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上海旅游节开幕大游行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即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并在此之后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暂按2014年9月工资标准计算。计算并支付临时养老金,并根据新计划实现实际养老金待遇后,偿还少缴的养老金。

2.旅游节上海

​​2021年上海旅游节期间,上海动物园门票半价。原票40元。本届旅游节自9月15日至9月21日为期7天。目前门票20元。是上海4A级景点,开放时间为3月至10月上午7:30至下午5点,11月至2月上午7:30至下午4:30。上海动物园是中国十大动物园之一,始建于1954年。园内的每一处绿化、造景都与生态环境融为一体。动物的精神状态。旅游节期间去动物园非常划算

3、2014上海旅游节开幕游行

2014年APEC会议是亚太经合组织发起的会议。这是继2001年在上海举办后,时隔13年首次在中国举办,11月中旬在北京举行,包括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部长级会议、高层会议、高层会议等一系列会议。正式会议。

本次峰会的主题是:共同构建面向未来的亚太伙伴关系。 2014年11月10日至11日,领导人峰会在北京怀柔雁栖湖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会议。此次峰会是时任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2012年在俄罗斯举行的第二十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宣布的,并决定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由中国主办。

4. 2014上海旅游节开幕巡游开业典礼

简介:上海迅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新电商平台拼多多的主体公司。拼多多于2018年7月26日正式登陆纳斯达克全球精选板块,股票代码:拼多多。

5.第32届上海旅游节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已经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治理本市生活垃圾,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这个城市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排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市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积极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分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以及其他适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危险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有害的废电池、废灯具、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湿垃圾,即易腐烂垃圾,是指餐厨垃圾、剩菜、过期食品、瓜皮等。果核、花卉绿植、中药渣等易腐烂的生物质生活垃圾;

(四)干垃圾,即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危险废物、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湿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点以及处置利用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政厅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政策,协调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置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金融、规划、电子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农业农村、科技、卫生、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邮政、政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协调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处理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房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推进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转运及相关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本市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定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置实行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总量控制计划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措施。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素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管理运营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促进国内资源减量化、充分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浪费。化学品的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是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和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d 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市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设施的布局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资源化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设施)。

第十三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将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已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设施用地,未经法定手续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备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如果存在g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配送中心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运设施建设。

第三章推动源头减量化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制定生产、循环、消费等领域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清洁生产规定,优先采用材料和设计。易于回收、拆解、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废弃生产的gn解决方案。产品具有低生物质产量和可回收性。

第十八条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减量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应合理包装产品,包装材料、结构、成本应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管、邮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快递行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减量化和资源化。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业务活动时,应使用环保型电子运单、环保盒(袋)、环保胶带等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生物降解、可回收和环保的包装。

电商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提供各种规格包装袋、可回收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择,并利用定价折扣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动清洁蔬菜上市。

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应按照标准同步配置现场湿垃圾处理设施。如果 es 产生的湿废物已建成的农贸市场和标准化菜场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现场湿垃圾处理设施。鼓励其他产生湿垃圾的单位就地配置湿垃圾处理设施。

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组织制定湿垃圾现场处理设施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设施,提高再生纸比例,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子。

政府采购应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回收产品ns。

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节约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纸杯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回收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约消费标识,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等餐具。

饭店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内的一次性生活用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一次性用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

第四章分类处置

第二十三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等部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绿化市容部门要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将生活垃圾放入相应的收集容器中。其中,回收物还可以出售给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其他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本市正在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业主委托管理人管理的物业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有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公司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由村委会负责管理。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担任管理责任人;空气港口、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管理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产品作业场所应配备可回收物、危险废物、湿废物、干废物四类收集容器。

(二)居民小区、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投放点设置可回收物、危险废物、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收集容器。 、湿垃圾和干垃圾收集容器应分组设置。

(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可回收物和干垃圾两种收集容器;但湿垃圾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增设湿垃圾收集容器。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及图文标签应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鼓励管理人员根据可回收物、危险废物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设置详细的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管理负责人应当对配售人的分类配售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者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商品的,应当要求投放者改正。存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人员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管理负责人应对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转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投放点。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尼特和个人应该合作。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八条从事危险废物、湿废物、干废物以及湿废物、干废物商业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和乡镇应当配合确定的可回收物、危险废物、湿垃圾、干垃圾收运单位(以下简称收运单位)。政府采购等方式,与湿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处置服务协议。

