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村民在长期的生活、工作中逐渐形成的;它用于分配村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和解决村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用于落实一套关系网络。 “这里,习惯法是基于法律社会学或法律人类学的法律多元主义提出和解释的。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概念的提出和适用并不是为了与国家法竞争,更不是为了威胁它。”国家法的权威只是为了表明或者更好地表明法律多元化的事实或者多元社会控制的状况,这就是我们讨论习惯法的语境,如果不是在多元化的语境中,确实很难因为,如果我们采用传统法学教科书上对法律的定义,那么在判断习惯法是否是法律时,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传统法不是法律。因为我们讨论的习惯法既不是国家制定的,也不是国家主动承认的,它的实施也不是国家强制所保证的,更不能得出它是统治阶级意志反映的结论。当我们采用这样的标准来否定“习惯法”概念的适用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很容易忽视“习惯法”的现实意义,即除了国家法律之外,还有一定的规范具有法律性质并发挥法律作用。 。这不利于正确认识和分析国家法在社会中的地位、影响力和能力,也不利于研究国家法的实施情况。

在案件中,如果习惯法与成文法发生冲突,在判决案件时,哪一种法律更有说服力?为什么?

一般而言,成文法优先,但在实践中,法官仍然l 在判决案件时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如果习惯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比较大,历史上也有习惯法优先的案例,但很少!
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都知道成文法仅限于习惯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