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法规和习惯法?
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仅存在于中国,而且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它是独立于国家法律之外、基于某种社会权威而建立的强制性和习惯性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不是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整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律规范。
英美法律体系也称为普通法体系或海商法体系。 “普通法”翻译自英文“Common Law”,意思是“普遍适用”。它与大陆法系并称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大法系。法系包括英国(除苏格兰)、美国(除路易斯安那)、加拿大(除魁北克)、澳大利亚、大多数英语国家和地区以及包括香港在内的许多前英国殖民地。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大多y 采用不成文法律,特别是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的原则;审判采用当事人主义和陪审团制度,更加注重司法程序;法制与法理学理论的发展往往依赖于司法实践者(特别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动,即法官本质上是通过做出判决而具有立法的效果。英美法系的立法精神是,除非某一项目的立法因客观情况的需要或解决纠纷需要以成文法的形式制定,只需根据当地情况来确定谁是非非。该项目过去的惯例。例如,美国虽然迄今为止在该国制定了许多法典,但大多数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具有官方效力。它们通常由私人学术组织制定,为各国提供参考。只有州立法未来将通过法案来决定这些法律。在《标准守则》在该州实施之前,这些守则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诺曼征服后,英国国王为了统治的方便,在司法审判中大量适用了各地的习惯法。此外,法官改变适用普通法所造成的不公平局面,形成了新的衡平法制度。衡平法和普通法的适用是两种司法制度。经过法官(和前神职人员)的长期交流,形成了英格兰独特的“普通法”,“普通法体系”由此得名。这一法律体系是英国社会的自发产物,是经验主义的结果。因此,许多具体的法律制度对于注重逻辑概念体系的大陆法系人士来说显得复杂、不系统,其他国家难以模仿。或t移植。它最初是通过英国(以及后来的美国)的殖民扩张传播的,所以今天英美法系的领土大致相当于18、19世纪英美殖民地的领土。
英国和美国是普通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但两国之间的法律也存在较大差异。综上所述,英国法注重法律的形式,而美国法更注重法律的实质。
除了普通法国家外,普通法在当今世界其他地区也有广泛的影响,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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