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修订的旅游条例

新修订的《河南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应当对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该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省大部分景区对65岁、70岁老年人实行免费入场。该规定的修订实施,意味着60岁至70岁老年人将是最大受益者。

2.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红色旅游景区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要逐步降低门票价格。

基于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对60岁以上老年人、身高140厘米以下未成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消防救援等实行限制人员。门票免费,也可半价e 教师、18岁以下未成年人、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享受门票减免优惠的,须出示有效证件

三、《旅游条例》2018年修订时间

第一条: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护合法权益为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结合我国《旅游条例》、《广东省旅游条例》和本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经营的住宿城乡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其他条件。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和特色文化的机会。小型住宿设施,生活方式高效。

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民宿经营管理发展业务培训。

4.制定2018年修订版旅游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制定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该是贯通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5.新的旅行规定

现在从低风险地区前往兴义时无需隔离。近期,全国多地出现本地COVID-19病例。各地区政府根据当地疫情发展情况,有不同的防疫政策。如果你确需外出,应准备好健康码。如果您处于低风险地区且体温正常,则无需隔离。 。根据全国疫情等级风险显示,截至目前,低风险地区前往兴义西的人员无需隔离。疫情期间,注意自我防护,出行佩戴口罩,勤洗手,天冷时注意保暖。

6、旅游法修改

已购门票旅客信息无法再改签,只能退票再重新购买

7.出行新规

目前,根据具体情况,外国人前往营口鲅鱼圈旅游需持有核酸检测证明。到达鲅鱼圈后,无论乘坐火车、公交车,还是驾驶私家车,到达鲅鱼圈时都必须再次进行核酸检测。如今,鲅鱼圈人民生活秩序井然,可以参观风景名胜区。因此,只要遵守当地相关规定,就可以前往鲅鱼圈旅游。

8. 2018年旅游法修改了哪些规定?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是为了规范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森林公园建设,制定本办法。生态文明。

第二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隶属关系,应当按照《国家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执行。国家森林公园隶属关系变更》办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国家森林公园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配备负责森林公园保护、利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森林景观资源。

第五条 国家森林公园的主要职能是保护森林景观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合理利用、

第六条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经营的规划。

第七条 国家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森林公园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征、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充分保护森林景观资源。影响森林景观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2)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和道德意识;

(3)便利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以及公众充分体验自然和环境;

(四)注重自然景观,严格控制人造景点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的影响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

总体规划国家森林公园还应当制定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 国家森林公园的设立范围与国家森林公园的范围重叠、交叉的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重叠、交叉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管理。

第十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编制。

国家森林公园的筹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

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送审查(报批)时,应当说明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林业部门组织专家审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

经批准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须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森林公园内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色彩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消防预防设施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森林公园内已建、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

在国家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采取保护景观和环境的措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森林公园森林和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景观资源质量或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国家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可以通过伐木来照料和再生。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国家森林公园林地建设项目使用,但通过保护森林等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确保安全,直接惠及林业生产。游客等。服务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和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占地、征收林地审批手续。依法。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生态产生较大影响或者造成森林景观资源质量显着下降的,必须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和征收审批手续。取得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撤销或者变更国家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手续。

第十六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森林公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景观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景观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划定重点保护区。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和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树,保持地方森林公园的优越特色。景观,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旅游性和观赏性。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禁止在国家森林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及其他植物的;

【(二)非法猎杀野生动物;

【(三)雕刻、损毁树木、岩石、文物、墓葬;

【(4)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园区内部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废渣、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

(六)在非指定吸烟区吸烟、用火、燃烧香蜡纸蜡烛、在非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 (七)擅自摆摊、售卖物品的;

(八)围堵、填报、封锁、截留自然现象的。未经批准擅自供水;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牌、传单等方式,向游客宣传保护森林景观资源的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影视拍摄、大型活动等在国家森林公园内进行文艺演出的,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主办者的活动计划确定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承办单位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进行监督。他登记了活动计划;对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国家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并收取相关费用。国家森林公园的门票及其他经营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主要用于森林景观资源培育和保护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国家森林公园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门票或设置免费开放日,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游览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国家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需要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等形式联合开展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参与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接受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变更国家森林公园许可人。

第二十二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森林公园的范围。k 并标定边界。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说制度,开辟展示场所,对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设置解说牌,提供宣传资料和解说服务,使用现代化的解说服务。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普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没有保安的区域不得向公众开放。

>

国家鼓励国家森林公园购买责任保险,提高应对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旅游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接待游客的最大旅游容量。

车辆进入国家森林公园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国家鼓励在国家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消防管理,建立森林防火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消防设施。设备。

文章第二十七条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及周边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种植业、养殖业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他们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理和旅游活动。接待及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森林景观资源保护、利用情况。 。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林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其他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园。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国家森林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以及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处分。严厉的惩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依法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改变总体规划或者不落实的建造

(二)未按照规定和业务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的;

(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未经国家森林公园事先许可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损害森林公园景观、生态或者造成森林景观资源质量显着下降的;