第二条9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一)对可回收物、危险废物实行定期或者定期收集、预约收集、运输;

>

(2)实行湿垃圾日常收集、运输;

(3)实行干垃圾定期收集、运输。

收运单位发现报送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及时。

管理负责人发现收运单位违反规定的,有分类收运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条收运单位应当执行行业标准和作业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特种车辆。船舶应当明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种类,实行密闭运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二)生活垃圾不得分类收集、集中运输,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三)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按要求运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

第三十一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回收利用。对回收物回收承包单位和其他回收经营者的回收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绿化市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支持政策。

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慧回收等方式,增强回收物投放、销售的便利性。

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在回收物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栏、清洁等有效措施,保持环境整洁,不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二条 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以及相关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批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生活垃圾转运产生的渗滤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三十三条 危险废物、湿废物、干废物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报送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受理,同时必须报告市、区绿化市容部门,由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危险废物、湿废物、干废物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类、利用和处置:

(一)危险废物采用高温无害化处置对待腐蚀、化学分解等;

(二)湿垃圾应当通过生化处理、制沼气、堆肥等方式回收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干垃圾应当采用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危险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标准和作业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处置生活垃圾;

(2)按照技术标准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分类后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处置;

(3 )按规定治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及周边土壤污染,进行环境修复;

(四)定期报送以下信息:绿化市容部门接收并处置的生活垃圾来源、数量、类别。

第六章资源利用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政策。支持以产业发展为导向的可循环利用项目,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

第三十六条 再生料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再生料交给再生料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商务、经信、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对再生资源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纳入国家强制回收范围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处置。鼓励生产者和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旧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率。

市邮政部门要指导本市经营的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多方协同的包装回收再利用体系。

第三十八条 市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鼓励和支持团体标准和企业制定。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研究制定及推广实施工作。

本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优先利用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公共绿地、公益林土壤改良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湿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应用。 。

农村地区应就地就近回收湿垃圾;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社区对湿垃圾进行处理,用于单位、小区、家庭绿化。园艺。

第三十九条 干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利用。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粉煤灰等进行综合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干垃圾。

第七章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委、妇联等组织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管理。

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部门要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受公众参观。

教育部门要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学、小学、大专院校的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要继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国内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c.垃圾分类知识,对生活垃圾管理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居住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推动生活垃圾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宣传引导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分类工作。倡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l 加强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示范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处理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市循环经济、市容卫生、物业管理、旅游饭店、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考核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卫生单位、卫生院等卫生机构社区(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活动应纳入评选标准。

第四十六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参与全过程监督。生活垃圾管理流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通过公民热线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表彰奖励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要配合定期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周围土壤污染。

第五十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全流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活动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d 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市、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并由市、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事件。

第五十二条本市实行跨区域生活垃圾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输出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理引入区缴纳环境补偿资金。跨区域处置生活垃圾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处置总量要求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收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失信主体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一)未按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妨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绿化市容部门报送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评价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报送的物业服务企业分类安置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信用管理体系企业。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未按照标准配置现场湿垃圾处理设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在期限内这样做。更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罚款,但不5000元以上将被处以罚款。

旅馆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内一次性生活用品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在期限内;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入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危险垃圾与可再生能源混合的有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管理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和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分类调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节假日;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美好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湿废物、干废物的商业性收运、湿废物、干废物的商业性处置活动的擅自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收运单位不遵守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明确标识穹顶类型的运输固体废物,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活垃圾管理服务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混运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符合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至合格转运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处置单位不遵守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本条例第一款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予纠正的。按规定整理、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应处以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活垃圾管理服务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依法给予处分:依法构成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监督管理职责的;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落实建设的未按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未依法调查处理有关投诉、举报的;

(四)其他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下列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餐饮服务业、单位餐饮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厨房油脂,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单独投入餐厨垃圾、餐厨垃圾油脂收集容器,分类后回收资源化、收集和运输。

(二)废旧家具等体积大、综合性强的大件垃圾,可通过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放置于指定地点由管理负责人指定,分类收集、运输后进行分割、再加工,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三)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较小的应放入可回收的收集容器,较大的按大件管理。垃圾。需按照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第六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以及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其他废物的处置、收集、运输、处置房屋装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其他废物。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6.2014上海旅游节开幕巡游视频

