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习惯法”?
严格来说,“习惯法”这个概念在中国已经是“过去”了。它最早是由西方学术界提出的,赋予它的含义也各不相同。在中国,“习惯法”的概念最早被提出并运用于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调查中。目前,对于“习惯法”的定义,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所讨论的“习惯法”基本上采用了梁志平先生的观点,即“习惯法是村民在长期的生活、工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套地方性规范;它被用来
“这里,习惯法是根据法律社会学或法律人类学提出并解释的。法律多元化的立场。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概念的引入和应用是无意与国家法律竞争,也不意味着威胁国家法律的权威。只是为了展示或者更好地展示法律多元化或者社会控制多元化的事实。这只是一种情况。这就是我们讨论习惯法的背景。如果不在多元化的背景下进行讨论,就很难进行对话。
因为,如果我们采用传统法学教科书中对法律的定义,那么在判断习惯法是否是法律时,我们就可以肯定地说习惯法不是法律。因为我们讨论的习惯法既不是国家制定的,也不是国家主动承认的,其实施也不是国家强制保证的,更不能得出它是统治阶级意志反映的结论。当我们采用这样的标准来否定“习惯法”概念的适用时,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很容易忽视“习惯法”概念的现实意义。习惯法”,即在国家法中另有一些规范具有法律性质并发挥法律作用。
这不利于正确认识和分析其地位、影响和作用。
事实上,对习惯法存在的认可在我的观点中是隐含的。习惯法是本质上不是概念存在的问题,不会因理性思辨或理论批判建构而改变。从现有的研究结果来看,习惯法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
.
是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