不得采用玻璃幕墙、马赛克贴面、卷帘门窗、简易铁棚等。
7.周边环境与景观协调13分
①旅游景点与周边环境之间有隔离带或缓冲区。
②旅游景点周围形成一道美丽的天际线。
8.绿化美化14分
①绿化美化措施多样,效果良好
②植物种类较为丰富。
③有珍稀植物
④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
9.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3分
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包括产生高噪声或有害气体、漏油、漏气)的设施设备车辆、船舶等)。
10.使用环保材料3分
景区内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经营摊点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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