1.中国电影华表奖

中国电影华表奖简称华表奖,又称政府优秀影片奖。该奖项成立于1994年,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办,是中国(内地)电影界的一项政府奖项,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电影事业的热情鼓励和大力支持。电影业。与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并称为中国电影三大奖项。

2.中国电影金鸡奖

中国电影金鸡奖金鸡奖创办于1981年,是中国大陆电影界权威、专业的电影奖项。由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文学艺术界电影工业联合会共同主办,因适逢中国农历鸡年而得名中国电影金鸡奖。金鸡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国最权威的导演、艺术家、表演艺术家、电影编剧、摄影师、音乐家、艺术家以及电影理论家、教育家、企业家组成,因此也被誉为“专家奖”

3.大众电影百花奖

大众电影百花奖创办于1962年,是由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电影联合会联合主办的电影奖项。百花奖是由周恩来总理发起设立的文学艺术界百花奖,代表了观众对文学艺术的看法和评价。影片由观众投票决定奖项,因此又称“观众奖”。百花奖之所以命名为“百花”,是为了体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奖杯是镀金铜花神。百花奖也是中国历史最悠久、最具群众性的电影奖项。

4.中国台湾电影金马奖

中国台湾电影金马奖(金马奖)是中国台湾的电影奖项。它是华语圈中历史最悠久的。由于早期中国大陆和香港没有类似的音像制品竞赛奖项,金马奖已成为华人地区最受瞩目的电影盛事之一。时至今日,金马奖的颁奖对于中国电影,尤其是艺术电影来说,仍然具有象征意义。我们港台电影界知名导演、演员依然高度重视金马奖竞赛;这一点从他们的获奖名单中还是可以看出来的。金马奖创办于1962年,最初由台湾“行政院新闻局”主办,后由台湾“电影发展基金会”主办。当时主要是为了宣传台湾的电影制作,表彰对中国电影文化做出杰出贡献的电影人。

5.中国香港电影金像奖

“香港电影金像奖”始于1982年,1993年12月正式注册为香港电影金像奖协会有限公司。每年邀请影评人评选十大影片的“电影双周”。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旨在通过评选和奖项表彰优秀电影工作者。是目前最具代表性的香港最具权威性的电影颁奖典礼。香港电影金像奖也是香港电影人心中的“奥斯卡”,是香港最权威的电影盛会。

6.上海国际电影节

上海国际电影节是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认可的15个国际A类电影节中中国首个。电影节之一。 1993年首次举办; 1994年获得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认可。每年六月初举办,是中国唯一的国际A类电影节。最高奖项称为“金爵奖”,共有8个奖项,全部由来自各国的国际评委选出。

7.北京国际电影节

北京国际电影节前身为北京国际电影季,由国家广电总局于2011年创办北京电视台 由市人民政府主办,是一项国际化、专业化、创新性、开放性、高端化、市场化的大型电影主题盛会。旨在整合国内外电影资源,搭建展示、交流、交易平台,成为北京建设世界的根基。全市重点文化活动打造东方影视之都核心活动。 2012年2月,北京国际电影季更名为北京国际电影节。它每年举办一次,并设有一个奖项单位。但由于准备不足,直到2013年才进行奖项评选,自此,主竞赛单元天坛奖正式成立。

8.中国长春电影节

中国长春电影节于1992年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正式创办。d 中国电视台并获得国际制片人协会认可。它具有国际性。该电影节是中国第一个以城市命名的国家级电影节。中国长春电影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吉林省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主办;长春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电影工业局、吉林省文化厅和中国电影发行放映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电影合拍公司、长春电影制片厂联合主办。

9.华语电影传媒奖

华语电影传媒奖是由南方都市报于2000年发起并主办的媒体评选电影奖项,是颇具影响力的媒体,是国内唯一联合评选华语电影的电影奖项。上映的语言电影内地、香港、台湾。该奖项由三地知名电影文化工作者联合评审。电影艺术勇于创新、深入探索人性表达的作品及其创作者。

10.北京大学生电影节

北京大学生电影节由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联合主办中国电影资料馆 由电影报社、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北京广播电视台等单位联合主办的文化活动。