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旅游合同》

1、正式一点,前提是你需要导游证。 2、无证不得领团。从手续上来说: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导游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另外,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办理导游证换发手续,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满后,不能要求延期。须重新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旅游法规规定,团体旅游必须与旅行社签订明确的旅游合同才可以进行。因为个人无法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团体旅游成员的安全,必须向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

2.《合同法》旅游合同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发展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自然规划相一致。资源、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规划和建设时应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建设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文化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

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区域特殊性,兼顾军事设施保护。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延伸资讯

任何从事劳动的人都希望有机会和发展空间。对于常年为游客服务的导游人员来说,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技能和水平,是他们非常关心的问题。通过参加培训达到d级。

《旅游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国家对在旅游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旅游业的发展。”两项制度旨在促进和引导人员不断提高自我,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实现自身更大进步。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单独付费的旅游团。

旅行社如果根据游客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旅游者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国内旅游合同

跟团旅游老年人受伤旅行社承担30%责任

法院:旅行社未尽安全防护义务,赔偿11万余元< /p>

案例

2017年3月4日,刘阿姨与凭祥市某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并参加了2017年3月30日旅行社组织的跟团游至2017年4月4日华东五市游。

4月2日9点左右,旅行团在一家商场购物时商场内,刘阿姨从卫生间出来,不小心踩到楼梯边缘,摔倒了。旅行社导游立即将刘阿姨送往当地医院救治。由于无法继续行程,刘阿姨于4月3日晚返回萍乡住院治疗,诊断为右第三踝骨折、踝关节半脱位。法医鉴定中心认定,刘阿姨的伤残等级为10级。

事故发生后,因医疗费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刘阿姨将旅行社和第三方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行期间的系统蒸发散。同时,刘阿姨的摔倒是由于她自己的不小心造成的,旅行社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程爱迪编译)

结案

法院认为,刘阿姨参加的旅游团均为老年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并未提供服务。在此过程中,我们更要注意游客的安全。但本案旅行社未对原告进行有效提醒、警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刘阿姨摔伤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生活经历的人。其本应积极处理好自己的事务,但因疏忽大意,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严重过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旅行社应承担刘阿姨因旅游事故造成的30%损失,即11万多元。

4.浙江省国内旅游合同已上线。 2月28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与浙江省签署合作协议,建立两省防疫“健康码”互认合作控制。两省可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健康码”跨省互认。

一是“亮码”互认。双方均要求省疫情防控相关单位认可对方“健康码”。持有外省“健康码”的人员,可参照本省“健康码”规则进行清码或实施相关管控措施。

5.国家的旅游局国内旅游合同

内容包括概述、宪法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法律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及制度、导游管理法规及制度、旅游食宿管理法规制度、旅游交通管理法规制度、旅游资源保护法规制度、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旅游保险法规制度和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本书体例完整、内容丰富、知识全面、层次清晰、逻辑严密、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强。本书可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旅游服务与管理、酒店服务与管理专业教材。也可作为旅行社培训用书CY岗位培训和导游资格及等级考试培训。也可供旅游从业人员自学和参考。

6.国内旅行合同

下载并打印电子合同,您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使用注册账户登录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

2.进入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个人中心,找到已签署的合同;

3.找到需要下载的电子合同,点击下载;

4.找到下载的电子合同并打印。 (务必连接打印机)。通过以上四个步骤,您就可以轻松下载、打印并签署电子合同。

7.海外旅行合同

1.唯品会国际是唯品会旗下的海外代购业务。在国内外设有仓库。唯品会买家进行采购或直接与国外供应商签订合同发货。放进入免税仓或海外仓进行销售。

2.唯品会是自营的。说白了,唯品会会把货买断。一般情况下,货物会提前入库,然后出售。唯品会拥有该商品的权利,并没有注明该商品是海外商品还是国内商品。 。

8.旅游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策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一章6 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七章8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公共旅游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融合的原则l 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并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所有习俗和宗教信仰都应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旅游纠纷时的权利。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应关注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与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相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停留团体出游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在利用跨行政区旅游资源时属于区域范围内且适合综合利用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对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文章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力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持当地的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推动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旅游形象宣传活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在本市及周边地区旅游的游客提供服务。舍入区域。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许可并进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 p>(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3)边境旅游;

(4)入境旅游;

(5)其他旅游业务会话。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了吸引和组织游客,必须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规定的项目、活动。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费用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导游预付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严格遵守落实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额外收费的活动。需要付款。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旅游景区等单独收费项目景区内的交通运输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涨价。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应公布增量提前六个月确定票价。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W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标明营业执照信息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物品,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追逐商品或服务。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者,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成团最低人数团体;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

(6)免费活动日程;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及方式;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提供该旅行社的基本信息。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委托代理机构和代理机构。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当地机场办理。由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供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旅行团合同中注明。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p>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可以减少的信息或依法减轻责任;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有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中国法律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如果团体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行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扣除必要费用后旅游。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

p>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由旅游者承担责任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履职人员无法避免的影响旅游行程的事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3) 如果个人或财产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以下事项: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给游客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或者履约协助人原因造成违约的nt,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旅行社或执行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接待机构和执行助理承担赔偿责任,并也可以要求旅游组团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旅游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接待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民众运输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补偿。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以上内容为整理自网络。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予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