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没有成文法。首席法官由贵族担任。他们可以任意解释法律,保护贵族的利益,极大地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民法:民法的缺陷是在罗马不断对外征服的过程中出现的。由于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新征服地区的外国人不受法律保护,造成各民族之间的冲突,危及罗马的统治。因此,罗马皇帝开始制定国际法。直到公元三世纪,适用于罗马所有自由人民的国际法才形成。 6世纪,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纂了《苏玛民法典》,罗马法律体系终于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