(四)单位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经营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国家森林公园许可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国家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建设,责令限期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导致无法执行主要功能国家森林公园的设立,国家林业局可以撤销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森林公园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不符合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的,国家林业局依法撤销公园。

被撤销的国家森林公园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森林公园。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森林公园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全部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9.最新旅游法规定

1、景区实行不定期上班制度和全面定时上班制度。除法定节假日外,每月还有6天休息日。

2.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进行调整,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实施。

3、员工上下班必须准时到人力资源部签到(前厅部、餐饮部除外)。因工作原因未能签到的,应填写《考勤记录补充报告表》,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能签到的,须报人力资源经理批准。如果您忘记签到因个人原因,每月有两次重新登录的机会,第三次起扣除10元。无考勤记录且未填写《考勤记录补充报告表》者,按缺勤处理。

4、严禁代签。如有违规,签到违规双方第一次扣50元,第二次扣100元,第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罚;经多次劝告仍不改变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5、规定上班时间1小时内到达者,视为迟到;工作期间无故离开的,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5分钟内扣5元; 5-10分钟扣10元;如果你有11-30分钟,你就会扣除30元; 30-60分钟,扣5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罚。 。

六、各部门应根据景区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员工休假。每月28日前,各部门应将下个月的《休假安排表》提交HR,HR部门经理在2天内完成审核,并报总经理书面批准。如需改变休假安排,应提前一天提交《请假申请表》经批准。未经许可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7、员工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事经理审核然后报总经理批准。员工必须向人类登记休假前的资源部;返岗当天还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擅自请假或延迟返岗的,按旷工处罚。

8、所有员工不得节省假期。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完当月假期的,须提前报总经理批准。本年度剩余假期只能安排为当年补休,除夕不补休。

9.因业务需要需要夜间值班或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将《值班申请表》和《加班申请表》提交人力资源经理,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同时,值班、加班申请仅在旺季期间(6月15 日至 9 月 15 日)。

十、人力资源部还应于每月1日将当月《请假安排表》报总行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查,并提交《请假安排表》。每周一向总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提交“上一周请假统计表”。档案。

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2

一、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制度。

1.旅游安全工作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3.各景区旅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调整这个系统。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聚焦基层”的原则。

二、旅游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认真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风景名胜区企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旅游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情况。

2、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设施进行开业前检查验收。

四、监督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相关保险制度的情况。

5.受理游客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6.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游轮公司、旅游购物商店、娱乐场所等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的基本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 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员工;

(四)接受旅游局对旅游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5 )各旅游景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化、常态化,培养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新入职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开业。必须向旅游局申请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等检查验收,否则不准开放;

(七)旅游安全基层各单位要坚持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管理漏洞,及时消除隐患;

(八)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车、游船等设施必须定期维修和保养,以保持良好状态。饭店开业前应对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严禁有故障经营;

(九)接待游客的餐饮、宾馆等应当d 严格遵守卫生、服务等方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旅行社、汽车公司、酒店等必须健全游客行李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丢失。发生损坏、丢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十一)在安排旅游活动时,必须认真、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各种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驾驶员过度疲劳;

(十二)各基层旅游安全单位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游客投保;

(十三)直接参与处置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和赔偿事宜;

(十四)开展登山、自驾、狩猎、探险等特色旅游项目时,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必须提前制定应急措施和急救措施,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三、有下列旅游安全管理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旅游局将进行评价并给予表扬和奖励。

1.旅游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预防措施落实,普及安全教育,开展安全宣传培训,积极预防旅游安全事故,成效显着,一年内未发生一般事故。

2、协助事故发生单位紧急求助,避免重大损失,取得突出成绩。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4、有下列旅游安全管理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旅游局进行考核评价,给予表彰并得到奖励。

1.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本单位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2、勇敢行动,向游客求助或保护游客财产免受重大损失。

3.及时发现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

4.旅游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五、旅游安全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局将检查落实,并对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者处分。处罚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严重违反旅游安全规定,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2、长期未能发现和消除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导致重大事故的。r 特大安全事故。

3.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允许整改。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本制度的具体事项由循化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10.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修正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5月17日开庭审理) 2010年 第1487次会议通过 根据司法常务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S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修改。本修正案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力度,促进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保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际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额消费。生活、经营上的消费和非必需消费。关于消费。对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未予执行的,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以及被执行人的行为能力等因素。履行。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后,不得从事下列高消费和生活工作中非必要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或火车软卧、船舶二等及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 (三)购买房地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的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办公场所;(五)购买非经营所需的车辆; (六)旅游、度假; (7)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子女;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霸占G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及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执行前款规定。行为。

以个人财产为私人消费而实施前项行为者,得向执行法院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查认为属实的,应当准许。

第四条:消费r限制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发布。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限、项目、法律后果等。

第六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被执行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义务协助调查、协助执行的单位,可以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七条:限制消费令公示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上公示的,应当先缴纳公示费。

第八条限制消费人员因生活、经营需要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通知、公告范围及时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一个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举报热线或者电子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人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举报,并进行审查和认定。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查实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拘留,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仍允许被执行人从事高消费、非生活或经营所需的相关消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