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也称为“不成文法”。一般指任何根据习惯获得法律地位的法律。习惯法是“成文法”的先驱。它以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规范和约束全社会成员,维护个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和稳定。习惯法一旦形成就相对稳定,并且比成文法的变化更缓慢。习惯法曾一度流行于我国各民族、各地区。例如,广西部分地区的瑶族实行“石碑制度”。一个小石亭是由几个村落组成的,几个小石亭又组合成一个大石排。根据习惯法,在石碑上制定《石牌法》(公约),刻在石碑和木碑上,由石碑的人头执行。违反石牌法的村民将被罚款d、给予酒和肉,或处决。苗族讨价还价制度下产生的“让归”,侗族“乡付制”下产生的“天归”,都是习惯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